(1824-1827年) 印尼雅加达华人公馆档案
袁冰凌 苏尔梦 校注
和(荷蘭)1824年6月25日,公堂1嘧喳嘮2,值月公勃低3鄭甲4解官5、葉甲選官
李宗元入稟帖控陳四海 具稟人晚生李宗元為案還約留懇恩飭還免累事:緣晚生于前歲稟和蘭(荷蘭)茶茶滿橫吞血本一案,於去歲二月內情因托黃哇哇裕料理,特具請約一紙。其約內書明,該案料理,兌填血本,應奉酬銀肆百盾6,請約付執。詎去歲十一月內,哇哇裕遂沾病辭世,案稿在伊回春堂陳四海收貯,向討案稿付還請約,仍兜留不還。奈今案擱,無力維持,從中另請妥人料理,迄今數月之久,屢討屢宕,滋累難料。况約內銀數不少,奚容寬放?勢得稟明。甲必丹大人蒞治斯土,統轄唐7民,伏乞飭還請約,以免滋累,戴德靡涯。切叩甲必丹大人暨列位甲必丹恩準施行。 道光四年五月日 臺吊李宗元諭曰:“陳四海現為事在大腳8,無可對訊。爾之事情本堂已知,倘後日他若敢對爾討此項者,爾可請知公堂,自有公判。” 宗元稱謝唯退。 和(荷蘭)1824年6月28日,拜乙1,即甲(甲申,道光四年)六月初二日;列臺2在甲必丹大(高長宗)3府中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 承副美色葛4移會為閨女沈桂娘同朱秀娘、林春娘三人逃走一案 臺吊沈桂娘訊供。據稱:“因父母貧寒,無生活計,氏早夜勤工針指,若有得些少之資,父母即取去費用。又每無端辱罵痛打,氏受苦不過,故此逃走。” 臺曰:“父母打罵,必因爾有過,亦且人情道理所常有。况此乃小事,爾焉敢逃走,自取喪名敗節,其中必別有緣故。是誰引透,須據實陳明。”桂娘曰:“別無緣故,亦無人引透。”臺曰:“爾欲逃何處?”桂娘曰:“秀娘招氏同往丹藍望5。”臺曰:“為何故而往丹藍望?”桂娘曰:“因秀娘相招同往,無事故。”臺曰:“早間在幹刀6,爾云欲逃往君領安7,乃敢異詞抵飭!”桂娘默然無對。 臺吊林春娘問曰:“爾依住何人?”春娘曰:“因父母貧寒,有取過娘仔船主8六之銀項,將氏付與娘仔船主六撫養。”臺曰:“早間為何故逃走?”春娘曰:“係大姐桂娘招氏同往甘密9伊大姐。云伊姐夫係是和蘭10(荷蘭),於是盛稱甚然富貴,爾我在此勞苦,不若往投此和蘭(荷蘭)。於是,桂娘之女婢碧蓮,同謀通報,昨夜已有和蘭(荷蘭),駛馬車前來引接。因氏等換衫收拾衣裳延緩,及等出門,其馬車已去,是以不果。及至早間,方相招同往。” 臺吊朱秀娘問曰:“爾何故約伴同逃走?”秀娘曰:“係沈桂娘招氏同往,云欲投和蘭(荷蘭)。昨夜已有馬車前來引接,因延緩不及同往,至是早方約逃走,餘情不知。”臺曰:“爾若不知情由,焉敢同往?須據實陳明。”秀娘曰:“係女婢碧蓮通謀,云欲到君領安投和蘭(荷蘭)。又云有娘仔覽冥11同謀。” 臺吊沈桂娘問曰:“爾云別無緣故,今秀娘、春娘二人供稱,爾婢碧蓮同娘仔覽冥與爾通謀欲投和蘭(荷蘭),其中事情,可據實稟明。”桂娘曰:“碧蓮實有對氏云,‘娘仔若欲投依和蘭(荷蘭),何不求娘仔覽冥代引透?甚然利便。’但氏實未遇娘仔覽冥。至於昨夜,云有和蘭(荷蘭)並馬車前來引接,氏亦未有相見。”臺曰:“昨夜有馬車,是誰通報?”桂娘曰:“是女婢碧蓮同亡仔通投。”臺曰:“亡仔是誰家之女婢?”桂娘曰:“不知。”臺曰:“是誰通知於亡仔?”桂娘曰:“是亡仔自與和蘭(荷蘭)通謀。” 臺吊碧蓮問曰:“爾娘仔云,爾與亡仔同謀引接和蘭(荷蘭)。內中情由,須據實稟明。”碧蓮曰:“娘仔果有令婢往叫娘仔覽冥,但實未有相見。至於昨夜有和蘭(荷蘭)並馬車前來引接,實係亡仔與和蘭(荷蘭)通謀引透12。婢實不知其情由。”臺曰:“亡仔是誰家之女婢?”碧蓮曰:“聞他住在八茶罐13做燈店,但不知其主人之名姓。” 臺吊沈桂娘曰:“碧蓮供稱,此事係爾自與亡仔通謀,果有之否?”桂娘曰:“亡仔先實與春娘同謀,欲引奔投和蘭(荷蘭)。後亡仔問氏曰,娘仔亦要否?氏戲言應曰要。於是,亡仔即時通引和蘭(荷蘭),於拜六、禮拜二日夜間駛馬車前來引接。碧蓮若云此事不知,昨夜氏等因赴車不及,碧蓮往外買西瓜回來,見氏等無去,碧蓮對氏等言曰,娘仔為何做不果行。足見其深知事情是實。”臺曰:“為何故生出惡念?”桂娘曰:“因大姐約娘嫁和蘭(荷蘭),甚富貴。前日歸寧母家,遇碧蓮言曰,爾娘仔若嫌受苦,倘要隨和蘭(荷蘭),我當代引門路。又因亡仔日日巧言引誘,氏等故誤生此念。至於是早奔逃,實懼父母知情責罰,故相招逃走。” 臺吊女婢亡仔問曰:“爾乃人家女婢,膽敢引透良家閨女逃走!”亡仔答曰:“婢實未有作此事。”臺曰:“昨夜和蘭(荷蘭)並馬車,非爾引透,他焉敢自來?”亡仔答曰:“婢實有對和蘭(荷蘭)新蟯14高密並惹咯15通謀,但娘仔桂娘、春娘嫌伊貧寒,經已不成。至於昨夜之馬車,婢實無同來,不知是誰。”臺曰:“孽皆由爾貨所作,尚敢糊言掩飾?”亡仔低首無對。 臺吊16沈六、蘇來娘問曰:“此三女何時與爾同住?”來娘曰:“桂娘同伊父與氏同住有一個月;春娘同住已二年,前因伊父母貧寒,有借氏宋銀17五拾五元,即將此女付氏撫養;秀娘於前拜三,在丹藍望初來。”臺曰:“三女逃走,從何處而出情由,爾知否?”來娘曰:“不知其事情。是早氏睡起,見大門兩開,即呼此三女,並無一應。意其洗浴於港,四處查尋,並無一見,方知逃走。” 臺吊沈桂娘之母亞錐問曰:“爾女逃走為何故,爾知否?”亞錐答曰:“是早娘仔六扣婢之門,問曰爾女同春娘、秀娘經已逃走。婢驚惶起來,四處追尋,並無消息,實不知其事情。” 臺吊三女問曰:“是早逃走在何時?”三女答曰:“近四點鐘起行,至近惹呀毛吃18,天已明。遇一陣和蘭(荷蘭)兵,氏等驚惶逃走,入番人家中。後其厝主起來,云他做默氏19,將氏等攜往幹刀投報。” 列臺會議判曰:“審得閨女沈桂娘、朱秀娘、林春娘共謀逃奔一案,據諸供詳論,則桂娘、秀娘年已及笄,尚未婚配,致生標梅之念。如春娘者,年纔十五,猶素絲,况無針不引線,幸白玉尚無瑕。若碧蓮、亡仔,身為奴婢,理合安份守法,膽敢越禮為非,引誘良家閨女,共謀逃奔,大幹國法,律理難容。職等須申詳挨實嗹20,案奪究治,以警後來。”即將二婢押交大狗21收禁,將三女交伊父母領去,倘另日要再訊,須應付。 來娘等稱謝唯退。 和(荷蘭)1824年7月4日具詞詳覆。 和(荷蘭)1824年7月2日,拜五,即甲(甲申,道光四年)六月初六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錄官、戴甲明基官 奉蘭值力1命委查柯文章詩礁2李癸發一案 臺吊柯文章訊供。據稱:“李癸發有欠厝稅,計壹個月另二十日,共銀貳拾五盾。任討不還,因此詩礁。” 臺吊李桂發3問曰:“爾有欠柯文章之厝稅壹個月另二十日、該銀貳拾五盾否?”桂發答曰:“前晚有先還半個月之額,須付晚扣抵,尚欠一個月。該銀晚即願清還。” 臺問柯文章曰:“桂發云在前有先還半個月額,果有之否?”文章答曰:“前此厝係林象所稅,後徐先求稅,其鎖匙係在徐先之手。及李桂發求稅此厝,其鎖匙係桂發自對徐先取去,晚並未常有收他半個月之額。” 臺曰:“此亦小可之事,今他願坐,一個月在即清還明白,爾願否?”文章答曰:“願。”於是,令李桂發當堂將銀十八盾清還柯文章。 二比甘願唯退。 故撫直迷4李淵泉之妻邱謂娘控伊子李經文 據邱謂娘供稱:伊子經文不受教督,終日賭博吃亞煙5,不事生業,變廢家計。氏係女流,每次勸戒並不聽從。昨夜對氏索取錢鈔,氏無可應付,辱子經文膽敢無理辱罵;又私將戈踏凹務6取去變賣,並不陳明,肆無懼憚,不肖已極。懇求列臺作主警戒,倘能改惡遷善,實戴二天之德。 臺吊李經文問曰:“爾母投告公堂,云爾不受教督,不肯勤力經營,日事賭博,並吃亞煙,廢盡家器。昨夜又對爾母索錢,爾母無可付爾蕩費,爾膽敢怒罵爾母,並自取物件,私行變賣。每有勸改,爾皆致之度外。獨不思父天母地,理宜尊敬?乃敢罔法逆母慈命,罪實難容。今爾母求公堂,欲將爾流役外地,爾有何理會?”經文答曰:“晚亦自知有罪,若云賭博實有之,至於吃亞煙實無此事。昨夜有取一付戈踏凹務發賣,將錢欲給家用,亦有稟明家母。又因夜間扣門,久候不開,晚有怒罵婢僕,焉敢罵及家母?乞求明鏡!” 臺曰:“誰家父母不惜子,焉有無故而控其子?必因大是不堪。爾之不肖,足以知之,尚敢巧言抵飾!”經文答曰:“晚今知罪,伏乞寬恕,以後自當痛改前過。” 臺對邱謂娘曰:“爾子年少,性未定,今自言知罪,願誓改前非,乞寬其罪。爾意何如?”謂娘答曰:“此子惡心實萌,每言要改過,無一實事。若再寬其罪,後必甭增惡行。”臺曰:“聞爾孤守此子,果欲徒之外地,倘有不測,則功勞付之流水。况人誰無過,惟在能改。爾須三思,庶免後悔。”謂娘曰:“求收禁在大腳處一年。”臺曰:“官有正條,豈能付爾自便。”謂娘曰:“既如此,惟求列臺作主施行。”臺曰:“本堂自有發落。” 謂娘稱謝唯退。 陳金榜叫涂春生 據陳金榜供稱:“涂春生有立單,坐欠宋銀七十元,零星交還,尚欠盾銀721.8盾,任討不還,伏乞公判。” 臺吊涂春生問曰:“爾有欠陳金榜之銀21.8盾否?”春生答曰:“有。但他每取討則辱罵,晚實際不甘願。”臺曰:“當時他若罵爾,何不投告?今乃閑話多端8。爾既有欠,今願還否?”春生求限二禮拜清還,臺曰:“準的。” 二比甘願唯退。 默氏黃皆觀請知公堂:為是日奉甲必丹大(高長宗)命,倩龜里9作公班衙10工夫,因龜里緩來,及至工夫場,經已過時。上人11將龜里發回。甲必丹有令,每人貼工資20文,晚如命分給,諸龜里不肯承受,必要每人乙盾。內中有一人,故肆較鬧,因此晚將他押付大狗收禁。 臺曰:“爾為監光12頭人,凡事須細詳查問,擅敢自專押人禁,是何道理?”於是則吊所之龜里問曰:“爾是何姓名,焉敢無做工卻欲對默氏迫討全月工銀,又放肆較鬧,甚然無理。”龜里答曰:“姓李,名山。因貧寒庸工為活。是日默氏叫晚作工,雖赴不聞甲必丹有令,每人恩恤貼工分20文,然默氏黃皆令鄭佛祐只分給每人五犮13,晚不肯承受,欲求添足,默氏黃皆則怒罵,同鄭佛祐將晚毆打。又誣晚高聲較鬧,立叫馬礁14將晚押交大狗禁。乞恩鏡察。” 臺責默氏黃皆曰:“爾為監光頭人,理會秉公辦事,安敢刻斂龜里工資,肆行毆打,繼以誣言,禁龜里,並不請明。目無尊長,罔法大甚!”黃皆答曰:“晚實無打他。” 臺吊李山對指15,山供曰:“默氏黃皆怒晚索取工資,則起手打晚,鄭佛祐亦助手凶拳亂打。倘若不信,晚身有致傷。” 臺謂黃皆曰:“鄭佛祐素非良善之人,爾故意着他為幫手,實欲使他助紂為虐。今作不法,豈能推諉!” 雷珍蘭16葉選觀亦言:“鄭佛祐前曾作不法之事,真實不堪。”黃皆答曰:“甲必丹須伸手摸心肝,凡事當存本心。”臺曰:“甲必丹有甚無存本心,或有偏私不直,爾須指明。不然,公堂之上,豈付爾糊言亂語!”黃皆答曰:“晚因過飲,醉後失口冒瀆列臺,自知有罪,伏乞寬恕。”臺曰:“爾非幼少無知,公堂又不是叫爾前來戲謔。爾乃狂言犯上,今欲以酒醉抵飾,求免爾罪,此實難矣。” 雷珍蘭葉選觀請知公堂云:“前者卑職值夜,鄭佛祐曾執刀夜入婦人家中,欲行強奸,被捉投告。卑職欲究治其罪,默氏黃皆懇求乞恕初次之罪,並其婦亦求不欲多端,甘願和息,令其後來知過,卑職則姑饒其罪。今黃皆因卑職言佛祐曾作不法之事,於心不悅,敢言甲必丹須伸手摸心肝,凡事存本心。求公堂問他須能指明卑職之過,如是不能指明,求公堂按法施行。” 臺問黃皆曰:“爾能指明甲必丹何事不公平否?”黃皆答曰:“晚因實[食]酒後亂言犯上,自知有罪,惟求列臺開恩乞赦一次之過。”臺曰:“若無警戒,難以服眾。”則將黃皆並鄭佛祐發押收禁,以責其過。為此存案。 和(荷蘭)1824年7月9日,拜五,甲(甲申,道光四年)六月十三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錄官有事不到、戴甲明基官往務勿1不到 許鈁叫黃浩觀 據許鈁供稱:“黃浩有賒去米,尚欠銀48.95盾,任討不還,伏乞追訊。” 臺吊黃浩問曰:“爾有欠討鈁米銀否?”浩答曰:“有。因賤體染病,未能營生,無可清楚。今若稍愈,自當安排,每月願繳還五盾,陸續清還。” 臺面諭許鈁。 二比甘願,稱謝唯退。 黎阿六叫黃泰山 據黎阿六供稱:“伊侄故阿信,前傭工于黃泰山之父黃賀老家中。蒙黃賀老買一婢,付捨侄阿信為妾,及生下一女,名碧娘。捨侄不幸身故,前者黃泰山對晚云,欲攜歸此女撫養為子。晚自念貧寒,此女得為富家兒子,喜出望外。豈料中途反悔,此女今已長成,黃泰山竟起不良之心,將此女據稱作婢,差遣四處賣粿。又兩次使隨燕新娘。稍不如命,則嚴法酷打。昨此女因不堪酷毒,逃歸於晚家中。黃泰山則削示2默氏黃緘觀,云晚私藏伊女婢。似此舉動,不但無存心憫恤,且有越理而行。伏乞列臺作主施行。” 臺吊黎碧娘訊問。據黎碧娘供稱:伊父黎阿信,前在黃賀老家中傭工,於氏年十歲之時,不幸身故,蒙黃泰山攜氏歸伊家撫養,云欲為子。今氏年已十五歲,黃泰山竟將氏作婢差遣,又每無端酷打,並無恤孤憐貧之念。昨氏因不堪苦毒,無奈逃歸家叔祖黎阿六家中安身。乞求列臺察理恩恤。 臺吊黃泰山問曰:“黎阿六供稱,爾前攜伊侄孫女黎碧娘,欲撫養為子,今已長成,乃反作婢差遣。果有此事否?”黃泰山答曰:“黎阿信在晚家中身故,遺下此女,並無一人相認。因此,晚則攜此女撫養為子,並未常敢稱作婢。若要作婢,須向幹刀做字3,豈憑口說便是?伏乞明鏡。”臺曰:“今黎阿六欲攜此女歸養擇配,爾願否?”泰山答曰:“此甚美妙,敢不如命。”於是,則將此女付黎阿六攜歸。 二比甘願,稱謝唯退。 陳放叫陳燕 據陳放供稱:“陳燕於癸未年(1823)正月廿八日,有取去麵線壹箱,的銀14元,任討不還,伏乞列臺作主。” 臺吊陳燕問曰:“爾有欠陳放麵線銀14元否?”燕答曰:“有。晚因去年被火燒盡貨物,無生活計,未能清楚。”臺曰:“雖未能一暨完明,須立限多少納還。”燕答曰:“每月願還貳元,陸續清還明白。” 臺面諭陳放。二比甘願唯退。 奉緞4挨實嗹命在公館前科責鄭遠、藍天祐二人,為假冒名姓給出水字5逃走商客賬項一案 泉勝號余練叫何東湯 據稱何東湯前年有賒去貢緞拾支,的銀300元,拖延至今,分文未還。 臺吊何東湯問曰:“爾有欠泉勝號之貢緞銀300元?”東湯答曰:“有。因生理6蝕本,無可清還。容晚安排,若得入手,自當清還明白。”臺曰:“爾須自求鈔主甘願。”東湯唯退。 和(荷蘭)1824年7月16日,拜五,甲(甲申,道光四年)六月二十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錄官、戴甲明基官 呂報叫謝高真 據呂報供稱:“前與謝高真合夥開衣裳店生理,被真侵欠去銀54.5盾,任討不還。前經投告葉甲必丹選官臺前,判令真該坐一半,的限二禮拜清還。今已過限,向討分文不還。” 臺吊謝高真問曰:“爾有欠呂報之銀27.2盾否?”真答曰:“無。”臺曰:“爾若無欠他之數,內現登記爾有取去水縵112條,的銀24盾;甲仔六領,的銀20盾;只2花布褲六條、烏布6條,的銀60盾;唐山布10疋,的銀35盾;戈龜踏縵3二條,的銀60盾,計合共銀54.5盾。此物是誰取去?”真答曰:“此物件係被人賒去,尚未取討。”臺曰:“他乃炎明之人,與爾合夥,凡事皆爾主裁,被人所欠,爾須取討他之應額,的限二禮拜內須備足清楚。” 二比甘願唯退。 梁六合叫鍾天福 據梁六合供稱:“鍾天福前有安呾4許碧欠去銀50盾,今已過限,任討不還。” 臺吊鍾天福問曰:“爾有安呾許碧欠梁阿合之銀50盾否?”天福答曰:“前因梁六合欲挪許碧在晚店中,晚有代認50盾,但許碧經伊父叫回伊家,原人尚在。”臺曰:“男子言必有信,爾所安呾之額,的限一禮拜內須清楚。” 二比甘願唯退。 謝宣娘控嚴丁同伊妻高泗里抹仔5 據謝宣娘供稱:伊子林福金無端被嚴丁夫妻毆打重傷,伏乞列臺作主明鏡。臺曰:“昨日爾業已投告地頭官6陳甲玉郎官,爾子若有重傷,何不指明,求地頭官作主施行?如乃二比甘願,自求和息,今乃反悔,往投幹刀,自生事端。”宣娘答曰:“昨氏一時失於打算,况氏子及回家,因飲水身痛,方知重傷,倘列臺不信,有諸人敢作削示。” 臺吊其削示副默7嚴金水問曰:“嚴丁與林福金多端,事情爾知否?”金水答曰:“知之。昨日晚因見福金與丁之妻角口,後丁對伊妻言曰,何不打之。伊妻則執掃帚向打福金,並採其發,丁亦助手毆打。後福金同伊母欲投告甲必丹,在楊林門首,丁再用三指插福金之臏骨,福金即失苑8倒地。是晚親眼所見,楊林之妻亦有見之。” 臺再吊其削示陳佳祿訊問。據佳祿供稱:“昨日晚因欲往把殺9買菜,于路見嚴丁用三指插林福金之臏骨,福金即失苑倒地。晚不忍於心,代為扶起。福金同伊母即往投甲必丹,所言是矣。” 臺吊王坤山訊問原因。據坤山供稱:“昨日因晚之10使看守賣粿,嚴丁之雞啄晚之粿,晚則拾石子投雞,丁之妻則怒罵趕來打晚。隔厝林福金有舉眼視他,丁之妻即怒執掃帚向打福金,並採其發,丁即趕來助手毆打。及後欲往投甲必丹,至楊林門前,丁再用三指插福金之臏至失苑在地。是晚親見。” 臺吊王坤山之名貓汝11訊供。據貓汝供稱:“婢有開戈丕12粿店在烏鬼巷13,昨因嚴丁之雞啄粿,婢呼侄坤山曰,有雞啄粿,何不逐去。坤山則拾石投雞,丁之妻則怒罵執掃帚趕來打坤山。因隔厝峇峇14福金有舉眼視他娘仔,丁即發怒將掃帚向打福金,並采其發,伊夫亦助手毆打。及至欲投甲必丹,于路丁又再打福金至失苑在地。” 臺吊地頭官雷珍蘭陳玉郎觀訊問情由。據陳玉郎供稱:“昨日近九點鐘,有一女婢名貓汝,同謝宣娘攜伊子林福金投告卑職,云因嚴丁之雞啄貓汝之粿,貓汝之侄王坤山同林福金有拾石投其雞。嚴丁並伊妻即趕來起手掌福金之頭,又趕入福金家中。職吊嚴丁訊供,據丁供稱:伊妻見福金同坤山拾石投雞,有言曰禽獸無知,爾何得用石打之。福金則應聲罵伊妻順丹15,伊妻則向前掌福金之頭。卑職有責嚴丁曰:‘爾何敢夫妻趕入人家,欲行毆打,甚無道理。’於是則問二比意欲何如,謝宣娘面求不欲多端,甘願和息,並無言及伊子有重傷。二比甘願回去。” 臺吊楊抹之妻陳吉娘訊供。據稱:“氏有見嚴丁之妻與林福金角口,餘情實不知。” 臺吊嚴丁訊供。據稱:“拙妻因見王坤山同林福金打晚之雞,拙妻有言曰:‘禽獸無故[知],爾何得打之?’福金則罵曰‘順丹’,拙妻向前掌福金之頭。若云晚有助手毆打,實無此事。况晚住吧16地許久,至老大年紀,焉敢罔法毆打人家童子?伏乞明鏡。倘列臺不信,有黃阿胖並徐藍敢作削示。” 臺吊謝宣娘之削示嚴金水、陳佳祿對指,據二人所供照前。嚴丁答曰:“實無此事。”陳佳祿曰:“昨日往投甲必丹係近七點鐘之時。”臺問嚴金水曰:“昨日他等投告甲必丹,爾有同往否?”金水答曰:“無。後因福金傷重,伊母求晚代扶,投告幹刀。”臺對二削示曰:“爾等所言,後日敢明神立誓否?”二人答曰:“敢。” 臺吊嚴丁之妻訊供。據稱:“昨日因見王坤山、林福金逐打氏之雞,氏對二人曰:‘禽獸無知,爾何得亂打?’林福金則應聲罵氏‘順丹’。氏一時乘怒,有伸手掌其嘴。若云拙夫有助毆打,實無此事。况昨日經已投告地頭官陳甲玉郎官判斷,二比甘願,自求和息,則林福金之母亦無言及伊子有甚帶傷。苟有重傷,在甲必丹面前何不指明?乃自求和息,及後又反悔,投告檳榔社17實九鬱18。實九鬱則吊氏並拙夫一同審問,並查驗林福金並無致傷。實九鬱有責林福金曰:他有給婚字,乃明婚正娶,爾何敢罵他‘順丹’?於是,使大家和息回家。今乃反悔生端,惟祈明鏡。” 臺吊謝宣娘問曰:“昨日爾投告實九鬱,爾子有同往否?”宣娘答曰:“無。”臺曰:“若無,何以查驗?”宣娘再答曰:“有。實九鬱、伊蠻律19一同查驗其傷,則使氏等回家。”臺曰:“爾言反復無定,爾子若有重傷,實九鬱必無使爾等回家。况爾子又不是投告地頭官以後方被嚴丁所打,若果有重傷,昨日在地頭官面議,當指明意欲何求。乃自求和息,甘願回家,今乃反悔生端。”謝宣娘默然無對。臺再問宣娘,方答曰:“初實不知有傷,及回家方知之。” 臺吊嚴丁之削示黃阿胖問曰:“爾住居在何處?”阿胖答曰:“在嚴丁之隔厝。”臺曰:“嚴丁毆打林福金事情爾知否?”阿胖答曰:“不知。” 臺吊徐藍訊問。據稱:“晚因往買粿,見嚴丁之妻與鄰人角口,晚即時回家,餘情不知。” 臺再問黃阿胖曰:“林福金同伊母投告甲必丹回來之時,爾有見否?”阿胖答曰:“有見福金行走如故,及投告大狗回來,亦見其行走如然。及後方聞說福金重傷,欲投告幹刀,餘情不知。” 列臺會議曰:“此事須詳覆挨實嗹案奪。”於是,令謝宣娘漸(暂)回,將嚴丁再押收禁,令嚴丁之妻回家省守門戶,倘要吊訊,須應付。 和(荷蘭)1824年7月20日具詞詳覆。 雷珍蘭戴明基請知公堂:為因監光貓汝20林謂娘父母雙亡,無所依賴,住在伊姨丈黃麒麟家中。日前有林珠投告卑職,供稱此女係伊所生,要攜回撫養。卑職則吊林謂娘訊問原因。據林謂娘供稱,伊父係故林斌,並非林珠所生。卑職再對林珠訊問情由,所言果不敷同。細思謂娘所言果係實情,則判付伊兄林只攜歸撫養。至和(荷蘭)1824年7月14日,林只再請知卑職云:謂娘逃往宰牛巷21伊姨丈黃麒麟家中,晚往伊家欲回,謂娘不肯同歸。卑職則同謂娘親兄林其所往伊妹前來,懇求公堂作主施行。 列臺會議,仍將此女判付林只攜歸撫養。則面諭林謂娘曰:“爾係女子,理合靜守閨房,不可亂出私行,恐致瓜李之嫌。如欲往探爾母姨,須稟明爾嫂,有命方可。”又面對黃麒麟曰:“爾襟侄女年近長成,不可付其自便來往。爾家倘被嫌疑,實為不雅。如有再來,爾須阻止。” 二比稱謝唯退。 洪朝叫曾光愛 據洪朝供稱:“曾光愛前有求晚代向土庫22賒出福員23一箱,的銀59.4盾,今唐船欲回,貨主迫討此銀,晚向光愛取討數次,分文不還。” 臺吊曾光愛問曰:“爾有欠洪朝之福員銀59.4盾否?”光愛答曰:“有。今尚未便。”臺曰:“的限二禮拜清還明白。” 二比甘願唯退。 涂春生還陳金榜之賬項完明,取回坐欠單壹紙,特此存案。 蔣天雨叫劉章 據天雨供稱:“劉章有取去貨件,尚欠去銀121.88盾,任討不還。” 臺吊劉章問曰:“爾有欠蔣天雨之銀121.88盾否?”章答曰:“有。求限另日。”臺曰:“的限二禮拜內清還明白。” 二比甘願唯退。 唐學叫一誠軒藥店主陳會宜 據唐學供稱:“一誠軒藥店內溫端保有取晚貨件共該銀34盾。前者端保得病之時,晚向他取討,端保則對店內財副24先還銀34盾。又對晚面陳,他有存糖仔,俟他病癒,將糖發兌,自當清還明白。昨間端保不幸身故,晚向店主陳會宜查問取討此賬,陳會宜則云:‘端保所存之貨,係伊出本合夥采買,今要將貨收回。’但前日端保初死之時,晚亦有請知於劉甲瑞經官,伏乞列臺作主明鏡。” 臺吊陳會宜訊供。據稱:“溫端保于本年三月間初到小店同住,晚有整出些少本鈔,付端保同黃泰尚合夥往萬丹25生理。端保出工,泰尚出船,得失作三股均分。至於端保所欠唐學之賬項,晚實不知情由。”臺曰:“唐學到爾店中向端保取討賬項,爾既知云,端保身故之時,爾何無對唐學陳明乃敢收埋?”會宜答曰:“晚因未曉此例,故無陳明。” 列臺會議曰:“此事屬在無可查考,難以判斷。”則對唐學諭曰:“此事無可對指,實難判斷,爾可向蘭直力做字詩礁。” 學唯退。 和(荷蘭)1824年7月23日,拜五,即甲(甲申,道光四年)六月廿七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錄官、戴甲明基官 傅亞見叫陳亞四 據陳亞見供稱:“陳亞四有欠去銀40.4盾,任討不還。” 臺吊陳亞四問曰:“爾有欠傅亞見之銀40.4盾否?”亞四答曰:“有。今尚未便。”臺曰:“的限二禮拜須備足清還。” 二比甘願唯退。 唐船客楊白叫劉東 據楊白供稱:“劉東有賒去貨物,尚欠銀87元。晚回掉在即,屢討不還,伏乞列臺作主追訊。” 臺吊劉東問曰:“爾有欠楊白貨銀87元否?”東答曰:“有。晚有備貨,願估還。”臺諭楊白可將貨公平估價,清算明白。 二比甘願唯退。 江門1唐船主黃綽呈單控諸人欠賬,吊訊供詞、逐條計開 臺吊陳放問曰:“黃綽呈單投告,稱爾有欠去新舊數共宋銀147.822元,果有否?”放答曰:“有。但他貨價有多開,未曾會明,難以清算。”臺曰:“當時取貨,價數何不議定?至今乃生多端。”放答曰:“當時他云照別人之價,因此無言議價數。倘黃綽若願依所兌別人之價,晚有備燕窩,願估還明白。”臺諭黃綽甘願。二比唯退。 臺吊吳順問曰:“黃綽呈單稱爾有欠去貨銀147.822元,果有否?”順答曰:“有。晚有求黃綽觀三日內先還一半,餘求限至來年清楚明白。”臺諭黃綽。二比甘願唯退。 臺吊唐照問曰:“黃綽呈單稱爾有欠去貨銀205.721元,又欠伊公司貨銀102元,又欠伊財副貨銀60.59元,此三條賬項果有否?”照答曰:“有。晚有燕窩,願估還。”則時將燕窩取來公估,每斤的價銀20元。照額清算,其餘尚欠數尾,須清還明白。甘願唯退。 臺吊郭壬癸問曰:“黃綽呈單稱爾有欠去貨銀48.506元有否?”壬癸答曰:“有。求寬限三日內清還明白。”臺諭黃綽,甘願唯退。 臺吊邱懷問曰:“黃綽呈單稱爾有安呾邱墜賒去只花布20□、的銀340元,有否?”懷答曰:“晚並無安呾此數。” 臺吊黃綽之《日清》、《總簿》2細查,果有登記邱懷代邱墜去只花布20□、的銀340元。即諭邱懷曰:“黃綽數內登記條段明朗,此賬爾須坐還3。”懷答曰:“當時黃綽付邱墜此貨,實無對晚陳明。”臺曰:“他大盤生理,交關4之人不少,爾若果無安呾,他人之名字不記乃獨記爾之名字?况黃綽有開單付爾,若果無安呾,當理會明白。爾既受其單,至今乃生多端。”懷答曰:“晚因不識字,不知單內事情,故收之。”臺曰:“此皆狡詐之言,不足信也。”懷求曰:“容晚自對黃綽理會明白。”臺曰:“須有人安呾無逃走方準。”懷答曰:“有宗親邱印、邱綿二人安呾。” 臺吊邱印、邱綿二人面諭,問敢安呾邱懷否,二人俱稱甘願安呾。 臺吊問邱懷曰:“爾自己所欠黃綽公司銀項374.9元,今要清還否?”懷答曰:“求寬另日,自當備足清楚。”臺諭黃綽甘願。二比唯退。 梁六合再叫鍾天福 據稱:“前期(1824年7月16日)蒙列臺判令天福備銀29盾交還於晚,至今再討不還,伏乞列臺作主追究。” 臺吊鍾天福問曰:“爾前期所限要還梁六合之銀29盾,何不清還?”天福答曰:“晚有備,後只布壹疋要估還,因他出價過賤,因此尚未清楚。” 臺令將布取來,公估價銀58盾,令梁六合開出銀八盾,交還鍾天福,面會明白。其許碧,令鍾天福明日捉交梁六合。 二比甘願唯退。 楊填叫李尊親 據楊填供稱:“李尊親有欠去銀29盾,任討不還。” 臺吊李尊親問曰:“爾有欠楊填之銀29盾否?”尊親答曰:“有。但楊填住在晚店中,有45盾該開伙食銀15盾,尚欠銀15盾。” 臺對楊填曰:“爾可貼伙食銀。”令李尊親備銀19盾,即日當堂清還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古亞五叫謝辛 據古亞五供稱:于辛已年(1821)在壟5有寄謝辛唐信一總封,外附銀五拾八元,囑托登吧將銀信轉交邱亞朋代寄回唐。豈料謝辛竟起不良之心,沈吞無交。此銀信在壟,係朋附寄,致晚坐賠,受虧太甚。今幸在吧遇見,向他取討,他竟假信詐言,云晚只寄他銀信五元。無奈,前日投告甲必丹大(高長宗)臺前,蒙明鏡判令謝辛坐還銀信。如謝辛亦甘願,欲求人安呾,寬限另日清還。豈料存心不良,中途逃走。今幸再遇,伏乞列臺作主施行。” 臺吊謝辛再行訊問:“據古亞五實只寄晚銀信五元,因晚登吧,唐船經已揚帆,是以將銀信漸為收存。”臺責曰:“爾前日在本堂面前業已承坐,欲求寬限,另日清還。本堂令爾叫人安呾,爾乃中途逃脫,則爾之狡詐是真!”辛答曰:“因晚實無收他許多之銀,故此中途後悔,况現有古五所寄之信可對指。” 臺查其信計五封,外共附銀五元。據古五所稱,其信係壹總書,此則不敷同。又查古五果有壟坐賠銀主所付之收單壹紙,內中登記果係五拾八元之額。 臺吊邱亞朋訊問,據稱並無見謝辛來交銀信之事。又古五亦請曰:“昨謝辛在邱亞朋家中與晚理會,願將布乙疋估還於晚,因晚嫌少,事故不成。有默氏盧未觀知見。” 臺吊默氏盧未訊問。據稱:“昨日謝辛果有取布乙疋欲估銀40盾交還古五。因古五要求加,謝辛則怒曰:‘若要討加,則不還。’” 臺對謝辛曰:“爾之詐偽已明矣。今願坐還此銀否?”辛答曰:“晚不願承坐,倘列臺不信,晚敢當神立誓。”臺曰:“事既明,何須立誓?若不清還,難饒爾罪。”則令謝辛押交大狗收禁,俟另日請知上臺究治。 後伊宗親謝漢雲懇赦謝辛之罪,願備銀58元清還古五。臺準其所求,則時當堂將銀58元清還古五。 二比甘願,稱謝唯退。 補和(荷蘭)1824年2月30日,拜一,即唐甲申(道光四年)二月初一日;公勃低雷珍蘭鄭解官、葉選官同朱葛礁6、達氏7,為查驗樟林8船順萬舵船主黃朝求,在樟林于甲申年正月初四日即和(荷蘭)1824年2月3日揚帆駛至,甲申正月三十日即和(荷蘭)1824年2月29日禮拜進港。通船目夥計114名,搭客計503名,馬狗夥長9二名,合共619名。謹此存案。 補和(荷蘭)1824年3月5日,拜五,即唐甲申(道光四年)貳月初五日;公勃低雷珍蘭同朱葛礁、達氏,為查驗江門船福泰舵船主謝心安,在江門于甲申正月十五日即和(荷蘭)1824年2月14日揚帆駛至,甲申二月初三日即和(荷蘭)1824年3月3日,拜三進港。通船目夥計15名,搭客842名,馬狗夥長三名,合共997名。謹此存案。 補和(荷蘭)1824年3月6日,拜六,即唐甲申(道光四年)二月初六日;公勃低雷珍蘭同朱葛礁、達氏,為查驗江門船福源舵船主黃綽官、葉約官,在江門于甲申正月日即和(荷蘭)1824年2月日揚帆駛至,甲申二月初四日即和(荷蘭)1824年3月4日,拜四進港。通船目夥計171名,搭客計842名,馬狗夥長三名,合共1016名。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4年7月30日,拜五,即甲申(道光四年)七月初五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錄官報病不到、戴甲明基官有事不到,雷珍蘭楊漢官有事不到、雷珍蘭鄭解官報病不到 是日,謝戈真還呂報之銀242.8盾。又劉章還蔣天喜之銀17盾。謹此存案。 張所叫王守 據張所供稱:“在芝戈屈1蔀2與王守作看柴龜里,公司結算出單,有存辛金3銀60盾,任討不還。” 臺吊王守問曰:“爾有欠張所之辛金銀60盾否?”守答曰:“無。”臺曰:“爾公司現有出單,付他執照,豈得云無?”守答曰:“單係財副誤出,容晚查數會明。” 臺諭張所,甘願唯退。 陳亞義叫王守、蕭棟不到 據陳亞義供稱:“王守、蕭棟蔀中有取去鐵器,尚欠922.2文。前綜結算,出單付晚執照,今屢討不還。” 臺問王守曰:“爾有欠陳亞義之922.2文否?”守答曰:“此刀因他之器俱創不好,欲將原物發回,故未清還,其刀他若肯換好的,晚便清其刀。” 臺諭亞義曰:“王守供稱爾之器俱不好,故不還爾刀。爾若肯付他揀換,便還爾之刀。”義答曰:“晚之物若果不好,當時伊蔀爹4經當面查檢,故肯出單。今因本年他之蔀要打苑5,不用器俱,他故托言不好。” 臺諭王守曰:“物既甘願承買,又出單付人執照,豈能反悔?長刀須清還。”守答曰:“容晚通知蕭棟,使其清還。” 二比甘願唯退。 李赤、謝城同叫王守觀 據李赤供稱:“王守尚欠去熟糖辛金27.84盾。”據謝城供稱:“王守尚欠去熟糖銀175.44盾。任討不還,懇求列臺作主明斷。” 臺吊王守問曰:“李赤供爾有欠伊辛金銀27.84盾,又謝城供爾有欠伊辛金銀178.44盾,果有否?”守答曰:“二人皆因熟糖不好,壞卻許多,晚故不願還伊辛金。”臺曰:“糖熟不好,關係頭家6之造化,彼豈敢故立不創害?至於辛金銀,須清還。”守答曰:“從命。” 臺諭李赤、謝城曰:“王守所欠爾二人之銀,他須清還。” 二人稱謝唯退。 劉新、陳珠同叫王守 據劉新供稱:“在王守蔀中作新丁7,尚存辛金銀888盾。”又陳珠供稱:“在王守蔀中作親丁8,尚存辛金銀17.5盾。公司俱各出單付照,今向討不還,乞求明鏡。” 臺吊王守問曰:“劉新供稱爾有欠伊辛金銀888盾,又陳珠供稱爾有欠伊辛金銀17.5盾,果有否?”守答曰:“二人之辛金,容晚查數。”臺曰:“爾公司經已出單付他執照,奚須再查數?二人之銀,爾須清還。”守答曰:“願。” 臺諭二人知詳唯退。 劉合叫吳福生 據劉合供稱:“吳福生在晚店中作工糊紙,前結算尚侵欠去銀60盾,又不肯作工夫,任討不還,乞恩追訊。” 臺吊福生問曰:“爾有侵欠劉合之銀60盾否?”福生答曰:“有。但合有取些少紙料,尚未清算。” 臺問合曰:“福生供稱爾有取他紙料,尚未清算。”合曰:“紙料係對伊妻現買,况取物在前,算數在後,苟若紙銀無還,他豈肯認欠60盾?”臺曰:“爾言是也。”則諭福生,的限二禮拜須還此項。 二比唯退。 陳水叫李板 據陳水供稱:“在壟陳初、洪同二人有代兌貨物,將銀547.98盾、又宋銀187元,附寄李板登吧交晚收入。今向李板取討數次,不肯交還,乞恩作主追訊。” 臺吊李板問曰:“在壟陳初、洪同二人有寄爾盾銀547.98盾、又宋銀187元,登坐交還陳水,因何不肯交還?”板答曰:“晚並無收陳初、洪同之銀,其中事情晚實不知。因在壟有陳科身故臨終之時,做字付晚掛9,計有宋銀壹仟貳佰餘元,囑托將銀貨帶回唐,交伊母親收入。陳水若要取討此銀,可查陳科之掛字。若有唱明欲將銀交陳水,立即交還。” 臺諭二比可同查明,後期再行案奪。 二比唯退。 張國叫楊牛 據張國供稱:“楊牛有取去亞芬10尚欠銀161.5盾,任討不還,懇恩作主施行。” 臺吊楊牛問曰:“爾有欠張國之芬銀161.5盾否?”牛答曰:“有。因生理蝕本,家計貧寒,無可清還。”臺曰:“從現即不能清楚,亦須立期限定着才合理。”牛答曰:“恐到期不能如命。” 臺諭可向蘭得力11詩礁。 二比唯退。 梁六合叫許碧 據梁六合供稱:“許碧有取去貨物,共銀106.6盾,前(1824年7月23日)在公堂對鍾天福還來銀50盾,尚欠銀86.6盾,任討不肯清還。” 臺吊許碧問曰:“爾有欠梁六合之銀86.6盾否。”碧答曰:“有。因貧寒兼無生活計,無可清還,求容陸續納還,至明年清楚明白。如不見信,有鍾天福安呾。” 臺問天福願安呾否,天福答曰:“只安呾其人無逃走,若身墳及無銀可還,不幹晚之事。” 臺諭六合甘願。二比唯退。 陳禮生叫郭景順 據陳禮生供稱:伊子陳俊英在泗里抹仔12,去年有寄郭景順去唐信壹封,共銀20元;又送風銀40元。晚本年接家中回信,云並無接郭景順之銀信,乞恩追訊。 臺吊郭景順問曰:“陳禮生之子陳俊英,去年在泗13有寄爾唐信附銀20元,又送風銀40元,果有否?”順答曰:“此銀信到唐,經已如數交明。”臺曰:“爾若有交此銀信,他之家信現陳明無接爾銀,爾之言何以見信於人?”順答曰:“晚願將銀30元交伊住陳芳儀帶回唐查問,若果無交,可將銀和抵;如有交明者,須將原銀交還於晚。” 列臺細思此言有理,則諭二比甘願。又令陳禮生須令陳芳儀出收單壹紙,付郭景順執照。 二比甘願唯退。 古登叫何華 據古登供稱:“何華有欠去工資銀85.5盾,任討不還,懇恩作主。” 臺吊何華問曰:“爾有欠古登之銀85盾否?”華答曰:“登係和蘭(荷蘭)叫他作工,焉得對晚取討工銀?” 臺吊古登對指,二比理會不明,難以判斷。 臺諭古登曰:“爾之工銀許多,他若果有欠,可向蘭直力詩礁。” 二比唯退。 林寅伯叫謝昌連 據林寅伯供稱:“謝昌連有欠去工資銀47.5盾,任討不還。” 臺吊昌連問曰:“爾有欠林寅伯之工銀47.5盾否?”昌連答曰:“有。現家計貧寒,無可清還。”臺曰:“工銀係汗力艱辛之銀,的限二禮拜須清還明白。” 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4年8月6日,拜五,即甲(甲申,道光四年)七月十二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鄭解官報病不到 王甲奉觀叫王佳、王五二人 據王奉供稱:“王凜、王佳、王五三人前同掛故王甲春觀,有立單坐欠晚宋銀五佰元。前納還來宋銀貳佰五拾元,尚欠去銀貳佰五拾元。業經詩礁在案,被先生1受賄沈壓,延今不還。近日,晚方對先生仔討回詩礁字,伏乞列臺作主追訊。” 臺吊王佳、王五二人問曰:“王奉供稱爾等前同掛人王春,有立單坐欠王奉宋銀500元,後還250元,尚欠250元,何不清還?”佳答曰:“此銀前王凜經代整還明白,並無掛欠。”臺曰:“王凜整還此銀,奉有出收單否?”佳答 曰:“無。至於前所還250元之額,奉亦無出單付晚。” 臺問王奉曰:“王佳供稱其銀前王凜經清還明白,又前所佳所還250元之額,爾有出收單付他否?”奉答曰:“還銀之時,立即出單付他執照。王凜並無還此銀項。况此銀項係立單坐欠,他若有還明白,焉有不取回坐欠單,亦不討收單乎?乞為明鏡。” 列臺細察其言有理,則諭王佳、王五二人須清還此銀項。 二比唯退。 伍亞添叫陳南長 據伍亞添供稱:“陳南長有估晚之店底物件,尚欠銀24盾,任討不還。” 臺吊南長問曰:“爾有欠伍亞添之銀24盾否?”南長答曰:“有。晚現無生活計,未能清楚,求寬限二個月,自當備足清還。” 臺諭亞添甘願。二比唯退。 柯木生叫陳賀臺 據柯木生供稱:“陳賀臺前于家父欲回店之時,有面對坐欠晚136盾,陸續交還來56盾,尚欠去銀80盾,任討不肯再還。” 臺吊陳賀生問曰:“爾有欠柯木生之銀80盾否?”賀生答曰:“有。但木生與晚係姑表兄弟,當時家母舅臨行,對此銀項係欲付木生家用,囑晚陸續交還他。今要一暨取討,晚故不還。晚有開米店,每月願備米壹石付他家用。” 臺諭木生,甘願唯退。 唐照叫蔡傅生 據唐照供稱:“蔡傅生有取去物件,尚欠銀36.23盾,任討不還。” 臺吊蔡傅生問曰:“爾有欠唐照之銀36.23盾否?”傅生答曰:“有。求寬限至此月終,自當備足清還。” 臺諭唐照,甘願唯退。 何必貴又名亞三叫陳慶 據何必貴供稱:“陳慶有取去六串2褲乙條,布甲仔3貳領,尚欠去銀11盾,任討不還。且又惡言放肆,乞恩作主。” 臺吊陳慶問曰:“爾有欠何必貴之銀11盾否?”慶答曰:“此銀前他經討付番人,取討明白。” 臺問必貴:“有對付番人取討否?”貴答曰:“無。” 臺諭陳慶須尋此番人,後期到堂對指。 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4年8月18日,即甲(甲申,道光四年)七月廿四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孛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鄭解官報病不到 雷珍蘭戴明基官請知公堂:“為監光貓汝故林斌之女林謂娘,前(1824年7月16日)蒙公堂判付伊堂兄林只攜歸撫養,昨謂娘經私往西門副默氏許誦家中,誦同林只請知卑職。職吊林謂娘訊問,據稱誦之妻係姓林,認作大姐,願與同住,不肯歸林只家中。理合請知公堂作主施行。” 公堂列臺會議曰:“誦亦係良民,此女既願認伊妻作姐妹,願住伊家,亦可矣。”則將林謂娘判交誦攜歸撫養。又諭誦曰:“爾既存良心願恤養孤女,須待若親生子女,後日長成,若要擇配,須通知伊兄其所並林只一同主裁。”誦答曰:“從命。”又諭林謂娘曰:“爾年近及笄,今後宜凈守閨門,不可私出外處。” 謂娘稱謝唯退。 邱亞六叫彭亞二 據邱亞六供稱:“彭亞二因做工夫,尚侵去銀40盾,任討不還。” 臺吊彭亞二問曰:“爾有欠邱亞六之銀40盾否?”亞二答曰:“無。晚因做伊工夫,在厝頂跌倒,手折身傷,慘莫可言。” 臺見其身手帶傷,則諭邱亞六曰:“彭亞二云無欠爾銀,况其身手致傷,不能營生,縱有掛欠,亦須諒情。” 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4年8月20日,拜五,即甲(甲申,道光四年)七月廿六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孛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鄭解官報病不到 曹金生叫葉春賢 據曹金生供稱:“葉春賢有女葉辛妹,憑謀曾敏淑說合,許配晚之長男清良為妻。於三年前,春賢經將伊女辛妹付晚攜歸撫養,俟男女長成,方為之成親,經行庚帖、聘金、禮物等件。彼時,晚則向高甲必丹(高長宗)臺前求給婚字,甲必丹諭為晚曰‘男女尚幼,不能預給婚字,可待二、三年後方許給婚字。’不料,于去年十二月初二日,辛妹並無請知,私逃歸伊父親葉春賢家中,則春賢亦不通知於晚。及拙妻往伊家探問,方知辛妹逃歸,即求攜歸。葉春賢俟停半個月自當送回,晚亦姑從之。豈料竟起不良之心,不但不肯送回伊女,且晚每遣人叫,春賢則陰止。况男年壹拾五,女年壹拾四,正欲合歡。似此逆理悔親,伏乞列臺作主施行。” 臺吊葉春賢訊問。據稱:“自拙女付曹金生攜歸伊家,三年絕無一息通往,及至去年十二月初拙女逃歸,啼泣告訴,被翁姑及長幼每無端辱罵毒打,兼衣食不繼,實難忍受,今切不肯復歸曹家。晚見其身上衣無立針之好處,且形容枯槁,情實可憐,曹家既無慈愛于媳,其薄情可見,晚今亦不願將小女復歸曹門,懇求列臺作主,乞晚求悔此親。” 臺吊葉辛妹訊問。據稱:“翁姑及長幼每無端辱罵酷打,衣食不繼,氏亦忍受此三年,望翁姑轉心憐愛。今見其舉動毫無見愛之情,氏實難忍受,於去年不得已逃歸父家。氏實不願復回曹家。”臺曰:“父母之命,許配於人,雖有小可之苦,亦宜忍受,豈能任爾所欲,有幹禮義,理所難容。”辛妹答曰:“氏誓死難以從命。” 臺問春賢曰:“爾女業經許配於人,又付曹家恩養三載,並受聘金、禮物、庚帖,今欲悔親,大幹禮法,情實難容。况爾女年幼無知,曹家雖有小可不是,爾當勸戒爾女孝順和睦,以全婦道,豈可從其偏愛?爾女須復歸曹家,才合道理。”春賢答曰:“晚雖從命,送回小女,恐彼心不願,再又逃歸,則莫可奈何。况曹金生前有對黃亞九云,欲討回聘金禮物,願退此親。今雖強合,亦難和好。” 臺問曹金生曰:“爾媳婦不願歸爾家,云爾夫妻及長幼每無端打罵,兼衣食缺乏。若果有者,亦過於薄情。又葉春賢供稱,爾有對黃亞九云,欲討回聘金禮物,要退去親;果有否?”金生答曰:“媳婦自到家中三年,撫養待若親子女,焉有無故而行打罵?自彼逃歸以後,晚並無對人言及討回聘禮退親之事。此語出自何人,乞吊對指。” 列臺細思此事未行查察,難以判斷,則諭春賢後期可同黃亞九到堂聽審。 二比唯退。 蘇孫挽叫林掌 據蘇孫挽供稱:“林掌有結欠去貨銀13盾,任討不還,乞恩作主。” 臺吊林掌問曰:“爾有欠蘇孫挽之銀13盾否?”掌答曰:“有。今願清還。”即時清還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故張盛伯之掛人叫張長生、張亞六同叫羅元龍 據張長生、張亞六供稱:“羅元龍有欠故張盛伯之馬車間稅全年,該銀36盾,任討不還。” 臺吊羅元龍問曰:“爾有欠故張盛伯之馬車間稅乙年共銀36盾否?”龍答曰:“只欠四個月,該銀12元。”臺曰:“爾有收稅單可對指否?”龍答曰:“晚初稅四個月,未有還銀,並無收單。” 臺問長生曰:“羅元龍供稱只稅四個月,並無稅壹年之額。今爾願收四個月之額否?”長生答曰:“在數明記壹年,今要還四個月,晚實不願。”臺曰:“若不甘願,可向蘭直力詩礁。” 二比唯退。 張長生、張亞六同叫羅珠盛 據張長生、張亞六供稱:“羅珠盛有欠故叔張盛伯之厝稅銀10盾,又欠抽仔1銀88盾,二共銀98盾,任討不還。” 臺吊羅珠盛問曰:“爾有欠故張盛伯之厝稅10盾,又抽仔銀88盾否?”珠盛答曰:“厝稅銀10盾實有,其抽晚係對張亞祿承買,其銀對亞祿清還明白。” 臺吊張亞祿問曰:“珠盛云有對爾買抽,其銀已還明白,果有否?”亞祿答曰:“此抽前張盛伯付晚代兌,羅珠盛有對晚買乙抽,的銀88盾,經已清還明白。” 臺諭為張長生曰:“羅珠盛所欠之抽銀,他係對亞祿承買,已還明白。屯銀2可向亞祿取討。其厝稅銀的限乙禮拜,珠盛須備足交還。” 二比甘願唯退。 陳奇叫陳蟳,達氏稟陳蟳得病不到,陳合代應 據陳奇供稱:“陳蟳有杉板3三隻許賣於晚,議定三隻共銀1850盾,現還1200盾,餘650盾,的限六禮拜清楚明白,即日交去定銀乙佰盾,後又再交去銀壹仟盾,言約即時要向梁礁4過名做字,方再交銀乙佰盾。晚數次迫他做字,他故意拖延,至今乃反悔,欲將銀交還於晚。切5晚之銀,亦有向人撥借,坐還利息,亦有賤賣物件,蝕本不少。今欲交還,晚實刻虧,乞恩作主。” 臺吊陳合問曰:“陳奇供稱有對陳蟳承賣杉板三隻,共價銀1850盾,即日交銀1000盾,今反悔不肯做字,果有否?”合答曰:“有。但此船係故陳祿之物,今伊同掛人陳媽章阻當不肯賣,蟳實不敢強之。願將原銀奉還,並貼利息。” 臺問陳奇曰:“陳蟳因陳媽章阻止此杉板,是以不敢發兌,願將原銀交還,並貼利息,爾願否?”奇答曰:“此銀係與人合夥,必要杉板,不願收回銀項。”臺曰:“若不願,可俟後期並吊陳蟳到堂訊問方可案奪。” 二比唯退。
奉蘭直力命委查李宗元詩礁許亞孟為欠銀項一案 臺吊李宗元訊問。據稱:“許亞孟有欠去銀27盾,每向討不肯清還,兼惡語放肆,晚無奈,故詩礁之。” 臺吊許亞孟問曰:“爾有欠宗元之銀27盾否?”孟答曰:“只欠17盾。”臺問宗元曰:“亞孟云只欠爾銀17盾。”宗元答曰:“晚有單,可對指 否?” 臺諭二比後期執單到堂會明。 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4年8月27日,拜五,即甲(甲申,道光四年)閏七月初四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孛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鄭解官報病不到 胡報叫周艷光 據胡報供稱:“于和(荷蘭)1812年有與周艷光合夥贌1過緞冒祿柴山,周艷光為大加實2,至和(荷蘭)1817年終止,經已結冊清算,但未有清楚銀項。按至去年,周艷光有結年冊付晚,扣除來往得失以外,光尚該坐晚盾銀707.92盾,並前亦有立收在本銀單付晚執照。晚經數次向討銀項,光屢次求寬延。至本年,光有對晚求要討回其所出之在本單。晚云銀項未曾清楚,單安得取回?即又向他迫討銀項,光詐詞寬限,及至近日,光反投告番人若3,吊晚到城。伏乞列臺作主明鏡。” 臺吊周艷光問曰:“胡報供稱於和(荷蘭)1817年與爾合夥贌緞冒祿柴山,業經結冊清算,爾尚該坐報盾銀707.92盾,果有否?”光答曰:“其銀係公司,不是胡報自已之額。”臺曰:“印記數薄是爾收掌否?”光答曰:“是。”臺曰:“月冊、年冊是爾所出否?”光答曰:“是。但和(荷蘭)1817年所贌之柴山,報作贌官4掌理山頂5事務,晚作加實,料理在城之事。至年終算數,並無被番人蠻律6掛欠許多銀項。又公司有存粟6024車,今亦無此物,報云亦被番蠻律賒去,此事未知虛實。又內中尚有數條不直,未曾查算。”臺曰:“數既未算明白,安可出冊與人?”光答曰:“其月冊有二本,一本有勘公司印,係晚所出;一本無勘印,係財副在報家中結好,方交晚分交與報,恐不足為憑。”臺曰:“公司印今在否?”光答曰:“於和(荷蘭)1818年經已失去。”臺曰:“無印之月冊,爾何時交與報?”光答曰:“去年終交。”臺曰:“去年終交月冊,則其印在前已失去,爾安得指其月冊無印、不足憑况?二本手筆亦同,則爾所出是實。”光答曰:“和(荷蘭)1817年公司數報所來往逐條登記,並無記被番人掛欠之數。况柴山又無再贌,報欲放賬於番人,亦無通知,未知此賬屬在公私。” 臺查其數,果有登記番人蠻律賒欠條目。又查光自記之數,亦有記胡報對番人蠻律來宋銀597元。”臺問艷光曰:“二比數薄俱有登記被番蠻律賒欠,焉得云報無通知於知?”光答曰:“數係報自已所記。”臺曰:“數雖報所記,月冊係爾所出,冊中現登明緞冒祿來往、並番人賒欠條段明白。”光答:“番人蠻律所欠之銀,當時交盤報,並無對緞冒祿面對唱明,則此數屬在烏有。” 臺問報曰:“蠻律所欠597元,當時交盤,爾有對緞冒祿唱明否?”報答曰:“當時晚同艷光親到緞冒祿家中面對明白。又當時所被欠之數項,經已上黎壟7字通知。誰要承此柴山,當坐此數。”臺曰:“事既上黎壟字,足以明白,無可被嫌。但二比數中,本堂未行細查,難以判斷。爾二比於後拜三日到公館將數呈上,付值月公孛低二位雷珍蘭查實,俟後期再行案奪。” 二比唯退。
覆審李宗元控許亞孟 據李宗元呈單稱,許亞孟實欠去銀28.5盾;而許亞孟亦呈一單,只欠10盾。 臺見二比之單俱不敷同,事屬交加8,則從中酌量,令許亞孟坐還李宗光20盾,李福慶安呾,的限二禮拜清還明白。 二比甘願,稱謝唯退。
覆審曹金生控葉春賢 臺吊葉春賢問曰:“前期令爾叫黃亞九赴審,今有否?”賢答曰:“如命叫來。” 臺吊黃亞九問曰:“前曹金生有對爾云要向葉春賢討回聘金禮物否?由言願退親。”亞九答曰:“金生實無此言。晚因不欲二家多端,故對春賢云‘男女既不相合,可送回原聘求退此親。’” 臺對春賢曰:“亞九云金生並無此言討聘退親之事。”春賢答曰:“小女意實不願歸曹家,則金生既結控公門,亦無雅意。雖欲強合,終非意愛。晚願備銀90盾奉還金生,償其聘禮之費。” 臺諭曹金生曰:“爾子年尚幼,在即又不能成親。今二家既因端結控,則無姻親之雅誼。春賢願備銀九拾盾賠爾聘費,要退此親,爾願否?”金生答曰:“願。”即時令春賢立單,坐欠金生銀90盾,限期清還。 二比甘願唯退。
鍾亞五在甲必丹大(高長宗)府中安呾呂新哥,每月備銀壹拾盾交還楊二哥。謹此存案。 羅珠盛還張長生、張亞六二人掛張盛伯之厝稅銀壹拾盾。特此存案。
曾國盛叫曾亞三 據國盛供稱:“曾亞三有賒去酒米共欠銀50盾,任討不還。” 臺吊曾亞三問曰:“爾有欠曾國盛之銀50盾否?”亞三答曰:“有。”臺曰:“的限二礼拜清還明白。” 二比甘願唯退。
楊進祿叫黎亞六 據楊進祿供稱:“黎亞六於前年有借去銅燭臺貳對,當在典當公司後9,晚自整出銀贖回,母利共銀15.25盾。此銀任討不還,懇恩作主。” 臺吊黎亞六問曰:“楊進祿供稱爾有借去銅燭臺貳對,當在公司後,他出銀贖回,母利共銀18.25盾,今何不還其銀?”亞六答曰:“燭臺係進祿得病當來費用,非晚所借。” 臺問進祿曰:“亞六供稱燭臺係爾得病當銀費用,果有否?”進祿答曰:“是他求借應用。不信,晚有削示三人。” 臺吊其削示黃阿三、謝二哥、曾國盛三人問曰:“黎亞六所借楊進祿燭臺貳對,當在公司後,進祿整銀18.25盾贖回,此事爾等知實否?”阿三等答曰:“此事是實。晚等居住鄰右,故知之。” 臺諭亞六曰:“進祿之削示三人俱云爾借是實,此銀爾須坐還。”亞六答曰:“其削示三人若敢在觀音亭10立誓,晚願還其銀,並出所費。” 臺問削示三人敢在觀音亭立誓否,三人答曰敢。 臺諭明日齊到觀音亭立誓。 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4年9月3日,拜五,即甲(甲申,道光四年)閏七月十乙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孛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有事不到
馮福裕叫陳亞三 據馮福裕供稱:“陳亞三有取去貨物,尚欠銀98盾,任討不還。” 臺吊陳亞三問曰:“爾有欠馮福裕之銀98盾否?”亞三答曰:“只欠80盾。” 臺對福裕曰:“後期可取數再來理會明白。” 二比甘願唯退。 馮福裕叫陳文壽 據馮福裕供稱:“陳文壽有取去貨物,尚欠去銀90盾,任討不還。” 臺吊陳文壽問曰:“爾有欠馮福裕之銀90盾否?”文壽答曰:“有。晚今無生活計,無可清還。”臺曰:“的限二拜物須清還。” 二比甘願唯退。 (此銀後葉甲選官代還明白,特此批照。) 張長生、張亞六同叫張亞祿 據張長生、張亞六供稱:“張亞祿有欠伊叔故張盛伯之銀105盾,任討不還。” 臺吊張亞祿問曰:“爾有欠故張盛伯之銀105盾否?”亞祿答曰:“有。晚今無生理道路,無可清還。”臺曰:“須陸續清還,每月納還八盾。”亞祿答曰:“每月求納還五盾,至明年五月終清還明白。” 二比甘願唯退。
覆審胡報控周艷光一案 公堂據二比合夥數內覆算細查,胡報尚該坐欠周艷光盾銀164.28盾。即日當堂將銀清還明白。二比甘願,永無後端。二比各具遵依執照,特此存案。
李喜叫伊妻林新娘 據李喜供稱:伊妻不守婦道,無顧名節,晚每往山頂回來,拙妻並無在家,問之則巧言掩飭。晚詢之女婢,云娘仔俟官人不在家,每夜間往番人監光宿夜,至天明方回。又每私將物件取去變賣。家中資費,晚每預備未常缺乏,賣物何用?似此賤物,辱沐家風,實難容留。乞恩作主,判付分離。 臺吊林新娘問曰:“爾夫供稱,每他不在家,爾則私往番人監光,宿夜至天明才回;又私賣物件,果有否?”新娘答曰:“氏日往監光買貓澤1,並往亞朗2買物件,以備自己店中發賣。未常有私往番監光過夜。乞恩明鏡。” 臺問喜曰:“爾妻云並無夜宿監光,日雖有出,係到亞朗買物件。”喜答曰:“此事前在地長官葉甲選官臺前業經訊明。况拙妻之惡跡,鄰右所共知,晚焉敢詐詞?” 雷珍蘭葉選官在座,亦稱此事係實:“前者投告卑職,伊父林木並伊貓務3俱稱伊女不孝,不受教訓,每監光至天明才歸。又前七月廿三夜,私同女婢出去,及天明回來。問之女婢,云娘仔在番監光與番人同坐房中說話。卑職吊訊女婢,據稱亦同。則林新娘前在卑職面前亦認罪知過。” 臺吊林新娘曰:“爾夫要與爾分離,爾願否?”新娘答曰:“氏無過失,不願分離。”臺曰:“爾父母、女婢共證爾之不節已明,尚敢言無過失?”新娘答曰:“氏知罪,今願分離。” 列臺判曰:“審得李喜控伊妻林新娘不節一案,據諸供對訊,果係實情。新娘不守名節,每赴桑間之約4,常為濮上之遊5,大傷禮義,理所難容。準李喜之所求,付其為各從別適,永無後端。二比各花押為憑。”
鄒亞進叫葉亞插 據鄒亞進供稱:“葉亞插有賒去磨石乙付並器具,尚欠銀19.8盾,任討不還。” 臺吊葉亞插問曰:“爾有欠鄒亞進之銀19.8盾否?”亞插答曰:“此銀前在小南門6實九鬱面前經交還明白。”臺曰:“爾後期可向實九鬱討乙單登記,還銀時日再來對訊。” 二比唯退。
謝明娘叫伊夫陳光長 據謝明娘供稱:伊夫不事生業,為吸亞煙,無顧家事,常至家無煙火。氏係女流,無所依賴,無奈投依母家,勤工針指度口三、四年,望夫改過,勤力經營,照顧妻子,以圖白頭相守。今見拙夫惡行依然,終無了局,懇恩作主,判付氏分離。 臺吊陳光長問曰:“爾妻供稱爾日事遊蕩,並吃亞煙,並不勤勞顧家,致爾妻住外家三、四年,自作針指以給資費。爾為丈夫,致若罔聞,是誠何心哉?今爾妻要與爾分離,爾意何如?”光長答曰:“此二、三年因造化不是,身常疾病,兼生理不就,欲傭工而未能,實有缺乏於資用,故將拙妻漸寄住於外母家中。今晚願稅厝7攜歸,自當經營照顧妻子,伏乞列臺恩恤寬容。”臺曰:“本堂故願爾夫妻至老和合。” 則諭謝月娘曰:“爾夫今願稅厝攜爾同住,且願經營顧家,爾須同歸和好,以全婦道。”月娘甘願。 夫妻稱謝唯退。
公孛低廟字8事,雷珍蘭葉選官請知公堂:為金德院9僧人振煥、意月二人不守佛門清規,理合革出還俗。公堂準其所請,則仰金德院住持僧義開,的限三日須趕出此二僧,毋得有違。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4年9月10日,拜五,即甲(甲申,道光四年)閏七月十九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孛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
本日許亞孟還李宗元盾銀貳拾貳盾,完明在案。
周亞杞叫黃石寶,伊子黃亞四代應 據周亞杞供稱:“去年有寄黃石寶去唐信壹封,共銀56盾。後黃石寶不果回唐,陸續還來銀45盾,尚欠銀11盾,任討不還。” 臺吊黃亞四問曰:“爾父有欠周亞杞之銀11盾否?”亞四答曰:“有。此銀因前欲過數,故未清還。”臺曰:“的限乙禮拜須清還。” 二比甘願唯退。 張潤元叫張啟山 據張潤元供稱:“啟山有欠去貨銀66元,任討分文不還,懇恩作主。” 臺吊張啟山問曰:“爾有欠張潤元之銀66元否?”啟山答曰:“有。今尚未便,求寬限至八月終清還。”臺曰:“須有妥人安呾。”山答曰:“無人敢安呾。” 臺諭潤元曰:“此銀爾可做字向蘭直力詩礁。” 二比唯退。 觀音亭默氏郭養宗入稟帖: 奉字繳上為年邁歲深、不測旦暮、懇恩定議事。晚生延前妻不幸辭世,赴葬在丹戎1地方內。訖今日久,墓前詎被崩壞,是以日夜思維。遙憶故妻舊情,不忍坐視其壞。川津不良,而苑丘竟亡。晚生六四忙年,不測朝夕禍福,以其患之于後,莫若為之於先。欲將墓前港岸,備磚填築,使晚生有被澤之光,無後圖之患。伏乞甲必丹大(高長宗)公堂案議,恩準填築,感德二天。 甲申年閏七月十八日,晚生郭養宗呈叩
公堂會議,諭郭養宗曰:“爾所稟之事,俟另日公孛低查勘,再行案奪示下。”養宗唯退。
金德院住持僧義開入稟帖 住持金德院僧義開為懇法外施仁以護法門事:竊以開自董院事已來,於今九載,外則仰仗縉紳保障,內則托賴僧友效勞,故能壯觀殿宇,功德莊嚴。近緣棍僧振輝,弗守緇戒,平地風波,致瀆憲臺訊判。除一面將振輝逐別境外,另着振煥、意月二僧即日還俗。此誠淑問信讞,豈容別有擬議、妄加邀求乎?獨是振煥、意月二僧之幹犯罪戾維均,而二僧之關係輕重懸絕。蓋本院僧徒通計共有一十四名,然皆九尺食粟之形骸,絕無三年面壁之氣概。欲求能通經讖咒偈之義、榜牒表疏之文,與夫壇之陳設、鐘鼓之推敲、一切表裏精粗之事無不周知遍及者,則捨意月之外竟無多人。由是觀之,意月之有關於本院者為不少,而住持之有賴乎意月者為尤深也。今若與振煥一同擯斥還俗,開恐長此佛誕、三元祈福齋供,勢必錯綜無度,作輟乖方。巍巍鎮圍蕭寺,暫成村野祅祠。異時憲臺追究住持荒蕪廢弛之愆,將更有甚意月今日之株連也,豈不哀哉。且開今日披肝瀝膽哀哀籲呼者,豈敢有私於意月?實為院事以用情。夫既得失之攸繫,寧計心身乎?皇皇是故,不得不為疑似偏袒之嫌耳。伏乞憲天大人,大開三面之網,廣施法外之仁,懇將意月一名,寬其還俗之議,開彼初犯之條,放在院外居處,以備院中幹辦之用。如果不能自怨自艾,已後別有違犯之端,甭時任憑憲臺究治竄逐,開當廣求多能之僧以代其職,庶幾沙門有人,院事永興,僧佛咸安,公俟萬代矣。為此具稟須至稟者,上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泊列位雷珍蘭憲臺臺前,恩準施行。 道光四年閏七月十八日,住持僧義開謹叩稟
公堂會議,準其所求。則諭義開曰:“爾所求之事,姑漸寬容,俟公孛低查察,再行示下。” 義開稱謝唯退。
曾愛娘叫咬工2徐先 據曾愛娘供稱:“咬工徐先有借去金士健3並鑽耳鍹4貳件,後氏使母親討回士健乙件,後再討耳鍹,則沈吞不還。” 臺吊徐先[問曰]5,據稱:“賤婢果有借娘仔愛娘之士健、耳鍹,後娘仔使伊母取討,婢則將士健、耳鍹一暨交還。今要再討,從何而得?”臺曰:“爾交還此物有開包點交否?”徐先答曰:“婢有對娘仔面唱須開包查點,娘仔不即開看則原包取去。” 臺問曾愛娘曰:“當時爾使爾母討回此物,有唱明要討何物否?”愛娘答曰:“氏只使母親討回士健乙件,要付倩只代兌。” 臺吊曾愛娘之母陳來娘問曰:“當時爾女使爾向徐先討回士健、耳鍹係乙件或二件?”來娘答曰:“氏只向徐先討回士健,並無言及要討耳鍹。徐先則將士健包封交氏,及出門外,氏方開包將士健交付倩口同往打金店過秤,實無耳鍹在內。”臺曰:“徐光交爾此物,何不當面開看?”來娘答曰:“氏因只要討士健乙件,無開包。” 臺吊其倩口陳戈娘訊問。據戈娘供:“前曾愛娘云,有士健要付氏代兌,使氏同伊母往取,及至徐先厝前,氏在隔厝內相待,伊母入內取討此物,至門外開包,將士健付氏同往打金店過秤,後氏將士健往許春觀家中要賣,並不見有耳鍹。” 臺諭徐先曰:“物主只討乙件,爾何得二件共還?又不當面開包點件交還,事實可疑,此物爾須坐賠。則陳來娘往討物件,亦不當面開看,取出門外方自開,已事亦可疑。事關二比兩誤。” 列臺判曰:“令各坐乙半之額。”二比俱不甘願,須問幹刀詩礁6。 二比唯退。
劉耽娘叫李鐳7 據劉耽娘供稱:於和(荷蘭)9月7日夜近三點鐘,在睡中被伊母舅李鐳近床捋抱,欲行強奸,氏驚醒不從,揚聲喊叫,鐳則反羞為怒,執柴棍將氏毒打,至遍身頭面帶傷,執欲致氏於非命。有氏表弟徐言知見。氏欲開門逃出,伊妾春花拖氏入內,阻住不肯付氏出門。氏言無罪而受此苦刑,鐳則應曰‘便將爾打死,誰敢討命?’氏進退無路。至和(荷蘭)9月9日晚,幸堂兄劉鼎元知息前來探氏,方得脫身,與堂兄同投告默氏葉六富觀。 臺吊徐言訊問。據稱:“於是夜近三點鐘,晚睡在樓頂,聞表大姐喊叫,晚則趕來,見母舅李鐳手執柴棍將大姐耽娘亂打。晚聞因母舅李鐳到耽娘床前欲行強奸,耽娘不從,鐳則發怒痛打耽娘。至天明,晚即往報表兄。” 臺吊劉鼎元訊問。據稱:“於和(荷蘭)9月8日,表弟徐言報知於晚,云舍妹耽娘于昨夜被母舅李鐳因奸不從,受鐳執柴棍毒打已甚,晚往探問,見舍妹遍身帶傷。晚問何故,云于昨夜被李鐳為迫奸不從受打致傷。晚則攜舍妹投告默氏葉六富。似此絕倫滅理,迫辱孤女,情實可痛!伏乞列臺作主。” 臺吊其鄰厝葉雲訊問。據稱:“於和(荷蘭)9月7日夜,晚因腹痛起來欲往廁,聞李鐳厝內女人喊叫曰:‘父亦要,子亦要,少須我必投告甲必丹。’餘情不知。” 臺吊默氏葉六富訊問。據稱:“於和(荷蘭)9月9日晚,有劉鼎元同伊妹劉耽娘投告于晚。據耽娘供稱,於和(荷蘭)7日夜被伊母舅李鐳為迫奸不從,受打致傷。晚思男女有別,則令拙妻檢視,果然遍身帶傷。晚往請地頭官,地頭官不在厝,晚則請知甲必丹大(高長宗)。甲必丹大(高長宗)云,現已更深,可將被告人押交值夜胡孛實8收禁,俟明日審判。” 臺吊李鐳問曰:“爾外甥女劉耽娘住在爾家,現投告稱於和(荷蘭)9月7日夜近三點鐘,爾到伊床前為迫奸不從,他喊叫,爾則反羞為怒,執柴棍將他毒打至遍體帶傷,幾乎致命,是何道理?”答曰:“實無此事。”臺曰:“若無,他為何罪爾乃毒打至此?”鐳答曰:“因他不受教訓,每欲私出外處,是故打之。”臺曰:“教督子女,豈無日間,乃於黑夜?又他雖有過,爾亦不皆下此毒手,情實可疑。” 臺問劉耽娘曰:“爾母舅供稱,因爾不受教訓,私出外處,故此打爾。”耽娘答曰:“氏若有罪而受打何敢言?况誰曾見氏有私出外處?此皆誣言,伏乞列臺洞察,憐憫孤女無端受辱,按法施行,戴德同天。” 臺吊削示徐言、葉雲當面對證,二人所供俱照前詞。 臺吊鐳之女婢春花訊問。據稱:“前夜婢之峇峇因黑夜起錯,誤撞着耽娘之身,耽娘則惡語怒罵,因此峇峇發怒執柴枝打他,餘情婢實不知。” 臺吊耽娘對指,所供亦照前言。 臺問鐳曰:“爾今有何理會?”鐳答曰:“實無此事。”臺曰:“據諸供評論,則爾罪實情真,尚敢巧言掩飾!”鐳無言可答。 臺令李鐳押交收禁,將耽娘交伊姑回,俟請知上臺再行案奪。 列臺判曰:“審得劉耽娘控伊母舅李鐳為迫奸不從被打致傷一案,據耽娘等所供,則情真事實;若李鐳,則情關暖昧,言屬虛詞。據稱教督,何不嚴肅於平日,乃行毒手於黑夜?據稱無作此事,則證見對指實明。况鐳既為耽娘之母舅,且自幼養大,宜乎視若子女,仁慈相待,禮義教訓。鐳乃人面獸心,作此傷風敗俗之穢事,國法難容,理應請知上臺,按律究治,以警後來。和(荷蘭)1824年9月13日具詞詳覆挨實嗹。”
和(荷蘭)1824年9月17日,拜五,即甲(甲申,道光四年)又七月廿五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
盧未叫葉見 據盧未供稱:“葉見有欠去厝稅計三個月,每月宋銀5元,又欠糞掃方五元,合共宋銀20元,任討不還。” 臺吊葉見問曰:“爾有欠盧未厝稅三個月,該銀15元;又糞掃方五元?”見答曰:“有。求容陸續清還。”臺曰:“的限二禮拜清楚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原任撫直迷林長壽觀叫江潮 據林甲長壽供稱:“唐江潮有賒去貨物,欠銀227.5盾,經有立坐欠單壹紙,唐鐳安呾、楊四海知見,限不拘時,陸續繳還。屢次向討,分文不還,乞恩作主追究。” 臺吊唐江潮問曰:“爾有立單欠過林甲長壽貨銀227.5盾否?”江潮答曰:“有。奈賤軀得病,許久未能營生,無可清還。乞容賤軀稍愈,若能生活,自當清楚明白。”臺問林甲長壽願付他寬限否,林甲長壽答不肯。臺曰:“若不肯,此銀許多,本堂不得判斷,可向蘭直力幹刀詩礁。” 二比唯退。
王甲奉觀叫呂榮光 據王甲奉觀供稱:“呂榮光有賒去糖,欠銀109.7盾,任討不還,乞恩作主。” 臺吊呂榮光問曰:“爾有欠王甲奉觀之糖銀109.7盾否?”光答曰:“有。但王甲奉觀之親王育,有取晚之米乙車,的銀52元,此銀未還,晚故不還此項。”臺曰:“王育取爾之米,王甲奉觀有出單安呾否?”光答曰:“單是無,王甲奉有對晚云,王育若要米,爾可付他取去。” 臺吊王甲奉當面對指。奉云:“並無此事。晚若果有對他代認,雖多亦願坐。”臺曰:“事屬交加,爾可向蘭直力詩礁。” 二比唯退。
陳朝碧叫戴秋 據陳朝碧供稱:“戴秋有欠去銀21.6盾,任討不還。” 臺吊戴秋問曰:“爾有欠陳朝碧之銀21.6盾否?”秋答曰:“此銀前晚到伊店,寄伊看店一峇峇手清還明白。” 臺問朝碧曰:“秋稱此銀前經已寄爾看店之峇峇經手交還。”碧答曰:“晚並無接此銀。” 臺吊此峇峇唐皆問曰:“前戴秋到爾店中,有寄爾銀21.6盾,托爾代交陳朝碧否?”皆答曰:“晚未尝有接戴秋之銀,他何時到店中晚亦不知。” 臺諭秋曰:“陳朝碧並此峇峇俱稱無接爾銀。”秋答曰:“晚敢當神立誓,倘此峇峇若敢在觀音亭當神立誓,晚願還此銀,並出其所費。” 臺問朝碧、唐皆,亦敢言當神立誓。 臺諭二比後期齊到觀音亭,令唐皆立誓神前。秋須還銀,並出所費。 二比唯退。 馬滿娘叫蕭亞三 據馬晚娘1供稱:“蕭亞三有欠去灰銀39盾,任討不還。” 臺吊蕭亞三問曰:“爾有欠馬晚娘之灰銀39盾否?”亞三答曰:“此銀業經詩礁,晚對先生仔清還明白。”臺曰:“先生仔收爾此銀,有出單與爾執照?”三答曰:“無。此先生仔今已往洲府2。”臺曰:“先生仔已往州府,爾還他銀項又無收單,則有無由爾口說,誰可為證?”三答曰:“此灰參拾桶係緞辛密取去,晚對先生仔坐還此銀,則交一峇峇經手收去。” 臺諭後期問此收銀之峇峇前來對訊。 二比唯退。
是日陳亞三還馮亞四之銀八盾,係前期判斷,特此存案。
和(荷蘭)1824年9月24日,拜五,即甲(甲申,道光四年)八月初二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孛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雷珍蘭楊漢官不到
鄭獅叫鄭成 據鄭獅供稱:“鄭成伊弟故鄭然有欠去銀40盾,成自己有欠去銀51.25盾,二共欠銀91.25盾,任討不還。” 臺吊鄭成問曰:“爾有欠鄭獅之銀91.25盾否?”成答曰:“並無欠他許多。前晚有坐欠他盾銀34.5盾,至於別條數,他係與亡弟然來往,晚實不知。” 臺諭鄭獅曰:“爾之數,屬在無可查考。今成願坐還爾銀34.5盾,爾願否?”獅答曰:“願。” 臺諭鄭成,的限二禮拜備銀到堂清還。 二比唯退。
戴藕之掛人戴玉水叫黎新蓮 據玉水供稱:“黎新蓮有欠戴藕之銀,任討不還,懇恩作主。” 臺吊黎新蓮問曰:“爾有欠戴藕之銀46.69盾否?”連答曰:“有。” 臺判令二禮拜還乙半,乙個月還完明。 二比甘願唯退。
陳亞四叫詹亞辛 據陳亞四供稱:“詹亞辛有欠去銀55盾,任討不還。” 臺吊亞辛問曰:“爾有欠陳亞四之工銀55盾否?”辛答曰:“欠是有,但亞四有盜取晚之磚發兌,晚故不還此工銀。” 臺問亞四果有否,亞四答曰:“並無此事。” 臺諭亞辛曰:“亞四若有盜爾之磚,爾何不投告?及他投告向爾討工銀方說,此言情似狡詐。此銀的限二禮拜,爾須清還。至於別等事情,爾若不願,可再投告。” 二比唯退。
鍾倫生叫王得水 據鍾倫生供稱:“前有代王得水還王誦之布銀51.8盾,任討不還。” 臺吊王得水問曰:“爾有欠鍾倫生之銀51.8盾否?”得水答曰:“有。求寬限三禮拜,自當清還明白。” 臺諭倫生甘願。二比唯退。
戴藕之掛人戴玉水叫黎亞四 據玉水供稱:“黎亞四有欠戴藕之銀138.761盾,任討不還。” 臺吊黎亞四問曰:“爾有欠戴藕之銀138.761盾否?”亞四答曰:“有。今未有便,乞容寬限。” 臺判令二禮拜還乙半,乙個月還明白。 二比甘願唯退。
江朝楚叫陳秋 據江朝楚供稱:“陳秋有取去布乙疋,的銀13.5元,任討不還。” 臺吊陳秋問曰:“爾有欠江朝楚之布銀13.5元否?”秋答曰:“此布議價13元,來往將近完明,並無欠他許多。” 臺見二比對指所供俱係詐詞,情關暖昧,事無據實,從中酌量,判令朝楚坐陳秋盾銀拾盾、衫仔乙領;判令陳秋坐江朝楚布銀13元,的限一個月。二比清算明白,不得多端。 二比甘願唯退。 覆審馬滿娘叫蕭亞三 臺吊其峇峇陳快生問曰:“蕭亞三供稱,前在先生仔之厝,有交爾銀39盾要還馬滿娘,果有否?”快生答曰:“並無此事。向未詩礁之前,馬滿娘托晚代向亞三取討灰銀,亞三有對晚還銀15盾,餘實不知。” 臺問亞三曰:“爾今願還此銀否?”三答曰:“實已還于先生仔。”臺曰:“爾之口豈能為憑?本堂判斷,退減些少,爾可坐還30盾,的限二禮拜交還。” 二比甘願唯退。
和(荷蘭)1824年10月8日,拜五,即甲(甲申,道光四年)八月十六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孛低黃甲永錄官、戴甲明基官,雷珍蘭鄭解官不到
公孛低廟宇事雷珍蘭葉選官具詞詳覆公堂,為前(1824年9月10日)奉命委查金德院住持僧義開入稟帖懇求寬赦僧人意月草出還俗一案 昨承委任詳該住持金德院僧義開所稟懇寬意月還俗一案,卑職即日質詢附近人家並詰在院僧伴,凡所供稱,似與義開之供吻合。又查意月畜室之初,業已二十餘年。經今幾易官長,顧前之人所以含垢不治者,亦以其事實違釋家之戒,其義無害孔門之規,按律則罪在末減,原情則例從哀矜。况該僧多能練達,才備兼人,是故前之人赦其小過而愛其長才,亦以明矣。今本院之僧實繁有徒,然皆含脯鼓腹之輩,未有治繁理劇之員,若將意月還俗,轉恐將來院事廢弛,關係匪輕。卑職以為宜開一面,姑從義開所請,以保寺觀容,俟來年倘得能幹博通之侶以代其任,甭時再行處分未為晚也。至於振煥,當依前義從事,毋庸遊移。但卑職未敢擅便,理合備由申覆,以憑甲必丹大(高長宗)洎列位雷珍蘭當堂察奪施行焉。 道光四年八月十六日,公孛低雷珍蘭葉文選謹詳
公堂列臺議準義開之所求,姑漸寬容,以俟後來再行案奪。謹此存案。 鍾國水叫陳吉疾 據鍾國水供稱:“陳吉疾有欠去銀30.8盾,任討不還。” 臺吊吉疾問曰:“爾有欠鍾國水之銀30.8盾否?”吉疾答曰:“並無掛欠許多。晚有借伊銀12盾,經陸續交還明白。况他與晚素係好朋,雖有些少長短,係共費同用。” 臺曰:“爾二比既係朋友,可自理會明白,免傷和氣。” 二比甘願唯退。 是日葉見還盧未厝稅三個月並糞掃方共銀20元存案。 戴願入稟帖控王首 “具投詞戴願,住在阿參墟1。閏七月初二日,願二姨有寄來銀檳榔匣壹個,重貳拾零大元。匣內帶鑽耳鉤貳對,鑽手指2貳對,要賣銀項,以資窮乏。願將銀匣硂器攜到丹藍望3,偶逢王首借看要買,未知王首起不良之心,勢強恃富,將銀匣硂器騙買兜留,不肯交還。首架詞以願欠伊銀項,願與首並無分文交加,膽敢恃強兜物,比劫奪何異?累討不還,是何道理!願本良民弱質,無奈他何,慘不勝言,確係實情,不敢虛詞,有證為憑;如有虛詞,願自坐罪,有冤無伸。伏乞甲必丹大人電察,究還銀匣硂器,使良民有伸,沾恩切叩。” 臺吊王首訊問。據王首供稱:“願於六、七年前,在丹仔望有對晚求換雙燭銀24元,即對晚之才副黃瑞手取去雙燭銀24元,其盾則無還。晚有戴濺知見。屢次取討不還,拖延至今。前月於丹仔望,偶逢願執乙銀匣要賣,晚則對他取過此匣。因思願有欠銀,意欲迫他還銀,方還他此匣。至於稱匣內有鑽手指並鑽耳鉤,是皆誣言,伏乞明鏡。” 臺問願曰:“爾有欠首之銀24元否?”願答曰:“並無此事。”臺曰:“首取爾銀匣及內中硂器,有誰知見?”願答曰:“有陳江陽親見。”臺曰:“首取爾銀匣,有當面開看否?”願答曰:“首欲取此匣,晚則言匣內有硂器物件,首並不開看,則將銀匣取去。” 臺問首曰:“果有是事否?”首答曰:“此事前在戴甲明基官臺前業經對訊,願並無言及匣中有硂器,今乃詐言生端,乞求鏡察。” 臺諭願曰:“首取爾銀匣,是實他須交還;至於硂器,是爾誣言,不足信也。” 臺諭王首曰:“願之銀匣,爾須交還。至於長短數項,俟後再會明取討。”首答曰:“願要取回銀匣,須有人安呾其欠銀。不然,求列臺吊黃瑞並諸削示後期對訊。”臺準其所求。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4年10月9日,拜六,即甲(甲申,道光四年)八月十七日;奉緞挨實嗹命,在公館前科責大使廟1林然水,為犯黑夜結伴毆鬥、較鬧監光,被執訊明,嚴責三十藤條,以警後來。特此存案。 甲必丹大(高長宗)同葉甲天福官、戴甲明基官在座。
和(荷蘭)1824年10月13日,拜三,唐甲申(道光四年)八月廿一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錄官、戴甲明基官報病不到
奉大美色葛命委查王彩所押之青頭舵船。其船係從把東1來吧,其坐山頭家係檳榔嶼2王順觀。 臺吊其船主王彩問曰:“王花、王瑞、王彩、王順,是誰之名?”彩答曰:“一暨係晚之名字。”臺曰:“汝為何故到嘧喳嘮厝頂3,對許清水云要做字賣船?”彩答曰:“晚到嘧喳嘮厝頂向許清水請問本船之船字唐人字,倘要轉發別洲府此字可用否。許清水云:‘若是唐人字,和蘭(荷蘭)埔長4不能用,須抄換和蘭(荷蘭)字方可用’”。 臺吊王雙義又名尪仔先問曰:“汝知王彩所押之船是誰之船?”雙義答曰:“係檳榔嶼家叔王雨水5之船。因前晚在檳榔嶼曾搭此船到把東,係王岸作船主,晚故知其詳。”臺曰:“汝何時到吧?”雙義答曰:“于本年三月十一日在把東搭林麗水之船來吧。”臺曰:“汝何以知王彩要賣此船?”雙義答曰:“晚因到王光含店中,聞王峨對晚云:‘王彩將船字改換名字。’晚自思王彩素非家叔重用之人,今無故改換船字,必要賣此船,晚故投告上臺。” 臺吊其船中之杉板頭目林雲訊問情由。據雲供稱:“此船係檳榔嶼王雨水所發,付王彩作船主押把東。及至把東後,王彩云坐山6有令,要將船駛吧地。” 臺吊其夥長兼舵舡7黃肖觀訊問情由。據肖供稱:“在把東,王彩方請晚作夥長兼理舵舡,駛此船到吧。聞此船係在檳榔嶼王彩押來把東,餘者不知。” 臺吊其總舖8曾充訊問。據充供稱:“此船實係檳榔嶼王雨水所發,付王彩作船主,押到把東。後船主王彩云坐山有寄信,令將船要駛到吧載爪9亞芬。”臺問曰:“汝船有才副否?”充答曰:“有。才副姓蔡,晚不知其名。他至把東起去,不肯來吧。” 臺吊其水黃讚訊問。據讚供稱:“晚在把東,由此船作水手來吧。其船主實是王順,此船果係王順之船,其船字亦係王順之名。前日船主王順叫晚對梁礁作削示,此船果是順之船,做字要賣此船。但不知要賣何人。” 臺吊黃肖、林雲、曾充三人問曰:“現在爾船主實何名姓?”肖等答曰:“現此船主實是王彩。王順係是坐山頭家船號。” 臺吊王蓝問曰:“爾有引船主王順到嘧喳嘮厝頂對許清水要做字賣船否?”蓝答曰:“無此事。因王順求晚同到嘧喳嘮厝頂,要抄換船字。”許清水證曰:“王蓝果有同此船主對晚云要做字賣船,今乃巧言掩飾。”臺問蓝曰:“其中事情,爾可據實陳明。”蓝答曰:“聞檳榔嶼坐山頭家欠外人銀項,逃走別處。王彩聞知此信,故將船駛走來吧,以待頭家消息。因在吧之親人聞知此事,要對王彩強借銀項。其王雙義托王存對王彩要借宋銀六百元,彩不肯付借,雙義則請知海美10吊此船字,致成此端。” 臺吊王雙義問曰:“爾有托王存向王彩借銀六百元否?”雙義答曰:“並無此事。” 臺吊王存問曰:“王雙義有托爾向王彩求借宋銀六百元否?”存答曰:“並無此事。因日前王蓝有求晚對雙義說和,勿得與彩多端,願付雙義幾百盾。”臺曰:“為何事求爾說和?”存答曰:“不知其事情。”臺曰:“為人說和,焉有不知事情之理?”存答曰:“因聞雙義云,彩船中目夥對雙義云此船係檳榔嶼伊叔王雨水所發,正船主王得意押到把東,彩係親丁,船主王彩又無才副同來,的係來歷不明,我要與他計較。昨日王蓝方求晚對雙義說和,勿生多端,願付雙義幾百盾,餘情不知。” 臺吊雙義問曰:“爾有對王存云此船正船主係王得意否?”雙義答曰:“有。係船中水手林棟對晚說知此事。” 臺吊王彩問曰:“爾實叫何名?”彩答曰:“晚實名王彩。王順係坐山名字。”臺曰:“爾船有才副否?”彩答曰:“有。才副蔡科由檳榔嶼至把東起山10,不肯來吧。”臺曰:“此船來吧,爾坐山有令否?”彩答曰:“無。但晚欲將船駛來吧,經有寄信與坐山。”臺曰:“爾坐山有信單令爾發賣此船否?”彩答曰:“無。”臺曰:“王存有對爾云雙義要借銀六百元否?”彩答曰:“存經二、三次對晚云,雙義要借銀六百元。”王存面證實無此事。彩問存曰:“爾敢立誓否?”存答曰:“敢。” 臺即吊其水手林棟訊問。據棟供稱:“晚在把東方入此船作水手,聞此船係檳榔嶼王雨水所發,付王得意作船主,王彩作親丁兼買辦,押來把東生理。轉回檳榔嶼駛至貓澹宇12地面,遇一唐人船由檳榔來,相問方知坐山頭家為事逃走。王得意則將船駛回把東,停有幾日,方再駛出。船至半曾13地面,遇林敢觀之船欲回檳榔嶼。因前在把東王得意有寄林敢觀宋銀四千元,王得意在半曾則向林敢觀討回宋銀四千元,搬過本船,意欲將船駛回檳榔嶼。彩決爭不肯,意則將船並貨物銀項一盡交付王彩掌押,意自己搭林敢觀之船回檳榔嶼,令彩須將船駛回檳榔嶼。彩乃將船駛來吧地。” 臺問彩曰:“林棟所供之言實否?”彩答曰:“果係實事。但因當時坐山將船字交晚收執,付得意作船主,晚作親丁。及至把東,聞坐山頭家有事,得意要回檳榔嶼,方將船付晚掌押,經有立唐人單一紙為照。”臺曰:“方才爾言瑞係爾之名,今見此單,瑞乃意之字號,爾之狡詐是真。”彩答曰:“晚並無此言。”臺曰:“言有記載,安能抵飾!” 臺問多祿14許清水情由。據許清水供稱:“日前王蓝同一船主王順到嘧喳嘮厝頂對晚云,要做字賣船。晚問賣船何故,順云因乏銀使用。晚問要賣于何人,順云王光含要買,並帶有二人王定、黃讚要作削示。二人對梁礁緞迷生削示,稱此船主果係是王順,其船實係王順之船。晚問二削示曰:‘此船如有交加不明,爾敢斬雞立誓否?’二人答曰:‘莫說斬雞,便斬牛亦敢。’事係其實。” 臺問王彩曰:“爾船中銀項貨物可報明。”彩稱報泊面15現銀三千六百元,中文煙16一十九擔,冰片17一百二十斤,馬目縵18二十八戈裏19。又在半曾兌出胡椒二百六十七擔,每擔七元,並有帆布什物。” 臺問王藍曰:“爾敢安呾此船主否?倘上臺若要吊訊,須應付。”藍答曰:“願。” 又諭王彩須領黃讚無走,彩答曰:“敢。” 臺令漸回,俟詳覆上臺案奪。 彩等唯退。 和(荷蘭)1824年十月十八日具詞詳覆美色葛。
和(荷蘭)1824年10月15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八月廿二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錄官、戴甲明基官報病不到,雷珍蘭鄭解不到
覆審戴願控王首一案 臺吊黃瑞訊問戴願與王首交加銀項事情。據瑞供稱:“前年晚在丹仔望與王首作才副,戴願對晚求換正雙燭銀二十四元。晚思銀係頭家之物,不敢自專付換。偶逢王首在公司房,則對首陳明。首云願係近鄰,無防付他。晚則將雙燭銀二十四元交願取去,願云盾俟少傾交還。願乃食言無交,屢討不還,拖延至今。”臺曰:“有數否?”瑞答曰:“無。”臺曰:“若無,何足為憑?” 瑞應答前後異詞。臺曰:“欠銀無數,且爾言前後不同,不足信也。” 臺吊首之削示戴濺訊問。據濺供稱:“於二、三個月前願在丹仔望對晚云,前年有欠王首銀項未還,今有銀匣一個被首取去,求晚向首討回銀匣,所欠之銀求寬另日清還。晚則向首求情。首對晚云,要討回銀匣,爾敢安呾其欠銀否。晚云不敢,事故不諧。” 臺問願曰:“濺之供實否?”願答曰:‘晚前只求濺對首討回銀匣,免致多端,並無言及欠銀求寬之事。倘濺若敢在觀音亭立誓,晚願還其銀二十四元,並出所費。” 臺諭首曰:“濺若敢在觀音亭立誓,願願還爾雙燭銀二十四元,並出所費;爾須還其銀匣。” 二比甘願,的限後期齊到觀音亭。 二比唯退。
林月娘叫黃水娘 據林月娘供稱:“有金針一支,重123文1,高九色2;又鑽針一支、帶鑽四粒、鑽耳鉤一對,三件共的價銀一百二十盾,付與黃水娘代兌。屢次迫討,銀物兩無。乞恩追訊。” 臺吊黃水娘曰:“爾有取林月娘此件首飾議價銀一百二十盾否?”水娘答曰:“有。因氏有欠人銀項,此物被債主取去,氏又貧寒,無可清還。懇恩乞付陸續繳還。”臺曰:“一禮拜內可先還二十盾,餘準爾所求。” 臺諭月娘甘願。 二比唯退。 戴藕之掛人戴玉水叫許崇觀 據玉水供稱:“許崇有侵欠南靖帝君3之銀五百盾,延今不還,乞恩作主。” 臺吊許崇問曰:“爾有侵欠南靖帝君之銀五百盾否?”崇答曰:“此銀係陳備借去,楊水源並張水辦安呾,有立單一紙。” 臺查其單係勘謹封印,則吊張水辦問曰:“爾有安呾陳備坐欠南靖帝君之銀五百盾否?”辦答曰:“並無此事。” 臺問崇曰:“張水辦立單安呾此銀,爾有親見否?”崇答曰:“無。單係陳備交晚。”臺責曰:“爾為爐主4,凡事無細詳。神明之銀,致之度外,妄敢付人撥借,致成烏有。此銀須坐賠。”崇答曰:“願。但求陸續繳還。” 臺判令起先二年每年還一百盾,以後每年還五十盾,須立單坐欠。 二比甘願。
覆審曾愛娘控徐先 臺吊徐先、曾愛娘、吳武西當堂訊問。武西願將所買之耳鉤送還徐先交還曾愛娘。 三人俱各甘願,永無生端。唯退稱謝。
蔡高生叫連月明 據蔡高生供稱:“連月明有賒去衫褲,共欠銀一十五盾,任討不還。” 臺吊月明問曰:“爾有欠蔡高生之銀一十五盾否?”月明答曰:“此銀前對實狗鬱5緞奚伴勿洛經代還明白。” 臺問高生曰:“果有否?”高生答曰:“月明有立欠單一紙,付晚執照,其銀若果有還,何不取回原單?乞為明鏡。” 臺查其單,果係月明所出,則判月明的限二禮拜須還此銀。 二比甘願唯退。 蔡高生叫陳法生 據蔡高生供稱:“陳法生有欠去宋銀一十元,任討不還。” 臺吊陳法生問曰:“爾有欠蔡高生之銀一十元否?”法生答曰:“有。求寬一個月清還。” 臺諭二比甘願唯退。
陳四夷叫林桓光 據陳四夷供稱:“本年與林桓光合夥鈁6傌仔7,桓光為大加實8。晚每日出票交付林桓光再勘印,桓光必報失四、五十張。晚問何以能失,光云被小兒撤破。晚思豈日日被小兒撤破?不自信,故將票私作暗號。是早于洪溪9查得所兌之票,無晚之暗號。其中必有毛病,懇求明鏡。” 臺曰:“此票係爾所印的否?”夷答曰:“是。其紅印係桓光所印。”臺詳察其暗號不明不白,事屬有無,不足為憑。則諭四夷曰:“票既正印,暗號係爾自創,且又糊模混瘴,爾欲指誰之罪?從今以後,每日所出之票可面對桓光算交,如有再失,光須坐賠。爾為贌官,可詳細查察,勿得多端,免傷和氣。” 二比甘願唯退。 默氏陳憲章入稟帖: 具稟人陳憲章為懇請馳恩以協子道事: 竊章前蒙公堂不棄,舉任默氏,而五載以來,叨承列憲誨督,是以未嘗犯科。唯是公堂條例內,開凡充默氏,準伊蔭造墓地一穴。此誠列憲獎賞至意,可謂陽春有腳矣。顧章現值強仕之年,雖邀恩典事可暫遲,獨念老母今年七十有五,日薄西山,有如草霜風燭,壽域之謀,理所宜急。茲章意欲將所應得暮[墓]地之額,馳為老母他日不虞之用。亦明知張冠李戴,恩出格外之條,而以子讓母,情在哀矜之內。伏乞列憲大人曲全反哺大義,跪乳私情,俯賜恩準,以便擇吉經營,則章母子二人咸沾盛德,而仁臺孝治休風,由是昭著矣。肅此奉上甲必丹大人暨列位雷珍蘭太爺臺前施行。 道光四年八月,沐恩治下陳憲章謹叩稟 公堂列臺會議曰:“章所懇求,事屬人子報親恩。陳情哀切,敘章明理。本堂宜開恩矜恤,以彰孝道,準其所求。謹此存案。”
公堂會議吊各監光默10、大總甲11、甲頭12到臺前面諭:現夜間多盜,須點路燈,謹防嚴察匪類。耳聞有結盟天地會13,夜間橫行肆志,或三五成群,手執利器。凡各更寮值夜巡行觸見此等,當嚴拿訊究。則監光默見此匪類,亦須協力相助捉拿,送交值夜胡勃實究治。如遇盜賊,當協力相助,不得致罔聞。又或山項別處,有親朋故舊下城住宿,須報知監光默;如不報知,則有罪。又不準閑人聚集匪類在伊厝鬧動,並手執利器,倘被察出,定行究治。 公堂諭各監光默氏、大總甲、甲頭知悉:倘該管轄地方,有婦人不遵禮法,私開賭場,招集良家婦女暨囝仔身14,成群聚賭,連夜達旦。如此亂倫逆法,若該地默氏、甲長查出,不論娘仔以及囝仔身,定行拿究,合應知悉。
和(荷蘭)1824年10月22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九月初一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錄官、戴甲明基官
大朱葛礁李富生官本日退任,大朱葛礁高塹官1本日陞任。奉緞挨實嗹承王上2敖文律仁得嘮3於和(荷蘭)1824年10月4日第292號案奪,準付李富生官原職退任,欽此。存案。 奉緞挨實嗹承王上敖文律仁得嘮於和(荷蘭)1824年10月12日第16號案奪,擢舉高塹官為吧國公堂大朱葛礁,協理公堂事務,頒行沃智字4。欽此。存案。
林硯叫謝毛二 據林硯供稱:“有金鎖匙一支帶鏈,付與毛二修理,任討不還。” 臺吊毛二問曰:“林硯供稱有金鎖匙一支帶鏈付爾修理,屢討不還,果有否?”毛二答曰:“此物係林硯交與小兒手,不合小兒不肖,經已將此物當去,晚實無收此物。”臺曰:“俟後期可同爾子到堂對訊。”毛二應諾。 二比唯退。 劉耽娘請知公堂,據稱:“有眠床一頂、大甲辦5一腳、棹櫃一隻、茶罐一支、磨石一付、失嘮哖6縵一條,在李鐳家中,懇恩作主,判付氏取回此物件。” 臺吊李鐳,面諭須交還劉耽娘此各物件。鐳應諾。 臺諭耽娘,明日同達氏到李鐳家中搬出此物件。耽娘唯退。
陳祐叫林元居 據陳祐供稱:“林元居有欠去銀28盾,任討不還。” 臺吊林元居問曰:“爾有欠陳佑之銀28盾否?”元居答曰:“只欠一十四盾。”臺諭陳祐曰:“元居供認欠一十四盾,爾願否?”答曰:“願。”臺諭元居,的限二禮拜須清還明白。 二比甘願唯退。 羅吉甫叫鄭盛飽 據吉甫供稱:“鄭盛飽前對謝普過數,欠去銀29.75盾,任討不還。” 臺吊盛飽問曰:“爾有對謝普過數,欠吉甫之銀29.75盾否?”飽答曰:“無。” 臺吊謝普對訊。據普供稱:“此數前有對吉甫云要過,後實未有過。今願過與吉甫取討。” 臺問盛飽曰:“爾有欠普之銀29.75盾否?”飽答曰:“只欠二十六盾五。”臺曰:“普今願過付吉甫取討,的限二禮拜須清還明白。” 二比甘願退。
郭四教叫廖亞七 據四教供稱:“亞七有欠去工銀20.25盾,任討不還。” 臺吊亞七問曰:“爾有欠郭四教之銀20.25盾否?”亞七答曰:“有。”臺諭的限二禮拜清還明白。 二比甘願唯退。
高進叫王文秋不到、方文生 據高進供稱:“王文秋有欠去銀二百盾,有立印紙單,方文生安呾。經已過限,任討不還。” 臺吊方文生問曰:“爾有安呾王文秋坐欠高進之銀二百盾否?”文生答曰:“有。但求錢主可詩礁,王文秋如有不敷,晚願支理明白。” 臺諭高進,甘願唯退。
和(荷蘭)1824年10月29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九月初八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錄官、戴甲明基官,雷珍蘭鄭解官不到
黃添丁叫唐樵 據黃添丁供稱:“唐樵有取去蚋屎1凈94斤,的銀37.2盾,任討不還。” 臺吊唐樵問曰:“爾有欠黃添丁之蚋屎銀37.2盾否?”樵答曰:“此物係添丁引晚自對番人承買,其銀經已清還於番人。”臺曰:“爾要還銀於番人,有對添丁陳明否?”樵答曰:“無。” 臺問添丁曰:“樵稱此蚋係他自對番人承買,其銀已還於番人。”添丁答曰:“樵共買蚋屎187斤,晚應額94斤,經對樵面議明白。” 列臺細察事情,必添丁引樵買此物有便宜,添丁要得倩口禮,但事出二比甘願,樵須還添丁此銀方才合理。則諭樵曰:“爾須還此銀。”樵答曰:“求退減些少。”臺問添丁願否?添丁答曰:“願退作二十盾。” 臺諭樵甘願,的限二禮拜清還。二比唯退。
許絨烏叫鄭卓生,三期吊不到 據許絨烏供稱:“鄭卓生有欠去創厝工銀23.5盾,任討不還。” 臺諭絨烏曰:“卓生三期不到,此銀後禮拜他須清還。”絨烏唯退。
莊濟叫張糧 據莊濟供稱:“張糧有欠去銀11.5盾,任討不還。” 臺吊張糧問曰:“汝有欠莊濟之銀11.5盾否?”糧答曰:“有。求寬陸續納還。”臺曰:“小可之項,何須陸續?的限二禮拜清還明白。”二比唯退。 陳敏娘入稟帖控伊夫林三牙 告為驕情肆意割恩斷義事:乞懇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暨列位甲憲臺明鏡察情,俾下民冤情有伸,則恩德莫厚焉。妾陳敏娘,在壟承父命主婚,與林三牙結發配偶,迄今十四年。生下二男一女,一男不育,尚存一男一女。男登十三歲,女登七歲。初婚三、五年前,三牙未有利路,食費一應先父給發。至先父辭世,食費無從給出,妾思既嫁從夫,隨夫賤,隨夫貴,夫妻互相惟命。夫現無利路,妾甘心勞苦,日夜炊粿、畫貓澤2圖利以畜兒女。後三牙道他欲回唐別圖利路,乏用資費,求妾首飾付其發售以充。妾思首飾乃先父遺物,夫欲回唐謀利,乏用資費,二者不得兩兼,不忍之中亦當割捨曲從,付其取去羅氏鑽除揀君黎一支,現兌價銀五十元宋(銀);又去鑽手指一對,現兌價銀六十元宋(銀);又去招宇縵三條,現兌價銀一十六元宋(銀);又去羅氏鑽耳鍹一對,又去單粒鑽耳鍹一對,此二者未知兌若幹價。先父在時,妾有聞共買價銀六百盾左右。及至三牙臨程,僅有存下馬劍3二個,並銀一十二元而已。一去八、九年,來吧營生,下壟二次,並無存下分文。妾乃疊信告急,始附林光綢來銀六元,肉桂五斤、兌銀一十五盾;又一次附下石磺二擔,托先家叔代兌來銀五十大元;再一次附家振位來銀一十二大元。續後住吧,押李甲大(李宙官)4船欲往安汶5,停壟親交來銀四十盾,遂在壟取一娼妓,帶往四處周遊,樂以忘憂,無念妻子在萬狀辛苦。後理甲必丹直葛6、吧棧事,與娼妓同居共樂,亦未嘗擲下分文。兒女在壟日益長大,讀書等費愈加浩繁,適逢二年前壟中米價高騰,每車價銀玖拾元,行繼之兒女多病,妾一女流奚勝重任?則將衣裳變賣,充費不周,數次修書,登吧告急求憐,始附徐煥文來米四包,又附家淮友來銀二十五大元,又附徐漢水來銀一十大元,欲還小兒讀書之費,餘無擲下。妾再書苦訴口腹難充之慘情,再接一信,命妾同家淮友搬運來吧,自成一家。妾為其真情,喜出望外,遂則依命而來,及至抵吧,聞其娼妓依然如故侍側,妾則暫住家兄厝,使人達知之。延有兩、三天,杳無蹤跡見面。第四日中午,着伊嬸同娼妓到家兄厝,欲邀妾同歸。被家兄震怒逐出娼妓,遂喚三牙,面斥其不達人情,敢使娼妓入良家,欲邀結發妻比肩並行,可謂不近人情甚矣!再延二天,始則親到家兄厝邀妾同歸,道他娼妓已逐出,妾信以為然,遂則同歸。豈疑其暗藏外室,再畜一位另居,夜夜在外居住。妾諭其樂時當思貧時慘,且我乃貧家,非富裕之可比,現無立錐之地,又無半個女婢可役使,兒女甚乏照顧,當思積畜以貽兒女,豈可沈迷於閑花野草?萬一踈虞,上無片瓦,下無立錐,兒女伊誰是賴?妾所耐十三年之苦,正望夫君有伸頭之餘日可同享共福。今輒有利路,如此薄妻子厚娼妓,雖無念妾,何無念兒女?况受人重任,棧米盈倉,棧主夜居在外,倘有不虞,妻子均沾受辱。妾思夫妻互相為情,不得不善勸以期日進。其如驕情愈甚,夜居在外如故。妾欲使人尋覓喚回,礙無可役使之人,不得已親往娼家,喚他回棧,眼見其與娼妓作樂。次暗九點回來,雷霆大震,持棒毆妾,至頭破面腫,右眼不開,昏絕覆地,再用腳跌撻,至身帶重傷,蒙許春觀抵棧勸免。次日妾則投告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及黃甲(黃永綠)憲臺,即欲請知幹刀,徵法究治。不合許春觀、王首觀、徐先生、家開生及家兄列位長者率同三牙到厝,坐他不是,互相勸和。妾不覺興念十四載結發夫妻,不忍一旦割捨,是以從勸,與三牙同車共歸,意謂可如舊和氣。豈疑其無良存心,更慘入羅網:外戚禁止不準往來,妾身受重傷,不能起床,使令無人,小兒欲炊飯與食,阻擋不許,強令妾自炊自食。加之日夜萬狀,口舌辱罵。延及妾身傷痕盡散,無傷可證,日夜辱罵益甚,屢日逐妾外出別嫁。妾稍有答應一、二,遂則挺兇再欲行毆。妾思無處可逃,外戚不敢收納,則逃伊戚徐尚達家,不意他再往復行毆打。似此無辜疊遭殘酷,妾實不難刺心以自明,刎頸以見志願,含冤莫愬,恐或有沾名節,不得不歷情哀告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既列位甲憲臺,為國柱石,高懸秦鏡。如妾有不切等情,願甘受刑。不然妾乃明婚正娶,未犯七出之條,見棄何因、見逐何由?戀娼妓若掌上珍珠,棄結發似道旁苦李。割恩斷義,敗壞倫常,莫此為甚矣!伏乞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暨列位甲憲臺察情明斷,斧政大法,為民伸冤。妾生無可為報,死亦當含環。肅此奉上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暨列位甲憲臺大人電察。 道光四年八月日,治下林三牙妻陳敏娘謹叩稟
臺吊林三牙問曰:“汝妻所稟之事實否?”三牙答曰:“前年晚欲回唐之時,拙妻只兌鑽耳鍹一對,賣銀五十元,其餘物件及所稟之事,俱是虛詞。况拙妻不守婦道,懶惰成性,家事致之荒廢,則晚之衣裳亦不肯洗補。又前在壟曾作不正之事,乞恩明鏡。”臺曰:“汝妻既作不正,汝何乃寄信令他來吧?且不正為何事?”三牙答曰:“拙妻前在壟與其兄結控多端,致被壟甲大發押收禁,大失臉面,此事晚亦不計較。”臺曰:“他兄妹多端有何大故,爾何得稱他不正?狂言已甚!今爾妻供稱,爾在外私畜婦人,每出日繼夜,他喚爾回家,善言苦勸,爾乃凶拳怒打,致傷遍體,且欲絕其飲食,早晚辱罵打趕,是何道理?”三牙答曰:“此事有誰證見?若云私畜外室,則公卿大夫庶民皆有之,豈獨晚一人?”臺叱曰:“爾勿得亂言無理,且爾妻千里尋夫,欲圖白頭相守,豈有無端而控其夫?” 則問陳敏娘曰:“爾夫打罵逐汝之時,有誰知見?汝今意欲何求?”敏娘答曰:“在棧中諸人皆見。氏別無所求,惟懇列臺公平察理,列臺布德施恩,欲成人之美,不忍其夫妻分離,饒其小過,判令三牙攜歸伊妻,務宜和睦。”三牙不自省悟,膽敢高聲大語,言稱“雖刀斧加身,亦不願攜歸拙妻。” 臺諭三牙曰:“汝當三思,毋貽後悔。”三牙狂妄堅執,臺令將三牙押交大狗收禁。令陳敏娘漸回汝兄家中,俟另日案奪,再行示下。陳敏娘唯退。 列臺會議判曰:“審得陳敏娘控伊夫林三牙一案,據二比供詞細察,則三牙果有罪過,實傷倫理。公堂欲成其美事而赦其罪愆,判令三牙攜歸伊妻,共成和好。三牙膽敢目無尊長,狂言逆命,大幹國法,律理難容。合應請知挨實嗹案奪戒責,以敬後來。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4年10月30日具詞詳覆挨實嗹。
和(荷蘭)1824年11月5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九月十五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報病不到、葉甲天福官
廖亞二、鍾酉娘同叫李亞珠、羅道滿、陳南斗二、鍾興二、吳發僯、張老二 據廖亞二供稱:“于唐九月初一夜十一點鐘,故鍾新彩之妻鄭氏使人喚晚到伊家,仝江洪、葉端娘、郭天玉、鄭亞嚴、鍾亞榮、鍾長壽等一暨在內。鄭氏對晚言曰‘我今病勢愈重,諒必多凶少吉,倘早晚如有不測之禍,汝須代理後事。小女酉娘年已及笄,我願婚配於汝,使小女有所歸,汝亦可盡心為我掌理家事。’晚承其美意,即應諾鄭氏,則求郭天玉代寫酉娘庚帖,並取酉娘手指付晚收執為憑,並求在家諸人作證,則令晚同酉娘交拜天地。迨至天將明,鄭氏則棄世,晚為之料理喪事稍畢。至九月初四日,晚稅馬車同酉娘到美色甘1做字。事畢欲回家,路由結石珍2至李亞珠店前,被羅道滿等聚集匪黨,手執鐵器,當住馬車,將酉娘強拖落車。幸酉娘脫身逃走,未遭傷害。滿黨將晚拖落,則行毆打,又搶去鈔盾133盾。晚速逃走,倖免傷命。業經投告蔀爹、實九鬱,亦已請知內澹3追究。似此強豪結黨挺惡為非,伏乞列臺作主剪除,以清勝境,黎庶咸安,戴德靡涯。” 臺曰:“匪黨上臺經已出差揖拿,然本堂再行察訪擒獲,以正其罪。但汝與酉娘現已成親否?”二答曰:“只交拜天地,尚未給婚字,不敢成親。” 臺吊郭天玉等訊問:“鍾新彩之妻鄭氏臨終有對汝等面囑,欲將其女鍾酉娘許配廖亞二為妻、囑二代理後事果實否?”玉等答曰:“此事晚等親聽,果係實情。”臺問:“葉端娘現有同來否?”玉答曰:“葉端娘染病無來。” 臺諭亞二曰:“俟拜三日,汝可同葉端娘4到公勃低婚字,二位雷珍蘭臺前陳明事情,方可給婚字成親。” 二等稱謝唯退。
和(荷蘭)1824年11月111日,拜四,唐甲申(道光四年)九月廿一日;列臺在甲必丹大(高長宗)府中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葉選官不到
奉緞挨實嗹命委查何魁入字2稱:于唐本年八月十六夜近十點鐘,被一唐人天地會長章老二,令其匪黨闖入伊家,將魁挨出凶拳毆打。內中有四人,魁稱能認,且識其名姓:謝富三、吳發伶、郭亞杞、章老二。 公堂列臺據此事情,經已察訪細查,聞有四人為首:章老二、羅道滿、溫三才、謝富。比四人果有聚集匪黨,結盟天地會。但事係初作,未萌其惡跡。餘黨未知虛實,難以實報。理合將此四人名姓,具詞詳覆挨實嗹案奪施行。
和(荷蘭)1824年11月12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九月廿二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
公勃低婚字事雷珍蘭黃永官、戴明基官同詳覆公堂:為前期和(荷蘭)本月5日奉命委查鍾酉娘承伊母鄭氏遺命許配與廖亞二為妻一案。卑職於和(荷蘭)本月10日拜三,期經已吊其削示葉端娘訊問情由,據葉端娘供稱,與前期郭天玉等互同,果係實情,則令柯為媒妁,給出第279號婚字,準付廖亞二、鍾酉娘二人擇日成親。謹此詳覆。
吳和叫鍾天福 據吳和供稱:“鍾天福有取去貨,欠銀五十七盾,任討不還。” 臺吊天福問曰:“汝有欠吳和之銀五十七盾否?”天福答曰:“有。現無可清,還懇求寬限陸績納還,至二個月清楚明白。” 臺諭二比,甘願唯退。
張德海、陳得水同叫王文秋 據德海供稱:“王文秋有欠去銀盾四十七盾,任討不還。” 臺吊王文秋問曰:“汝有欠張德海、陳得水二人之銀四十七盾否?”文秋答曰:“他有欠晚之厝稅未會明;又有撤晚厝內房間之壁,亦未創賠;又有借晚之油辦,亦無印號交還。乞恩洞察。”臺曰:“其厝德海何時交還?”秋答曰:“于本年六月終,其厝稅只還至五月終。”臺曰:“其厝汝已稅別人否?其壁已修理否?”秋答曰:“厝已稅於別人,壁已創好。”臺曰:“厝已再稅別人,壁汝自願修理,延今許久,則無創賠之理。至於厝稅,海須坐還全月,其油辦亦須印號還汝。” 列臺細查二比所立之單,則諭德海曰:“其和六月之厝稅,汝須坐還全月,扣除外,秋尚該還汝三十七盾。其油辦,汝須印號交還於秋。” 即令二比速支理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柯文章叫歐郎哥 據文章供稱:“歐郎有賒去毛燕1,欠銀52.2元,任討不還。” 臺吊歐郎問曰:“汝有欠柯文章之毛燕銀五十二元二角否?”郎答曰:“有。但其毛燕未有發兌,願將物交還,所有刻虧願坐賠。”臺曰:“汝須求文章甘願。”則諭二比可理會明白。二比唯退。
王潘叫劉恭,達氏稟劉恭有病不到、伊婿鍾元代 據王潘供稱:“劉恭有欠去灰銀536.2盾,任討不還。” 臺吊鍾元問曰:“汝岳父有欠王潘之灰銀536.2盾否?”元答曰:“欠是有,但晚不知所欠若干,且係安呾劉汝之數。” 臺諭潘曰:“恭有病不到,無可對訊。且銀項許多,汝可向蘭直力詩礁。”潘唯退。
陳午叫韓吉 據陳午供稱:“韓吉有欠去銀六十八盾,任討不還。” 臺吊吉問曰:“汝有欠午之銀六十八盾否?”吉答曰:“有。求容陸續清還。”臺問午願否,午答不願。臺曰:“若不願,汝可向蘭直力幹刀詩礁。” 二比唯退。 李順娘叫伊夫蔡江河 據李順娘供稱:“前蒙公堂判令氏夫妻和好回家,共住一家。昨拙夫自將傢夥搬往陳迪之護厝亦不通知,氏有阻止,反被毆打。况其厝旁僻,並無鄰右,氏不願同往,乞恩作主。” 臺問江河曰:“汝妻所供實否?”河答曰:“因原住之厝,其稅太貴,况此厝晚甚不合意,故欲搬出別處。”臺曰:“汝所搬之厝,汝妻嫌邊僻,不願同往,汝須別稅得宜之厝,請知甲必丹有令,方可搬出。今可暫住原厝,其物件可搬回。” 二比唯退。
許亞福叫郭亞舉 據許亞福供稱:“郭亞舉昨夜無端向晚迫討盾銀5.4盾,云係前先兄被禍身故,他有代出所費之額。稱係楊甲漢官使他取討。晚云先兄若在腳內,則無致身死,係汝假意代領出來,以致害命。况汝何曾有代還所費?則楊甲必丹必無使汝取討此銀之理。晚與他理會,不肯還其銀,舉則震怒挺凶趕來打晚,幸晚速走,未遭毆打。舉聲稱必要打晚至死,後幸鄰右勸息,有賀亞進、楊興奇、黃中奇並厝邊一人共四人親見,敢作削示。伏乞列臺作主施行。” 臺吊其削示賀亞進訊問情由。據亞進供稱:“昨夜晚見亞舉向亞福討銀盾,福稱無欠,與之理會,舉則發怒,向前要打亞福,幸晚勸息。” 臺吊楊興奇訊問二比多端事情。楊興奇答曰:“此削示晚不敢作。”臺問何故,興答曰:“晚若不實言恐獲罪於天,若要實言恐得罪於人。現今強豪橫行肆志,晚老邁之人,早晚恐遭強人之禍,是以不敢言其是非。伏乞列臺明鏡洞察。”臺曰:“強豪是誰?”興細語答曰:“則亞舉就是。” 餘二人削示不到。臺吊郭亞舉問曰:“亞福供稱,汝昨夜向他討銀盾,云前汝代伊兄出所費;又稱係楊甲漢官使汝討此銀。亞福與汝理會,汝則挺凶要打亞福。幸他速走,汝尚不願,後幸鄰人勸息。”舉答曰:“實無此事。昨夜晚因輸賭,來關門要睡,有言曰前代理死人之事大不吉,以致輸賭。亞福則應聲罵晚,以致角口。”臺曰:“汝若關門要睡,何能在外挺凶?且鄰人皆稱汝之不是。”則吊亞福與之對指,舉強詞抵飾。臺曰:“汝之橫惡是真,不須多言。且汝非只一次生端,每行兇惡欺壓良民,罪難再饒。”舉哀求恕罪。 列臺會議曰:“審得郭亞舉不事生業,素行兇惡,肆無忌憚,理合請知上臺案奪究治,以警後來。” 和(荷蘭)1824年11月15日,具詞請知挨實嗹。
和(荷蘭)1824年11月6日,拜六,唐甲申(道光四年)九月十六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欠安不到、葉甲天福官
奉緞挨實嗹案奪為林三牙前日(1824年10月30日)在公堂膽敢逆命罔法,按律疑將林三牙雙腳三日夜。是日限滿,則委副美色葛令烏拔1押三牙到公堂,對列臺下禮坐不是,乞赦其罪。特此存案。 和(荷蘭)1824年11月10日,拜三,唐甲申九月二十日,奉大美色葛命,委令王彩在觀音亭立誓,已立誓章稱:“願將所押之青頭舵船並貨物駛回檳榔嶼,交還坐山頭家王雨水,不敢轉販別處埠頭。果情如有昧心不直者,皇天后土神明鑒察施行。”值月公勃低雷珍蘭楊漢官、葉天福官、朱葛礁高塹官。和(荷蘭)1824年11月12日具詞詳覆大美色葛。
和(荷蘭)1824年11月19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九月廿九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
承副美色葛移會為檳榔嶼船主王彩船中被目夥盜取貨物一案1 臺吊王彩訊供。據彩供稱:“前日有使目夥白正金、蘇泰、張芳、林務四人同往守船,不料四人乃萌惡心,共謀盜取去勿老點綢2冬岸3五戈裏,每戈裏二十疋,每疋十五條至十六條;又手巾五戈裏,每戈裏二十條。” 臺問曰:“汝何以知之?”彩答曰:“因查失此物,遍問諸目夥,俱稱不知,晚則投告高甲必丹大(高長宗)。甲必丹大(高長宗)諭謂晚曰‘汝失物無臟,何以根究?’晚仍暗訪四處,昨日在小南門陳叟店中認得此物,晚則向叟求買冬岸一疋,議價銀五盾。因身無帶銀,則將金手指一部付叟留執,晚則將冬岸請知甲必丹大(高長宗)。吊陳叟訊問此冬岸之來歷,叟稱同陳和合夥對林智承買。則吊林智訊問,智供此冬岸係林務托晚代兌。則吊林務訊問,務乃供與白正金、蘇泰、張芳四人共謀盜取此物。晚始知情由。” 臺再吊陳叟訊供。據叟供稱:“此冬岸係同陳和對林智承買,計一十五疋,共二百二十六條,價銀八十三盾,每勞申4的銀貳元。” 臺吊陳和訊供。據和所供與叟符同。 臺吊林智問曰:“汝住何處作何經紀?”智答曰:“晚住小南門把殺,與林甲東漢官任收厝稅龜里。”臺曰:“汝所兌與叟之冬岸何處得來?”智答曰:“敝宗親林務求晚代引發兌。晚思務係水客5,人地兩疏,且青天白日,故敢代引發兌。”臺曰:“汝知此物係務自己之物否?”智答曰:“不知。”臺曰:“當時務求汝引兌此物,有別人同來否?”智答曰:“有蘇泰同來。”臺曰:“此冬岸計兌若干,其價若干?”智答曰:“叟同和共買一十五疋,計二百二十六條,每勞申四盾,又兌徐有木冬岸一十一疋,每勞申三盾,兌完即將銀交務收去。”臺曰:“有別物托汝再兌否?”智答曰:“並無別物。” 臺吊徐有木問曰:“汝有對林智買冬岸否?”有木答曰:“共買一十一疋,計一百七十條,好的十勞申,每勞申四盾,破的40.2勞,每勞三盾半。” 臺問陳叟、陳和、徐有木曰:“智賣汝冬岸之時,有人同來否?”叟等答曰:“只智自己來賣。”臺問智曰:“汝云係務求汝代引往兌此冬岸,今叟等供稱只汝自己往賣。”智答曰:“務在門外,托晚取此冬岸入店內發兌。”臺曰:“汝必知此物來歷不明?”智答曰:“晚實不知。” 臺吊張芳問曰:“汝有同林務盜取王彩之冬岸、手巾否?”芳答曰:“事係務自作,晚實不知。” 臺吊蘇泰問曰:“汝有與林務同謀盜取王彩之冬岸、手巾否?”泰答曰:“係務自己盜取往小南門發兌,晚並無同謀。”臺曰:“務盜取此物之時汝知否?”泰答曰:“知。係天光之時,務開箱取出此物。晚曾諫止,奈彼不聽。”臺曰:“汝何不報知船主?”泰乃躊躕無答。 臺吊白正金問曰:“汝有同林務盜取王彩之冬岸、手巾否?”金答曰:“此事晚實不知。”臺曰:“汝與務同甲守船,焉能不知?”金答曰:“晚與泰二人俱不知。”臺曰:“倘泰若知之?”金答曰:“泰若知,晚亦知。”臺吊蘇泰對證。據泰所供照前詞,金乃供曰:“此物係林務與張芳盜取,泰亦助牽布袋,晚有阻止,奈務不聽。後有分晚冬岸一十三疋,手巾一十五疋,此物晚尚留存,不敢發脫。”臺曰:“何不報知船主?”金答曰:“恐得罪於務等。”臺曰:“物現存在何處?”金答曰:“寄在大使廟林拐功厝中。” 臺令吊林拐功,達氏稟回林拐功往山頂未回。 臺問泰曰:“汝有分贓否?”泰答曰:“無。務憐晚得病,取十盾付晚應用。後另數次有付晚些少錢鈔費用。” 臺吊林務問曰:“林智供爾有求他引賣冬岸於小南門把殺,此物何處得來?”務答曰:“係船主王彩估還於晚。”臺曰:“王彩欠汝何銀?”務答曰:“彩前有使晚往銅底雙層船秤銀回來,約要付晚工銀四十元。”臺曰:“彩估還此物係在船,亦在山?”務答曰:“在土庫房間內,共冬岸一十三疋,每疋三盾;手巾一十六疋,每疋二盾。”臺曰:“估物之時有人知見否?”務答曰:“無。”臺曰:“物現在何處?”務答曰:“已付林智代兌。” 臺吊張芳再問曰:“正金與泰供爾與務共謀盜取此冬岸、手巾,爾焉得稱不知?”芳答曰:“冬岸、手巾係船主估還於晚,冬岸一十三疋,手巾一十六疋,未有的價。因前船主有使晚往雙層船秤銀回,約要付晚工銀四十元,故估還此物。林務、蘇泰、白正金三人皆有得份,但不知多少。”臺曰:“爾所得之物今何在?”芳答曰:“已賣完。” 臺令蘇泰、白正金與張芳、林務對指。據泰與金所供照前,臺問務與芳曰:“泰與金二人所供實否?”務默然無對。芳答曰:“金等受賄,故供此詞。”臺曰:“爾能指明否?”芳不能答。 臺諭王彩曰:“汝可漸回,俟詳覆上臺再行示下。”彩唯退。 和(荷蘭)1824年11月22日具詞詳覆副美色葛。
吳甲組綬6之掛人吳良生叫王萬,伊兄黃天福代 據吳良生供稱:“王萬有稅家叔八廚沃間7厝稅,掛欠許多,任討不還,屢次趕他出厝,他又不肯搬出,乞恩作主施行。” 臺吊黃天福問曰:“吳良生供稱汝妹有稅吳組綬之厝無還厝稅,又不肯搬出,果有否?”天福答曰:“舍妹於昨日經已搬出,現今使晚欲交還鎖匙。” 臺問良生曰:“王萬欲交還鎖匙,汝願收否?”良生答曰:“願。至於厝稅銀,他若有,須多少納還;若無,亦罷了。” 臺諭天福曰:“汝可達知汝妹,其厝稅銀可安排多少,向吳組綬懇求甘願。” 天福應諾。二比唯退。
戴願請知公堂曰:“前(1824年10月15日)晚與王首多端一案,蒙列臺作主,判令首之削示戴濺須在觀音亭立誓,晚方還其銀二十四元,並出所費,得取回原系裏8匣。延今許久,首並無示下。” 臺吊王首問曰:“前汝二比自願令濺在觀音亭立誓,今何致之不聞?”首答曰:“因彼此來不相逢,是以拖延至今。”臺曰:“此事今須請知蘭直力幹刀,再行案奪方可。” 二比甘願唯退。 梁鈁叫唐照 據鈁供稱:“唐照有借去鏡肉廚9一座,任討不還。” 臺吊唐照問曰:“汝有借鈁之鏡肉廚一座否?”照答曰:“此廚前晚係對林甲陣所借,鈁若要討,須有林陣之單。”臺諭鈁曰:“汝須對甲陣取一單,方得對照討廚。”鈁應諾。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4年11月26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十月初六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 公堂吊李鐳諭曰:“劉耽娘所服之藥,該銀一百二十盾,汝須坐還。”鐳答曰:“求退減些少。”臺曰:“汝自求賣藥先生甘願。”鐳答曰:“求列臺作主酌量。”臺對先生面諭,退作一百盾,令一禮內先還五十盾,餘者另日清楚明白。 二比甘願唯退。 吳和叫劉合 據和供稱:“合有欠去貨銀二十六盾,任討不還。” 臺吊劉合問曰:“汝有欠吳和之銀二十六盾否?”合答曰:“有。”臺曰:“的限二禮拜須清還明白。” 二比甘願唯退。 陳敏娘請知公堂:“前(1824年10月29日)蒙列臺判令氏夫婦和合,使拙夫三牙攜氏回家。三牙驕傲,致若罔聞。乞恩作主。” 臺吊三牙諭曰:“汝願攜歸汝妻否?”三牙答曰:“列臺有命,敢不敬從。” 臺則令夫妻同歸,務宜和睦,勿得生端。夫妻同歸稱謝。
李順娘叫伊夫蔡江河 據李順娘供稱:“前(1824年11月12日)蒙列臺判令拙夫將家器物件搬回原厝漸住,俟擇得宜之厝,方才搬出。拙夫乃將物件一半搬回,一半搬往翁家,拙夫亦住翁家,絕無回家,致氏若路人,衣食亦無給付。乞恩作主。” 臺吊江河訊問。據江河供稱:“因回家省親老父,是以未得回來。”臺曰:“近汝父之處可稅一厝,搬汝妻同住,庶得來往因便。”江河應諾,夫妻唯退。 謝明娘叫伊夫陳光長 據謝明娘供稱:“前(1824年9月3日)蒙公堂明鏡判令拙夫於二禮拜內須稅厝,攜氏同住,以成室家之好。豈知拙夫不存良心,舊性不改,惡行愈甚,列臺尊命致之不聞,氏依住母家已六年,勤工針指,自給衣食,雖至家無煙火,衣裳破碎,拙夫亦不肯照顧。氏係女流,終身仰望於良人。今若此實無了局,乞恩作主施行。” 臺吊光長責曰:“前令汝於二禮拜內須稅厝,攜汝妻同住,務宜改過自新,勤力經營,以齊家修身,庶不愧乎須眉。汝何故違命?”光長答曰:“極欲如命,因拙妻云‘若要搬住別厝,必須家中器俱齊備。’晚一窮民,力難及此。且晚每回家,岳母及拙妻皆驕情肆志,視晚如路人。又因賤軀得病許久,是以未有安排。懇恩明鏡。” 臺問明娘曰:“汝夫所供實否?”明娘答曰:“是皆誣言欺上。氏既嫁,從夫貴隨夫賤,若得澹飯粗衣無致凍餒則幸甚,豈敢妄求富貴?拙夫實無良心,氏之物件取去變賣。又氏針指工資些少,夫一見則取去蕩費。日惟顧吃亞片,懶惰成性,並無一點真心欲竭力顧家。懇求列臺作主,付氏分離。” 臺謂光長曰:“汝妻云汝不能照顧妻子,要與汝分離,汝意何如?”光長答曰:“晚從茲願誓改前非,勤勞治家,乞判再合。”臺曰:“本堂故願汝夫妻和合,但汝須立限,何時要稅厝攜汝妻同住?”光長答曰:“求寬一個月,容晚安排。”臺曰:“一個月準的。但現今須預給些少錢項,付汝妻日食費用。”光長答曰:“每月願貼六盾。”臺問明娘願否,明娘答曰:“列臺尊命,氏敢不敬從。” 夫妻稱謝唯退。 甲必丹大高(高長宗)請知公堂問雷珍蘭楊漢官曰:“王彩供稱,汝有教王彩倘對上臺,須稱冰片係賣與高甲大,則罪過一同擔戴,汝便能導郎1;若稱冰片賣與高進,汝便不能導郎。此言果有否?”楊甲漢答曰:“並無此言。” 臺吊王彩對證,彩供曰:“楊甲漢官果有教晚此言。”臺曰:“在何處教汝此言?”彩答曰:“在近內澹幹刀之處。”楊漢官答曰:“昨在幹刀,因見彩手執一單,係高進之名。有問彩曰‘汝云冰片賣與高甲大,今此單乃高進之名。’倘甲必丹大(高長宗)不信,可細詳探問,便知虛實矣。”2 楊甲漢官高聲以手指王彩罵曰:“汝乃禽獸不是人。” 於是,楊甲漢官則起位怒罵曰:“公堂至此要之六甲。”黃甲永綠官應曰:“楊甲必丹說此何言。”
和(荷蘭)1824年12月3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十月十三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有事不到,甲必丹大(高長宗)身體欠安不到,雷珍蘭黃永綠官權理,雷珍蘭戴明基官上山不到 雷其栗叫李籐 據栗供稱:“籐有欠去柴銀32.25盾,任討不還。” 臺吊李籐問曰:“汝有欠雷栗之柴銀32.25盾否?”籐答曰:“因所秤之柴無還抽奎1,被贌官禮罰五十盾。栗要同開其銀,尚未清還。”臺曰:“栗賣汝柴有包領抽奎否?”籐答曰:“有。” 臺問栗曰:“汝賣柴於籐,有包領抽奎否?”栗答曰:“晚賣係明議在山,並無包還抽奎。倘列臺不信,查視其單價錢有不同便可知。”臺查其單,果係賣在山之價,則判籐須還此銀。籐答曰:“只欠26.25盾。”臺問栗實否,栗答曰:“籐有欠敝表弟之銀六盾。”臺曰:“汝表弟可另向籐取討,不得共算。”則諭藤曰:“的限二禮拜內須清還26.25盾。至於禮罰,汝可細查,倘栗若有出單付汝有包領抽奎,或者別能指明,方可對栗取討此銀。” 二比甘願唯退。 奉蘭直力命委查李觀山詩礁林元一案 吊訊李觀山。據稱林元有欠去銀一十一盾,任討不還。 臺吊林元問曰:“汝有欠李觀山之銀一十一盾否?”元答曰:“有。求寬一禮拜清還。” 二比甘願唯退。 奉蘭直力命委查李觀山詩礁賴亞四一案 吊訊李觀山。據稱賴亞四有欠去銀一十二盾,任討不還。 臺吊賴亞四,達氏回稟亞四往山頂未回。臺諭後期再吊訊,觀山唯退。
蔡得娘叫伊翁姑番人名喏蘭 據得娘供稱:“因翁姑使氏做粿,因欠蕉葉,氏往厝後尋采,翁姑詢知則大怒,將熱粿潑氏,又執柴棍毆打,至遍身帶傷。氏不能忍受,則逃投表大姐。表大姐阻止,不許入伊家。氏無奈,投告默氏鐳觀。默氏令氏投告默氏絨生,一同投告地頭官。 臺吊喏蘭問曰:“汝媳婦所供實否?”喏蘭答曰:“實婢因一時乘怒,悔之不及,伏乞列臺恩恕。” 臺吊蔡得娘之夫張為得問曰:“汝母有罪過,被汝妻投告公堂,汝今有何意見?”為得答曰:“懇求列臺開恩恕罪,晚當另安排一厝,攜妻同住。” 臺問得娘曰:“汝夫代坐不是,至於汝翁姑亦自知過,汝願否?”得娘答曰:“敢不遵命。但求容氏漸住表大姐游來娘家中服藥,俟賤體稍愈,方隨夫回家。” 臺曰準的。則令伊翁姑須備銀一十六盾,付得娘服藥費用。姑媳甘願,稱謝唯退。
和(荷蘭)1824年12月10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十月二十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
盧進福叫張亞秀 據盧進福供稱:“張亞秀有欠去銀28.5盾,屢討不還。” 臺吊亞秀問曰:“汝有欠盧進福之銀28.5盾否?”秀答曰:“無欠許多。”臺細查二比之數,並查其單,秀實有欠銀28.5盾。秀求退少,臺判作20盾,的限二禮拜日清還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李愛生叫鍾佳炳 據李愛生供稱:“鍾佳炳有取去金手指一對,的銀11盾,屢討不還。” 臺吊佳炳問曰:“汝有取李愛生之金手指一對、的銀11盾否?”佳炳答曰:“有。但價實7盾,並有削示。” 臺謂愛生曰:“佳炳供稱當日議價7盾,汝今願否?”愛生曰:“願。”臺判令佳炳於一禮拜內須清還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陳富、許妙庇叫黃賀郎 據富供稱:“前日對黃賀郎定買火油180桶,每擔議價銀22盾,即時交去定銀150盾,言約油在萬丹,另日伊令郎船到則將油付晚。近因油騰價,黃賀郎乃反悔,將定銀欲送還,晚不肯承受,賀郎強將銀150盾擲下店中,晚不得已將銀暫收。又聞其油已在萬丹發兌。伏望列臺公正鏡察。” 臺吊黃賀郎諭曰:“陳富所供之事實否?”賀郎答曰:“前日富對晚定買此油,言約油在萬丹,若明日船到則定奪,恐明日船不能到則無定奪。今聞小兒係糶米回來,並無買油。况至今船未見到,其定銀前日晚不敢收,係富強擲下店中,今欲送還其定銀。”富答曰:“當時賀郎只允賣80桶於晚,其定銀係他願收,並無言及明日船到則成,無到則不成之約。倘若現油落價,他肯還此定銀而悔此交關否?懇列臺作主明鏡。” 雷珍蘭葉選官曰:“前日富投告卑職,業經吊訊黃賀郎,亦無言及明日船到則成、無到則不成。今所供皆是虛詞。” 列臺判令黃賀郎可安排二、三拾桶之油付與陳富,二比和息,免得多端,才合道理。黃賀郎決意不從。臺令陳富,如不甘願可投告蘭得力幹刀。二比唯退。
黎亞杞叫劉恭 據杞供稱:“恭有欠去工銀57盾,任討不還。” 臺吊劉恭問曰:“汝有欠黎亞杞之工銀57盾否?”恭答曰:“實欠47盾。” 臺問亞杞甘願,判令恭於一禮拜內還一半,二禮拜清還明白。二比唯退。
鍾增二叫林丙三 據增二供稱:“林丙三有欠去銀26.65盾,任討不還。” 臺吊丙三問曰:“汝有欠增二之銀26.65盾否?”丙三答曰:“只欠16.5盾而已。”臺問增二願乎,增二曰願。判令丙三於二禮須還清楚。二比唯退。
奉內澹命:委將小南門把殺分牛皮字2之三十六人,再湊足五十人,移掌城內把殺之水淬3,仍再擇三十六人以補城外水淬之額。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4年12月24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十一月初五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甲必丹大(高長宗)偕雷珍蘭葉文選官、葉天福官同往查勘酒竈1不到,雷珍蘭黃永綠官權理
原任甲必丹李宙官叫黃芳、何貞、蔡拔萃 據李宙官供稱:“於和(荷蘭)1823年10月30日,有合夥蔡拔萃、黃芳、何貞同承應公班衙大甲板2一號,名‘勃啷’。有立合同一紙,計作五股,延今許久,熾昌3過期,被罰數次,其公司賬尚未結算明白。又所分之月冊,其中有數條無明白,懇求公堂明鏡。” 臺吊蔡拔萃訊問。拔萃供稱:“當時合夥承應此甲板,晚只出名大加實,收錢係何貞官,黃芳官掌兌貨物,公司亦有裁副4,出入逐條詳載在簿,計共蝕本捌千餘盾業經結算,分月冊。倘李甲大若嫌不直,求列臺吊黃芳官將數簿取到公堂,再行覆查。” 臺吊黃芳訊問。據芳供稱:“當時李甲大招晚合夥應此甲板,晚云缺欠本錢,李甲大對晚云不妨,倘要還熾昌,李甲大與何貞要代整晚之應份,只令晚掌理發兌貨物,公司亦有數簿。李潮音為裁副。後身要還熾昌,晚亦有出本銀1200盾,交大加實何貞收入。今其貨物已兌稍完,只存些少器料,經已算結,出月冊付李甲大查閱。” 臺問李宙官曰:“芳所供實否?”李宙官答曰:“芳自與何貞私立完單,將列夥之名登記在內。又芳自對何貞過私數,批5在公司合同字內。公司印係財源字號,令其完明單並批合同,俱用源順號之印,並無通知列夥。是何道理,求公堂電察。” 臺吊何貞訊問。據何貞供稱:“所合夥甲板之數,經已算結明白,出月冊分交夥眾,只存些少貨物未兌,無算在內。”臺曰:“其黃芳所呈源順號之單係汝所出否?”貞答曰:“是。”臺曰:“芳交汝1632.7444盾,此何銀?”貞答曰:“芳該開蝕本應份之銀交晚收存,晚故出完明單付芳收照。如不見信,求列臺將公司數簿再行查算。” 臺問李宙官有何意見,李宙官答曰:“黃芳私對何貞過數之銀批在合同字內,又月冊結尾一條不符。此二條之銀,晚弟不肯承坐。又何貞與黃芳私立完單,將列夥名字登記在內,求公堂公正察奪。又其財源公司印,求公堂追回。” 列臺查其完單,係何貞收黃芳應開蝕本之銀,出此單付芳執照,合將列夥名字登記在內,此亦無害於事。列臺謂李宙官曰:“其單係何貞所出,無礙於列夥;至於追回公司印,公堂無權及此。其黃芳對何貞所過之銀,列夥若不承坐,芳須再整出銀,足額交還公司,俟後芳可對貞討回所交之銀。” 臺謂黃芳曰:“汝所交何貞之銀,列夥不肯承坐,汝須再整出銀1632.7444盾交付公司,後可對貞討回所交之銀。”芳答曰:“列夥憑信何貞為加實收錢,晚故將銀交付,今何得不承坐?况當時欲交此銀,蔡拔萃一同眼見。”臺曰:“合同字內詳明,何貞只能收兌貨之銀,並無記能收別條銀項。” 臺問李宙官等曰:“此合同係每人執一紙,亦是公立一紙?”李宙官等答曰:“只公立一紙。”臺曰:“若合同,須每人各執一紙,才合款式。” 於是,判令黃芳再出銀1632.7444盾交還公司,又將公司數交付李宙官再行覆算,指明是非條段,另日再行察奪。李宙官等唯退。
附抄財源公司合同字:“立合同人,因和(荷蘭)1823年10月30日,蔡拔萃官承應敖文明6甲板一隻名‘勃郎’,原木盾銀九千零五十五盾,議作五股,李甲大宙官一股、蔡拔萃一股、何禎一股、李甲長官一股、黃芳官一股。其甲板付吳篤官包拆,限六個月完明,其拜工資銀五千盾,其列夥人須鼎力利公為要。至其所拆銅器、鐵器、鉛器、枋抽、柴料,交付黃芳官主裁發兌,如若列夥誰人放數,自當清還公司。其所兌之銀,付交何禎官收存。至熾昌期到者,將銀清還,如恐不足者,逐人照股整出,應足額清還。至於甲板[新]完明結算扣除費外,若得失者照股均分,恐口無憑,立西訖一紙,付大加實何禎官執照。共用財源印七顆 唐癸未年九月念七日,和(荷蘭)1823年10月30日 立合同人:李甲大宙官、蔡拔萃官、李甲長官、何禎官、黃芳官 黃芳官承癸九月廿七日起甲九月三十日止,數財源公司甲板戰船結數,數大加實何禎官過數,收完去鈔盾壹千陸百參十貳盾七角四分。
附抄何禎官與黃芳官之完明單: 茲癸未九月廿七,和(荷蘭)1823年10月30日,李甲大宙官、李甲長官、何禎官、黃芳官、蔡拔萃官等有合夥五股,財源公司應過公班衙甲板戰船一隻名直郎7。時據大加實禎官結數,發拆兌已外,尚蝕去本銀捌千四百五十五盾二角7772占8。是日,黃芳官備足應分五股得一之蝕本銀額,即找完銀壹千陸百參拾貳盾七角4444占,交大加實何禎官收完明白,恐口無憑,立此收明單一紙,付執為照。共用源順印五顆 唐甲申(道光四年)年九月三十日,和(荷蘭)1824年11月20日,立單人何禎。
李籐叫雷栗 據籐供稱:“雷栗有欠去銀51.9盾。” 臺曰:“前期汝已承坐該還雷栗之銀26.5盾,今乃反伊欠汝銀51.9盾,是何道理?”籐答曰:“栗該坐晚被贌官禮罰抽奎之銀。不信有戴松山知見,敢作削示。”臺曰:“汝已承坐,並無削示,今乃忽有,此不足為信。其銀26.5盾汝須清還雷栗,至於栗有欠汝51.9盾,汝可往蘭得力詩礁。” 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4年12月31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孛低鄭甲解官不到、葉甲選官,雷珍蘭楊漢官告病不到
沈腰叫鄭春 據沈腰供稱:“鄭春有欠去辛金銀83盾,任討不還,乞恩作主。” 臺吊鄭春問曰:“汝有欠沈腰之辛金銀83盾否?”春答曰:“有。現未有便,求寬一個月。”臺曰:“照例限二禮拜須清還明白。”春應諾。二比唯退。 張尚絅叫張標明 據尚絅供稱:“前因張亞開身故,無人代理喪事,晚出錢代為料理明白,則將亞開之打鐵店底估賣與標明,計共的銀205.5盾,至今尚欠銀52.75盾,屢討不還。 臺吊張標明問曰:“汝有欠張尚絅之銀52.75盾否?”標明答曰:“無。”尚絅曰:“前估此店,有張對生等四人安呾,求吊對生訊問便知虛實。” 臺吊張對生訊問。據對生供稱:“標明果有欠尚絅店底銀47盾,仍欠米銀5.75盾,合共銀52.75盾。” 臺謂標明曰:“對生現供汝有欠此銀,汝須清還。”標明曰:“米係尚絅自願付用,焉得又算在內?其銀47盾,前晚有估其鐵含鑏1二枝,的銀40盾,今願將此含鑏原價估還,仍找銀七盾。” 臺諭尚絅甘願。二比唯退進。
奉承王上於和(荷蘭)1824年11月30日第收29號案奪為原任甲必丹李宙官前造丹絨風水2一穴,制過其度,依例應還宋銀3373.36元,念其久勞王事,老年家清,準將尚欠公堂一半之額恩從蠲免之條開銷存案。 和(荷蘭)1824年12月13日。 謝明娘再控伊夫陳光長又名光強 據謝明娘供稱:“前蒙公堂判令氏夫妻和合回家,令拙夫每月須備銀六盾付氏費用,又於一月內當稅厝攜氏同住,拙夫竟違尊命,至有一禮拜後只付氏二盾,已後絕無回家。氏之忍耐實久矣,每望夫能改過自新,今若如此,則夫之無善後可知矣。然氏終身仰望實無了局,伏乞列臺作主,付氏分離。” 臺吊光長責曰:“前公堂判令汝夫妻再合回家,所諭諸事汝何致之不聞?真是可惡!”光長答曰:“列臺漸息雷霆,乞容分訴:自蒙判令回家,於二、三日後,晚則備銀二盾交付拙妻,漸為資費,俟圖生計,自當備足費用。拙妻嫌少,致之不受,視晚似路人,怒罵夜以繼日,絕無念及夫婦之情,晚故恥不回家。” 臺問明娘曰:“汝夫所供如果實者,則汝之不能安分隨夫於貴賤已明矣。”明娘答曰:“拙夫所供皆誣言,氏每善言苦勸,夫則謂氏怒罵。氏一女流,依住老母,終非久長之計,夫既不願照顧,乞付分離。” 臺謂光長曰:“汝夫妻較鬧數次,本堂欲汝夫妻始終和合,判令汝夫妻和好回家,令汝須勤勞治家,汝乃頹惰自甘,毫無男子之志。今汝妻決意欲分離,汝願否?”光長答曰:“願。” 列臺會議判曰:“審謝明娘控伊夫陳光長一案,公堂據二比供詞細察,夫既不能勤力顧家,而婦又不能安貧守份,勢難再合,準其各從別適。令二比各花押在婚簿為憑。”
張三才入稟: 具稟人張三才為父棺慘遭水患乞準掘溝以通流事:緣才前向公堂懇買丹絨穴地乙十六距3治墓,以葬先嚴。顧安葬之初,地勢後高前低,水道流通,毫無停蓄。嗣因墓前諸穴,竟營大塚,高填地基,日積月累,至今巍若岡陵。竊思水從下流,今前面水道之地既高,則本墓之水從何而出?是故每逢雨淋灕之際,一切玄武塚碑,俱被淹浸。然地上之水如是,則壙中之水可知。夫夜臺本屬陰慘之鄉,乃白骨更遭水泥之砭。誰非人子,能不傷悲!茲才欲就父墓兜池之旁,暗掘陰溝,斜從前墓分界而出,既脫父墓水浸之穴,又無傷害鄰墳龍脈之要。情理攸宜,故敢哀懇。伏乞列憲推成湯恩及禽獸之德,踵周文澤及枯骨之仁,俯賜恩準,俾才得以即日興工,庶免春至水深,父屍復罹一年之慘,則才當圖啣結之報,而列憲應享公虞萬代之榮矣。哀此上瀆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暨列位雷珍蘭憲臺案前施行。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沐恩治下張三才謹叩稟
公堂會議諭張三才曰:“汝所求之事,俟另日公勃低查勘,如果無傷於他墓,再行察奪。”於是三才唯退。
“承命委勘張三才之故父塋域,卑職即日躬至丹絨巡視詳悉,委係水道壅塞,注積成渠,見者淒愴,况為人子。然據才所稟,懇就本墓兜池之旁掘築陰流,斜從前面兩墓分界之中伏地流出,卑職再為相囗體勢,若僅陰溝出水,則無形可見,無聲可聞,似無損害他人龍脈殺劫之要,宜若可允其懇,以廣孝德之風。但卑職未敢擅便,理合具由申聞,以憑甲必丹大(高長宗)暨列位雷珍蘭察奪施行焉。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公勃低雷珍蘭楊(楊漢官)、葉謹詳。”
和(荷蘭)1825年1月7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鳴吱官(即戴明基)
吳壽山叫何順奇、吳青河 據吳壽山供稱:“前付何順奇包理廿六間1厝一座,言約務要端整堅固。工銀經已取完,其厝猶然破漏,伏乞列臺作主察究。” 臺吊何順奇訊問。據順奇供稱:“此厝創好,已付本主查視,並無欠缺諸事,業經承受半年之久,今乃言破漏,乞列臺明鏡。” 列臺細察此言亦近於理,則諭壽山曰:“厝修好之時,汝既願承受,至今已半年,乃言破漏,甚不合理。可和息,勿得多端。”壽山唯退。 沈燦娘叫伊夫葉綿 據燦娘供稱:“前蒙公堂判令氏夫妻和睦回家,令拙夫於一禮拜內須稅厝攜氏同住,拙夫乃置之度外,迄今並無示下,兼之日絕資費,將何以為生。乞恩作主施行。” 臺吊葉綿訊問。據綿供稱:“前晚因欲往州府,故令拙妻暫住外母家中,及後不果往,晚四處詢問要稅厝,礙未得其便,乞再寬一禮拜日,自當安排定奪。”臺曰:“一禮拜雖能寬容,然汝妻稱絕費用,汝於明日可先備十盾,交汝妻所費。” 夫妻甘願,稱謝唯退。
陳蘭宗叫詹溪水 據陳蘭宗供稱:“前詹溪水有借去銀300盾,言約他有厝一座在八廚沃間2要付晚居住,有立單議定,銀無利,厝無稅。至今許久,其厝尚未交付。” 臺吊詹溪水訊問。據詹溪水供稱:“晚極要登時將厝交付,礙此厝原住之人高松不肯搬出,是以未得如約。懇求公堂吊高松,令其搬出,晚即將此厝付與陳蘭宗居住。”臺曰:“明日汝可同高松到地頭甲楊漢官府中,對訊明白。” 二比唯退。
陳奇娘叫伊夫李福壽李福壽不到案 據陳奇娘供稱:伊夫李福壽不生事業,並吃亞煙,致氏日絕煙火,寄食嬸婆家中,經今已五月日,而拙夫亦竟置之不聞,似此情形,將何結局,伏乞列臺作主電察。 臺曰:“汝夫現不到案,俟後期再行訊問。”奇娘唯退。
張三才風水一案 公堂列臺會議曰:“據二位公孛低雷珍蘭所復,理合恩準。”因諭張才曰:“本堂恩念人子報親恩,事屬孝行之首,準汝營造,但須遵公孛低所查勘之款式,無得有違,致傷別墳。”張才應諾稱謝而退。
和(荷蘭)1825年1月21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十二月初三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孛低黃甲永綠官、戴甲鳴岐官
陳光藝入稟叫葉尺 為叛斷狡吞乞法嚴拘究追事:情因晚生藝經營為商業販材木,的於本年六月間,獨往大港1販買柴圍2三十枝,遂即裝載到城發賣。第路經海面,衝波激浪,不勝漂泊,挨延日久,以待善價。突有奸商葉尺,出首向買,當即憑價言定,每枝該鈔盾銀乙十九,時即付柴圍到伊家交收,面對計算,僅存二十七枝,共該鈔盾銀五百乙拾參盾。餘失去三枝,或為風浪飄散,天實為之。時晚生原將原價扣除,惡亦囁嚅不吐。迨至繼日向討前數,惡即頓起不良,聲言此三枝柴圍,每枝勒扣銀五十盾,否則定要再買三枝,以符其額,方肯如數完還。晚思此人奸貪荼毒甚於封豕3,即抽身往山覓選良木三枝,較前柴圍大而且美,以此相償,萬無不準也。不料交到伊家,惡又變計蜂起,支吾誆說,銀仍抗拒不吐,聲稱任控莫何。無奈前往叩甲必丹大(高長宗)作主究辨,蒙諭鏡斷,勒令補湊三拾枝之額,以扣除收外,立即如數繳清。惡又膽敢藐法叛斷,分文不交。切思節次局勒,虧晚貨本兩空,情何以堪!勢得匍匐甲必丹大(高長宗)、列位甲必丹公堂會同訊究,飭法剪奸除暴,乞恩追價給領,則斷不虛斷,而叛斷者知戒,吞不果吞,而受吞者可生。是誠沾恩奕世,甘棠萬古矣。激切上訴。
臺吊葉尺訊問。據尺供稱:“此柴圍失去參枝,係光藝甘願付晚,每枝扣除五拾盾,今何得反悔?”臺曰:“他願付汝每枝扣除五十盾,有誰知見?”尺答曰:“有晚之裁副並胡江漢知見。” 臺問陳光藝曰:“尺所供實否?”光藝曰:“並無此言。况賣價每枝乙十九盾,今失額者每枝又要扣除五十盾,晚血本太虧,乞恩明鏡。” 臺察其言有理,則謂尺曰:“他賣汝每枝乙十九盾,不合在海失去三枝,他亦已再買補足其額,汝若嫌再買之柴不好,可照價每枝扣銀一十九盾,才合道理。”尺答曰:“此柴晚實不欲買,係他強晚承受,乃堅執不從。” 臺謂藝曰:“尺既不從,公堂判斷此事關係不少,汝可往幹刀示礁。”尺始求曰:“前藝同胡江漢賣晚此柴圍,今晚若還藝之手,恐後日江漢要對晚再討此銀。”臺曰:“汝可將銀暫交公堂收存,俟藝叫江漢同來收領。”尺應諾。 二比甘願唯退。 楊篤叫郭紹章 據楊篤供稱:“郭紹章有欠去打鼓工銀23.5盾,任討不還。” 臺吊郭紹章問曰:“汝有欠楊篤之工銀23.5盾否?”章答曰:“無。” 二比各呈其單。臺見其單內價數不符,難以清算,乃謂紹章曰:“此小可之事,汝可出銀十盾付篤為費,切勿較其長短。”章曰:“他係家母所請,晚不敢自裁。”臺諭後期吊其母再訊。 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5年1月21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十二月初三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孛低雷珍蘭黃永綠官、戴鳴吱官
柯木生叫陳賀臺 據木生供稱:“前(1824年8月6日)蒙令賀臺所欠晚之項每月須付晚米一石,至完明才止。臺乃付晚只一石餘之米,要再取則不肯應付。乞恩作主。” 臺吊陳賀臺訊問。據臺供稱:“他要取米,晚欲討其收單,木生不肯付單,晚故不肯付米。”臺曰:“已後若有單,須當付用。”乃諭木生曰:“汝若要對臺取米,須付其收單,才合道理。”二比唯退。
許亞六叫鍾亞五 據亞六供稱:“亞五有欠去銀18盾,任討不還。” 臺問鍾亞五曰:“汝有欠許亞六之銀18盾否?”亞五答曰:“只欠17盾,求寬三禮拜清還明白。”臺諭亞六甘願。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5年2月4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孛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甲必丹大(高長宗)有事不到,雷珍蘭鄭解官不到,雷珍蘭黃永綠官署理
雷珍蘭葉選官詳覆公堂為前期(1824年12月3日)承命委查雷栗與李籐多端賬項一案:據籐供稱有戴玉水、楊忱二人為削示,雷栗決爭不承坐,二比鬥氣,必要當神立誓。卑職為之勸和,令栗還籐一半之銀,計13盾。二比甘願,即日向朱葛礁領去應額之銀,各不反悔。特此存案。
公勃低婚字:雷珍蘭黃永綠官請知公堂為黃廷龍之子黃榮興憑媒鍾友哥娶過閨女宋杞娘。細查此宋杞娘係劉添叔之襟侄女,自幼失父母,係添叔撫養成人;其主婚宋亞慶係添叔叫來,稱係伊宗親,杞娘別無親戚,故着他為主婚。卑職信以為然,近因宋長生投告供稱,宋亞慶不知何處無賴子,安敢為人主婚?又况杞娘現有胞兄宋新客1,如劉添叔欲作此事,毫不通知,是何道理。卑職即日吊問劉添叔此宋亞慶何處人氏,添叔答曰叫之街路中,不知其居止何處。卑職責其模糊妥作,已將添叔收禁,合應請知公堂作主施行。 列臺會議曰:婚姻大事,劉添叔膽敢罔法妄結姻親,着路人作主婚,難免瞞上之罪愆,發押禁中,庶乎不枉。若鍾友不知來歷,敢作媒妁,大幹法律,理合警戒。憐其年老,又細查作媒說合係伊妻,因其妻有別故,令伊代押號,罪可姑恕。茲添叔之妻宋桂娘,懇求公堂乞赦其夫愚昧無知之罪,列臺仁慈惻隱。念添叔有撫養杞娘之恩,將功補過,開恩赦出。又諭宋長生不得再行多端。 二比稱謝唯退。
李月娘叫謝禮西娘、蔡三娘 據李月娘供稱:“於唐十一月二十日,謝禮西娘同伊女蔡三娘對氏取去金花盆冷2一個,重51文,九色,的價銀125元;又取去蝶花手指3一對,帶鑽14粒,的價銀95元。屢次向討,銀物兩無。” 臺吊謝禮西問曰:“汝有同汝女取過李月娘二件金鑽器否?”禮西答曰:“有。但係氏自取,不幹小女之事。氏將此物付蠻律4發兌,其銀屢討不還。”臺曰:“物汝自取,須將原物交還。如無物,須照價還銀。”禮西答曰:“氏有八色5金花芬盒一個,帶鈕扣,重42文,付月娘收執,容氏寬至送神後贖還其物。”臺諭月娘,甘願唯退。 羅儀盛叫王文秋 據羅儀盛供稱:“王文秋有買去馬車一頂,尚欠銀五盾,任討不還。” 臺吊王文秋問曰:“汝有欠儀盛之銀五盾否?”文秋答曰:“因買其車,串心已壞,故不還其銀。”臺曰:“車現尚在否?”文秋答曰:“已轉兌他人。”臺曰:“物既承受,又已兌出,此銀的限一禮拜日須清還明白。”文秋應諾,二比唯退。 奉內澹命:因鍾漢水欲往州府,其掌理水淬缺人任理,合舉老成之人以補其任。列臺會議,為默氏鍾漢江素行勤謹,可任此事。俟請知甲必丹大(高長宗)案奪。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5年2月7日,拜一,唐甲申(道光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即日封鎖金印,祿位高陞
雷珍蘭楊漢官入稟請知公堂:要求結算桶岸口1工役數項,以明得失;又所兌丹絨2風水銀項,理合造冊存案,其銀亦可放利生活;又朱葛礁逐期謄記口供,須付公勃低押號,庶無前後異詞。 三條之事,甲必丹曰:“桶岸口數,理合在即結算;其朱葛礁逐期記口供,要付值月公勃低逐條押號,庶無後端,亦是正論;至於所兌丹絨風水,亦須結冊存案,其銀項俟對李甲大宙官討明白,將銀要築造丹絨祠壇,以便應用。”列臺曰:“銀項若安置有下落便妙。”謹此存案。
陳敏娘叫林三牙 據陳敏娘供稱:“拙夫要攜氏搬住別厝,氏云夫若肯同住,氏便從命。拙夫云,此隨我所愛。苟欲令氏夫妻各住一家,氏不敢從夫命。乞恩作主明鏡。” 臺曰:“嫁夫理當隨夫於貴賤,須從汝夫,同住一家,方才合理。”敏娘應諾。臺令林三牙曰:“汝須攜歸汝妻共住一家,務宜和睦。”三牙答曰:“拙妻實不顧與晚為夫婦,故屢次多端,今雖強合,後必再生端。况前日晚使海姑並家嬸往攜拙妻,他乃堅執不從。每夜私行外處寄宿,致晚羞恥。且晚龜里被革,係被拙妻所累。”臺曰:“今可攜歸,已後若有不是,汝可請公堂,自有發落。”三牙從命唯退。
公堂會議輪流查驗唐船,每鬮2二位雷珍蘭、一位朱葛礁、一達氏。從甲申十二月廿一日,和(荷蘭)1825年2月8日拜二起,每鬮二日。第一鬮一、六,雷珍蘭黃(黃永綠)、戴(戴明基);第二鬮二、五,雷珍蘭楊(楊漢官)、葉;第三鬮三、四,雷珍蘭鄭(鄭解官)、葉。
和(荷蘭)1825年2月11日,拜五,唐甲申(道光四年)十二月念四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鄭解官不到
郭希叫李甲大宙官 據郭希供稱:“前在李宙官蔀中作熟糖廚工,不合前日有熟壞一班,但未熟前晚有對蔀爹才副陳明,此糖重熟數次,恐熟不翻。蔀爹才副對晚云,汝可試熟,倘能收成些少亦妙。則其糖雖壞,非晚之過。今晚有存辛金銀89盾,屢討不還。乞恩主作明鏡。” 臺召李宙官訊問。據李宙官供稱:“郭希有熟壞糖26漏,銀非小可,故不還其辛金。况本年天旱,各處之蔗皆好,安有糖熟不翻之理?希若討其辛金,須坐賠26漏之糖。”臺曰:“此糖是他故意熟壞否?”宙官曰:“此亦不知。”臺曰:“當時請他作廚工,有言約若糖熟壞他須坐賠否?”宙官答曰:“無。”臺曰:“龜里人窮苦人家,今小可之事,可量情還他為妙。”宙官曰:“一樣糖汁,別人熟好,他偏熟不好,此銀實不願還。” 臺諭希曰:“李宙官謂汝熟壞伊糖,不肯還汝辛金,汝若要討,可往蘭直力幹刀詩礁。”希唯退。 公堂會議,召李甲大宙官諭曰:“其尚欠丹絨風水銀項,延今已久,須速備足清還,不得再緩。”宙官答曰:“求寬至過年正月終,自當清楚明白。”公堂準其寬限,李宙官唯退。
朱亞水等同叫故盧亞三之掛人陳接生、盧亞四報病不到、盧義丁 臺召陳接生問曰:“汝等三人有同掛故盧亞三數內尚欠朱亞水之工銀24.5盾否?”接生答曰:“有。”臺曰:“又欠張亞河工銀25盾,戴亞喜工銀17盾,鍾澄恩工銀35盾,張亞二工銀37盾,巫亞桶工銀14.5盾,劉亞五工銀13盾,鄭會初萊工17盾。”接生答曰:“有。現即每人願先還十盾,餘求寬至過年正月終清還明白。”臺曰:“又欠胡水保工銀147盾否?”接生答曰:“有。願先還25盾,餘亦過年正月終清還明白。”臺曰:“又欠林亞三工銀81盾否?”接生答曰:“有。願先還20盾,餘照諸人之期限。”臺曰:“又欠薛文玉工銀11盾,鄭杞生工銀九盾否?”接生答曰:“有。現即願清還。”臺諭諸人,甘願唯退。
康法光叫余亞七 據康法光供稱:“余亞七有欠去厝稅七個月,共銀21盾,任討不還。” 臺召余亞七訊問。據亞七供稱:“此厝晚係對海老求稅,並無面對。” 臺召海老對訊。據海老供稱:“前亞七求稅此厝,經已面對法光。”亞七答曰:“實無面對,且只欠五個月,該銀15盾。”臺問二比有削示否,答曰:“有。”臺曰:“明日可同削示齊到地頭甲府中會明。”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5年1月起至12月終,所兌丹絨風水地列開如左: 李尚展12距,陳尋官12距,許文旦12距,李沛漢12距,洪敏官12距, 黃博娘12距,陳奇官12距,陳專官12距,陳密官12距,吳和官16距, 高金鳳12距,蔣忠生12距,戴金生12距,謝寶成12距,陳光宣12距, 陳珠生12距,方文生12距,吳僯山12距,甘浮蘆12距,緞勿蘆山領12距, 陳經娘12距,鄒獻官12距,鄒獻官12距,楊二娘16距,林初娘12距, 陳苞官12距,謝達官16距,楊生官12距,王瑞英12距,郭牛官12距, 簡朝官12距,郭興官12距,陳逸娘12距,蔡安娘20距,王審官12距, 羅宗倫12距,梁德祥12距,陳雙奇16距,許料庇12距,陳汝娘12距, 鄒成德12距,吳禎祥12距,陳濟官12距,謝爵生12距,果捨16距, 郭皆官12距,許鳳官12距,陳待老12距,鄭丹娘12距,王俊源12距, 王俊源12距,吳燦官16距,楊定光12距。 以上計兌風水地闊12距,長24距,共46穴,計收事銀3114.06盾半方;以上計兌風水地闊16距,長32距,共六穴,計收事銀1320盾;以上計兌風水地闊20距,長40距,只乙穴,收事銀541.17盾半方;合三結條,通計兌去風水地53穴,共收事銀四千九百七拾五盾23方半。一開乙半入美色甘,去銀2487盾265方半,算除外尚存事銀貳千四百捌拾七盾二十六方半。承和(荷蘭)1823年12月終結,存事銀壹千七百九十盾二十一方半。總合二結條,計共存事銀肆千貳百七拾捌盾一十七方半。和(荷蘭)1824年一切需費尚未開出,上公堂列臺尊照。和(荷蘭)1825年2月11日結。
和(荷蘭)1825年3月9日,拜三,唐乙酉(道光五年)正月二十日;開印大吉。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
公堂會議,為李長官入字懇求欲將黃金娘附葬在牛郎沙里1伊故夫李政之墓。公堂憑公勃低查勘詳覆,謂李政之墓牌字果有打雙壙,理合恩準。即日具詞,詳覆內澹案奪。謹此存案。
奉緞挨實嗹命,委公堂會議為原任雷珍蘭吳文信入字懇恩寵錫父同子職依唐人之例。列臺曰:“據我唐人規例,父同子職係是冠帶名分,無關及風水,又須其子現任理事之時先請覃恩。若其子已罷任,則不能照此例。此事職等須照唐人規例詳覆。但曾理事雷珍蘭有父母在者,亦無幾人,倘王上能恩恤,準吳文信之所求,則甲必丹、雷珍蘭皆感激幸甚。”經已詳覆上臺。 和(荷蘭)1825年3月18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正月念九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不到、葉甲選官,甲必丹大(高長宗)有事不到,雷珍蘭黃永綠官署理,雷珍蘭楊漢官、戴明基官二位不到
陳佑叫林炳 據陳佑供稱:“前有對林丙之叔林對借來銀拾盾,後對不幸身故,至唐船欲回掉之時,丙向晚取討此銀,云要寄回唐。晚因無銀可還,則將金針一枝,付丙之妾,代當銀十盾以還此項。及後,晚備足母利銀交付林丙,其物屢討不還。” 臺召林丙問曰:“陳佑所供實否?”丙答曰:“前佑實有交晚拾盾,但不知其銀要贖回金針,已將銀交付小婢。”臺曰:“汝既收其銀,焉有不知要贖物件?”丙答曰:“前當物小婢經手,因此不知。” 臺召其女婢瑞花對訊。瑞花答曰:“陳佑果有交銀十盾,不合他有欠賤婢之銀項。”臺曰:“其金針的限二禮拜須贖還,其餘他所欠,另日汝可示礁。”瑞花應諾,二比甘願唯退。
和(荷蘭)1825年3月25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二月初六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 奉內澹命,為因近日有生疏番人夜間私行在唐人監光偏僻之處,茲命各監光默氏夜間查巡該管地方,若遇此等人類,不論有執利器無執利器,須捉拿押交幹刀發落毋忽。謹此存案。
陳敏娘叫伊夫林三牙 據陳敏娘供稱:“前(1825年2月7日)蒙公堂判令氏隨夫共住一家,豈料拙夫存心不良,自攜氏往住西門,他仍住在小南門1娼婦家中,絕無回家看顧,及至家中絕糧,他亦置之不聞。乞恩作主。” 臺召林三牙問曰:“汝妻所供之事實否?”三牙答曰:“拙妻不能守家,每濫費無度,晚經有安排薪米,他又不能儉約,且屢次生端起禍,累晚才副被革,身受禁。又晚每回家,他則怒容較鬧,似此舉動,晚實不能忍耐。伏乞列臺作主,判付分離。”臺曰:“夫妻許久,亦已生下男女,為此口角小事便求分離,是誠何心哉?汝當三思,無貽後悔。”三牙答曰:“晚忍受已久,况現無生活利路,不能照顧妻子,實願分離。”臺曰:“汝妻無犯七出之條,汝欲離之,有幹律例國法,不能從汝所欲。苟若夫妻不能共安一家,汝須仍稅一厝付汝妻自居,逐月給其薪米費用。”三牙應諾。 臺謂敏娘曰:“汝夫妻屢次不和,既不能相安,公堂判斷付汝仍住一厝,令汝夫逐月給汝所費,不然汝夫要求分離,二者憑汝所願。”敏娘答曰:“氏願自居一厝。” 臺諭三牙曰:“每月須付汝妻銀十五盾,米一石。”三牙應諾。臺面諭敏娘曰:“已後當安分守已,如要別適,須請知公堂。”敏娘應諾。臺謂三牙曰:“汝兒女願隨汝妻,其有把健物件,汝可暫付應用,倘後日汝妻若已別適他人,汝能攜歸兒女,並討回物件,免給付費用。令此三日內,汝須安排銀米,交付汝妻。”三牙應諾。夫妻甘願唯退。
和(荷蘭)1825年3月28日,拜一,唐乙酉二月初九日,公勃低雷珍蘭鄭解官、葉選官同朱葛礁達氏為查驗樟林1船源昌舵船主羅奇官,在唐甲申年十二月初九日即和(荷蘭)1825年1月27日拜四揚帆,至乙酉年二月初七日即和(荷蘭)1825年3月26日拜六進港。通船目夥計123名,馬狗夥長三名,搭客323名,合共449名。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5年4月14日具詞詳覆內澹。
和(荷蘭)1825年4月1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二月十三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基官不到,雷珍蘭鄭解官、葉選官二位不到
黃有漢叫葉甲天福官 據黃有漢供稱:“前日林甲陣官有托晚交還葉甲天福官盾銀1200盾,其銀經已收去,向討收單不肯給付,致晚不得回覆於林陣。乞恩明鏡作主。” 臺問葉天福曰:“汝有收過林陣對黃有漢經手還銀1200盾否?”葉天福答曰:“有。”臺謂有漢曰:“此銀他已承坐應有,雖未有收單,亦不致幹係及汝。”有漢唯退。 郭四海叫戴江中 據郭四海供稱:“前戴江中請晚作柴山裁副,言約每月辛金15元,計六個月,扣除來外尚欠去銀124盾;又仍借去家器12件,任討不還。” 臺召戴江中問曰:“汝有欠郭四海辛金銀120盾並家器12件否?”江中答曰:“四海係陳和尚所請,當時晚聞和尚云,裁副無定辛金,後日阿朗1若有得利,十分抽出三分付伊作辛金;至於家器,係和尚取到公司應用,晚亦不知是誰之物。”郭四海證曰:“江中現有出單二紙,坐晚120盾,欲將柴付晚扣抵此項。”臺查其單果實情,則令江中須還其銀。江中答曰:“單係裁副對晚懇求,晚不忍於心,故出單付他秤柴。况辛金無議定奪,兼公司數簿裁副收去,並未結明造冊,致晚不知得失情由。和尚為事被禁,不得一同面會。”臺曰:“辛金可約量先還,其數項仍日他自當結明交付。”江中答曰:“辛金憑列臺主裁,晚當如命。”臺曰:“柴山每年贌若幹幹銀?”江中答曰:“每年四百盾。” 列臺議曰:“此亦小可經紀,若辛金15元亦無此理。”則謂四海曰:“每月給汝15盾,汝願否?”四海答曰:“前明約15元,今退少許多,晚實不願。”臺曰:“小可利路,焉能許多辛金?每月給汝20盾願否?”四海答:“不願。”臺曰:“若不願,可俟陳和尚出,一同對訊。”四海唯退。 王前叫吳三寶 據王前供稱:“吳三寶前許賣晚魯果石2十戈3,每戈議價銀十八盾,即日收去十戈,銀額後只還七戈之石,尚欠三戈,該銀54盾,當時言約若無石,每戈估銀25盾。屢次向討,銀石兩無。乞恩訊究。” 臺召吳三寶問曰:“王前所供實否?”三寶答曰:“此石高進對晚承買,實欠27盾之額,於王前無幹。”王前面證曰:“當時與高進三面會明,焉得稱於晚無幹?”臺謂三寶曰:“小可事,可約量清還,免得多端。”令估作40盾交還王前。面諭二比,甘願唯退。
林進娘叫伊夫廖壽元 據林進娘供稱:“去年蒙公堂判令氏與夫和睦回家,豈料拙夫存心不良,自去年七月間依然與氏各住一處,絕無回家照顧,及至家無煙火,兒女啼饑號寒,他亦置之不聞,私畜婦人在外,並無一心念及妻子。氏終無了局,懇恩發作主,判付分離。” 臺召廖壽元問曰:“汝妻所供實否?”壽元答曰:“晚因無生活利以致缺乏費用。”臺曰:“汝能私畜娼婦,不能顧自己妻子?真奸詐惡行之徒!且公堂數次召汝,焉敢不到,罔法甚矣!”壽元答曰:“晚因日往結石珍4做工,致違尊命,伏乞見恕。然拙妻行實不端,晚恥不言出。加之每日較鬧,要求分離,則外向之心實明矣。亦乞付分離。”臺曰:“夫妻許久,又生兒女,汝須攜歸照顧,勿再多言。不然,汝之罪過當按律徵責。” 壽元求願攜歸妻子,林進娘堅執不肯回家。臺曰:“汝可隨夫回去,倘汝夫若依然不顧,汝可請知公堂。”進娘誓死不願從夫。臺曰:“汝如此固執,必別有緣故。方才汝夫道汝所行不端,諒必實事?”進娘曰:“氏別無過失。”臺曰:“倘汝夫能指明汝之罪如何?”進娘曰:“氏願受罪。”於是,臺召壽元問曰:“方才汝道汝妻不端,汝能指明否?”壽元對伊妻面指稱,本年正月產下一女,非晚之血脈。况臨產之時,不敢通知於晚。及其子夭亡,方敢對晚說知。乞為明鏡。”臺問進娘:“汝夫所供實否?”進娘答曰:“夫既敢出此言,氏亦難理會。” 列臺細思,妻既失節,兩不和睦,則為強合,亦無善終,不若準其所求為妙。判曰:“審得林進娘控伊夫廖壽元一案,據二比供詞,夫也不良,婦也不貞,閨中屢多雀角,察勢實難再合,準其各從別適。二比花押為憑。”
金德院住持僧義開入稟帖5 為才短時艱叩乞授能準退事:伏以開前蒙公堂恩拔委任住持金德院事,奉命已來,於今十載。顧任理之初,院中僧侶寥寥不過數人,而先錫遺規,亦復宛然尚在,加以列憲恩威所臨,故雖開之行屍走肉,竟能按部就班,恬然無事矣。詎自頃歲已來,遊僧如雲,接踵臻至。會計今日之食指,若有倍蓰乎當年。夫人多則事必雜,事雜則釁自生。又况江河日下,人心不古,或因口角之爭,遂挺拳棒之鬥。開忝在住持,理應排解,無如譾劣怯懦,眾所不驚,是以波未靜而後浪猶揚,將見枯木之堂,幾成演武之地,寧不惜哉。於是,思欲上請公堂,痛加汰革,而事皆瑣碎,不足苛求。若夫鹿馬之奸,復為釋家所戒。思欲裝聾作啞,置之度外,又恐姑息養奸,將來禍患叵測,一旦究始溯源,伊誰之咎?輾轉思維,良由開之住持無狀唱導乖方以致之耳,夫復何言。然而駑駘既已不騁千里,當駕騏驥以馳驅,豈可因循不革終致潰亂莫收,而敗我唐造福勝區且負列憲信誠美意乎?勢得叩請公堂,諒開陋拙,準開退藏,即日選舉才能之僧以承此職,庶幾僧徒凜肅,院宇重光,則神人均安,長發其祥矣。上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暨列位雷珍蘭庶憲案前恩準施行。 道光五年正月日,住持金德院事戒僧義開跪稟
公堂諭義開曰:“汝所稟之事,俟另日公勃低查察詳覆,再行示下。其東家汝須仍舊任理,勿得推託。”義開唯退。 和(荷蘭)1825年4月6日,拜三,唐乙酉(道光五年)二月十八日,公勃低雷珍蘭楊漢官、葉天福官同朱葛礁高塹官、達氏為查驗江門船福源舵船主黃綽官、謝面會官、葉約官,在唐於乙酉(道光五年)正月初三日即和(荷蘭)1825年2月20日禮拜揚帆,至乙酉(道光五年)二月十五日即和(荷蘭)4月3日禮拜進港。通船目夥189名,搭客665名,馬九夥長6三名,計857名。謹此存案。 和1825年4月14日具詞詳覆內澹。
和(荷蘭)1825年4月10日禮拜,即唐乙酉(道光五年)二月念二日,公勃低雷珍蘭黃永綠官、戴明基官同朱葛礁高塹官、達氏為查驗樟林船寶盛舵船主劉進高官,在唐於甲申(道光四年)十二月念九日即和(荷蘭)1825年2月16日拜三揚帆,至乙酉(道光五年)二月二十日和(荷蘭)4月8日拜五進港。通船目夥111名,搭客408名,馬九夥長三名,計522名。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5年4月14日詳覆內澹。 和(荷蘭)1825年4月11日拜一,即唐乙酉(道光五年)二月念三日,公勃低雷珍蘭楊漢官、葉天福官同朱葛礁高塹官、達氏為查驗江門船福順舵船主黃兆球官、楊白官、陳文淵官、吳太光官,在唐於乙酉正月念一日即和(荷蘭)1825年3月10日拜四揚帆,至乙酉二月念二日和(荷蘭)4月10日拜六進港。通船目夥219名,搭客660名,馬九夥長三名,計882名。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5年4月16日申詳內澹。
和(荷蘭)1825年4月15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二月念七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居喪不到、戴甲明基官,雷珍蘭葉天福官不到
謝掌、徐炳、江東、張三、郭蔥、謝朱星等同叫王甲奉官 據謝掌供稱:“王奉有請晚作熟糖廚工,尚欠去辛金60盾,任討不還。” 又張三供稱:“王奉有欠晚打鐵辛金98盾。” 又郭蔥供稱:“王奉有欠晚作籠辛金58.5盾。” 又江東供稱:“王奉有欠晚作蒲足辛金92盾。” 又謝朱星供稱:“王奉有欠晚熟糖辛金104盾。” 又徐炳供稱:“王奉有欠晚熟糖辛金80盾,任討不還。切思汗力工資,乞恩作主訊究。” 臺召王奉問曰:“掌等六人供稱,汝有欠他辛金許多,果有否?”奉答曰:“當時晚不合有事,被禁在腳,未查其數,不知掛欠若干。今容另日查明其數,若實欠許多,自當陸續分還。”臺諭掌等甘願,二比唯退。
覆審郭四海叫戴江中 列臺會議,判令戴江中須坐郭四海辛金每月貳拾盾,計六個月,共銀120盾,扣除先取去以外,尚存若干,若四海數目月冊結明交付,須即清還其辛金。”二比甘願唯退。
林應娘叫伊夫梁德祥 據林應娘供稱:“自歸梁門未數月,拙夫日夜向氏索取金銀器,氏云並無此物。夫曰‘我聞汝富足,多金銀首飾,故願娶汝再醮之婦,不然豈無良家閨女?’近又迫氏賣女婢付伊應用。氏不從,拙夫則怒罵,逐氏出去。氏無奈,自正月初十日依住母親家中至今,拙夫絕無憐念。氏係女流,終無了局。伏乞列臺作主,判付分離。” 臺召梁德祥問曰:“汝妻所供實否?”德祥答曰:“是皆誣言,乞恩明鏡。自拙妻歸晚家中,經已數月,家事毫不料理,惟顧坐食睡而已。似此舉動,則婦道全無。晚每常勸戒,全不理納,並無夫妻之情。晚一貧民,實難忍受,乞恩判付分離。”臺曰:“汝一男子,作事何其糊模!娶妻未數月,為口角小事便求分離,理所難容。况汝當時未娶之前,何不細詳探問?至今乃言三語四,欲罪於人何患無詞?汝須攜歸汝妻,共相和好。”德祥答曰:“乞恩恕罪,晚實不敢承受。”臺責曰:“汝這狂妄癡人,娶妻由汝隨便棄置?汝若不肯與他同住,須另創一厝付他自居,給其費用。”德祥答曰:“拙妻果係不堪,縱列臺加罪,晚亦不敢承受。” 臺謂應娘曰:“汝夫所供實否?”應娘答曰:“當時拙夫托伊姊娘子嗎得落對氏求親,言約氏所欠外人賬項計350盾,欲代還明白,仍欲付氏150盾作資費,及後只付氏100盾,其餘並外人賬項半文無還。此事娘子寬亦知情由,今乃反悔,生出許多言語。” 臺問德詳:“果有此約否?”德詳答曰:“並無此約。”臺曰:“汝夫妻可暫回,俟後期召娘子嗎得落並娘子寬一同對訊。”二比唯退。 張和、光蔭同叫李旺 臺召光蔭之女李鈁訊問情由。據稱:“家叔李旺聞母親所作不正之穢事,先與張和私通,後乃將氏配與張和,且氏已被和強行污辱,氏實不願與和為夫妻,伏乞列臺作主憫察。”臺曰:“汝母許配於人,且汝言身已被汙,焉得不願與他為夫妻?”鈁無答。 臺召光蔭訊問。據稱:“小婢將小女許配於張和,係明媒說合,亦有稟明於小叔李旺,並懇求作主婚,料理諸事。小叔亦許諾,對婢云,可俟二、三日後方得往給婚字。婢聽從回家,及停一、二日,小叔到家中對婢云,我要做清明節,要侄女到我家相助。婢謂其真情,即付其攜歸。豈料小叔竟起不良之心,將小女載上山頂,再配他人,反教小女以穢事誣婢,乞恩明鏡。” 臺召其媒人楊曲娘訊問。據楊曲娘供稱:“前日杉板寮張和托氏為媒,往光蔭家中,求伊女李鈁娘為妻。氏乃代為說合,此親於本月初一日女家已付生庚,二家甘願。氏問光蔭,誰可為娘子作主婚,光蔭云有小女之胞叔李旺,可作主婚。氏即時往李旺家中陳明作親之事,旺亦許諾,對氏云,女大當嫁,理所當然,暫停一、二日可往給婚字。氏乃暫回。及至昨日,氏再往李旺家中求給婚字,見一婦人將鈁娘欲載上文丁1,再許配別人。氏聞知此事,即時奔報光蔭。遇他不在家,氏即報知張和。” 臺召李旺訊問。據旺供稱:“前日媒人到晚家中說侄女婚姻一事,不合十餘日前,晚已將侄女許配於人。且晚之咬江2有作不貞之事,將姦夫作女婿,晚恥甚,故不甘願。乞恩洞察。”臺曰:“汝何其狂言妄說,汝咬江已白頭老婦,汝何得誣他作此汙穢之事!况侄女非汝撫養,汝欲許配於人,理合對汝咬江相商甘願,何得自專主裁!又明知侄女已定配於人,乃生不良之心,私將侄女載上山頂,別配於人,大幹國法理,宜徵責以警後來。今列臺仁慈欲,玉成美事,不欲汝二家積怨在心,故暫饒汝罪,但侄女須配與張和,才合道理。汝願否?”旺答曰:“從命。”臺問張和:“願承受此女為結發夫妻否?”和答曰:“願。”臺曰:“汝何處居住?在城有厝宅否?”和答曰:“晚家在蚋3外地,到城做修船廚工,在城並無厝宅。”臺曰:“此禮拜日可暫進贅於岳母家中,俟後再圖居住。但汝岳母別無男子,汝當善心照顧。”和應諾,即日給付婚字,準其成親。二比甘願,稱謝唯退。
和(荷蘭)1825年4月22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三月初五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不到、戴甲明基官
陳天叫陳流水 據陳天供稱:“家叔祖陳竹臨終有做字,付晚盾銀100盾,係陳流水掛掌理。晚屢向流水取討,流水屢限無憑,挨延至今。乞恩作主察奪。” 臺召陳流水訊問。據流水供稱:“陳天所供係實事,不合陳竹被外人所欠賬項俱屬烏有,現無此額,將何以安置?”臺曰:“停一個月,汝須造冊算明,以明虛實,方才合理。”流水應諾。臺謂陳天曰:“可俟後月他結算明白,若有錢額,方可向流水取討。”天應諾唯退。
張三等六人再叫王奉 據三等供稱:“前蒙(1825年4月15日)公堂判令王奉另日查算賬項,若實有欠,願陸續清還。昨王奉將晚等銀單取回,詐言對數,現向討銀單,不肯交還,銀項又半文不還。” 臺召王奉對訊。據奉供稱:“三等之銀單,因要對數,故暫取回,今即交還,其數項寬容一個月,自當算明。”臺諭三等,甘願唯退。
覆審林應娘叫伊夫梁德詳 據林應娘供稱:“拙夫所行大是不堪,氏實難忍耐,懇恩作主,判付分離。” 臺問曰:“娘子嗎得落並娘子寬有來否?”答曰:“二人皆托故不來。”臺問梁德詳意欲何為,德祥答曰:“拙妻果不守婦道,伏乞列臺判付分離。”列臺見二比無回心之意,男女皆無顧廉恥,勢難再合,準其各從別適,永無後端。二比各花押為憑。
郭景順叫陳禮生、陳芳儀 據郭景順供稱:“去年憑公堂案奪,判令晚將銀30元交陳芳儀收帶回唐,查問如晚無交其陳俊英所寄之家信銀項,須將此銀付他扣抵,若是有交,須將原銀在唐還晚。豈料芳儀乃無回家,現有伊家回信證明,銀信去年已收明白。” 臺召陳禮生問曰:“汝侄芳儀已收景順之銀,因何無回家?”禮生答曰:“芳儀臨時得病,是以不果歸。”臺曰:“汝家已回信陳明,有收郭景順之銀信。去年景順付30元之銀,汝須加四利息清還。”禮生應諾。臺問景順願否,景順答曰:“須坐晚加五。”臺曰:“並無此例,汝若不願,可投告幹刀。”景順唯退。
楊算娘叫陳玉堂、蔡備娘、蔡左娘 據楊算娘供稱:“陳玉堂有借氏之銀200盾,係蔡備娘、蔡左娘二人安呾,立印紙單一紙,付氏執照。現已過限,向討不還,懇恩作主。” 臺召陳玉堂問曰:“汝有欠楊算娘之銀200盾否?”玉堂答曰:“有。求寬二十日當清還明白。”臺諭楊算娘甘願,二比唯退。 林阿五、戴阿喜同叫石阿二 據林阿五供稱:“去年有寄石阿二家信並銀六元,又戴阿喜有寄銀八元,後石阿二將銀托陳明遠代帶落船,本年晚接來家信,云並無收此銀。” 臺召陳明遠訊問。據陳明遠供稱:“去年七月十一日,將銀交付陳達帶回。”臺謂阿五曰:“可寄信回唐查問,如陳達無收此銀,陳明遠須照例坐還母利。”二比甘願唯退。
雷珍蘭戴明基官詳覆: 前承公堂委查碧桃即張鐳所買丹絨風水1一穴其單內又是張法生名字一案,卑職遂即喚到案內有名人數並鄰居廚工等,為之一一推究,分明是碧桃囑咐法生代買之業,雖單載張法生名字,法生已死,亦不得以此而疑之也。查張鐳故後,碧桃即以一切情事付張法生掛,不葛力詩2。法生既為碧桃掛之人,則碧桃托之代買風水,自是堂堂正正,有何糾葛?縱使法生居心不良,陰懷張冠李戴之巧,碧桃婦人也,眼不識丁,亦任自為之,孰得而知?又據廚工桑馬逸云,當時營造風水,一切資用工費俱是碧桃支理。情知此地果是碧桃所買。而鄰人蔡惟亦云,此事伊所深知,方買之際與即買之後,法生俱嘗對伊相商,的是碧桃托法生代買之業。雖與桑馬逸一同斬雞設誓,義不敢辭。卑職以為,有此二端信證,自可斷歸碧桃,毋庸遊移。又况碧桃於去臈得病,即囑伊婿預理墓事,方知單內係是法生名字,登時投明於地頭甲黃永綠官,議於開印之日請明公堂。不意是日公務倥傯,未暇及此,旋即面稟甲必丹大(高長宗)以俟將來者焉。似此情真證確,雖使法生復甦,亦何能多置一喙哉!但卑職未敢擅便,理應備由上聞,以憑列臺公讞焉。 道光五年三月初五日、和(荷蘭)1815年4月21日,公勃低雷珍蘭戴明基謹詳
公堂列臺會議曰,據雷珍蘭戴詳覆情由,此風水合應判付張鐳,即召張鐳面諭曰:“汝前所托張法生買丹絨風水一穴,令準汝營造,另日可向朱葛礁再給一單為憑。”張鐳稱謝唯退。
和(荷蘭)1825年5月6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三月十九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黃永綠官居喪不到 黃鐳叫李福慶 據黃鐳供稱:“李福慶有欠去工銀35盾,任討不還。” 臺召李福慶問曰:“汝有欠黃鐳之工銀35盾否?”福慶答曰:“有。求寬另日若對公班衙領出,自當清還。”臺曰:“小可工銀,的限二禮拜須清還明[白]。”慶應諾唯退。 永安居叫黎亞四 據稱黎亞四有掛賴亞興欠去藥銀八盾,任討不還。 臺召黎亞四問曰:“汝有欠此項否?”四答曰:“有。”臺曰:“限二禮拜須清還。”四應諾唯退。
黃溶海叫黃阿作 據黃溶海供稱:“黃阿作有取去紗碗1帽二十頂,的銀30盾。在即晚欲往壟,向討不還,乞恩作主。” 臺召阿作問曰:“汝有欠此項否?”作答曰:“有。”臺曰:“的限二禮拜須還明白。”作應諾唯退。
李永慶叫李色 據李永慶供稱:“去年有寄李色家信一封,實附雙燭銀八十元,色乃起不良之心,到唐將銀信僥吞,半文無交。竊思千里毫毛,寄得不寄失。懇恩作主明鏡。” 臺召李色訊問。據色供稱:“永慶果有寄晚此銀信,不合到唐生理虧本,無銀可交還。”臺曰:“現須加四利息坐還。”色答曰:“現即無銀,求容安排。”臺曰:“須有妥人安呾。”色答曰:“有樟林2源昌船阿班楊竈願安呾。”臺召楊竈問願安呾否,竈答曰:“只安呾其人無逃走,銀項有還無還不幹晚事。”臺諭永慶甘願,二比唯退。 陳朝碧叫沈權 據陳朝碧供稱:“家兄陳朝錦,去年因得病要回唐,晚有對樟林船舵工沈權稅一睡位,價銀50元,付家兄作位處。落船數日,權竟起不良之心,將家兄拖出,棄在水枰,至八日身故。權將睡位再稅與徐喜。現有徐喜、陳詹二人為證。” 臺召徐喜訊問。據喜供稱:“晚與陳朝錦同搭樟林船,錦落船病癒重,舵工沈權每日怒罵,恐他死在位處內。又因錦糞尿放在睡位內,被鄰位之人叫罵,錦乃自叫伊親陳詹代扶到水枰安歇。未死之前,詹將位處再稅於晚,議價銀五元。及後,沈權對晚云,位處係我的,此銀汝須還我。晚乃將銀五元交權收去。” 臺召陳詹訊問。據詹供稱:“家朝錦叔稅沈權之位處,病重之時,每向權討水救渴,一滴不付。後錦叫晚代扶到水枰,至八日身故。徐喜對晚求稅此位次,願貼銀五元。權聞知,強對喜討去稅銀五元。” 臺召沈權訊問。據權供稱:“晚為舵工,惟知料理船事,至於病人死失,不幹晚事。錦之情由,晚實不知。及船將進港,見徐喜在晚之位處,對他查問,喜自願貼晚租銀五元。”臺曰:“位處能稅一次,焉得再稅?此事大不合理,其銀五元須加四利息坐還陳朝碧。若後年陳朝碧有能證明汝之不是,則再行案奪。”二比唯退。 公堂列臺會要將公堂所存銀項建置丹絨義塚祠壇並大伯公3祠。列臺志願相同,意氣和合,即日在公堂發叫付人承理蓋造工夫,一應器具物料,公堂自行支理付用,茲將承理人和約字並君得力4字抄存在案: 立合約字人鍾元瑞、饒萬哥二人,於和(荷蘭)1825年5月6日,同在甲必丹大(高長宗)公堂有承應築蓋丹絨唐人義塚祀壇一座,又大伯公祠一座,凡工夫等事,俱遵公堂所定之君得力字而行。即日承應,通盤價銀壹千零二十盾,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一紙,奉執為照。 和(荷蘭)1825年5月6日 立合約字人鍾元瑞、饒萬合,代書人朱葛礁高塹 一、凡承理者,須先撤在丹絨和蘭(荷蘭)厝內之倒釘枋,其闊40距,深72距;又撤在聖墓港5內前蘇傑官之厝內一亭,即載至丹絨,以為祀壇外亭之用。祀壇外亭闊36距,深15.02距,高至樓枋10距,柱外埕算高至中脊18距半,脊上雙頭鴟尾各添高1距半,埕高地1.03距,周圍用欄杆。 二、新建祀壇殿一座,只用單層樓,闊36距,深24距,高至樓枋12距,璧外算高至中脊25距,脊上雙頭鴟尾各添高2距,內殿埕加高,外亭埕2[距]半,臨門用屏接水7距。 三、祀壇內萬靈壇殿,高4.03距,深4.06距,闊6.11距,兩邊高3距,殿臺深4.135距,殿臺並兩邊出壟2臨半。 四、新建大伯公祠一所,門用屏闊24距,深20距,平地算高至中脊17距半。 五、地基掘深3距,打抽鋪枋須舂堅固,然後築三塊磚闊至地面,須收存一塊磚,各埕鋪大油面磚,若欲打地基,當請公勃低一齊觀視檢點。 六、所撤蘇傑官之亭,倘楹桷有朽敗,當為換好,其餘一切材料磚灰等物,俱係公堂自理。 七、若承應定奪,即就定奪之日算起,的限月竣工,若過限未完,每日扣除五盾。 八、其工銀作三分取領,興工之日先領去一分,至於釘桷時再領去一分,其餘一分當俟告竣之日清楚。倘在一年之內,各處忽有頹壞,原承理人當為修葺完好,設有虧本,亦不得妄求增價。 九、又若君得力字之外要令加作工夫,公堂另行補貼,木匠泥水每日各貼一盾,其小工亦每工各貼10方半。 十、承應者當倩二位妥當人以安呾其事,然安呾之與承應其實一體,關係無所重輕,伏願從詳會計,無遺後憂。 此白。和(荷蘭)1825年4月29日謹議。
和(荷蘭)1825年5月20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四月初三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黃永綠官居喪不到、雷珍蘭鄭解官不到
吳根娘叫伊夫林度謹 據吳根娘供稱:“自去年九月間,與夫結發為夫妻,期以終身仰望,白頭相守,豈料拙夫不顧廉恥,頹惰甘自日事遊賭,不務生業。氏每善言相勸,毫不自省,致氏有忍饑耐寒之嘆。自痛簿命,失父母無兄弟,伊誰是賴?數日前,乞依在表大姐詹地家中,雖可暫安,終非久計,拙夫乃置之不聞。似此舉動,則氏終身實無了局。伏乞列臺憫察,判付分離。” 臺召林度謹訊問。據度謹供稱:“自去年絕無生活利路,貧無立錐之地,自己依他人而度口,將何以顧妻子?乞恩明鏡。倘拙妻要分離,晚亦甘願。” 列臺議曰:“此人毫無男子之志,不肯勤勞,開口便是不肖之聲氣,辜負良家子女,理宜警戒。但朽木難雕,無益於事,今雖再合,必無善後。於是,準其各從別適,永無後端。二比甘願,花押為憑。”和(荷蘭)1825年5月給218號婚字
張振楊再叫張亞伴 據張振揚供稱:“亞伴有欠去藥鈁134.8盾,前蒙公堂判令伴每月納還五盾,伴乃狡詐逆命,延今半文無還,乞恩追究。” 臺召張亞伴訊問。據伴供稱:“因賤軀得病未愈,無可清還。”臺曰:“觀汝身現無病容,狡詐是實,的限二禮拜須清還明白。”伴應諾,二比唯退。 蔡玉成、李田、吳佐等同叫黃慶強並安呾人黃阿塔 據蔡玉成供稱:“去年有寄黃慶強家信一封,附銀六元;又李田寄信一封,附銀四元;又吳佐寄信一封,附銀五元。豈料慶強到唐,一併沈吞,半文無交。當時晚等要寄此銀,係黃塔擔認。切思千里音信,全家所望。懇恩追究。” 臺召黃慶強訊問。據慶強供稱:“因本船犯風,銀信失落海中,無可交還。”臺曰:“他人許多銀信原全無失,獨汝之銀信失落?况船雖犯風,幸平安到港。此銀汝須一足清還。”強答曰:“現無銀可還。”臺問黃阿塔曰:“當時蔡玉成等寄黃慶強之銀信,汝有代認否?”塔曰:“晚只對玉成等云,若要寄信,可寄慶強,未嘗有代認。”臺謂慶強曰:“現若無銀,可還須有人敢安呾,不然汝之罪難以寬恕。”強執迷不遵。於是將慶強並阿塔一同收禁,似[俟]來日請知上臺案奪。玉成等唯退。
黃習和叫黃阿什 據黃習和供稱:“去年有寄福太船家阿什去信一封,外附銀壹百零五元。豈料阿什忽起不良之心,到唐只交52元半,尚欠52元半,強吞不還。本年什復來吧,晚數次向他取討,不肯清還,兼被惡語相加,懇恩明鏡作主。” 臺召阿什訊問,據什供稱:“因船犯風,貨箱失落在海,是以不能一足交還,今願再補還26元,容至五月半交付。有黃阿三安呾。”臺諭習和,甘願唯退。 郭檜叫郭拔萃名勞呢掛郭拔萃之事 據郭檜供稱:“家拔萃叔前有借晚之宋銀貳百元,又盾銀乙百盾,及家拔萃叔身故之時,晚被禍在禁中,有一年之久方得出來,晚即時往查家拔萃叔之數內中有登記欠晚之銀項,即向取討。他云無銀可還,將厝字一紙付晚出當。後同晚將厝字當銀200盾,扣出50盾清還他人,餘盾還晚,尚欠之額,限陸續清還。晚念至親,故暫寬容。現他要別適他人,晚向他取討,不肯清還,伏乞列臺作主。” 臺召拔萃訊問。據勞呢供稱:“當時家本頭臨終之時,做字付婢掛惹蘭2,付小女掛勿殺3,業經將數繳入美色甘。公堂查閱所有欠人及被人所欠,一併謄錄,並無欠檜之數項。檜被禍出來,向婢哀求相助資本,婢念本頭之親,因家無餘積,故將厝字當銀200盾,婢取50盾,餘150盾付檜借用。及後,厝字係婢備銀贖出。豈料檜乃不存良心,以怨報德,反控婢有欠他之銀項,伏乞列臺大人鏡察。”臺曰:“汝言有理,此銀可免還。” 臺責檜曰:“汝何不仁之甚也!汝叔死後,數簿一概繳入美色甘,公堂查算並無汝之名字,敢生奸計欺孤寡,理宜懲責,以警後來。姑念銀項未入奸手,暫饒汝罪,不許再生異端。”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5年5月27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四月初十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不到,雷珍蘭黃永綠居喪不到
承內澹命查覆甘媚控伊外孫女黃玉娘逃走一案: 臺召黃新客訊問。據新客供稱:伊住家望加寺1二百戈2地,務農為活,娶妻沈邦娘,生下女子黃玉娘,年已十六歲,自幼寄託在妻舅李文生家中,托岳母看顧。臺曰:“汝女因何寄在外家?”文生答曰:“因山頂鄰家皆番人,恐其不識禮義,因此寄在外家,不時來往,衣食資費晚一概給付。”臺曰:“汝女逃走情由汝知否?”新客答曰:“不知。”臺曰:“汝素嘗聞汝妻舅及妻妗有作不法之事否?”答曰:“未嘗聞。” 臺召李文生問曰:“黃玉娘係汝何人?”答曰:“晚之外甥女,自幼伊父母寄託於晚,不時來往,衣食費用伊父母給付。”臺曰:“玉娘為何故逃走?”答曰:“不知。”臺曰:“汝嘗聞汝妻有甚私謀於此女否?”答曰:“未嘗聞。”臺曰:“玉娘何時逃走?”答曰:“於和(荷蘭)5月25日夜八點鐘逃出。晚在房聞玉娘云欲往港墘,家母即時追出跟尋,杳無蹤跡,意其投水。至九點鐘,八戈然3公勃壟4差人來報云,玉娘逃走在八戈然番人家中,方知下落。” 臺召黃玉娘之外祖母實嗹甘媚訊問。據甘媚稱:“婢原係蔡家女婢出身,隨沈阿孟五年,生一男一女,男不育,女即沈邦娘,嫁黃新客為妻。後阿孟身故。三年後,婢再隨李阿敢,生二男,一夭亡,一即李文生。及文生年七歲,阿敢身故,停二年,婢再隨於番人實嗹甘媚,至今已十七年。”臺曰:“玉娘何時寄養汝家?”甘媚答曰:“自三歲之時,寄託小兒,令婢同看顧。”臺曰:“為何故逃走?”答曰:“別無他故,因不時婢教督稍有戒責,彼心不悅,於是夜逃走。”臺曰:“玉娘所往投之番人不時嘗來往汝家否?”答曰:“未嘗有,但婢嘗見其來往婢之鄰居。”臺曰:“玉娘在幹刀供汝前日有云要將他許配番人,今要改配於唐人,果有否?”答曰:“並無此言。”臺曰:“是夜何以知其逃走?”答曰:“係八戈然玉娘往投伊家之番人來報,方知下落。婢即時到八戈然要攜歸,玉娘堅執不從。”臺曰:“玉娘不肯回家,被公勃壟攜到幹刀,汝何不跟隨報知甲必丹,乃付其自去?”答曰:“婢愚拙不知事理,一時愴惶,只令小兒報知伊父母,別無他計。” 臺召黃玉娘問曰:“汝有父母否?”答曰:“有。父黃新客,住山頂。”臺曰:“汝何名?年幾歲?因何在城?”玉娘答曰:“氏名玉娘,年十六歲,自幼父母將氏寄託在城外祖母家中。”臺曰:“為何故逃走?”答曰:“氏一時心亂目暗,私自逃出,路逢此番人,問他從何處往八戈然,即隨他前去。”臺曰:“此番人汝知其名否?必因平日與他私約,他故來引汝逃走。”玉娘答曰:“此番伊兄名阿望阿閣5,果係氏心亂自逃,並無他故。” 臺召黃新客並伊叔黃戈奢6,令其將玉娘攜去,暫寄黃長安家中,俟仍詳覆上臺,再行案奪。新客應諾唯退。
許三邊、黃光隨同叫昌忠 據許三邊、黃光隨二人供稱:“昌忠無端,將晚辱罵,辱及父母妻子。乞恩作主明鏡。有黃倫、黃得水、林光彩三人作削示。” 臺召昌忠問曰:“許三邊、黃光隨二人供稱,汝無端將他辱罵,是何規矩?”忠答曰:“並無此事。”臺召其削示黃倫等問曰:“忠有辱罵三邊並光隨否?”倫答曰:“罵實有,但無指明名姓。” 列臺議曰:“昌忠身為默氏,理合奉公守法,乃敢輕狂,肆無忌憚,若不請知上臺,革黜其職,後必誤事。”臺諭三邊等暫退,仍[另]日本堂自有示下。三邊等唯退。
和(荷蘭)1825年5月31日,拜二,唐乙酉(道光五年)四月十四日 奉挨實嗹命為承公堂請知因黃慶強為僥吞蔡玉成、李田、吳佐三人唐山家信銀項即日案奪,將黃慶強押到公堂,懲責三十下大籐條,然後吊牌行街示眾。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5年6月10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四月念四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不到、葉甲選官
沈川叫陳律 據沈川供稱:“陳律於癸未年欠去藥鈁52盾半,迄今任討不還。” 臺吊陳律問曰:“汝有欠沈川之藥鈁52盾半否?”律答曰:“有。現即未便,求寬至五月終清還明白。”臺曰:“二禮拜內可先還一半,餘至五月終清楚。”二比甘願唯退。
盧義丁叫陳渭濱 據盧義丁供稱:“陳渭濱有欠故盧阿三之銀66盾,阿三作字付晚掛,屢討不還。” 臺召陳渭濱訊問,渭濱曰:“阿三前有出單一紙,收晚盾銀120盾,除外尚欠晚之銀。”臺曰:“當時阿三初故之時,伊掛人開單付汝,汝何不理會明白?”濱答曰:“當時偶因得病,故未會明。” 列臺細察其單,圖書筆跡與阿三平日所開之單大不相符,事屬可疑,則諭渭濱須坐還此項,免生異端。濱應諾,願將灰估還。二比甘願唯退。
張對叫何水生 據張對供稱:“何水生前付晚做和蘭(荷蘭)竈一個,的工銀50盾,任討不還。” 臺召何水生問曰:“汝有欠張對之工銀50盾否?”水生答曰:“有。在即未便,求寬二個月清還。”臺曰:“工銀焉得拖欠許久?二禮拜內須先還一半,餘至一個月清還明白。”水生應諾,二比唯退。
王倍叫蔣儼然 據王倍供稱:“去年有寄蔣儼然唐信一封,外附實銀42元;仍一封,外附去銀六元。儼然回唐,半文無交,乞恩作主。” 臺召蔣儼然對訊據,儼然供稱:“其銀信係王守所寄晚,並無收王倍之銀信。”雷珍蘭葉選官曰:“此事前已投告卑職,業經訊明,王守當面承認,顧支理明白,不幹儼然之事。”臺謂王倍曰:“此銀汝當對王守取討。”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5年6月23日,拜四,唐乙酉(道光五年)五月初八日 奉挨實嗹命,為因陳淮同、李珠生、林鐳三人於唐(道光五年)三月念三夜盜取高棟樑、謝春娘家中物件,察出捉押幹刀,訊明情真罪實,即時收禁,以俟案奪。陳淮同脫出腳逃走,茲將李珠生、林鐳二名定罪。是日押到公堂各責三十下大籐條,仍再收禁,俟捉得陳淮同再行案奪。特以存案。
和(荷蘭)1825年6月24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五月初九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雷珍蘭戴明基官不到 蔡望娘叫伊夫陳光宣 據蔡望娘供稱:伊夫陳光宣為夫妻才一年,每無端將氏辱罵毆打,逐氏不許人伊家,他乃自畜女婢,寵妾棄妻。昨日嬸婆素攜氏回家,才入門,拙夫仍逐打不肯容留,似此舉動,使氏進退無路,乞恩作主明鏡。 臺召陳光宣訊問。據光宣供稱:“拙妻素行大是不堪,故欲棄之。前晚被禍在禁中,令拙妻搬住文丁1,給付資費,囑其顧守貨物,拙妻乃將貨物一盡取去,將晚之女婢無端毒打,並捉交澹仔2拘禁。他仍與澹仔通謀,引澹仔到家,攜手上樓,將所有貨物一盡償去。及後,他往務勿伊外家,晚在禁中寄銀十盾付他費用,令其歸家。他銀則收去,仍在伊外家不肯到城,毫無夫妻之情。晚今實不願與他為夫婦,乞恩作主,判付分離。” 臺問蔡望娘曰:“汝夫所供實否?”望娘曰:“拙夫存心不良,欲罪於人何患無詞?氏苟無念夫妻之情,拙夫在禁中,非氏對債主安呾焉得出來?乞列臺明鏡。” 臺謂光宣曰:“察理汝妻實無過失,汝須攜歸和睦,再勿多端。”光宣答曰:“昨日晚同拙妻已向梁礁作字,各願分離。”臺問望娘曰:“果有否?”望娘曰:“並無此事。昨對梁礁作字,係前拙夫交氏貨物今已領回,後日不幹氏之事。”臺責光宣曰:“汝之不良者甚矣,汝妻何嘗有同汝做分離字3?何敢糊言妄說!”光宣答曰:“果係實事。”臺曰:“仍日可將所做之字取到公堂對訊。”光宣應諾,夫妻唯退。
林富娘控伊夫陳流水 據林富娘供稱:伊夫陳流水於三年前與氏向梁礁作澹望字4,迄今置之不聞,又無給付資費。氏係女流,無可依賴,懇列臺作主,判付分離。 臺曰:“當時做字有言約每月若幹資費否?”富娘答曰:“未有言約。”臺曰:“倘汝夫若願再合,汝願否?”富娘答曰:“須清還三年費用之錢,氏願從命。” 臺召陳流水訊問。據流水供稱:“當時做字,拙妻求將女子付他,其資費他願自理。”臺曰:“汝今意欲何如?”流水答曰:“晚實不願承受,乞付分離。” 列臺判曰:“審得林富娘控伊夫陳流水一案,據二比供詞,夫實不良,棄糟糠之婦,敗壞人倫,按律理合懲責,以戒後來,但以事屬舊案,而婦亦願分離。且此輩之狼心獸行,不屑汙本堂之刑具。準其各從別適,永無後端。二比花押為憑。”
吳開叫李雙連 據吳開稱:“前李雙連同何水生之裁副賴四,求晚代請吳武西之戲演祝祈安,言約若收緣銀,立即清還。迄今許久,半文無還,戲主迫討,晚已代還明白,至今任討不還。” 臺召李雙連問曰:“開所供實否?”雙連答曰:“並無此事。”臺召賴四對訊。據四供稱:“吳開所供果係實情。”臺謂雙連曰:“此銀的限二禮拜,汝須清還。”雙連應諾,二比唯退。 黃宣娘叫李深 據黃宣娘供稱:“於此拜三日近十點鐘,氏有厝一間賣於林生娘,林生娘將銀444盾交氏之手,被李深突入,對手搶去,乞恩作主。” 臺召李深訊問。據深供稱:“黃宣娘之夫曾蹇有欠晚之賬項,及蹇身故,作字付黃宣娘並伊子掛,母子向晚哀求,晚願討九拆扣,實欠銀450盾。後晚向討,無可清還。黃宣娘對晚云,有厝一間,求晚代賣,願付晚扣除所欠之項。初賣之時,黃宣娘已取去銀700盾,尚存銀444盾,晚則扣入此賬尚且不敷,晚焉敢青天白日搶人錢財?乞恩明鏡臺。” 謂宣娘曰:“此銀係汝願還於他,何得妄言他搶汝之銀?今可和息為妙,如不甘願,可到幹刀示礁。”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5年7月15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五月三十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基官
陳朝碧叫陳詹 據陳朝碧供稱:伊胞兄陳朝琴,去年附搭樟林船船主黃朝求之船回唐,在船中琴不幸身故,臨終將銀項物件單信託交余國太、韓礢二人執掌,被陳詹出頭冒稱伊與琴係至親叔侄,將銀物強執取去,云欲代帶回家。及至回家,只交家兄陳淵宋銀拾二元、衣裳十七件、手巾二條、庚棉席二領,其餘沈吞,任討不還。淵乃入呈結控,詹聞知逃走來吧,此事有徐喜證見,伏乞列臺作主追究。 臺召陳詹訊問。據詹供稱:“陳琴在船中病危,托船中目夥叫晚,囑托將銀物交晚托代帶回家。晚念宗親之誼,故將銀物點明代帶回唐,親交伊兄陳淵收入。交物之時,有家長作證,逐件登記在單。况當時此銀物係余國太、韓礢二人經手交晚,並無許多銀物。” 臺查其單不明不白,則謂詹曰:“此單不足為憑,國太與礢現有來吧否?”詹答曰:“無。”臺召徐喜訊問。據喜供稱:“詹強取陳琴之銀物,實有此事。”臺曰:“詹取此銀物,汝有逐件親見否?”喜答曰:“無。但晚有將陳琴登記物件之數簿逐條對陳詹唱明。” 臺謂詹曰:“銀物汝取去情係實矣。現碧之家信、現陳明銀物並無交足。”詹答曰:“物件實無許多,其銀於十二月間晚在廣東有再寄還宋銀29元,餘者琴身故費盡。”臺曰:“汝本年要回家否?”詹答曰:“要。”臺謂碧曰:“汝之削示又無親見銀物,此事難以案奪。汝可寄信,今汝兄在唐,再向他理會。倘不能明白,可令汝兄求汝家長並余國太、韓礢之信詳明事理,明年寄來吧,可再行追訊。”二比唯退。
陳敏娘叫伊夫林三牙 據陳敏娘供稱:“前(1825年3月25日)蒙公堂判令氏自居,令拙夫逐月給付銀米,但拙夫已四個月絕付銀米,氏係女流,何以延生,懇恩作主垂憐。” 臺召林三牙訊問。據三牙供稱:“晚現得病,不能營生,將何以顧妻子。”臺曰:“汝病現已愈,須補還四月日之銀米。”三牙答曰:“病初愈,未有利路,無可清還。”臺曰:“幾時要還?”三牙答曰:“不敢限定奪。”臺曰:“汝何忍心之甚也!汝妻將何以為生?”三牙答曰:“至此六月初六日止,才三個月,未有四個月。求寬一個月,當撥借補還。已後晚實無力照顧妻子,乞付分離。” 列臺議曰:“此人之無善後者可知矣,况彼夫妻多端,非只一次,勢無和合之理。”則謂敏娘曰:“汝夫求寬一個月,要補三月日之銀米。已後他不能顧汝,決意要與汝分離,汝願否?”敏娘答曰:“願。”臺謂三牙曰:“在即若不能清還銀米,須逐日坐還所費之銀,俟銀米清還明白,方得拆破婚字。”三牙應諾,二比唯退。
陳老實叫陳逢春 據陳老實供稱:“陳逢春無端私自寄信與壟甲必丹大,詐稱係晚之二姆托他代寄,云晚許多不直,要僥吞二姆之傢夥。現甲大將此信寄付於晚,致晚羞恥甚矣!乞列臺明鏡施行。” 臺召陳逢春訊問。據逢春供稱:“家實叔存心不良,吾族人人共知。”臺曰:“汝何不識道理之甚矣,汝二姆婆作字付汝實叔掛,又無付汝同掛。縱有不直,於汝何幹?汝焉得多言,寄信與甲大云他之不是。”逢春答曰:“晚實不識字,求人代寫此信。晚並無出此言,必是寫信之人添設言語,伏乞列臺鏡察。” 臺謂老實曰:“事關叔侄,若多端,致累汝二姆到堂對訊,誠為不雅。况逢春亦係庸拙之人,可和息,勿傷和氣,汝願否?”老實答曰:“列臺尊諭,敢不敬依。”臺令逢春當堂與老實下禮坐不是。二比甘願,稱謝唯退。
和(荷蘭)1825年7月22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六月初七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不到、戴甲明基官,雷珍蘭鄭解官不到
蔡望娘再叫伊夫陳光宣 據蔡望娘供稱:“自前日(1825年6月24日)蒙公堂判斷,令氏夫妻暫回,豈料拙夫依然不肯照顧,置氏無所歸。倘拙夫若決意要分離,氏有代安呾緞澹寧之賬項須換別人安呾,伏乞列臺作主。” 臺召陳光宣諭曰:“汝妻云汝若要分離,伊所代安呾緞澹寧之賬項須換別人安呾。然汝須攜歸,依舊和合。”光宣答曰:“晚今暫攜歸,俟有人代安呾此賬,依然要求分離,伏乞恩準。”臺責曰:“汝這不知廉恥之男子,妻無過失,由汝棄置,是何道理?今須攜歸汝妻,共相和好,如再有生端,難饒汝罪。”光宣應諾,夫妻唯退。 江門1船主黃朝求叫黃有漢 據黃朝求供稱:“去年黃有漢欠去宋銀九百餘元,至今半文不還,懇列臺作主追究。” 臺召黃有漢問曰:“汝有欠黃朝求之銀九百餘元否?”有漢答曰:“實欠七百餘元,奈晚窮乏,無可清還。容晚安排,自當清楚。”臺曰:“另日可會明尚欠若幹,向梁礁做字坐欠,立期清還。”有漢應諾,二比甘願唯退。
陳光宣叫陳玉成 據陳光宣供稱:“陳玉成有欠去貨銀57.2盾,經已四、五年,任討不還。” 臺召陳玉成問曰:“汝有欠陳光宣之銀57.2盾否?”玉成答曰:“有。現無可清還,求容每月納還五盾。”臺諭光宣甘願,二比唯退。
羅寅叫鍾辛龍 據羅寅供稱:“鍾辛龍有欠去銀16.4盾,任討不還。” 臺召辛龍問曰:“汝有欠羅寅之銀16.4盾否?”辛龍答曰:“有。求寬至本年七月終,自當清還明白。”臺諭羅寅甘願,二比唯退。
羅寅叫範亞傳 據寅供稱:“範亞傳有欠去銀17.45盾,任討不還。” 臺召亞傳問曰:“汝有欠羅寅之銀17.45盾否?”傳答曰:“有。求寬至本年七月間清還明白。”臺諭寅甘願,二比唯退。
暹2船主吳武叫鄭萊 據吳武供稱:“鄭萊有賒去甘望魚3計30000尾,尚欠去銀83盾,任討不還,懇恩追究。” 臺召鄭萊訊問。據萊供稱:“此魚係陳秋梅對武承買,托晚到船代出起。”臺問武曰:“萊所供實否?”武答曰:“此魚30000尾陳秋梅三面會明,應得10000尾,其銀已完明,萊得20000尾,的銀110盾,先還27盾,尚欠83盾。又此魚萊親秤入伊家,已賣六千尾,後嫌魚臭,乃反悔不肯還此銀。” 在座雷珍蘭葉選官證曰:“此事前有投告卑職,業經對訊,武所供果係實情。”臺謂萊曰:“此銀汝須清還明白,無得多端。”二比唯退。
林六叫李租 據六供稱:“李租有取去蔥頭120斤,的銀16盾,言約現錢,屢次向討不還。” 臺召李租問曰:“汝有欠林六之蔥頭銀16盾否?”租答曰:“林六有欠一山頂人67盾,係晚代認,言約此銀要付扣還,今聞其人未來取討,六便反面要討此銀。”臺問六曰:“果有此事否?”六答曰:“並無此事。” 臺問租曰:“汝所代認之人是何名姓?住在那裡?”租答曰:“不知。”臺曰:“代人擔認銀項,焉有不知其姓名之理?汝之狡詐是實,此銀在即須清還。”租答曰:“求寬一禮拜,其人若無來取討,自當清還。”臺曰:“汝要還其人之銀,須稟知甲必丹。”租應諾,二比唯退。
陳孔叫陳叟 據陳孔供稱:“前有對陳印買當票一張,價銀30盾,後因無銀可贖,將票轉賣與陳叟,價銀40盾,叟贖出物件,云不值許多銀,乃將晚辱罵烏龜妻作娼。但買賣係二比甘願,叟焉得此放肆!此事有陳珠並默是4高昭作證,乞恩明斷。” 臺召陳叟訊問。據叟供:“日前孔到晚店中要賣當票,晚恐有奸詐,不敢承買。孔云,汝可放心若贖出,無合錢加五,汝可罵我烏龜不是人。且汝我是兄弟,我若騙汝,何不作烏龜?晚信以為實。及至贖出其手指,母利並票銀共137盾,將物的棲,不上五、六十盾之價。伏乞列臺明鏡。” 臺查其物果係不值許多銀。臺問孔曰:“此物之來歷汝必知?”孔答曰:“不知。”臺曰:“若不知,焉敢對叟說此言?”孔答曰:“並無此言。”叟證曰:“孔若敢立誓觀音亭5,稱無對晚說此言,晚願演戲與他坐不是。此言陳銀亦知。” 臺令達是6同孔往召陳印對訊,達是回稟陳印係無賴之人,不知去向。 臺召陳珠訊問。據珠供稱:“日前叟贖物回來對晚云,孔若來汝可報我,他敢存心不良,設奸計害同宗,何不將妻去作娼!餘情晚不知。” 臺召陳銀訊問。據銀供稱:“前日孔到叟店中要賣當票,叟云現唐船回棹之時,無銀可買,孔云可將紫花布付我轉賣,汝可放心去贖,若無合錢加五,汝可罵我。後有罵無罵,晚實不知。” 臺諭二比曰:“買賣出乎二比甘願,但事屬宗親,言無親聽,可和息為妙。”叟應諾,孔曰:“晚不甘願。”臺曰:“若不願,可到幹刀示礁。”二比唯退。
雷珍蘭楊漢官、戴明基官二位請知公堂,為因饒萬承理蓋造丹絨義塚祠壇蝕本過多,現其兩座厝脊無力創成。列臺會議,付陳衛、陳猜二人創造兩座厝脊,公堂仍貼工銀120盾。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5年8月5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六月念一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鄭解官、葉選官、戴明基官皆不到
侯阿代叫黃阿騰 據侯阿代供稱:“黃阿騰有欠去工銀46盾,任討不還。” 臺召黃阿騰訊問。據騰供稱:“此銀係頭家黃阿利所欠。”臺召黃阿利問曰:“汝有欠阿代之工銀46盾否?”利答曰:“有欠45盾。”臺曰:“的限二禮拜須清還明白。”利應諾,二比唯退。
陳成佳叫陳何富 據陳成佳供稱:“陳阿富有欠去工銀12盾,任討不還。” 臺召陳阿富問曰:“汝有欠陳成佳之工銀12盾否?”富答曰:“有。”臺曰:“限一禮拜須清還。”富應諾,二比唯退。
覆審林三牙控伊妻陳敏娘一案 列臺判曰:“審得林三牙控伊妻陳敏娘一案,事因閨中屢多雀角,致夫婦而不和,本公堂推恩施惠,屢判和合,無奈男不忠良,女不柔順,已絕恩愛,勢難再合。準其各從別適,永無後端。二比甘願,花押為憑。”
黃興仁叫黃阿什 據黃興仁供稱:“黃阿什前(1825年5月20日)在公堂坐欠黃習和之宋銀26元,每元伸26盾,係晚安呾,阿什只還28盾,餘任討不還。” 臺召阿什訊問。據什供稱:“因賬項討未入手,求寬二、三日自當清還。”臺謂興仁曰:“俟一、二日後他若無還汝,可求朱葛礁一字對伊船主,當他不得回家。”二比唯退。
林六再叫李租 據林六供稱:“李租所欠之銀16盾,前(1825年7月22日)蒙公堂判一禮拜清還,延今任討不還。” 臺召李租訊問。租求再寬一禮拜自當清還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鍾天祿入稟帖 具稟人鍾天祿為懇查閱存案事:因祿於和(荷蘭)1812年在李甲必丹大宙官臺前代母姨李喜娘買丹絨地一穴,闊16距,長32距,亦經蒙出單給付。礙內無指明要葬喜娘,現尚未開墾蔭堆,而喜娘猶然強健,恐年久人非,膽敢叩甲必丹大(高長宗)同列位諸甲臺公堂查閱以存案簿,庶異日喜娘仙逝欲葬丹絨,方有憑據。葬者安,存者感,公侯萬代,沾恩上稟。 道光五年五月三十日,具稟人鍾天祿永章 列臺會議曰:“鍾天祿所懇事出真情,又無幹犯條規,合應恩準。”則召天祿諭曰:“汝所懇之事,公堂經已恩準,汝仍日可向朱礁葛再給一單為憑。”天祿稱謝唯退。
和(荷蘭)1825年9月16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八月初五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不到、葉甲選官,雷珍蘭葉天福官居喪不到
李重進叫賴阿連 據李重進供稱:伊姻翁賴阿連為人無平正,小婿賴水生私將藥頭埋在晚之家中欲相害,被晚察知,投告姻翁,置之不聞。現又翁婿與小女大不和睦,懇恩鏡察。 臺曰:“此事關係在汝女,不幹汝事。”則召伊女李登娘訊問。據登娘供稱,伊夫賴水生存心不良,私將雞卵做藥頭,埋在家父厝,欲害氏之父母。臺曰:“埋藥汝有親見否?”登娘答曰:“先係童子見其掘土,報知於氏,往問拙夫所埋何物,夫答曰無,即將其雞卵擲出籬笆外。氏往拾起,方知是藥頭。問夫何故埋此物,夫云昨夜得一夢,若埋此物,則吾夫妻與公姑能和睦。氏將此物遍示外人,眾云卵若破,其厝內之人必死,此物大是利害。”臺曰:“誰云此物能害人?”登娘答曰:“瓦蔀爹並烏拔,外人皆云如此。” 臺召賴水生訊問。據水生供稱:“夜得一夢,若埋此物,則夫妻能和睦,別無他故,並不敢存心要害岳父母,乞恩明鏡。” 臺諭登娘曰:“為此小可之事以致夫婦反目,實為不雅。可共相和好,回家勿再多端。”登娘答曰:“拙夫果真要害氏之父母,氏不願回家。” 臺召賴阿連訊問。據阿連供稱:“媳婦不守婦道,晚之孫兒不肯代看顧,衣裳朽破,亦不肯洗補,終日裝病欲睡,要求回外家,若到伊家則安然無病。”臺曰:“今汝可仍創一厝付汝子媳同住。”連答曰:“既已反面,恐難善終,莫若付其分離,免致多端。”臺曰:“汝為公姑,無善勸合,反迫分離,大是不堪。” 臺謂登娘曰:“汝若願夫婦和好,回去便妙,如不甘願,可叫對汝云其卵能害人之人一同到堂對證,再行示下。”登娘應諾,二比唯退。
陳光宣叫陳文瑞 據陳光宣供稱:“陳文瑞去年和四月有對熾昌買男僕一名,係應晚之名字,延今銀未還,迫他做字,他又不肯。” 臺召陳文瑞訊問。據文瑞供稱:“買此男僕實有不合,現即無銀可還,願將此男僕交還光宣發賣,若蝕本,晚願坐賠。”臺諭光宣甘願,二比唯退。
葉廷瑞叫林烏九 據葉廷瑞供稱:“林烏九有賒去蜜酒,尚欠銀16盾,至今向他討銀,他云其蜜已酸,不肯還銀,乞恩明鏡。” 臺召林烏九訊問。據烏九供稱:“其蜜果係是酸,晚向他求換,他又不肯。”臺曰:“當時何不開看物?買許久安得出此言?其銀汝須清還。”烏九答曰:“求寬豎旗後一禮拜自當清還明白。”二比甘願退。
奉內澹命委查陳誦之女婢名春梅於和(荷蘭)本月十四夜九點餘鐘與銃兵多端一案 據春梅供稱:“是夜黑暗,婢洗碗潑水於路頭,有一銃兵在此梯頭,誤潑其衣,其兵大怒,趕來將婢撻打。婢向他坐不是,稱係失誤非故意。此兵不肯容情,撥刀打婢,中傷在手肚。婢奔報默氏陶士郎,因陶士郎無在家,婢在伊家等待。” 臺召默氏陶士郎訊問。據士郎供稱:“於夜從彼處經過,聞喊聲反目殺人。晚即往查視,見一銃兵手執刀,晚即要執他到公館,他乃橫行要走,晚即喊拿,有陳東陽並鄭循東二人向前捉拿。” 臺召陳東陽、鄭循東訊問。據二人供稱:“是夜偶從彼處經過,聞默氏喊叫銃兵反目,晚二人即向前捉拿,見其手執刀開鞘,晚二人捉他要捆,他動突其刀,晚之手有小傷。” 臺召默氏郭加郎訊問,據加郎供稱:“於是夜往更寮點人,聞喊聲反目,晚立即前往,見陳東陽、鄭循東二人已捉一銃兵。晚云今可拿到公館。” 和(荷蘭)1825年9月20日詳覆內澹。
和(荷蘭)1825年9月19日,拜一,唐乙酉(道光五年),承內澹命委查吳中和入字懇葬伊父原任武直迷吳組綬官之柩在牛郎沙里1,其可否著本堂查勘具詞詳覆,謹此存案。 承命委核吳中和入字,懇將伊故父武直迷吳組綬之柩附葬伊前妣黃酉娘牛郎沙里之墓一案,職等遂即協同伊掛人吳良生到處檢勘,其墓在牛郎沙里大粿泥腳2甲必丹故吳纘緒墳右,第是尚未營造,竟無玄武床碑,塊然土壟而已。既無碑文姓字可考,則事尚未昭的,何以上復上臺?無何趨至中和之家,開視黃酉娘木主,內題“故母黃氏諱酉娘,謚拜貞,行三,享年二十五歲,生於某年月日,卒於某年月日,蔔葬於牛郎沙里大粿泥腳,坐甲向庚,兼寅申用丙申分金。”記載詳悉,俱與土壟方向符合。由是觀之,則此壟為黃酉娘之墓有斷斷然者。夫既為酉娘之墓,則吳組綬附葬其間,以夫附妻,情理允合。雖無碑文可考,何害於義?夫孰得而妄議之哉。但職等未敢擅便,理應備由以聞,以憑尊裁者焉。上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麾下。 和(荷蘭)1825年9月26日,雷珍蘭楊漢、戴明基謹詳
和(荷蘭)1825年9月30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八月十九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雷珍蘭葉天福居喪不到
陳子寅叫陳經書 據陳子寅供稱:“有份過陳經書之寶,於去年十二月初三日起至三十日,計作27日。其寶幸有得利,晚應份30份。得一份,屢次求他算數,以明應得利若干,他乃置之不聞,乞恩作主。” 臺召陳經書訊問。據經書供稱:“子寅前有欠晚銀項,尚未清還。”臺曰:“他欠汝銀項,汝另日可向他取討。其寶份之數,汝須結算明白,每分應得若幹,清楚完明,才合道理。”經書應諾,求寬三、四日自當清楚。二比甘願唯退。
陳專叫王錦 據陳專供稱:“前與王錦合夥買甘蜜1,及至結數,晚有欠錦440.5盾,是錦代先整還貨主之額。後錦迫討此銀,晚因銀項未便,將金釧二對付錦準當。晚因為事在禁中,及後晚備銀向錦要討此物,錦云當在黃待老家中,每百元每月要利銀三元,晚求每月二元半,錦亦應諾。及要往取此物,則云計算母利該銀600盾,晚亦忍受要向他取出此物,錦則反言母利須777盾。又停幾日再迫討,錦云此物係晚付他出賣,不得取回。此事王奉、王誦二人所知,懇恩作主明鏡。” 臺召王錦訊問。據錦供稱:“專前與晚同黃昭寧三人合夥買甘蜜,昭寧掌理數項結算,專應份尚欠銀600盾。因貨主迫討,無銀可還,將金釧一對托晚代賣。晚遍問外人並林元益,共出價四、五百盾,後賣與黃待老,價銀600盾係專甘願。今安得反悔要討此物?”專證曰:“汝可取此物付列臺,的價若值一千盾以內,晚甘願不討。况此物果是付他準當,未常托他代賣之理。且甘蜜數經已結算,晚並無欠許多。倘錦若敢在觀音亭2立誓,晚甘願不討此物,並演戲坐他不是。”臺曰:“汝二比所供,無可憑記,且此事關係不少,汝可投告幹刀案奪。”專應諾,二比唯退。 覆審李登娘叫賴水生 臺召李登娘問曰:“汝既不願和息,前期(1825年9月16日)公堂令汝叫蔀爹前來對訊,今有來否?”登娘答曰:“蔀爹3不肯前來。”臺曰:“既無來,則無可為證。”則召伊父李重進諭曰:“此等糊說邪事,唐人實無此理,汝女既已出嫁,汝不得收留在家,須歸付婿家,方才合理。倘汝若不願,可投告幹刀,公堂不能與汝徒勞口舌。”進唯退。 陳富叫伊妻葉成娘 據陳富供稱:“前日有一女婢到店中糴米,晚量米付他,轉身要入內吃飯,拙妻無故將檳榔剪當面擲來,晚目下被傷,幾乎喪命。晚即投告地頭甲必丹,同到幹刀。及至幹刀,蒙甲必丹勸諭,汝妻若在幹刀受刑,則失唐人體面。晚故暫忍受回家。但此等罔法亡命之婦,晚實不敢容留,乞恩作主,判付分離。” 臺召葉成娘訊問。據成娘供稱:“前日有女婢到店糴米,拙夫與之戲謔,氏勸之,夫乃反怒要打氏,氏起手要攔,其檳榔剪墜落,誤中其面。”臺曰:“剪墜落安得中傷在面?汝之奸詐已明。”則召默氏盧未訊問。據未供稱:“富一良民,其妻素行不堪,鄰人共知,至於家庭之事,晚實不知。” 臺召葉成娘責曰:“汝一婦人,不順夫命,殘忍凶惡,大幹法律,理合懲責,以警後來,姑念汝夫不欲多端,乞饒汝罪。今汝夫決意要分離,汝願否?”成娘答曰:“氏無罪過,不願分離。”臺曰:“枉汝敢稱無罪,想必至弒夫方才有罪否?”成娘答曰:“氏現腹中有孕,實不願分離。” 臺問富曰:“汝妻云伊腹中有孕,願再收留否?”富答曰:“並無此事,晚實不願收,伏乞列臺垂憐。”臺曰:“後汝妻若生產成男女,汝不得爭端。”富答曰:“既分離,雖有生產,晚亦不敢妄加一言。” 臺謂成娘曰:“汝夫云汝並無身孕,縱有,他不承受,決意要分離。且汝之幹犯非輕,公堂不能為汝勸合,汝速打算定奪,徒勞口舌,無益於事。”成娘答曰:“氏實不願。”臺曰:“汝若不願分離,可求汝夫甘願。不然,從今汝不得入汝夫之家。”成娘答曰:“氏願分離。” 臺召默氏盧未諭曰:“此婦今願分離,明日可同到陳富之家,他之物件可查檢付其取去。”未應諾。 列臺判曰:“審得陳富控伊妻葉成娘一案,據二比供詞,婦實犯七出之條,理無判合之議,準其各從別適,永無後端。”夫妻各花押在婚字為憑。
和(荷蘭)1825年10月10日,拜一,唐乙酉(道光五年)八月廿九日 奉挨實嗹承王上命為因陳傳郎有入字於王上,稱伊故父陳華使前有做字遺業付傳郎之胞侄陳石生,即故陳碧郎之子,過房付陳傳郎為子。現石生不幸身故,傳郎欲懇將其園地厝宅歸伊承得,茲挨實嗹委本堂查詳其事情,具詞回覆。茲祈值月公勃低二位雷珍蘭可到戈勞窟4干疾巷5勘驗,其園地厝宅或有毀壞否,詳覆本堂,以便裁奪。為此特示。
和(荷蘭)1825年10月14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九月初三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基官,雷珍蘭鄭解官不到
邱恒發叫邱阿長 據邱恒發供稱:“於庚辰年有寄邱阿長銀信回家,長起不良之心,僥吞宋銀12元。今長復來吧,屢次向他取討,不肯清還,乞恩追究。” 臺召邱阿長問曰:“汝有欠恒發寄信之銀乙十二元否?”長答曰:“實銀10元,前年回唐,不合被禍,結控三年,破費一盡,故未清還。且非只恒發一人,尚有多人寄晚銀信,知晚被禍,亦皆見憐,無來索討。况發與晚係叔侄至親,自晚到吧,他亦無說起。今忽迫討,奈未得其便,乞恩寬恕。”臺曰:“汝現作何經紀?”長答曰:“作豬販。”臺曰:“既有利路,每月可納還參元,至十二月終完明。”二比甘願唯退。
蔡徵生叫林三牙 據蔡徵生供稱:“前年林三牙請晚往直葛,與甲必丹教八音鼓吹,言約或全年或完工談工銀360元,晚則許允前往。及今年限滿成功,在葛則向甲必丹取領工銀,甲必丹云,汝之銀林三牙信中云全年300元,此銀汝可到吧對本號之棧主取領。晚回吧之日,三牙已無在棧理事。晚向棧中之才副取領,只還300元,餘六十元不肯見付。轉向林三牙取討,他又不肯承坐。切思林三牙何得言信兩異,乞恩明鏡。” 臺召林三牙訊問。據三牙供稱:“前晚寄信到葛實云蔡徵生辛金全年350元,不知頭家還他若幹,現晚又無在棧理事,可寄信往葛查晚前年所寄之信。如果係300元,晚願補足。”臺曰:“俟後期召其棧主訊問,方得明白。”二比唯退。
春桂叫林毛 據春桂供稱:“前日漸依住在林毛家中,後他逐婢不肯容留,婢有衣裳物件在伊家,任討不還。” 臺召林毛問曰:“春桂有寄汝衣裳物件否?”毛答曰:“有。但伊本頭前年回唐,有囑晚兜留此物。”臺曰:“伊本頭囑托有何憑記?”毛答曰:“無。”臺曰:“既無憑記物,春桂經手寄汝,理合交還。”毛應諾唯退。
覆審陳子寅叫陳經書 臺查陳經書所呈之單二紙,一單係開寶數,其寶扣實共得利銀454.25盾,作三拾分,每分該得利銀15.14盾;一單開子寅共結欠去銀95.2盾。將寶分得利並還銀扣除外,尚欠去銀76.06盾。 臺召陳子寅訊問。據子寅供稱:“晚所取經書之銀物,係他甘願相送,並非賒借。因前年他得病危篤,晚日夜代為照顧,亦有小可情意,他故見送此物。今忽言是晚賒借,且去年晚有貳、三百盾在伊手,若果有欠,何不扣除?倘經書若敢立誓,晚果有欠此項,願還二倍。又陳文博現云,其寶每分得利有八、九拾盾。”臺曰:“別人之言不足信也。”則謂經書曰:“雖千金至寶,既願相送焉得再提起?其十五盾之寶分,在即可清還,勿得多端。”則諭子寅甘願,收銀15盾,即時完明。二比唯退。
列臺會議為因有令饒萬再造丹絨義塚大伯公前之亭,仍貼工銀300盾;又創造廟砱1,仍貼工銀30盾;又創造萬靈壇厝砱,仍貼工銀50盾。條共貼銀380盾,仍有餘剩之舊柴料,因萬有作額外工夫無收工銀,將此柴料恩恤付他取去應用。謹此存案。
丹絨閩律2陳猜入稟帖 為力不能支愬乞憐恤開恩事:伏以丹絨舊例,凡瘞員頭之棺,公司出灰一擔,沙七擔,治葬者貼還工料銀一盾半;薄板之棺,公司出灰沙三擔,治葬者貼還工料銀半盾。夫員頭之貼還盾半,虧本無幾,而簿板之貼還半盾,此其虧本蓋有不可勝言者矣。然在昔日,員頭多而薄板少,又兼吧灼3幾稀,年登大有,加以營造風水之事,歲無虛日,而一切灰磚工食之務,賤且易求,利路種種,雖有員頭、薄板二頂之賠,若九牛之亡一毛,庸何傷耶!自猜董理已來,於今二載,其於吧灼之加增所不敢言無,如歲比不登,田園荒蕪,造域者歲僅數人,加以一切灰磚工食之貴,倍蓰昔年,然則昔之種種利者,今反事事蝕虧矣。夫既蝕虧於此,而復欲培填於彼,猜本窮人,其奚以堪!况自去秋已來,薄板更多於員頭,灰沙之料,日費無窮,雖欲勉強,寧能繼乎。勢得籲號列臺開恩加恤,凡舊例員頭用灰一擔者不足作為,易於陷凹,猜以為宜再添灰二擔,共參擔沙,稱是而每柩準猜取銀四盾半;舊例薄板用灰半擔者,其害尤速,猜亦以為宜再添灰一擔,共二擔沙,稱是而每柩準猜取銀三盾,似此則堅固,可以虧本有限。猜當蠅勉從事,亦何敢妄加幹求乎。伏乞列臺俯賜恩準,即日施行,垂為條規,則生死均沾,公虞累世矣。上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泊列位雷珍蘭老爹案前電案。 道光五年七月日,沐恩治下丹絨萬律陳猜叩稟
列臺會議曰:“據猜所稟之事,情真理直,合應恩準。茲定於和(荷蘭)1825年10月17日起,凡葬員頭,每柩用灰三擔,沙足用,治葬人該還銀五盾;薄板每柩用二擔灰,沙足用,治葬人該還貳盾半,或要用灰,加者則照例每擔半盾,凡公堂之施棺板店,免還此銀,準閩律另向公堂取領,其用灰沙不得增減,其貯灰之箕須照常所用之辦,並有印號。”則召陳猜諭曰:“汝所懇之事,公堂憐汝果係虧本,經已再定條規,準汝依例取銀。凡事務宜凜遵毋忽,俟另日可將公堂所定之規例張掛在丹絨,公司付人查視,並通知各板店。”猜唯退。
公勃低雷珍蘭黃、戴具詞詳覆: 昨承臺命委查陳篆郎入字王上欲得伊亡兒陳石生產業一案,職等即至伊家檢閱,故陳華使當日所作遺業之字,俱與篆郎狀詞符合;又至丹臻巷4勘視,其厝委係頹垣敗瓦,不堪居處,可知篆郎上陳之言俱是實情,毫無詐偽矣。顧今其子已死,自是獨夫不見天日,所謂瞽者。王政首重四窮,聖人作趨無目,苟可恩恤,理宜用情。第職等未敢擅專,合應據實以聞甲必丹大(高長宗)臺下。 道光五年九月初三日,和(荷蘭)1825年10月15日,雷珍蘭黃永綠、戴鳴吱謹詳
列臺議曰:俟來日召陳篆郎面訊情由,方可詳覆挨實嗹案奪。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5年10月15日,拜六,唐乙酉(道光五年)九月初四日;列臺在甲必丹大(高長宗)府中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鳴吱官,雷珍蘭鄭解官、葉天福官、葉選官皆不到
公堂據公勃低雷珍蘭黃、戴詳覆為承命委查勘陳篆郎之園地厝宅在干臻巷1,茲列臺再召陳篆郎面訊其入字於王上之情由。 據陳篆郎供稱:伊父故陳華使生前對梁礁作字,將家業分撥付各房男孫各得應份,因當時家兄故陳碧郎欠人賬項許多,因此先父不敢作字付晚等兄弟。今小兒石生不幸夭亡,晚又失明不能營生,故入字懇王上恩恤,將亡男石生應份之園地並厝歸晚承得。現其經已毀壞無力修創,晚欲將園邊之荖澳2出賣,將銀可修理其厝,將厝出稅,可收稅銀,以資家用。其餘之業,永遠留存,不敢移棄。伏乞列臺作主憐恤。 列臺會議曰:“據陳篆郎所稱之事實出真情,照唐人規例,父業子承,理所當然。此業理合歸付篆郎承得,但篆郎稱其厝已壞,無力修理,欲懇將其園邊之荖澳出賣,將銀可修理其厝。言亦有理,倘王上若恩恤,此業準歸篆郎承得,實出仁慈之政道。但此業除荖澳已外,準其收掌不可付其出賣,遵伊故父陳華使臨終作字所定之規例,合應據實申詳,以憑裁奪。” 和(荷蘭)1825年10月23日,具詞詳覆挨實嗹
和(荷蘭)1825年10月28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九月十七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鳴吱官不到,雷珍蘭葉選官、鄭解官不到
復審蔡徵生叫林三牙 臺召直葛棧裁副林必傳訊問情由。據林必傳供稱:“晚聞前年林三牙寄信到葛1對頭家云,在吧經已請蔡徵生前來教鼓吹,辛金出他全年300元,他尚不肯,到葛之日祈頭家主裁增添。及至本年,頭家已過世,蔡徵生在葛帶單向晚領銀,單中云蔡徵生辛金全年300元,尚欠之額可找還明白。晚立即照單清還,餘情晚實不知。” 臺謂蔡徵生曰:“此銀汝可向直葛2甲必丹取討,他若不還汝,可叫林三牙作削示。”徵生應諾,二比唯退。
江興娘叫楊算娘 據江興娘供稱:“去年八月初十日楊算娘借看金釧一對,重四文,約九色,的價銀158盾。看後即取去,屢次向討,不肯交還。” 臺召楊算娘訊問。據算娘供稱:“前江興娘有托氏代向倩口瑞花討錢,瑞花有還銀160盾,氏立將銀160盾交還江興娘。後興娘自取金釧一對到氏家中,托氏代交還瑞花,並托再向瑞花討銀。今因瑞花無銀還他,乃反誣氏取他金釧,乞恩鏡察。”臺問曰:“汝二比各有削示否?”答曰:“有。”臺曰:“俟後期可各叫削示,一同到堂對訊。”二比唯退。
陳光宣叫林傑生 據光宣供稱:“林傑生有稅晚之女婢一,名作貓務,言約每月辛金10元,計有36日,共欠銀26.4盾,任討不還。” 臺召林傑生訊問。據傑生供稱:“實有欠27日之額日。前夜間七點鐘,陳光宣迫討此銀,因未便,求寬至明日,他決然不肯,即時將女婢攜歸,有此道理否?倘列臺不信,晚有削示。” 臺謂光宣曰:“汝亦太無情理。”光宣答曰:“並無此事。”臺召其削示林新客、林涼泉二人訊問。據二人供稱:“前夜間約有七點鐘,見陳光宣之女婢到林傑生家中攜歸伊女婢,餘情不知。”臺謂傑生曰:“據二人所供,則非光宣親到汝家攜歸女婢,其27日之辛金,汝須清還。”傑生應諾。二比甘願唯退。
溫雲與叫李宗元 據溫雲興供稱:“李宗元前年請晚作先生,教讀伊子九齡,言約全年束金銀100盾,屢次取討,只還銀30盾,尚欠70盾,任討不還。業經投告該管默氏戴榮官知情。” 臺召李宗元訊問。據宗元供稱:“實有伊辛金銀70盾,因他作晚之裁副,算賬被人錯去銀乙百餘盾,此銀他若坐還,晚便還伊70盾之辛金。”臺曰:“汝請他作先生,何嘗有作汝裁副?其辛金70盾,汝須清還。”宗元答曰:“晚實不願還。” 臺問溫雲興曰:“汝有代他算賬被人錯去乙百餘盾否?”雲興答曰:“其數他自請公親結算,晚並不知情。”臺曰:“他不肯還汝束金,汝可入字投告上臺。”雲興應諾唯退。
公堂列臺會議曰,前日(1825年10月14日)諸開板店人懇請其葬童子棺之灰沙銀恩恤開輕此事,理合恩準。茲定於和(荷蘭)1825年11月1日起,凡葬童子棺員板用灰一擔,治葬者還銀乙盾半;薄板用灰半擔,治葬人還銀一盾。又前日(1825年10月14日)所定之例,亦同本日起即召義塚閩律陳猜面諭知悉。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5年11月4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九月念四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
復審江興娘叫楊算娘 列臺召訊,因原告無削示,不能對訊,判令和息。謹此存案。
西門宰牛巷1默氏陳鐳請知公堂,因邱娘娜於和(荷蘭)11月2日早到晚家中,稱於昨夜被伊大伯何水生強奸2。晚於是午跟尋此女之親人,得伊嬸住在打石巷3,晚將此女交付伊嬸領去。及至初三早,伊親邱阿六到晚家中,懇晚同到地頭甲戴甲府中投告,餘情不知。 臺召邱娘娜訊問。據娘娜供稱:“於唐九月念一夜,因嫂嫂與大伯角口回外家,氏素與嫂同床而睡,在此房中仍有一床係何水生所睡。是夜因嫂嫂不在家,氏欲往鄰家與一老婦同睡,對大伯陳明。大伯阻止,氏則仍睡在家,與一童子名甲生同睡。至夜間,甲生起來小便,竟睡在地下。氏在睡中,忽大伯何水生突入床帳內,將氏強抱行奸。氏警醒喊叫,水生將紗郎4塞氏口內,又云汝若叫喊,我便將汝殺死。氏叫喊不能,爭捶無力,已被污辱。及事畢,水生囑氏不許對人說破,即去睡在原床,後又將門關鎖。氏叫甲生,問他因何睡在地下,甲生云,水生使我睡在地。及至天明,氏在竈房門默坐,水生入來,忽然大怒,謂氏已對人說破,則將氏毆打。氏不能忍受,故奔告默氏陳鐳官,並陳明於嫂嫂。”臺曰:“汝果實已被污辱否?”娘娜答曰:“實已被辱。”臺曰:“大伯小嬸難道果有此事?莫非汝自已別有不貞緣故,欲移罪於水生?不然,或者水生戲謔實有、強奸實無,汝欲加其罪,故出此言?若不據實稟明,便要令和蘭(荷蘭)老君5檢驗。倘汝未破瓜,則難饒汝罪。”娘娜答曰:“故所願也。” 臺召何水生問曰:“汝小嬸供汝此事果有否?”水生答曰:“列臺青天明鏡乞陳因申,晚尚人類,安敢作此絕倫之事?晚近來家計窮乏,舍弟又得病,迄年不能營生。小嬸係拙妻之表姐妹,晚自幼抱來撫養,配與舍弟為妻。今雖長大,尚未與舍弟成親。拙妻見晚落泊,每尋端與晚較鬧不和,每與小嬸私商造謀,不肯料理家事。舍弟得病,使他煎湯藥,怒言不肯照顧,日日咒罵病鬼何不速死,我可別適他人。晚亦忍受。及昨日,晚見其舉動大是不堪,少有責罵,他乃高聲叫罵不止。晚云自幼撫養至大,何太薄情無禮,則將火把打他二、三下,別無緣故。又因昨夜拙妻不在家,他欲往鄰家宿夜。晚云,汝尚閨女,何得妄宿鄰家過夜,阻止不付前往。他每次含恨,故不惜廉恥,誣晚此事,伏乞列臺洞察。晚如果有此事,甘受國法。” 臺召童子甲生訊問。據甲生供稱:“於是夜晚與娘娜同睡一床,水生於晚間出去,至近十一點鐘回來扣門,晚起開門,即入睡原床,至天明並不見甚動靜。” 臺召鄰婦許曲娘訊問。據曲娘供稱:“於前晚娘娜求宿家中,氏云汝須對汝大伯說明,後因伊大伯阻止則不果。至天明,娘娜對氏云,伊大伯要強奸。氏云,汝可叫汝嫂回來。餘情氏實不知。” 臺召何水生之妻林亞幼妹訊問。據幼妹供稱:“氏因得病,拙夫不肯照顧,氏往中港仔6醫病,娘娜之事,他投告默氏,並無對氏陳明。及至二、三日後方對氏云,引哥要奸我。氏云已被辱否?娘娜云他被抱攬,尚未污辱。” 臺謂娘娜曰:“汝姐妹所供實不符合,詐詞是真。”則召伊宗兄邱亞六問曰:“汝有妻子否?”六答曰:“有。”臺曰:“昨日同娘娜投告甲必丹是汝否?”六答曰:“是。”臺曰:“娘娜汝可仍攜歸照顧,俟何亞三病癒有作生業,須仍配亞三為妻。倘亞三不幸,或不能營生,方得別配他人。”並諭娘娜曰:“已後宜靜守閨門,勿得再萌惡念。”又諭水生兄弟,不得別生事端。二比甘願唯退。
和(荷蘭)1825年11月11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十月初二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生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鄭解官、葉選官不到
奉緞挨實嗹命,委查馮新娘詩礁陳武骨欠船稅銀二拾盾,是日達氏稟馮新娘得病不到,對訊不果。謹此存案。
楊長興叫陳文旭之妻莊恩娘 據楊長興供稱:“莊恩娘有取去尤魚幹,共的銀210盾,言約一禮拜清還明白,迄今過限,向討分文無還,乞恩作主。” 臺召莊恩娘問曰:“汝有欠楊長興此銀項否?”恩娘答曰:“有。不合此魚拙夫帶往務物1,尚未發兌,求再寬二、三禮拜,容拙夫發兌此魚,湊足銀項,自當清還明白。”臺諭長興甘願,二比唯退。
戴藝叫賴浦芬 據藝供稱:“賴浦前有代賴芬取去亞芬,尚欠銀伍拾貳盾,任討不還,乞恩追究。” 臺召賴浦曰:“爾有代賴芬欠戴藝之芬銀伍拾貳盾否?”浦答曰:“有。”臺曰:“的限二禮拜清還。”浦應諾,二比唯退。 邱返之妻郭生娘叫林榮珍 據郭生娘供稱:“林榮珍有欠拙夫之貨銀八盾,又欠小叔之貨銀參拾餘元,共欠去銀92.47盾,任討不還。” 臺召林榮珍問曰:“爾有欠此銀否?”珍答曰:“有。欠返自己八盾,又欠伊弟有26元左右。”臺曰:“其八盾停一、二日可先還,餘者可會明陸續納還。”珍應諾。二比唯退。
陳南生叫林榮喜 據陳南生供稱:“前林榮喜與晚合夥做麵包,共用去本銀24盾半,喜該開銀12.25盾,任討不還。” 臺召林榮喜問曰:“汝有欠此銀否?”喜答曰:“無欠許多。”列臺約諒判令榮喜坐還八盾,限二禮拜清還。二比甘願唯退。
和(荷蘭)1825年11月25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拾月十六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鄭甲解官、戴甲明基官不到
復審鄧炳盛叫陳春水 據陳春水供稱:“此財副晚於去年十一月間經已辭棄,並無請他理事,何得向晚迫討辛金。” 臺問炳盛曰:“爾作財副至何時止?”盛答曰:“至本年二月間止。他若云無請晚作財副,因何逐月給晚油米賬簿鎖匙,又交晚執掌,乞恩明鏡。”列臺酌略判令春水貼還辛金銀25盾,現即先交拾餘盾,準另日取到朱葛礁家中交還承領。二比唯退。
涂素叫陳南生 據涂素供稱:“陳南生有取去貨物,尚欠銀27.26盾,任討不還。” 臺召南生問曰:“爾有欠塗素之銀27.26盾否?”南生答曰:“有。現尚未便,求寬半個月,先還一半,一個月清楚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和(荷蘭)1825年12月9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十月三十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
林媽賜叫黃天壽 據林媽賜供稱:“黃天壽前有對舍外甥陳見經手賒去亞芬半厘,的宋銀55元。此芬係晚之物,舍外甥只代晚掌理賬項。前者,舍外甥晚令他往南麻由1,此數經已三面對明。前一次向他取討,即還來銀20盾,後再向取討,他云只有些少之額,現唐船回掉在即,此銀欲寄唐信,俟唐船起身後,自當清還明白。今因舍外甥在由(南麻由)不幸身故,晚再向他取討,忽起僥心,稱此芬係對陳見承買,不幹晚之事。伏乞列臺作主明鏡。” 臺召黃天壽問曰:“爾有欠林媽賜之芬銀101盾否?”壽答曰:“欠實有,但晚係對陳見所取,今若還林媽賜,恐後日見要對晚再討。”臺曰:“數已面對,見又不幸身故,爾何得出此不良之言?本堂現問爾願還回銀否?”壽答曰:“晚不願還。”臺謂媽賜曰:“所欠不少,本堂不能案奪,爾可做字詩礁於幹刀。”賜應諾,二比唯退。
莊裏娘叫莊宣娘 據莊裏娘供稱:“氏之姑莊宣娘有借去金貫錢壹個,帶鍊重七文,的宋銀75元;又借去鑽手指壹對,帶鑽14粒,的銀35元;又金盆冷乙個,重五文,的銀100元;屢討不還,乞恩追究。” 臺召莊宣娘問曰:“爾有借過莊裏娘此等物件否?”宣娘答曰:“有。不合氏有欠緞疋物祿之銀300盾,將此物件付他作當,現安排未便,求寬二個月自當贖回交還。” 臺謂裏娘曰:“宣娘求寬二個月贖還,爾若甘願便妙,倘不甘願,可詩礁在幹刀。”二比唯退。
盧丁秀叫曾華 據丁秀供稱:“曾華前有求舍侄女為妻,經已取去生庚,並有付晚60盾,後他自挨延許久,及至於前年十月廿四日,華托劉亞三、陳亞二送還生庚,立即討回銀60盾,並買手指辦之銀15盾,餘無示下。經蒙甲必丹大(高長宗)臺前明鏡,華面求八日內要備銀壹佰盾付晚,為辦嫁妝。華乃罔法食言,延今一、二年,並無示下。現舍侄女年已長大,勢難再緩,晚欲引配他人,恐有生端,懇恩作主。” 臺召曾華面責其失信之罪,華哀求失信因疾病所致。臺曰:“今的限此三日內,爾須備足壹佰盾交付丁秀,並安排厝宅得宜,方得完成此親,如再過限,準丁秀將侄女別配他家,爾不得妄生異端。”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5年12月16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十二月初七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葉甲選官、鄭甲解官不到,雷珍蘭黃永綠官、戴明基官二位不到
楊甲瑚璉官叫陳連姐 據楊瑚璉供稱:“陳連姐在敝公司稱亞片,有侵去銀461.68盾,前日限要陸續清還,延今分文無還,乞恩追究。” 臺召陳連姐訊問。據連姐供稱:“有堂兄陳郎願代整銀150盾清還,但晚所侵欠之項,實係亞片失重所致,乞恩明鏡憐恤,將所欠之額退減,通盤作150盾,在即清還明白。” 臺問楊瑚璉願否,瑚璉答曰:“此係公司事,若減些少則可,要減許多,晚不敢自專。况他人料理無失重,他料理便失重,今既求減,可減壹佰盾,共實坐欠360盾,先還160盾,餘者立單坐欠,陸續清還。”臺問連姐願否,連姐答曰:“求寬一禮拜內先還壹佰盾,尚欠260盾立單陸續納還。”臺曰:“其乙佰盾之額,須有人安呾方準。”連姐應諾,二比唯退。 陳昆仁叫謝亞發 據陳昆仁供稱:“謝亞發有欠去銀15盾,任討不還,懇恩追究。” 臺召亞發問曰:“爾有欠此銀項否?”發答曰:“有。現未有便,容晚加減,陸續清還,至明年新米出之時,清楚明白。”臺諭昆仁甘願,二比唯退。
復審盧丁秀叫曾華 臺召盧丁秀問曰:“爾侄女今願配與曾華否?”秀答曰:“華本不事生業,居止無定著,實已被嫌,今又屢次多端失信,列臺尊命他尚敢置之度外,足見其立心不端,必無善後,舍侄女晚實不願與他結婚,伏乞列臺作主施行。” 臺謂曾華曰:“秀道爾不事生業,且又多端失信,有幹禮法,不願與爾結姻親,况爾既無庚帖相交,又無聘禮可憑,事屬有無,本堂不能強斷相合。”華答曰:“列臺公斷若合理,晚敢不遵命。”臺曰:“爾出言則有不悅之意,本堂故欲成人之美,不合爾自行失信,以致多端,是誰之過矣!婚姻大事,秀既意不願,本堂亦不能苟且施行。爾若不甘願,可入字於幹刀,投告上臺。”華答曰:“秀既欲悔親,前有取晚之手指辦銀15盾,須交還。”臺問秀曰:“爾有取他之手指銀15盾?”秀答曰:“其銀已托亞三對晚討回。”臺謂華曰:“秀稱於手指銀爾已托亞三討回,今焉得再討?”華答曰:“並未討回,倘秀若敢立誓,晚便不討。”臺曰:“俟後期可叫亞三並削示一同到堂對訊。”二比唯退。
黃壽叫溫亞三 據黃壽供稱:“溫亞三有托晚代稅過許清水之大□壹隻,言約每月稅銀拾盾,共欠四個月,計40盾;又其船經已毀壞修理,該銀25盾;共欠65盾,任討不還,乞恩追究。” 臺召溫亞三訊供。據亞三供稱:“實欠三個月,該銀30盾,又其船晚修好交還,未常毀壞。”臺曰:“俟後期可將船駛到公堂勘驗,再行案奪。”二比唯退。
奉公堂列臺於和(荷蘭)1825年5月6日會議,要建造丹絨義塚祠壇並大伯公廟。列臺意氣和合,即日議舉雷珍蘭楊漢官、戴明基官為公勃低,監督營造制度條規,今已完成報竣。謹此存案。
奉公堂諭,此君得六字1於和(荷蘭)本年12月30日,即唐乙酉(道光五年)十壹月念一日,在公館要發叫付人承理,擦丹絨義塚新建之禮壇並大伯公廟。其條規凡23條,誰要承理者,可到戴甲必丹(戴明基)府查詳,預先打算妥當,以便臨期承應,切勿糊混苟且,以貽後端者也。 一、凡要擦之處若有舊漆底,須敲削其舊漆,再磨精光,若有痕隙,須用漆面補好,又不許用血料;凡用幹漆或用油,須各擦三過; 二、祀壇內大眾爺龕面用烏煙漆,線用銀硃,龕上面之堵畫花倒釘枋並兩邊枋格用勿荖神主,架用硃底幹漆; 三、內聽倒釘枋用銅青; 四、柳條屏用硃底幹漆用銀硃; 五、外亭各楹柱欄杆漆用同上; 六、桷仔及桷上之枋用銅青作兩色; 七、各花木照舊色染新; 八、大伯公廟內倒釘枋用銅青; 九、柳條屏用硃底幹漆,線用銀硃; 十、外亭各楹柱擦用同上; 十一、外亭倒釘枋用銅青; 十二、花木各染照舊之色; 十三、兩邊護厝門窗並簷口倒釘枋用銅青; 十四、護厝尾二間,厝內倒釘枋用銅青; 十五、豬羊架二對、椅條二隻擦幹漆; 十六、祀壇屏外兩邊壁堵畫引魂童子二身; 十七、大伯公屏外兩邊壁堵畫龍虎; 十八、照墻畫福祿壽; 十九、所該用之物件承理人自備; 廿、凡要用之物須上好,如用不好之料,擦出每次扣工銀壹佰盾; 廿乙、其工銀作四份領,若工夫定奪,起工先領第一份;若工夫作對半之額,再領第二份;若工夫完竣,再領第三份;其第四份俟工夫完竣四個月外,查檢無少欠缺方可領明白; 廿二、其工夫限 個月完竣,若過限不完,每日禮罰銀四盾; 廿三、凡要承理,須備二妥人安呾,然安呾承理一樣,後來有甚事情須擔戴支理,不得多端推諉,以乃求添工銀,決不恩準。 為此特示。和(荷蘭)1825年12月18日給。
和(荷蘭)1826年1月6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拾壹月廿八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基官
雷珍蘭戴明基官請知為報明事本月念五日有黃西娘訴稱:伊失偶有年,近遵父命再適與小南門1把殺方巧為妻。詎料入室二旬,竟被趕逐。氏前已投告葉選甲,蒙判著巧於此三日內,當與氏父理會調停,毋得多事。乃巧置之度外,氏不得已懇求甲臺明斷施行。職即喚訊方巧,而巧稱伊前妻遺下子女,晝夜呱呱,思欲再娶,意在撫養。聞黃三歲之女新寡,故托媒對三歲懇求,而三歲許諾,業已收去聘金禮物。及此婦至家,日事遊談,並不以兒女為意,此晚所以乘怒罵詈而有趕逐之言也。但卑職細察二人情形,在西娘,將有覆水難收、立斷葛藤之意;在方巧,則猶戀雞肋,若有母去子寒之慮。然查兩人之姻,無給婚券,何異野合!而三歲儼然收人禮物,醮女不啻花女之行。事既有所尷尬,職亦何敢自專?勢得備由以聞,以憑公斷焉。上甲必丹大(高長宗)暨諸雷珍蘭案前察奪。 道光伍年乙酉(道光五年)十一月廿八日,即和(荷蘭)1826年1月6日,雷珍蘭戴鳴歧謹詳
臺召黃西娘訊供,據西娘供稱:“昨因氏往表大姐家中回來,拙夫無端怒罵,逐氏出去,不肯收留。又不時酒醉則怒罵,並執利器,勢欲行兇。似此惡態,誰能忍受?懇恩作主,判付分離。” 臺曰:“此事爾前日業經投告地長甲必丹並甲必丹大(高長宗),爾並未帶云爾夫酒醉執利器,今乃前後異詞,足見爾起不良之心是實。且爾與爾夫為夫妻才二十餘日,為角口小事便求分離,大傷倫理,法所難容,莫若安份守法,從爾夫回家,務要和睦以彰婦道,不可別萌惡念。”則召伊父三歲問曰:“前日方巧求爾女有明媒以禮婚娶否?”三歲答曰:“有。”臺曰:“既係明媒正娶,爾當勸戒爾女遵禮義守婦道,當隨夫於貴賤,不可罔法存心外向,致置傷夫婦之情。”三歲唯唯聽命。 臺召方巧諭曰:“爾妻可暫付爾岳父攜歸勸諭,俟後禮拜公堂再行示下。”巧答曰:“拙妻既已私奔陳放家中,並累晚被蔀爹高招捆縛,致晚羞慚無地。且晚一窮民,所以娶妻者,因亡妻遺下兒女細少,望伊能撫養若親生。今拙妻既無實心願向晚,去住亦由他自願,晚惟憑列臺察奪便是。” 雷珍蘭戴(鳴歧)曰:“巧之受默氏高招捆縛,實因他酒醉亂罵默氏,並無別故。” 臺召三歲問曰:“爾女係再嫁,當時巧求親,爾有通知爾女否?”三歲答曰:“有。其聘金銀係小女收去自用。”臺曰:“爾有對爾妻陳明否?”三歲答曰:“無。但後他亦知。”臺謂西娘曰:“爾當遵父命守禮義,爾父受人聘禮,將爾許配於人,經已對爾陳明其聘金,爾有收用否?”西娘答曰:“有。”臺曰:“此則爾亦知詳甘願,今焉得反悔多端!”則將西娘交伊父黃三歲攜歸,暫住伊二女婿家中,不得往別處,俟後期再行案奪。二比甘願唯退。
覆審黃壽叫溫阿三 據黃壽供稱:其船現已駛到公館前,乞為勘驗。亞三答曰:“當時稅船,言約若少可漏孔不幹晚之事,如是破壞晚當創賠。”壽答曰:“其船實已毀壞。”雷珍蘭楊(漢官)、戴(鳴歧)往驗其船,詳覆曰,船原係舊船,實有少可漏孔。欲令亞三創賠,實無此理。 列臺判令亞三須坐還其四個月稅銀,計40盾,船令黃壽領回。二比甘願唯退。
郭益娘叫伊夫陳光喜 據郭益娘供稱:“昨晚因氏往鄰家求系裏回來,拙夫無故大怒,將氏痛打至遍身流血。氏無過失,遭此毒手,懇恩作主憫察。” 臺召光喜訊供。據光喜供稱:“昨晚因晚食飯有少飲一、二杯,拙妻不肯繾綣,驕態自往鄰家。及回來,晚云我家貧無五尺可差遣,爾我為夫妻,我方食飯,爾亦不肯照顧,何薄情如是也?拙妻則怒罵百端,反取柴鞋打晚。晚伸手遮隔,誤傷伊嘴唇,餘無別情。” 臺召默氏唐戎生問曰:“爾知光喜多端之情由否?”戎生答曰:“光喜素態輕狂,少有角口即執利器,雖未致禍,舉動大是不堪。”臺曰:“爾曾見其執利器否?”戎生答曰:“係伊妻投告。” 臺召光喜責曰:“爾老大年紀,何無規矩之甚矣?今姑饒爾罪,須善勸爾妻回家,務要和睦,如敢再行此態,決不輕恕。”又諭益娘曰:“爾可隨爾夫回家,共相和好。倘爾夫若敢再行毒手,爾可請知公堂,重責其罪。”益娘答曰:“夫之挺凶,非只一次,氏實難忍受,誓死不願隨夫回家,乞恕違命之愆。” 列臺會議,召益娘之母楊七娘諭曰:“爾女與女婿因角口致反目,夫妻方乘怒之間,勢難即合,爾可暫攜歸勸戒,俟後期公堂再行案奪。”七娘唯命。二比唯退。
葉亞八叫王葛 據亞八供稱:“王葛有對晚買去豬貳雙,的銀19盾。昨晚往伊家討銀,葛即還晚鈔盾壹張拾盾,餘還銅、錫雷2。其鈔盾晚下於棹上,即在地上算銅、錫雷,及算完起視,棹上鈔盾已失去,並無外人來往。晚向葛再討,葛不肯交還,晚即將銅、錫雷一盡交還葛收去,乞恩明鏡。” 臺召王葛訊供。據葛供稱:“晚對亞八買豬貳只,該銀19盾。先交定銀壹盾,後還他鈔盾乙張拾盾,又銅雷五盾、錫只三盾。其鈔盾八已收去,方在地上算雷,及算完方稱鈔盾失去。方八算雷之時,有一賣豬客對晚討銀,晚又取盾還此賣豬客,並不知其盾從何而失。”臺曰:“物在爾家失去,實被嫌疑。但事係兩誤,可各坐一半。爾明日可將銀交朱葛礁還亞八。”二比甘願唯退。
葉力光叫黃財曾 據力光供稱:“黃財曾有欠去漆馬車工銀14盾,任討不還。” 臺召黃財曾問曰:“爾有欠葉力光工銀14盾否?”財曾答曰:“有。”臺曰:“的限二禮拜清還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漆匠黃高觀入稟貼為稟明事:前承公堂臺示著人油漆丹戎祀壇廟宇,茲晚願受五百九拾盾之價承應料理,其支領銀限與一切制度條例,俱依公堂所擬之軍得六字3。賴連哥情願安呾,不敢反悔異言。專此上戴府甲必丹即鳴岐官臺下。 和(荷蘭)1826年1月3日,治晚生黃高叩稟
臺召黃高曰:“甲必丹指示之款式並公堂所定之軍得六字條規,爾已知詳甘願否?”高答曰:“知詳,並甘願。”臺召其安呾人賴連哥面諭示下,連應諾。臺曰:“另可同到朱葛礁府中立合字。”高應諾唯退。 立合約單人黃高觀、安呾人賴連哥:有對甲必丹公堂承應包理漆畫丹戎義塚新建之祀壇並大伯公廟及外亭護厝等件,全盤該價銀五百九拾盾,凡工夫色料及領銀期限等,一暨遵公堂所定之君得六字凡二十三條之條規而行,不敢異言多端。恐口無憑,立合約單,壹紙自執存照,壹紙奉交甲必丹公堂執照。 道光乙酉年拾貳月初二日,和(荷蘭)1826年1月9日 立合約單人黃高具 安呾人賴連哥 代書人朱葛礁高塹觀
和(荷蘭)1826年1月16日,拜乙,唐乙酉(道光五年)十二月初九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基官,雷珍蘭楊漢官不到
奉副美色葛委查訊郭三娘控緞亞喃強奸伊女盧新娘一案 據郭三娘供稱:伊夫盧進四原為木匠經紀,住在監光呀得1,與氏為夫妻十七年,有親生女子盧新娘,年已十五。因拙夫染瘋疾,移與伊嫂陳桂娘同居。因厝毀壞要撤,要移住新塚角2。有緞亞喃之母同一婦人黃英娘到家,素稱與陳桂娘相愛,即對桂娘云,爾要移厝,不便居住,此女盧新娘,可付我載到我家。况爾小女亦在我家,爾可放心不必介意。桂娘即許諾,付其載去。氏因大姆主裁,不敢不從。及至半個月移厝定着,氏往亞南之家欲攜歸新娘。亞喃之母及伊妻對氏云,爾女在我家同爾小女學習針指,爾可放心,不用去。及至有一個月,氏欲往文丁,再到亞喃之家,欲攜歸新娘。亞喃同伊母、伊妻對氏云,爾女年已長大,爾欲往山頂,路途來往不便。氏信為良言,亦姑從之。及氏回來,又往此女,亞喃變怒,強留不付。氏即時往求堂姐郭桂娘並伊子溫隆生,同往亞喃之家討回此女。遇大姆陳桂娘經已先在伊家說話,亞喃大怒云,爾女我已姦淫兩次,雖至碎身粉骨,我亦不肯付伊攜去。大姐郭桂娘同隆生即時投告默氏烏人。默氏即同到亞喃之家,欲討回此女,亞喃又強留不付。氏乃轉求堂兄郭友伯往幹刀請知美色葛。蒙美色葛即時差烏拔同友伯往討此女,亞喃仍抗拒不付。及後,亞喃自己坐馬車將新娘載往甘密3交美色葛。蒙美色葛將新娘付友伯攜歸。 臺召陳桂娘訊供。據桂娘[供稱]:“原住在監光呀得,小叔盧進四同小嬸郭三娘、侄女新娘與氏同住。因厝壞要移居新塚角,有緞亞喃之母素常來往,頻稱相愛。是日到家對郭三娘云,爾要移居,不便安身,爾女新娘可付我載到我家,兼爾小女亦在我家,爾不用掛心。三娘許諾,付其載去。及至前日,郭三娘同伊大姐郭桂娘並溫隆生,欲經亞喃之家攜歸新娘,于路與氏相遇,乃一同前往欲攜歸新娘。亞喃忽怒言云,此女我已私淫,今欲攜去,我實羞恥。乃強留不付。郭桂娘同伊子溫隆生投告默氏,氏已回家,餘情不知。” 臺召郭桂娘訊供。據郭桂娘供稱:“前禮拜日,氏之堂小妹郭三娘到氏家中,泣告伊女新娘被伊大姆陳桂娘寄于緞亞喃之家,屢次往攜此女回家,亞喃強留不付。氏即時同小兒溫隆生同到亞喃之家,遇陳桂娘已先在亞喃家中,氏欲攜歸此女,亞喃大怒云,此女我私淫,誓死不願付伊去。爾若不願,任爾投告,我敢擔當。莫若與我和息,免得多端。氏即投告默氏烏人。默氏云,此女到伊家並無請知於我,我不能為爾討回此女。後小兒隆生再求默氏同往亞喃之家,欲攜歸此女。亞喃仍對默氏云,此女我已姦淫,誓死決無付其去。莫若從我所求,和息勿得多端。如果不願,任爾去為,我隨後便至。默氏乃對小兒云,此事爾可自裁。” 臺召隆生訊供。據隆生所供,與伊母郭桂娘相符。 臺召盧新娘訊供。據新娘供稱:“自從緞亞喃之母攜氏到伊家,氏每夜與伊母同房而睡。氏之母親數次欲攜氏回家,緞亞喃及伊母、伊妻甘言強留,不肯付氏回家。及至母親往文丁4回來,再往亞喃之家欲攜氏回家,亞喃又強留不付。忽是夜七點鐘,亞喃之妻同全家大小出去遊玩,惟伊母同氏在隔厝。此厝後落,與亞喃之房相通。亞喃突入,將氏強拖挨入伊房中。氏喊叫,亞喃之母方在縫衣,不肯阻止伊子,反謂氏假意裝腔。及被挨入房中,氏抗拒不從,亞喃即執利刃挺勢行兇。氏無力揰突,已被污辱。及至九點鐘伊妻回來,氏告知此事,伊妻云我不知。又教氏云,倘爾母若來爾回去,爾切不可回去,可云爾願住在此。至隔日,反將氏用科籐痛打一遭。後母親再來要攜氏回家,氏泣告被辱之事,並要隨母親回。亞喃並伊妻大怒,強留不肯付氏回去。伊妻當母親面前將氏打罵,及母親去後,伊妻怒氏要隨母回家,又將氏毒打。隔五日,于夜間伊妻出,又被亞喃強淫一次。及至前日,母舅郭友伯同烏拔到亞喃之家,要氏回去,被伊妻將氏關鎖在房間。後亞喃方載氏交付美色葛。” 臺召郭友伯訊供。據友伯供稱:“前禮拜舍妹郭三娘差人叫晚到伊家,云甥女新娘被緞亞三強留在伊家,已被強奸數次。往攜此女,亞喃抗拒不付。晚即時往幹刀投告美色葛。美色葛即差蠻律同晚往叫默氏同到亞喃之家,欲攜歸新娘。因亞喃不在家,伊妻抗拒不付。默氏對晚云,方才亞喃大怒云此女我已私淫,誓死不願付其去,莫若和息,免得多端。晚即轉到幹刀。及後,亞喃同新娘坐馬車到幹刀,美色葛已回去,其蠻律對亞喃云,可將此女交郭友伯去。亞喃不肯,仍同新娘坐馬車往甘密。晚隨後趕去,及至甘密,美色葛方將新娘交晚攜歸。又對晚[云],俟另日到幹刀再行案奪。” 臺召亞喃訊供。據亞喃供稱:“郭三娘素貧窮,家無煙火,每對我云,伊夫得疾不能生活,願將伊女盧新娘寄養我家,或出嫁於人,或留作妻妾,任我施為。前因家母偶到伊家,郭三娘親將伊女盧新娘交付家母攜歸。但此女我實已私淫三次,實彼此相愛,並無用強。近因伊母郭三娘對我云,緞要我女,須另畜在外。我思另畜在外未免多費,不從所欲。郭三娘乃反同伊親人到我家,要攜歸伊女。此女自對伊母云,我與緞相愛,不願回去。伊母同伊親人投告默氏,到我家較鬧。我對伊親人並默氏云,此女實被我私淫三次,縱較鬧亦無益,莫若許我所求,二比和好為妙。伊親人不願,以致多端。”臺曰:“據爾所供,如果事係二比甘願,則無多端,且爾若無強奸,則爾妻為何事毒打此女?”亞喃答曰:“此我不知。” 臺將郭三娘、郭桂娘、郭友伯諸供逐條唱明面證,又令新娘照前供當面逐句指明。亞喃啞口無對。臺謂亞喃曰:“爾別有供詞否?”亞喃答:“無。” 臺召亞喃之妻唐人入烏氏,名吳益娘,又烏鬼名于里實墨訊供,據稱:“此女實係伊母郭三娘甘願寄養我家,任我棄置施為。前因家姑偶到伊家,郭三娘親將伊女交付家姑攜歸。因此伊母近日屢次較鬧,要討回家,我實不願付其攜去。”臺曰:“爾夫強淫此女爾知否?”答曰:“此女對我陳明。”臺曰:“為何事爾毒打此女?”答曰:“因伊母到我家要攜他回去,他告訴被強淫之事,是以打他。又一次我晚間出去至十點鐘回來,親見此女與家夫同睡,一時心火發,故再打他。” 臺令新娘照前供逐句面證,于里實墨無對。臺曰:“爾別有訴陳否?”答曰:“無。” 臺召郭三娘當面問曰:“亞喃夫妻同稱此女係爾甘願付他,果實否?”三娘答曰:“若既甘願,雖生死亦不敢多端。此事雖鳴神立誓,亦無異詞。”臺曰:“此女爾可同友伯暫攜歸,俟另日詳覆上臺案奪。”三娘唯命,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6年1月26日具詞副美色葛。
和(荷蘭)1826年1月20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基官,雷珍蘭楊漢官、鄭解官二位不到
藍彩梅叫陳媽章 據藍彩梅供稱:“陳媽章有請晚結賬,言約工資銀140盾。今只還105盾,尚欠35盾,任討不還。” 臺召陳媽章訊問。據媽章供稱:“當時彩梅與晚結算此賬,係托王評對晚言議工資100盾。”臺曰:“若果言議100盾,爾因何還他105盾?”章答曰:“其五盾另貼。” 梅證曰:“此事有沈好知詳。”臺召沈好訊問。據好供稱:“當時二比言議工資晚實不知,但後梅與晚同向媽章討銀,章云我還爾80盾,尚欠60盾限另日。” 臺曰:“俟後期叫王評一同對訊。”二比唯退。
許振叫黃吉慶 據許振供稱:“黃泰山有欠晚題緣工資20.5盾,任討不還,晚則兜留其賬簿,係黃吉慶對晚取去此賬簿,其銀20.5盾約另日交晚應用,延今屢討不還。” 臺召吉慶問曰:“爾有安呾泰山欠許振工銀20.5盾否?”吉慶答曰:“有。但泰山尚未交,晚將何以還他?” 臺召泰山問曰:“爾有欠許振之工銀20.5盾否?”泰山答曰:“有。因振有私收緣銀尚未對明,故不還其工銀。”臺曰:“此銀爾可先還,然後查對緣銀,如振有私收無報明,爾可請知公堂案奪。”泰山應諾。二比甘願唯退。
郭益娘再控伊夫陳光喜 據郭益娘供稱:“拙夫之舉動果實不堪,氏決難忍受,乞恩作主,判付分離。” 臺曰:“嫁夫理合隨夫於貴賤,今為角口小事,欲求分離,實無此理。”益娘答曰:“非氏敢萌異心而違列臺尊命,實係拙夫之不是。”臺曰:“今判令爾夫逐月給爾薪米資費,付爾暫住爾母家中以備後合,爾願否?”益娘答曰:“謹依尊命。” 臺謂光喜曰:“爾妻決意要分離,今公堂判令爾逐月可給付爾妻米三鬥、銀六盾,付爾妻暫住伊母家中,以圖再合,爾願否?”光喜稱謝應諾。夫妻唯退。
陳流水叫黃開三 據陳流水供稱:“故韓斌有欠晚之藥銀九元;又囗30文,前係韓浩生掛,晚則請知劉甲瑞荊官,又開單與浩生;及至浩生身故,係葉甲天福官掛,晚又開單與葉甲天福官,延今係黃開三掛故韓斌之事,晚又開單與他。前開三云在斌之賬內只欠12盾,晚則取賬簿與他查對,他反云斌之賬內無欠此項,不願承坐。懇恩明鏡。” 臺謂開三曰:“此賬爾理合清還,但流水須開一紙完明單付爾執照。開三應諾。”二比唯退。
陳四海入稟貼控柯文章、陳水 具稟人陳四海為違判梟吞事:緣四海前因陳水之賬致與柯文章爭訟,叨蒙列臺施恩,當堂斷會文章應坐一半之額,該出宋銀104員還海,若文章不肯出銀抵還,務要盟誓觀音亭1。於斯二者,惟憑所欲。此誠至公無私之判,而兩造亦已胥服,業經注冊存案矣。詎料文章陽感陰忌,至今已歷三載,銀誓俱不舉行。竊思公堂乃政令所出之地,而列臺為唐眾父母之官,何物文章,膽敢藐法違判,梟吞害良,似此貪狠叵測,蓋不特欺海貧弱無援,抑且目無公堂、輕視列臺矣!第該釁實陳水回唐,無人證斥,故奸猾得以藉口,乃今陳水在吧,則葛藤可以立斷,伏乞再飭公差,喚出陳水、文章二名到案,與海面質,則是非曲直,水落而石出耳。誠如是也,則罪過既有定論,雖銀項盡歸烏有,海亦瞑目甘心、鏤刻肝膽者矣。 上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列位雷珍蘭甲臺案前施行 道光五年十二月日,治晚生陳四海謹叩稟
列臺召陳水問曰:“當時爾有取過柯文章之毛燕209斤、每擔的價銀100元、共銀209元否?”水答曰:“並無取他此物?”文章答曰:“當時係陳四海對晚云,水求買此毛燕,後晚親將毛燕交水載去,係晚之男僕代下於船。晚對水云,好的可下在箱底。今何反言無取此物?” 臺召四海對證,四海云:“當時水實有求晚對文章求買此毛燕,及後晚過別船,不知文章有交水此物否。” 臺問水曰:“爾當時落海所買何色燕?”水答曰:“因四海有欠晚之銀,買毛燕估還於晚。”臺曰:“有若干擔?”水答曰:“已忘記。”臺曰:“每擔若干價?”水答曰:“八元至九元。”臺曰:“糊說!焉有毛燕如此價數?”水答曰:“係晚錯言,每擔四十元至六十元,但晚實無取每擔100元之毛燕。” 列臺議曰:“事屬無可查考,論理文章與四海各坐一半,水須立誓稱無取此物。”於是召柯文章、陳四海二人面諭各坐一半之額。文章答曰:“四海應額104元,前只還晚200盾,尚未完明。”四海答曰:“尚欠多少,晚願補足,但文章尚有欠晚賬項抗執不還。”臺曰:“公堂判令爾二人各坐一半,爾願否?”文章、四海答曰:“願依尊命。”臺曰:“若願,爾二比私下長短賬項須清楚明白,不得反悔多端。但水於禮拜日須在觀音亭盟神立誓,稱果實無取此物。”三人同應諾,甘願唯退。
和(荷蘭)1826年1月27日,拜五,唐乙酉(道光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甲必丹廳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雷珍蘭永綠官、戴雷珍蘭明基官 。封印大吉,風調雨順,國泰民安
撫直迷陳玉郎官請知公堂:因卑職前有代蘇民賒過許春之米,尚有掛欠銀項,因許春有取卑職之貨物,職開單向他取討,春云此賬要對抵蘇民所欠之額,職亦許諾,但求許春出一完明單付職執照。突有許春之財副林謂成,膽敢目無尊長,亂言放肆,傷犯甲必丹。何物謂成,膽敢藐法犯上!理合懇請公堂,按律懲責,以警後來。 臺召林謂成訊供。據謂成供稱:“是晚因亞片公司做尾迓1,晚與楊甲瑚璉官同席而飲,醉後或者有失口冒瀆亦未可知,伏乞列臺開恩,乞恕無知之罪。”臺曰:“爾酒醉有誰為證?”成答曰:“有楊甲瑚璉並林光裕知情。”臺曰:“爾可求二人到堂證明。”成即時往求二人到堂。 臺召楊甲瑚璉訊問。據瑚璉供稱:“是晚謂成果有與卑職同飲,有醉無醉又為何因而放肆犯上,職實不知。想必是酒醉亂言,不然何敢如此罔法?” 臺召林光裕訊供,據光裕供稱:“是晚謂成與晚同席,他飲酒,晚食飯畢,晚即回去,其中事情晚實不知。但成不時常醉後輕狂。” 臺召謂成責云曰:“姑念爾醉後無知,暫饒爾罪,須當堂與陳甲玉郎官下禮坐不是。後遭如敢再行此態,決不輕恕。”於是,謂成即下禮與陳甲玉郎官坐不是。陳甲玉官甘願和息。二比唯退。
陳惠西叫李萬蘭即文瑞 據陳惠西供稱:“李萬蘭有欠去束金2銀伍元,延今三載,屢討不還,乞恩追究。” 臺召萬蘭問曰:“爾有欠陳惠西之束金銀伍元否?”蘭答曰:“有。但晚有棹櫃壹隻被留不付。”臺曰:“其銀爾可取交朱葛礁交還先生,其棹櫃準爾取回。”蘭應諾。二比唯退。
黃振川叫蘇如川 據黃振川供稱:“蘇如川有欠去銀85.8盾,任討不還,懇恩追究。” 臺召如川問曰:“爾有欠此項否?”如川答曰:“有。但振川於五、六年前有欠去厝稅十八個月,該銀七十元尚未清還。” 臺問振川有欠否,振川答曰:“此厝稅於前年經已對故蘇慶餘三面會明,清還明白。慶餘尚長欠去銀三十二元,延今許久,忽再提起此事。” 臺謂如川曰:“爾欠振川此項,須清還明白,如他果有欠爾厝稅,爾可另向他取討,不得混雜。”如川應諾,限此廿六日先還一半,餘至開春正月半後清楚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公堂會議定雷珍蘭公勃低唐船,定每鬮雷珍蘭二位、朱葛礁一位同達氏,每鬮二日,從乙酉(道光五年)十貳月廿乙日,即和(荷蘭)1826年1月28日拜六起輪流,周而復始: 壹鬮:一、六,雷珍蘭黃永綠官、戴明基官 貳鬮:二、五,雷珍蘭楊漢官、葉天福官 參鬮:三、四,雷珍蘭鄭解官、葉選官
和(荷蘭)1825年1月起至12月終止,全年所兌丹戎風水地開列于左: 許買生12距 蔡安娘12距 王尾娘12距 黃端官12距 吳文信甲12距 洪登蘭12距 陳喜娘12距 陳逢春12距 陳雙奇12距 王雙娘12距 昌簡官12距 饒二璉12距 雍仁和12距 張基官12距 林江娘12距 戴榮官12距 蔣本官12距 蔣本官12距 陳老實12距 劉臏官12距 以上計兌丹戎地闊12距、長24距,共20穴,收來銀壹仟參佰伍拾肆盾。一開一半入美色甘,去銀陸佰柒拾柒盾,算除外尚存來銀陸佰柒拾柒盾。 承和(荷蘭)1824年結存來銀肆仟貳佰柒拾捌盾一十七方半,總合共條結存來銀肆仟玖佰伍拾伍盾壹拾柒個半方半。一開和(荷蘭)1824、1825貳年砍草費用並八仙3,共去銀290.165盾。再除外,尚存來銀肆仟陸佰陸拾伍盾零壹個半方。 上公堂列臺尊照,和(荷蘭)1826年1月26日結冊。
和(荷蘭)1826年2月9日,拜四,唐丙戍(道光六年)元月初三日大吉;甲必丹大(高長宗)府中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不到
特受甲必丹高(高長宗)請知公堂,為是日有一和蘭(荷蘭)同一婦人邱娘娜向本堂要給字往壟礙:此婦人係是何水生之弟媳、何亞三之配定。因前與何水生有多端,故公堂判付邱亞六攜歸伊家暫住,俟何亞三病癒能營生,須仍配于何亞三為妻。今日因何得隨於和蘭(荷蘭),理合查詳其來歷。 臺召邱亞六究訊。據亞六供稱:“因前日何水生有托石匠謝雲爹對晚云,要討銀壹佰員應用,願將伊弟婦邱娘娜聽憑邱亞六轉嫁別人。晚云此事我不敢主裁。及後,何水生同晚在戴甲必丹明基官府中,水生求討此銀。甲必丹明基云,汝要求銀退親之事,我不敢裁奪。汝二比可往外面,私下言議甘願。晚即與水生相商定,着謝雲爹即時取出銀193盾,又錢20文,在甲必丹明基官臺前交付何水生並伊弟何亞三,一同收去。事係他兄弟甘願。” 臺曰:“公堂判將人交汝攜歸,是誰轉賣於和蘭(荷蘭)?”亞六答曰:“係謝雲爹援引許賣。”臺曰:“汝有得財否?”亞六答曰:“及還水生並亞三以後,雲爹有交晚六十盾。”臺曰:“人在何處交付於和蘭(荷蘭)?”亞六答曰:“係雲爹夫妻到晚家中攜去此女。”臺曰:“若他攜去此女,有對汝言明要賣此女於和蘭(荷蘭)否?”亞六答曰:“初言要往遊耍,及交晚六十盾之時,才言明此女已配於和蘭(荷蘭),此銀係娘娜寄付於汝。晚方知之。” 臺召謝雲爹問曰:“此邱娘娜係公堂判交邱亞六,因何得在汝家?”謝雲爹答曰:“因邱亞六之妻作烏鬼人之乳母,無人看顧家中,故將此女寄晚家中。”臺曰:“此女是誰許賣於和蘭(荷蘭)?”雲答曰:“係何水生托李雙連求晚對邱亞六云欲討銀項應用,願將此女付亞六轉賣別人。晚對亞六通知此事,亞六即托晚代援引,不論唐番人等,有願出錢者可許賣。”臺曰:“後是誰允賣價銀若干?”雲答曰:“係李法援引價銀300盾。”臺曰:“水生得若干銀?”雲答曰:“得193.5盾,亞六得六十盾,李法得10盾,買燭30盾,鞋105盾,紗郎60盾。雙連並晚各得貳盾,拙妻得五盾,另呆盾五盾,餘稅馬車費用。” 臺召李法訊供。據稱:“前日有一石匠對賤婢云,有一位娘仔要隨和蘭(荷蘭)。若有妥人,可代援引。婢答以無。後偶有一緞亞二到婢家中,云有一和蘭(荷蘭)係妥人,要娶一婦。婢即代援引。但婢亦有問石匠,此女之親人甘願否。石匠云甘願,並已請明於甲必丹。”臺曰:“賣此女之時,邱亞六在否?”李法答曰:“只石匠自己,其銀係和蘭(荷蘭)取交石匠收去。” 雷珍蘭戴明基曰:“前者邱亞六到卑職家中請知,云何水生既已作非禮之事,此女今不願配于何亞三,願還銀退婚,將此女別配他人。而水生並其弟亞三,亦各甘願得銀退婚。但亞六並無言明,要賣於和蘭(荷蘭)。” 列臺曰:“此事俟請知幹刀,看有何示下。”則令亞六等暫退。 和(荷蘭)1826年2月10日具詞請知挨實嗹。
和(荷蘭)1826年2月11日,拜六,唐丙戍年(道光六年)正月初五日大吉;列臺在甲必丹大(高長宗)府中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
奉挨實嗹命:因大南門1外陳江三於前夜被人所殺,臨死供伊係被陳亞六又名會老所殺,茲委查陳亞六之削示許明訊問。 據明供稱:“晚住大南門外,作馬車經紀。是晚約有六點鐘,偶在陳亞六店中坐談,此時陳亞六方與廚工2六、七人算數。及至七點餘,忽聞外面喊叫殺人,晚即出去,但亞六果實無出門外。晚聞亞六與江三因爭奪經紀,各有蓄怨,是以供他此事。” 臺召張亞二訊供。據亞二供稱:“晚住在大南門外信孚堂,做馬車皮經紀。是晚七點零鐘偶到陳亞六店中,見亞六與諸人算數,晚即要往看賭寶,方出門外,聞有人喊叫,晚意謂被馬車所傷,向前視之,方知陳亞三被人所殺。但晚自到吧巳六、七年之久,聞江三與亞六為估店已不和好。” 臺召陳亞望訊供。據亞望供稱:“晚依寓在大南門外陳長生店中作剃頭工夫,此陳江三、陳亞六二人與晚因是宗親,出言憑天理,不敢偏私。因亞六有欠晚剃頭工銀三、四盾,約是晚往伊厝取領。是晚近六點鐘,即到伊店中,見亞六與廚工算賬,晚故暫待。忽聞外面喊叫殺人,少頃方知陳江三被殺。” 臺召陳亞英訊供。據英供稱:“因陳亞六有欠晚銀項,是晚到亞六店中要討此項。見亞六方與諸人食晚飯,晚遂轉往陳江三店中,要叫一新客陳亞祐,使明日到晚店中取工銀。即時再到陳亞六之店,尚未交言,忽門外喊叫殺人,晚向前視之,方知陳江三被人刺殺,已不能言語。至近八點鐘之時,晚乃回家。所供是實。” 臺召沈接生又名亞貴、朱亞東、謝丁仔方、謝亞三、張亞六、彭正宗、李亞堅、許亞仁等八人訊供。據此八人共稱:“晚等同為陳亞六之打銅鐵廚工,因年終,諸人向亞六取領工銀。是晚食飯後,陳亞六方與諸人算賬,至七點鐘之時,忽聞外面喊叫殺人。此時亞六與諸人算賬未完,一足未曾出門。後聞陳江三被人殺死,而江三供伊係被亞六所殺。此事真實冤屈,晚等雖斬雞立誓,亦敢所供係實。” 臺召陳亞六之妻謝訂娘訊供。據訂娘供稱:“是日拙夫對和蘭(荷蘭)領出銀300盾,諸廚工聞知即迫討工銀。及至晚間飯後,拙夫與諸廚工算賬,清還工銀。忽聞外面喊叫殺人,拙夫一腳未出門外。因陳江三與拙夫不睦已六、七年,故匿怨誣供,此十二人親見。拙夫被供,此事果係冤枉,故一齊願作證,申明拙夫之屈,氏故敢擔領拙夫。” 列臺會議曰:“據諸削示所供之詞,情由頗實。至於謝訂娘要擔領伊夫,此事我等須具詞據實申詳上臺,以憑案奪。” 和(荷蘭)1826年2月15日具詞詳覆挨實嗹。
和(荷蘭)1826年2月26日,禮拜,唐丙戌年(道光六年)正月二十日大吉;甲必丹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開印大吉。春回禹甸山河外,人在堯天雨露中
觀音亭1默氏林兩儀請知公堂,為懇求恩賜將伊所應得丹戎風水一穴,準其預先營造蔭地為壽域。臺曰:“準汝先擇地定著,然後再行示下。”儀稱謝唯退。
傅守和請知公堂,為懇求伊前有買丹戎2風水貳穴,闊12矩、長24矩,欲添銀增闊為一穴,闊16矩、長32矩,伏乞恩準。臺曰:“俟另日可將原單貳紙繳還甲必丹大(高長宗),並補足價銀,而後另給一單,方準營造。”和稱謝唯退。
和(荷蘭)1826年3月10日,拜五,唐丙戌年(道光六年)貳月初二日;公勃低雷珍蘭鄭解官、葉選官同朱葛礁高塹官並達氏為查驗江門1船福源舵船主謝面會官、葉約官、葉苗官,在唐於丙戌年(道光六年)正月十四日即和(荷蘭)1826年2月20日拜壹揚帆,至丙戌(道光六年)貳月初一日即和(荷蘭)1826年3月9日拜四進港。通船目夥152人,又搭客612人,另馬狗夥長三人,計共767人。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6年3月18日詳覆內澹。
和(荷蘭)1826年3月24日,拜五,唐丙戌年(道光六年)貳月十六日大吉;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
黃三奇叫伊妻高玉娘 據黃三奇供稱:“拙荊不守婦道,家事置之不聞。前日無故私往巫讓[1]之厝,晚少有戒責,拙荊不自知過,反唇怒罵,將晚毆打。家祖母聞知前來勸止,拙荊又將祖母扯拉挨倒。似此逆婦,奚能容留?乞恩鏡察懲責。” 臺召高玉娘訊供。據玉娘供稱:“氏是日往廁回來,拙夫忽問氏曰,汝對巫讓借錢有否?氏乍聞愴惶,莫知情由,拙夫則將氏毒打,並呼巫讓奴僕角發掎腳一齊動手毆打。切氏無罪遭此苦刑,懇恩憫察。” 列臺細察二比所訴皆虛詞妄語,俱難為憑,則令其夫妻回家,共相和睦而已。三奇應諾,玉娘答曰:“拙夫淩虐非止一次,氏不敢回家。”臺曰:“汝須從夫回室,倘後若再行此態,準汝投告公堂,立行警戒。”玉娘應諾。夫妻唯退。
藍彩梅再叫陳媽章 臺召陳媽章之削示王平訊供。據平供稱:“當時媽章請彩梅抄數果係議價銀100盾。”臺謂彩梅曰:“此事汝若不願,可入字於幹刀詩礁。”二比唯退。
許妙庇叫壟泰 據庇供稱:“壟泰有許賣貓澤五戈裏於晚,其銀已取去,後只還四戈裏,尚欠銀四拾四盾三角,任討不還。” 臺問泰曰:“汝有欠此銀否?”泰答曰:“有。但其四戈裏之蚋2尚未還晚。” 臺諭二比,其蚋須先還於泰,然後泰乃還銀於庇。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6年4月21日,拜五,唐丙戌年(道光六年)三月十五日大吉;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祿官、戴甲明基官,雷珍蘭葉天福官不到
黎新連叫古亞新 據黎新連供稱:“古亞新前在楊甲必丹漢官臺前同削示知見,立和息字1一紙,坐欠去銀60盾,延今過限,任討不還,乞恩追究。” 臺查其和息字,果有楊甲漢官並諸削示押號,則判令古新須還此銀。新抗拒不還。臺謂新連曰:“汝可入字詩礁於幹刀”連應諾。二比唯退。
白信叫伊婿陳吉疾 據白信供稱:“陳吉疾有借去金釧貳對,一對重50文,一對重30文,又珠一對,至今三、四年,任討不還。氏有欠外人銀項,迫討甚急,欲將此物賣銀清還。懇恩作主追究。” 臺問吉疾曰:“汝有借此物件否?”吉疾答曰:“有。當時將此物當於三賢之大姐,借銀200盾,欲作本營生。不合此銀項被三賢借去,今三賢不幸身故,無可取討。晚又貧乏,不能賠還。”臺曰:“的限二禮拜,汝當安排定着。”吉疾應諾。二比唯退。
涂素叫黃民 據素供稱:“黃民有欠去貨銀六盾,任討不還。” 臺召民問曰:“汝有欠此銀否?”民答曰:“欠實有,但前年晚得疾,素與晚包醫,言約全愈後謝銀20盾。其銀先已取去,疾今未愈,晚故不還此銀。”臺曰:“事已許久,若當時疾尚未愈,便不可還其銀。况疾愈後能復再發,醫者豈能長保乎?此銀限二禮拜汝須清還。”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6年5月5日,拜五,唐丙戌(道光六年)三月廿九日大吉;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
承挨實嗹命,委公堂查詳陳孔與林德鎮多端賬項。若查明案奪,須具詞申詳。 茲公堂會議,委雷珍蘭黃永祿官、楊漢官、葉天福官、戴明基官四位同君媚書1,然後詳覆公堂,再行案奪。
王潘叫郭乙娘、宋亞德 據王潘供稱:“郭乙娘並伊女婿宋亞德,有同欠去皮銀157盾,任討不還。” 臺召亞德、乙娘問曰:“汝有欠此銀否?”二人答曰:“有。但現生理不利,兼欠外人許多,求寬限每年納還50盾,作三年清明白。” 臺問潘願否,潘答曰:“三年太久,可作二年。本年還一半,明年終還明白。”二人應諾。二比唯退。
黃振川入稟帖控鄭六奇為負信強吞乞恩追究保全財業事情: 因昔日陳文龍並其弟合和及其妹七娘、八娘,在梁礁幹刀作掛字付晚攝理其遺業。此四人者,故陳寅光之兒女也。因承其故父遺下店厝三間,在觀音亭地界,是以得付託于晚生,使為代售焉。於是乎有鄭六奇之主顧先的價一千盾,尚未成交,又逢別主爭買,後始議定,三間合價銀一千零五十盾,並做字諸費俱是買主支理,便告于文龍之弟妹知情,方與六奇之妻及其子遠同堂收過定頭銀四百盾,即付合約信券一紙為照。嗣後將過名字之日,彼又私囑,作厝契時只報六百盾可也。晚信其誠直,故從之而不疑焉。豈意彼包藏禍心,用局思圖。待晚將厝契及過名字單交他入手之後,向他取領餘銀,初言未便,日延一日,及至推迫,遂矯選虛辭,狡詐百出,希謀抵賴。前初三日,經蒙雷珍蘭葉天福官明斷,彼雖面從,退仍頑猾。伏乞列臺恩準監察,詰明奸局,保獲良民。庶可失城獲璧,則任使之屈情得伸,而業主之久困得達,曷勝戴德感恩之至。謹此叩稟上甲必丹大(高長宗)大人暨列位雷珍蘭臺前,恩準施行。 丙戍(道光六年)三月廿九日,晚生黃振川叩稟
臺召鄭六奇訊供。據六奇供稱:“此厝三間,議價銀1000盾,其餘所費,不幹晚之事。晚並無增添價銀又包理所費,倘若不願者,可將原銀735.25盾還晚,其厝願付他轉賣他人。至於拙內與小兒有加添價銀並包理所費,晚實不知。臺曰:“不合汝妻已老大年紀,既有加添50盾,亦是小可。今公堂判作1050盾,其所費係賣主之事。”六奇應諾。 臺問振川願否,振川答曰:“晚係代賣,所費厝主不坐,晚實無力可坐賠,求其厝付晚轉賣。晚有收他銀735.25盾,自當備足清還。”臺曰:“二禮拜內須清還其銀。但恐賣無對手者,照公堂所判之價六奇須承坐。”臺諭六奇甘願。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6年5月8日,拜一,唐丙戌(道光六年)四月初二日大吉;公勃低雷珍蘭黃永祿官、楊漢官、葉天福官、戴明基官
為奉公堂於和(荷蘭)本月5日命委查詳案奪陳孔與林德鎮多端結控賬項一案 臺召陳孔問曰:“汝詩礁林鎮是何賬項?”孔答曰:“鎮有做不加嘮詩字1付晚掛料理其事,有立約字一紙,言約料理四年,每年該貼晚辛金銀1100盾,四年之額共銀4400盾。又有做梁礁字,坐欠去銀1900盾,每月利息三犮。又來往賬結欠銀一千餘盾。”臺曰:“其1900盾之銀汝是零星湊足,亦是一次付他?”孔答曰:“係是一次付他,並厝銀785.4盾算在內。此銀晚係對他人轉借來的。” 臺查孔之賬簿《日清》與《總簿》,條目多有不孚。即《日清》有記林鎮去銀,而《總簿》又無抄。臺問孔曰:“此條為何不抄?”孔答曰:“此係鎮自己之銀,是以不抄。”臺曰:“汝之賬簿糊混不明,鎮所欠之銀,汝須有削示,能逐條指明,方可取信。”孔應諾。臺問孔曰:“汝掛林鎮之事有幾個月?”孔答曰:“七個月。”臺曰:“才七個月事又半途而廢,就要討四年之辛金,怕無是理。” 臺問林鎮曰:“陳孔掛汝之事有幾個月?”鎮答曰:“有七個月。”臺曰:“當時拆破不加嘮詩字,汝有出梁礁詩礁指明孔之不是處否?”鎮答曰:“無。陳孔稱有代林鎮還黃勇全之貨銀18盾。” 臺召黃勇全訊問。據勇全供稱:“于甲申六月廿三日,陳孔有取玳瑁一串付晚,佑銀18盾入還林鎮所欠之額。” 陳孔又稱有代林鎮還葉新之剃長工銀12盾。臺召葉新訊問。據新供稱:“于甲申年陳孔果有代林鎮還晚剃長工銀,全年之額銀12盾。” 臺問鎮曰:“此二條汝願再坐否?”鎮答曰:“願。”臺問孔曰:“其餘鎮所不坐之額,汝有削示能指明否?”孔答曰:“出晚之手交他之手,並無削示,但酒竈才副並巫讓借銀以及買磚灰,此幾條鎮若不願坐,晚有火酒2廚工陳記所知。” 臺召陳記訊問。據記所供稱:“當時係林鎮、陳孔同請晚作火酒廚工,其廚沃番3並糟番4計五人,每名果對黃有月經手先借銀十盾,又酒竈內買磚灰瓦果係事。” 臺問鎮願坐此額否,鎮答曰:“孔若敢立誓,晚便承坐。”臺問孔曰:“此幾條汝敢立誓否?”孔答曰:“敢。” 孔又稱:“所賣於陳超之燕窩三斤,只賣銀151盾,倘列臺不信,乞召黃有孩再訊其詳。”臺召黃有孩問曰:“當時陳超對孔買去燕窩三斤,每斤果實若干價銀?”有孩答曰:“初議價每斤30元,及後因孔有欠晚70盾,付晚取討此銀,晚對超討出75盾,孔自已對超討出銀約有七、八十盾左右。” 臺謂鎮曰:“初問汝有欠孔之銀否,汝乃半條不坐,及至孔有削示,指一條汝方坐一條,此事大不合理。”鎮無言可答。 臺謂孔與鎮曰:“其掛不加嘮詩之辛金,可作七個月之額,每年1100盾,七個月該銀641.66盾,憑上臺裁奪。” 臺將陳孔詩礁林鎮之銀項逐條指問,鎮所願坐條額計錄一單。
臺召林鎮訊問其詩礁陳孔之賬項條目,據鎮供稱:“陳孔有對黃有漢取去酒囗150擔,的銀141盾。”臺召黃有漢訊問。據有漢供稱:“孔果有對晚取去酒囗150擔,每擔的價九盾餘。”臺問孔有取此酒否,孔答曰:“有。但150擔只兌銀120盾,此銀已入在贖當囗賬內。”臺曰:“此條汝若不能指明代贖當囗,母利果實800盾,須先坐還林鎮,俟後他若要贖回物件,方可扣抵此銀。” 林鎮又稱陳孔有取去銀660盾,云要贖回物件,後銀物俱無。臺問孔曰:“汝對鎮取去此銀否?”孔答曰:“鎮只交晚當票數張,求代贖出物件,並無交晚銀項。”臺問鎮曰:“孔取汝此銀有削示否?”鎮答曰:“無。”臺曰:“既無削示,難以取信。”
林鎮又稱,孔有取去金銀鑽器數件當銀自用。臺問孔有取去此物否,孔答曰:“此物件係鎮自當在當店,至限無銀可贖,方將當票交晚,求代備銀贖出。晚即對陳孔制借出銀項400盾,又對陳珠借銀100盾,贖回此物,母利共銀800盾。晚自己300盾之額,後因陳孔制迫討其銀,方將此物再當於陳四美,借銀400盾交還孔制。晚有立勘合單貳紙,與鎮各執一紙,單中登明物件銀項。” 臺問鎮有立此單否,鎮答曰:“無。”臺曰:“孔取汝此物件有削示否?”鎮答曰:“有。劉三知見,內中有系裏匣5鑲硃仔沙6一個。”臺查孔所呈之勘合單內中並無登記系裏盒,則問孔曰:“物件內中系裏匣鑲朱仔沙有否?”孔答:“經已逐件登記在單,並無此物。” 臺召林鎮之削示劉三訊問。據三供稱:“前在林鎮家中,見陳孔有取去金銀鑽器末連鑽手指一隻,勞氏鑽手指一對,鑽耳鍹貳對,柴鑲銀7系裏匣一個,金貫錢鑲鑽帶鏈一個,鑽巢馬花九支,石榴金鈕一付,此七件孔於三點鐘取去,至五點鐘未回。”臺曰:“其系裏匣有鑲別色否?”三答曰:“實係柴鑲銀,並無帶別色。所供是實。” 臺問孔有取此物否,孔答曰:“鎮將當票交晚求代贖出此物,晚何曾有在伊家取他此物。” 臺謂鎮曰:“汝稱系裏匣鑲朱仔沙,今汝之削示稱係柴鑲銀,並無鑲別色。汝與削示所供不對,何以取信?”鎮答曰:“其釘係朱仔沙。”臺曰:“出言焉得前後異詞!” 臺召當店才副羅宗倫訊問。據宗倫供稱:“當時此物係葉溪同陳孔來贖,餘情晚實不知。” 林鎮又稱此物原係當在寮興之手,臺曰:“昨汝稱係陳孔取去當,今乃稱原係當在寮興之手。前後異詞,以何為憑?” 臺召寮興問曰:“林鎮有當金銀鑽器於汝否?”寮興答曰:“林鎮並無當物件於氏,此物件係娘仔丁郎8來當,後因氏迫他贖回,娘仔丁郎云此物係林甲鎮之物,今未有銀可贖,求將此物代轉當於別處。氏即將此物件交葉溪代當在當店,即將當票交娘仔丁郎取去。後聞此物件係陳孔贖去。” 臺召娘仔丁郎即陳賀娘訊問。據賀娘供稱:“于和(荷蘭)1824年林甲鎮在八茶貫9厝內親交氏金銀鑽器約六、七件,托代當於寮興,借銀四、五百盾。氏如命代當將銀交林鎮親手收去。及後,寮興迫贖此物,氏即通知於鎮,他云無銀可贖,求將此物件轉當別人。氏乃通知於寮興,他即將物件交葉溪轉當在當店,將當票交氏,氏即將當票交鎮收去。後聞此物係陳孔贖去。”臺曰:“當時當此物件內中有銀系裏匣否?”賀娘答曰:“有銀系裏匣一個,其釘四支係朱仔沙,其餘物色因久年忘記。所供是實。”臺曰:“敢立誓否?”賀娘答曰:“敢。” 臺謂鎮曰:“據此供詞,則孔無取此物件是實,汝之詐言亦是實矣。”鎮無言可答。 臺召陳四美訊問。據四美供稱:“當時係孔來當此物件,內中果有銀系裏匣一個,其餘物色年久忘記。但此物今已轉當于張漢水許久,恐已發賣。”臺曰:“汝可往阻當,云此物有多端,不可發賣。”四美應諾。
林鎮又稱陳孔有對葉甲天福官取去燕窩25斤,的銀□□,此條黃有孩知見。 臺召黃有孩訊問。據黃有孩供稱:“當時黃有月為孔之酒竈龜里,孔有差有月對葉甲天福官取來燕窩25斤。因孔有欠晚70盾,將燕窩三斤付晚賣於陳超,每斤議價30元。餘情不知。” 臺問孔有取此燕窩否,孔答曰:“並無25斤,估還林鎮所欠楊第四並徐貴生二人以外,發兌將銀開酒竈費用,尚存四十餘盾以入林鎮之賬內重聲價10銀。晚有錄單一紙。” 臺查其單估還並賣共18.12斤,失重1斤半,計20.4斤。臺問葉甲天福曰:“當時孔取此燕窩實重若干?”葉甲天福答曰:“實重21.12斤。” 臺將陳孔開竈費用逐條指問鎮願坐否,鎮一暨承坐;惟唐人才副並巫讓借銀及買磚瓦,共銀123盾,孔若敢立誓,鎮亦願坐。孔已應敢立誓。
林鎮又稱陳孔有合夥同稅過協光之酒竈,每年該稅銀350元,有對梁礁做君得力字,限三年共稅銀1050元,此銀晚已清還於協光,陳孔與晚立合約字貳紙,得失均分,此條孔該坐銀525元。 臺查其君得力字內中稱酒竈稅每年300元,其字亦未折破。又查鎮詩礁字內只記525盾,條目俱不符同。 臺召協光訊問,協光令伊女婿李伯爵到堂。據李伯爵供稱:伊岳母黃惜娘云,林鎮於三年前果有還酒竈稅三年,每年350元,共銀1050元,此銀作一次清還。 臺召陳孔訊問。據孔供稱:“合夥稅酒竈實有,後因欠本銀無熬11,延至一年,協光將酒竈討回,轉稅于王守,將君得力字折破,其一年稅銀願不討。” 列臺議會:細察豈有稅酒竈才一年,又無熬,則還三年之稅銀,並無詩礁,又未折破君得力字。此條亦難以取信。
林鎮又稱陳孔有對李威取去銀700盾。臺問孔有取此銀否,孔答曰:“無。” 臺召李威訊問。據威供稱:“此銀原因林鎮有欠晚貨銀247盾,屢討無還,晚則再湊銀三百餘盾付鎮,共六百盾左右,貫利息計700盾,林鎮在梁礁做字,坐欠此條。”臺曰:“當時其銀三百餘盾是誰取去?”威答曰:“在梁礁下于鎮與孔二人面前,不知是誰收去。” 臺查李威之賬簿,果係登記林鎮來往賬項,惟有記“甲(甲申,即1824年)五月初七日,對陳孔去絞只布12一匹,銀25盾;十八日,對孔去職仔13衫貳領,銀4盾;又對孔去鈔盾40盾。” 臺問威曰:“所供之詞敢立誓否?”威答曰:“敢。” 臺問孔曰:“其絞只布、職衫並40盾,汝有取否?”孔答曰:“係鎮出單令晚往取回,即交鎮取去。”臺問鎮有收此物否,鎮答曰:“無。”臺謂鎮曰:“據威所供,則孔無取此700盾是實。”又謂孔曰:“在威賬內登記汝經手取去銀布共69盾,此條若無鎮之單可指明者,汝須坐還於鎮。”
林鎮又稱陳孔有對王光取去銀293盾。臺問孔有取此銀否,孔答曰:“無。”臺令召王光指明。經數日王光不到,無為可證。
林鎮又稱陳孔有對陳長上去牙布14九幅,每幅的價銀180員。此條有葉六富知見。臺問孔有取此布否,孔答曰:“無。”臺查鎮之賬簿,條目糊混,又在簿係記陳長上去牙布九幅,並無記孔去牙布之條目。則謂鎮:“汝之賬內記陳長上去布,今要詩礁陳孔取討銀項,此條公堂不能為汝裁奪。且汝數條無一實事,何以為憑?今汝別有能指明否?”鎮答曰:“無可為證。”
列臺議曰,二人之事,據實申詳公堂,以憑案奪。茲將林鎮願坐陳孔之銀項逐條抄錄存案: 一、和(荷蘭)1824年6月4日代買紗郎,來銀80盾; 又代買只15花布,來銀2盾; 六月十六日代還葉溪官,來銀100盾; 廿一日做梁礁字坐欠,來銀1900盾; 廿四日代還陳光文,並來銀共23.5盾; 七月初九日代還葉若水,來銀39.5盾; 又代出達氏禮封,來銀1盾; 初十日代還梁礁做字方,來銀10盾; 廿八日代還茶銀,來銀9盾; 八月廿三日代還劉東奇,來銀75.5盾; 又代還黃勇全,來銀18盾; 又代還葉新奇,來銀12盾; 又和(荷蘭)1824年6月21日起至1825年11月21日止母銀1900盾,該利息銀242.07盾; 又該坐七個月不加嘮詩辛金,共銀643盾。 以上計14條,共銀參仟壹佰貳拾貳盾肆角壹占。 茲將陳孔該坐林鎮之銀項逐條抄錄: 一、承陳孔詩礁字內,共坐去銀322.2盾; 一、對黃有漢酒15擔,的銀120盾; 一、對李威官賬內,該坐去銀69盾; 一、酒竈費用對半開,該銀181盾; 一、酒竈稅每年300元,該坐半年,該銀330盾; 一、酒竈費林鎮不坐,該坐去銀123盾。 以上計六條,共銀壹仟玖壹佰肆拾伍盾貳角。
對除來外,林鎮尚該坐陳孔之銀壹仟玖佰柒拾七盾貳角壹占。
和(荷蘭)1826年5月19日,拜五,唐丙戌(道光六年)四月十三日大吉;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黃永祿官
楊漢官、葉天福官、戴明基官同詳覆公堂,為承命委查陳孔與林德鎮多端賬項一事。茲將二比供詞並查詳條目判斷規條呈上,再憑察奪。列臺曰:事明理直,當據實申詳挨實嗹。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6年6月7日申詳挨實嗹,其字並單簿交挨實嗹朱1收去。
黃天賜叫黃江 據天賜供稱:“去年黃江之弟要回唐,江問晚要寄銀回家否,晚云無銀,江云願先出,俟後清還。晚信其雅愛,喜出意外。江將銀42盾交伊弟收去,云扣送風,實銀15元。及唐船起程後,晚備足42盾交還于江。本年晚接家信,云並無收此銀。晚向江取討,不肯交還,懇恩明鏡察奪。” 臺召黃江問曰:“天賜有借汝之銀寄汝弟否?”江答曰:“有。”臺曰:“銀係爾交汝弟,內中詐實誰能知之?此銀汝須坐還,方才合理。令二禮拜交還此銀。”二比甘願唯退。
郭益娘再叫陳光喜伊夫 據郭益娘供稱:“拙夫之舉動氏實難忍受,乞恩判付分離。” 臺曰:“嫁夫合應隨夫於貴賤,焉得無故妄求分離?”即召光喜問曰:“汝有給付汝妻銀米否?”光喜答曰:“有。但拙荊立心外向,故屢次生端。”臺諭益娘曰:“汝須隨汝夫回去,或要仍住汝母家中亦可,但宜和睦,勿得多端,有乖婦道。”夫妻唯退。
和(荷蘭)1826年6月2日拜五,丙戌(道光六年)四月廿七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
陳賀娘叫陳孔 據陳賀娘供稱:前林甲鎮觀有借去厝一間,的銀1276盾,此銀經已付陳孔坐欠,但孔只付氏厝一間,的銀785.4盾,尚欠銀490.6盾,任討不還,懇恩作主追究。 臺召陳孔問有此銀否,孔答曰:“此係林鎮與他長短,晚並無坐欠。” 臺謂賀娘曰:“此事須俟後期,召林鎮一同對訊,方得指明。”賀娘唯退。
黃三奇再叫伊妻高玉娘 據黃三奇供稱:“拙妻所行大是不堪。前日晚睡在房,拙妻無端入房,將晚拖跌在地。晚亦姑忍,則入家祖母房中而睡。拙妻又入房拖晚落地。祖母聞知,稍有戒責,拙妻不自知過,反怒罵百端。終日不理家事,隨意出入內外,無顧廉恥。似此惡婦,奚可容留?乞恩判付分離。” 臺召玉娘訊問。據玉娘供稱:“拙夫實非人性,所供皆詐詞誣告,不存良心,不思善後。每無端將氏痛打辱罵,氏念人倫之義,屢次忍受,而拙夫略無悔悟,惡態愈甚。加之祖母不但無勸息,而且長君之惡,協同毆打,又令婢僕將氏毒打。切氏無罪而受此苦刑,實難忍耐,乞恩判付分離。” 列臺細察二比,各無回心戀愛,勢難和合,則判曰:“審得黃三奇控伊妻高玉娘為閨中不和一案,列臺屢次恩恤判合,礙愚夫拙婦自乖倫理,不知悔悟。準其各從別適,永無後端。令二比花押,婚字拆破為照。”二比唯退。
鈁1贌官葉溪觀請知公堂,為是早近八點鐘,晚之蠻律、馬礁在小南門2橋頭查票,無端被諸宰豬人圍住毆打,追趕落港,幾乎致命。晚聞知,向前欲勸止,而諸人乃挺凶追打,亦有追至本公司口。馬礁走入公司關門,他方轉身回去,亦有追至晚之門口,迢路叫打。晚之男僕在門前,亦被毆打。時晚之財副在公司內觀看,方認得數人:胡煥、陳印、陳板、陳畫、陳極、陳日、陳和、陳碧,又諸蠻律、馬礁亦認其人。如此罔法橫行,伏乞列臺作主施行。 臺召叫鈁馬礁林牛老訊問情由。據牛老供稱:“是早近八點鐘,晚在小南門橋上食粥,見晚之夥伴林鈁3查票於賣豆油人,其人云可稍近路邊,後又故意挨延怒罵,鈁與他對罵。忽諸宰豬人一齊叫打,即時圍住,凶拳毆擊,一路追打,及至落港。又追至公司門口,以及贌官厝前。” 臺召林鈁訊問。據鈁供稱:“是早晚同夥伴在小南門橋查票於賣豆油人,他云要近路邊停擔,後又怒罵,晚應之,忽眾宰豬人一齊喊叫,圍住毆打,晚跳落港,他又採起打,追至贌官門前,又趕至公司門口。晚幸走入內關門,不然已亡命矣。現遍身受傷。”臺曰:“爾等識其人否?”鈁答曰:“內有胡煥並一陳極,餘者識其人不知其名姓。” 臺召鈁蠻律、馬礁訊問。據劉有生、邱宗思、陳朝生所供,與陳牛老、林鈁二人符同。又稱:“晚等向前欲勸止,亦被毆打。” 臺問葉溪有外人敢作削示否,溪答曰:“外人多有親看,但不幹其事,誰肯作證?但此事係晚親眼所視,並無誣供,伏乞列臺明鏡作主。” 臺召宰豬人胡煥訊供。據煥供稱:“晚係新客,住小南門蔡大梁店中。是早在亞片公司前賣肉,見馬礁查票於賣豆油人,忽然互相叫罵毆打,晚求別擔賣肉人代看守貨物,即往前視之。自思不幹已事,即回原位。在橋上逢贌官溪叔,晚對溪叔懇求勸解和息。晚並無落手打馬礁。”臺曰:“爾在亞片公司前賣肉,離橋囗已遠,貨物不顧,向前看人相打,爾云無落手,誰能信之?又既不幹爾事,為何求贌官和息?此事必是打後着驚,要求和息。據實是誰同爾打馬礁,速速供來。爾雖詐詞掩飾,亦難恕爾罪。”煥仍糊言推諉。 臺召陳印訊供。據印供稱:“晚住八戈然4。是早在小南門橋囗賣肉,見馬礁查票於豆油人,其人要停近路邊,馬礁不肯,與他挨拖叫罵,餘情晚實不知。”葉溪面指曰:“此人追馬礁到張水辦店口,拿住毆打,又追至公司口,方被才副所認,即記其名姓。” 臺召陳板訊問。據板供稱:“是早見馬礁與賣豆油人角口喧嚷,忽聞眾人喊叫毆打,見馬礁奔走落港,晚即回原位賣物,餘情不知。” 臺召陳和訊供。據和供稱:伊是早到小南門把殺賣菜,見馬礁與賣豆油人角口。晚云公班衙馬仔有票須付查視,馬礁反怒罵,將晚毆打,並將頭鬃採斷,乞臺明鏡。臺查視其身並傷痕,又視頭鬃,係因久病所斷,乃責之曰:“結黨打人,尚敢裝傷誣告,真是可惡!”和低頭無對。 列臺會議曰:“此事初者必是馬礁橫逆,過諸人路見不平,致成此事。但馬礁雖有罪過,關係在公班衙馬仔條,况有贌官可投告,而諸宰豬人膽敢罔法追打馬礁,趕至公司前,大幹律例,合應請知上臺,以憑裁奪。” 列臺即將印令押交大狗收禁。後有小南門蔡大梁到堂,懇求將諸人付其領回,倘有召訊,自當將人應付。列臺準其擔領。又諭葉溪曰:“此須俟公堂再行細查,方可請知幹刀。”溪應諾唯退。
和(荷蘭)1826年6月3日,拜六,唐丙戌(道光六年)四月廿八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不到、葉甲選官
陳流水懇請公堂為因昨日諸宰豬人毆打囗鈁馬礁一案 今諸人自知罪過,托晚領他等到公堂,懇列臺開恩,乞赦初犯之罪。願出銀24盾與馬礁服藥,並對贌官下禮坐不是,乞求和息。列臺仁慈寬恕,準其懇求,面諭葉溪願否。幸葉溪亦慷慨寬洪,即如命應諾。二比稱謝唯退。
和(荷蘭)1826年6月5日,拜一,唐丙戌(道光六年)四月三十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二位不到 雷珍蘭戴明基官、葉天福官不到
余板生叫伊妻黃壬娘 據余板生供稱:“拙妻前日對晚云要回外母家中醫病,晚囑其不可外出別處。昨晚八點鐘,晚往外母家中,不見拙妻,問其何往,外母云外去未回。晚即轉回,至東門外林北源酒竈邊,逢拙妻同一番巫讓,因何抱我子同我妻而行。巫讓云係一峇峇即我頭家所使,其現將尿停在西門病厝口1。晚同此巫讓追至病厝口,果見一峇峇駛一尿停在港邊。其巫讓落船,晚叫此峇峇起來,他乃不肯,即將船駛過港而去。晚喊叫過港實九鬱之烏拔,方將峇峇並巫讓捉拿,請知默氏康法光,是早投告幹刀。” 臺召巫讓訊問情由。據巫讓供稱:“小的同頭家在安恤2作園,是日約五點鐘,頭家同小的駛船要到城取米。此娘仔是日同四位童子並一老婦人到安恤遊耍,至晚見小的同頭家駛船要落城,娘仔求附搭此船。頭家許允載他至病厝口。此娘仔求小的代抱其子同回家。及至伊門口,此峇峇則執小的問從何處而來,小的以實言告之,他不肯信,因追至小南門過港,叫實九鬱烏拔將頭家並小的捉拿禁。” 臺召其駛船峇峇訊問。據稱:“晚姓楊名清籌,初時與黃壬娘連厝居住,故此相識。昨因要到城向頭家鄒盛德取米,見日色已晚,他求搭船。晚見他攜四位童子並一老婦,故憐而許之,實無別故。不料伊夫反將邪路誣晚,致被禁,伏乞列臺明鐘憫察。” 臺召黃壬娘訊問。據壬娘所稱,與巫讓符同。 列臺細察會議曰:“據此三人所供,實無可嫌疑,詞真理直,情實可原。事因余板生輕狂妄作,自取臭名。茲列臺施仁恩恤,不欲爾等多端,判令其夫妻和合回去。其楊清籌無罪受禁,令板生與他坐不是,並代出禁費。”二比甘願,稱謝唯退。
和(荷蘭)1826年6月16日,拜五,唐丙戌(道光六年)五月十一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不到、葉甲選官
陳安娘、陳碧娘同叫高興並伊妻陳明娘 據安娘供稱:“有金梅花手指四對、又鑽針壹支、又氏之大姊碧娘之金釧一對重3文、又金盆冷壹個重1.3文、金針乙支重3犮1、鑽耳鉤乙對共七件,原係拙夫林茂蘭借去,當在當店,銀200盾。至限無銀可贖,令氏求諸姊妹整銀代贖回。於是碧娘出銀140盾,舍妹明娘出銀160盾,共銀310盾,交氏之弟陳奇山,向當店贖回去物件,共銀母利310盾,氏將物件一暨交明娘收去。但明娘雖有出銀160盾,因林茂蘭有家器椅棹交伊夫高興收執,氏向討物件,屢次強留不還。” 臺召高興訊問。據興供稱:“晚有兩次代出銀贖回物件,一次367盾,又一次173盾。至於撥借物件來往事情,係拙妻姊妹同謀,晚實不知。” 臺召陳明娘訊供。據明娘供稱:“氏果有收六件之物,內中三件係氏自己之物。” 臺諭曰:“此事須後期召林茂蘭、陳奇山一同對訊,方可對指明白。”二比唯退。
沈罕叫張溪 據罕供稱:伊於去年十一月間有火炭73包寄於張溪之厝,有一陳後要買,先取去四、五簍,每簍議價半盾,因他無現銀,經已不成。及至十二月間,晚對溪云,此火炭若無現銀不可賣。又至本年,晚到城即往問溪火炭有賣否,溪云已賣於陳後,共銀17盾。晚要取其銀,溪乃半文不還。 臺召溪訊供據。溪供稱:“火炭被陳後賒去,其銀尚未清還。”臺曰:“罕有囑爾,若無現銀不可賣否?”溪曰:“有。”臺曰:“既有囑,則賒欠是爾故意,爾須坐還其銀。扣五簍之額,存實銀15盾。的限貳禮拜須清還明白。”二比唯退。
曾三叫曾十 據曾三供稱:“曾十有取去銀拾盾,約要代買三班幹2,至今向討數次,銀物俱無。” 臺召十問曰:“爾有欠銀否?”十答曰:“無欠。且三與晚同住二十餘日,該開伙食銀3.5盾。”三證曰:“十所欠十盾之銀,前在戴甲必丹臺前經已承認。”臺謂十曰:“扣伙食銀3.5盾,尚存6.5盾,的限四、五日爾須清還,勿得狡詐多端。”二比唯退。
楊德南叫吳三寶 據楊德南供稱:“于上年八月間與吳三寶合夥做羅致3生理,因乏本銀,二比相商承應和本年照身票4馬仔,議將寄票之銀作本營生。現店中所收之銀,三寶收去侵用,致前無銀可還馬仔,被禮罰壹百玖拾餘盾。晚作贌官,將來禍患誰可擔戴?伏乞公堂列臺作主察奪。” 臺召三寶訊問,據三寶供稱:“當時德南對晚云,伊有三千盾要與晚合夥生理,及後半盾俱無,因此承應此馬仔,將銀作本。雖云合夥,並無立合約字。馬仔晚亦安呾,若蝕本晚豈能推託不知?”臺曰:“票銀現是誰收掌?”三寶曰:“係晚之才副收存。” 臺謂德南曰:“銀可付三寶收掌,倘逐月至期他若無還馬仔,爾可請知公堂。其餘生理,俟年終結算,若得利,可照份均分。夥記須相和,不可多端。”二比從命唯退。
和(荷蘭)1826年7月19日,拜三,丙戌(道光六年)六月十五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基官不到,雷珍蘭鄭甲解官不到
奉內澹命委查結石珍蔡竹控曾珍乘火搶物一案 臺召蔡竹訊供。據竹供稱:“於和(荷蘭)本月是夜,結石珍1把殺被火災之患,時晚見火勢已近,先將幔帕2壹擔挑出下在門外,轉身入內搬出亞芬,忽見幔帕並芬被曾珍乘火搶去。晚追至路口亞森部3,見芬棄在路上,幔帕挑往十八間4而去。晚見珍同伴林角坐在芬上,晚問角何得搶吾芬,角云芬係曾珍所寄。晚即將芬取回查算,只有十壹簍,尚失十四簍。其幔帕壹擔,約有五百盾之價。 臺曰:“時爾見其挑往十八間何不追趕?”竹答曰:“晚因小兒在厝內,轉身入內抱小兒而出,故無暇追趕。且拙妻亦親見其搶去此物,即時阻當。珍云焉得是爾的,亦是我的。又有蔡南、陳琴共見敢作證。” 臺召其削示蔡南訊供。據南供稱:“時火及竹之厝,晚與相助搬出物件。後聞竹嚷叫,幔帕被人搶去。又對晚云,芬亦被人搶去,下在路口,可相助搬回。晚即同竹要搬回其芬。有一人坐在芬上,其人云此芬係曾桂之物,曾珍搬來寄我。竹云方尋珍要討回幔帕,今此芬可還我,其人即走去。竹即同晚搬回此芬,點算只存十壹簍,竹云尚失十四簍。”臺曰:“其人爾識他否?”南答曰:“不識。但見其有鬚,已老年,餘情不知。” 臺召陳琴訊供。據琴供稱:“於是夜火起,晚往助親人搬出物件,回至牛車路,逢蔡竹求晚相助,搬芬到伊下貨之處。其餘事情,晚實不知。” 臺召林角訊供。據角供稱:“伊原住在城觀音亭社5。是日往結石珍,將衫褲寄在曾桂家中。是夜見火起,晚往桂家中要取回衫褲,桂求晚相助搬出貨物,晚即代搬出芬四簍,下在港仔口6。後恐火近,又再搬至大路。晚即往邊觀看,餘事晚實知。” 臺召蔡南對證。南面指:“是夜果是此人坐在芬上,云芬係曾桂之物,珍搬來寄伊,與竹喧嚷。”角仍推諉不認,臺令暫退邊。即召曾珍面諭蔡竹所控之供詞,據珍供稱:“晚往結石珍作現身寶7,寓在宗親曾桂之家。是夜火起,晚與他相助搬出物件,桂叫入房內,搬芬出下在巷口,遇林角前來相助。搬出後,恐火至再,將芬搬籬笆腳。桂即往問伊姻親借位處,即將芬搬往磚仔窯,收入厝內。桂之芬三、四十簍,只存十八簍,餘者失去。此時林角亦不知何去。晚同桂宿在磚仔窯,並無別處去,焉得誣晚搶他芬、幔?伏乞列臺明鏡憐察。” 臺曰:“人眾許多,別人他不供,乃獨供爾,莫是平日他與爾暱怨否?”珍答曰:“晚與他素不相識,並無致怨,若他果有親晚搶其芬幔,縱不能追趕,何不叫拿?”臺曰:“火勢方大,他心中愴惶,顧人恐不及,何暇叫拿?但此事或恐爾一時愴惶誤取,可據實招來,本堂或可從輕開釋。”珍答曰:“晚果真無作此事。” 臺召曾桂訊供。據桂供稱:“是夜火起,晚之親曾珍並林角及新客峇峇數人,前來相助,搬芬並貨物下在巷口。後見火近,再將芬搬出大路外。後晚之親曾牙,又將芬代搬往雞市8伊家中收存。時火勢當盛,和蘭(荷蘭)掠人助打水淬。珍與角二人已散去,不知何往。及火稍定,牙來報晚云,有代搬芬在伊家。晚往查算,只存17簍,晚即往妻姑丈甘音家中磚仔窯安身。及火息天將光,珍方來見晚,云他四處相尋不遇,餘情不知。” 臺諭眾等暫回,俟明日召甘音再行察奪。仍將珍與角再押收禁,竹等唯退。
蔡愛娘、陳寶娘同叫蔡高祿 據蔡愛娘供稱:“伊故侄蔡光蔭之女名娘仔浮廚,被伊叔蔡高祿私出去,不知下落,已有一禮拜。經向他探問,並不言明,乞恩追究。” 臺召高祿問曰:“爾姑同爾姻姆投告,說爾將侄女去,不知下落,果有否?”祿答曰:“因前先父棄世,乏銀應用,有借吳良生之銀250盾。前日他到厝討銀,無銀可還。見侄女問已許配否,晚答尚未。生問要配人否,晚答曰若有妥人便要。良生云,爾若將爾侄女付我,爾所欠之銀則開消免還。晚則付攜去。”臺曰:“後爾姑迫討,爾何不問他討回?况爾侄女非爾撫養,何敢自專付人?”祿答曰:“已向他迫討,良生云此女得病未愈,不肯交還。”臺曰:“爾這罔法的畜生,敗壞風俗,理合徵責,以戒後人。”即發押收禁,俟召良生,再行定奪。
和(荷蘭)1826年7月20日,拜四,唐丙戌(道光六年)六月十六日; 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基官不到,雷珍蘭鄭解官、葉天福官不到
觀音亭默氏郭大請知公堂: 為因是日晚之厝主巡視其厝至道啷1,見李鳳娘云,竹厝穢塞道路,即令須撤去此厝。而鳳娘乃敢強詞放肆,云若要令他撤棄此厝,其前付我此厝之人江龍須原價坐回。及厝主回去,晚對鳳娘云,此厝前他付爾係新築,今已壞,焉得討原價?他反發怒放肆,無理妄言。晚請甲必丹要拿他科責,乞恩明鏡。 臺召李鳳娘訊問。據鳳娘供稱:“氏並未常敢對默氏妄言放肆,乞恩明鏡。” 臺謂郭大曰:“此亦小可之事,况他係孤婦,雖有小可不是,亦須諒情。”則令鳳娘與大下禮坐不是,令二比和息,勿得多端。二比從令唯退。
李鳳娘叫江龍 據李鳳娘供稱:“氏因家貧,有生下幼女,去年九月間付與江龍過繼為女,有做梁礁字為憑。龍願將竹厝一間在觀音亭,估價67盾付氏居住收掌。氏於去年九月間代乳哺此女,至本年三月間方付他抱回撫養。今地镸主令撤去此厝,遷移別處,而求江龍原價坐回,氏得以別圖安身之處,而龍又決意不肯,使氏子厝兩無,大失所望。懇恩作主明鏡。” 臺召江龍諭曰:“他一孤婦,爾為鄰右,又愛其女,理合加倍憐恤,當時爾要付他此厝,何不向地镸主言明定着乃慨然付他,莫是爾欺他孤婦,故意作套圖他子女?此厝爾須原價坐他,不然須還其女。况他代爾乳哺此女許久,此銀67盾為工資亦無不可。”江龍答曰:“晚願坐其銀,現即先還三十盾,餘者另日。”鳳娘甘願,二比唯退。
再審蔡竹控曾珍、林角 臺召曾牙訊供。據牙供稱:“晚住結石珍2雞市,因是夜火起,有一人取芬貳簍來對晚云,爾桂叔叫爾助他搬芬。晚即前往搬出17簍,收在晚厝中。及至天明,桂來問晚芬有幾簍,晚云17簍,桂入查算,簍額符同。是夜並無別人來往,惟晚自己在家,餘情實不知。” 臺召甘音,達氏稟染病不到,伊妻詹白娘到堂。據詹白娘供稱:“是夜火起,及後惟氏之孫婿曾桂並伊妻到氏家中安宿,餘無別人。所供係實。” 臺召陳戈奢問曰:“昨日竹在幹刀稱,爾有對竹云有見曾珍挑竹之幔帕,果實否?”戈奢答曰:“晚並無對竹說此言。又此事晚實不知。” 臺召蔡竹之妻陳八娘訊供。據八娘供稱:“是夜火起,拙夫方搬貨物出門外,氏攜出長子,拙夫再入內抱出幼子。氏見一男子漢搬去亞芬,氏即阻當,其人云爾有芬,別人豈無芬?”臺曰:“其人爾識他否?”八娘答曰:“氏能認其人,不知其名姓。”臺召曾珍付八娘認,問曰:“此人是否?”八娘答曰:“正是此人。” 臺將曾桂並詹白娘等所供之詞面諭,謂珍曰:“爾云是夜同桂宿在甘音家中,今二人所供實無見爾在伊家,爾今尚能推諉不認否?”珍仍詐詞掩飾,臺曰:“情真事實,豈能奸詐!”即令將珍與角二人仍押去禁,俟甲詳上臺,以憑案奪施行。竹等唯退。 和(荷蘭)1826年7月24日具詞申詳挨實嗹。 再審蔡愛娘、陳寶娘控蔡高祿 臺召吳良生訊供。據良生供稱:“因蔡高祿伊父身故,有借晚之銀項。前日晚到伊家取討,他云無力清還,他有一侄女,年已十三歲,現又染病,貧不能醫治,願將其侄女付晚,以償其欠。晚思舍弟喪妻未曾再娶,得此女再養二年,舍弟若願,可以配他。如是不願者,則別配他人,亦係美事。”臺曰:“爾欲取此女,有先對爾弟言明否?”良生答曰:“尚未對他言明。”臺曰:“爾欲攜去此女,有先對伊該親面求甘願否?”良生答曰:“此晚欠於細思。”臺曰:“爾素稱富足良民,又非無知下流之輩,理合守法知禮,討價無償人子女之例,何敢妄作越禮?”良生答曰:“晚一時失於打算,誤作此事,非敢有他。此女尚原,全因他有病攜往山頂蔀中付老君醫治。” 臺問蔡愛娘曰:“倘良生交還此女,願承受和息否?”愛娘答曰:“若原璧歸還則願,如有疏失,乞列臺作主施行。”臺曰:“有理。”即令良生於明日須攜歸此女交還。良生答曰:“晚之銀項須清還,方還他此女。”臺怒責之曰:“爾這輕狂之歹人,本堂姑念爾素非無賴之徒,况原告亦願和息,姑饒爾罪,爾尚執迷不省。的限爾於明日須親攜此女在本堂面前交還,不然決難輕恕。又此女若有疏失,爾當受罪!”良生諾諾唯退。臺諭原告,甘願唯退。
和(荷蘭)1826年8月25日,拜五,唐丙戌(道光六年)七月廿二日; 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不到、葉甲天福官,甲必丹大(高長宗)欠安不到,雷珍蘭黃永綠官權理、雷珍蘭鄭解官不到
甘淇水叫周束 據甘淇水供稱:“周束於壬午年(道光二年)閏三月十七日並四月初一日,二次在壟1對李光秦過數欠去銀共1380盾。因束與晚同土庫而住,至四月初二日,代還馬車稅來銀116盾。四月十三日,在泗里末仔2還來銀264盾,二次共還來銀380盾,尚結欠去銀1000盾,求限俟到吧要取燕窩付晚。及到吧,延至唐船將要揚帆,並無示下。晚往伊家數次不遇,晚乃回唐。至癸未年(道光三年)在泗相逢,即向他取討,束再限俟登吧清還明白。晚信以為實。後到吧,又半文無還。甲申(道光四年)、乙酉(道光五年)二年,晚在唐無出,及至本年,現即向他取討數次不還,乞恩作主追究。” 臺查其賬簿係抄清,則問其《日清》在否?淇水答曰:“因唐船犯風,衣箱失落海中,只存一本另抄之《日清》現在此。” 臺召周束問他有欠此項否,束答曰:“此銀係合賭博坐欠,因前年在泗向晚取討,二比口角,他折破晚之衣,經投公爺對訊,公爺責他不是,將他禁五日,判令此銀不得取討,二比和息。他仍懷不願,誣晚有對光秦過數欠他此項。懇恩明鏡。” 臺查甘淇水之《日清》,登記不甚明白,難以為憑。則諭曰:“此銀關係不少,爾可入字詩礁於幹刀。”淇水應諾。二比唯退。
鄭六奇、鄭遠老叫黃振川鄭六奇往山頂不到 據鄭遠供稱:“前(1826年5月5日)承列臺明鏡案奪判,令黃振川若不肯將厝過名字付晚,其所收晚之銀735.25盾於二禮拜內當備足清還。延今許久,尚未清還。” 臺召黃振川問曰:“爾厝既不肯賣於鄭六奇,爾所收他之銀735.25盾為何至今未清還?”振川答曰:“厝實已轉賣他人,其銀厝主取去。至於六奇之銀735.25盾,係晚借用,求再寬二個月清還。” 臺問鄭遠願付他再寬二個月否,遠答曰:“一、二日則可,許久則不可。”臺問振川曰:“當時厝字是誰交還於爾?”振川答曰:“係甲必丹大(高長宗)於散嘧喳嘮之時在公館門外交晚。”臺曰:“的限二禮拜,爾當備足此銀清還。”振川應諾。二比唯退。
張溪叫林厚 據張溪供稱:“林厚有欠去火炭銀15盾,任討不還。” 臺召厚問曰:“爾有欠此銀否?”厚答曰:“有。現尚未便。”臺曰:“的限二禮拜須清還。”厚應諾。二比唯退。
黃德娘叫伊夫謝員 據黃德娘供稱:伊夫私畜婦人在外,將氏並兒女六位置之不聞,雖衣食不繼,亦不肯照顧,置氏同兒女有饑寒之苦。縱不念氏,亦須憐恤兒女。伏乞列臺作主垂憐。 臺召謝員訊問。據員供稱:“拙妻素行不端,又常與鄰右多端,伏乞列臺作主判付分離。”臺曰:“爾妻無真情之罪,豈能隨爾棄置?且爾為丈夫,致爾妻不和鄰里,則治家不嚴,是誰之過矣?”員答曰:“晚今實無力擔戴妻子。” 臺問德娘意欲何為,德娘答曰:“惟求列臺作主恩恤。”臺曰:“俟後期再行察奪。”夫妻唯退。
劉正娘叫伊夫鍾入 據劉正娘供稱:伊夫無端將氏毆打逐出,不肯照顧。 臺召鍾入訊供。據入供稱:“[拙妻]不守婦道,所行不端。于三月間,私自歸伊母之家,晚屢次喚他回家,他堅執不回。晚已投告戴甲必丹明基官臺前案奪判令。晚備銀15盾付岳母家用,令晚攜歸拙妻,晚一暨如命。拙妻存心外向,仍不肯隨晚回家。乞恩明鏡。” 臺召劉正娘責之曰:“爾為婦人,何不知廉恥之甚也!自己不是,爾夫甘願和息,自當知過自新,乃敢誣控爾夫逐打,理合徵責爾罪,以警後來。但公堂列臺欲爾夫妻和睦,姑恕爾罪。爾須隨爾夫回家,遵行婦道。” 正娘堅執不從。臺問入曰:“爾意欲何為?”入答曰:“他既不願與晚為夫妻,乞付分離。”臺曰:“爾夫妻可暫回,俟後期再行案奪。”夫妻唯退。
張福娘叫伊夫陳石 據張福娘供稱:“前因一婦人,係氏之親人,前來相探。拙夫謂氏招人賭博,將氏痛打。此婦人代勸止,反被拙夫毆打。又將氏逐出,許久在家兄之家。氏欲回,拙夫不肯收留。乞恩作主。” 臺召陳石訊問。據石供稱:“賤妻並無夫妻之情,晚得病他亦不肯照顧。晚少有責罵,他便惡語相加。日惟賭博,家事置之不聞。前日因他賭博,晚有打他二下,他則投告甲必丹,致晚破費四十餘盾。似此賤人,晚實不願承受。” 臺問福娘曰:“爾夫所供實否?”福娘答曰:“拙夫欲棄氏,故此誣告。伏乞列臺明鏡。” 臺謂石曰:“爾妻無實情之罪,不得由爾所棄。爾須攜歸和好。”石答曰:“默氏康法光現對晚云,爾妻所行不端,終非久伴。晚雖列臺加罪,亦不敢收留。”臺曰:“俟後期再行察奪。”夫妻唯退。
張對叫伊妻林音娘 據張對供稱:“伊妻屢次無故私回外家,不肯回家料理家事。于六月初二日,向晚迫討其前晚有約要付他為聘金之銀,尚欠壹佰盾。晚云現未有便。拙妻則怒言放肆,與晚角口,晚有掌其頭一、二下,拙妻即時驕態回外家。數次叫他回家,乃堅執不回。伏乞列臺作主鏡察。” 臺召林音娘訊供。據音娘供稱:“氏因前夫身故,有欠外人銀項,故對托媒求婚。氏言約,如不棄者,當備銀150盾以還外人。對欣然許諾。及為夫妻之後,只付氏50盾,餘者不肯安排付氏,致氏尚欠外人銀項。氏故不願回夫家。” 臺曰:“論夫婦之理,既嫁當從夫和睦,至於欠人之項,爾夫自當支理清還。”即召對諭曰:“爾妻所欠外人之銀,爾當安排付其清還。”對應諾。夫妻唯退。
黃爐叫李亞祐 據黃爐供稱:“前有求李亞祐之姨仔劉三娘,年十三歲,婚配小兒斌,年十六歲。因此女無父母,與其姐同住,故凡事係亞祐主裁。事經二比甘願,約於二月十二日定着,至期晚備銀12元為聘金,並豬腳、大燭、鞋襪、衣幔送到亞祐家中,為定聘之禮。亞祐自願將其姨仔交晚攜歸撫養,後擇吉成親。晚許諾攜歸家中,後凡祐家中有事,必差人來攜去,或一月、半月,晚若無差人來攜歸,祐並不送回。前于清明,又來攜去。晚差人到伊家要攜歸,祐乃阻當,不肯送回,並囑令此女不可歸去。伏乞列臺作主明鏡。” 臺召李亞祐訊供。據祐供稱:“黃爐求親及行聘銀物實有,近因小姨回來云被夫家凌酷,不肯歸去。晚與拙妻勸令其歸家,小姨並不聽從,非晚阻止。况黃爐已到晚家中,怒言稱晚已將小姨賣他,焉得反悔,必要討回原聘。” 臺曰:“二比可暫回,俟後期再行察奪。”二比唯退。
補和(荷蘭)1826年7月3日,承挨實嗹來諭案奪,為黃櫟生有入字懇求欲將伊故母林氏附葬在牛郎沙里3義塚伊故外曾祖並外祖、外祖母之墓前。已令公堂委公勃低查勘,果有牌記在。前因接公堂詳覆,故案奪準其附葬營造。謹此存案。
補和(荷蘭)1826年8月15日,承挨實嗹來諭案奪,為蔡珠娘有入字懇欲將伊故母黃貞娘附葬在牛郎沙里義塚伊故父蔡旺之墓前。已令公堂委公勃低查勘,果有牌記在。前因接公堂詳覆,故案奪準其附葬營造。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6年9月1日,拜五,唐丙戌(道光六年)七月廿九日; 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不到、葉甲選官,雷珍蘭葉天福官、戴明基官不到
黃寶娘請知公堂,稱伊前日有求陳岸之女陳鈁娘,年21歲,配與小兒謝泰山為妻,經已請知甲必丹給出婚字,尚未成親。近日陳岸自己對氏陳明,云伊女不貞,現已懷孕,將來過門必成禍端。情願坐賠給婚字並媒妁之費,共銀13盾,求退休此親。氏亦甘願收銀悔親,永無後端。所供是實,伏乞列臺作主案奪。 列臺仁慈,準其二家之懇求。令其後期須謝泰山、陳鈁娘同到公堂押號,折破婚字,免後多端.二比唯退。 林全生叫郭吧生 據林全生供稱:“郭吧生有欠去銀25.5盾,任討不還。” 臺召郭吧生問:“有欠此銀否。”吧生答曰:“有欠他23盾,求寬二禮拜,先還一半,餘者另日清還。” 臺問全生甘願否,全生應諾甘願。二比唯退。
再審黃德娘控伊夫謝員 臺召謝員諭曰:“爾妻與爾為結發夫妻許多年,又生兒女三、四,今無端忍心棄之,大幹倫理,豈能由爾所欲?合責爾罪,以警後人,但公堂欲爾夫妻和合,故姑恕爾罪,須攜歸爾妻,照顧共相和好,毋懷惡念。” 員答曰:“拙妻所行不端,故不願收留,况晚現實困乏,無力擔戴。”臺曰:“爾妻不端,爾有親見否?”員答曰:“無。”臺曰:“事無親見,何足為憑?” 臺曰:“爾現作何經紀?”員答曰:“賣魚為生活。”臺曰:“賣魚生活,足能照顧妻子。須攜歸妻子,勿再多言。”員應諾。夫妻唯退。
再審劉正娘控伊夫鍾入 臺召劉正娘諭曰:“公堂列臺細察,則爾夫實無過失,且又足以照顧於爾,未常致爾有饑寒之苦,爾乃敢不守婦道,私歸外家許久不回,及控爾夫不是。今公堂姑恕爾罪,爾須隨爾夫回去,務宜和好,遵行倫理,改過自新,勿懷惡念。”正娘答曰:“氏誓死不歸夫家。”臺曰:“爾實潑賤可惡!”則問入曰:“爾意欲何為?”入答曰:“賤妻之不貞,醜聲外揚,鄰右共知,他實無心與晚為夫妻,縱列臺恩恤判合,終無善後,莫若乞付分離。” 列臺判曰:“審得劉正娘控伊夫鍾入一案,據二比供詞,夫實良善,婦實淫賤,屢赴桑間之約,常往濮上之遊,醜聲遍揚,大傷禮義。按律合應徵責,以戒後來,礙奸無現拿,事無對證,且此等賤人,不屑汙公堂之刑具,乞其分離,準其各從別適。二比花押在婚字為憑。”
張天西叫郭井 據張天西供稱;“郭井有欠去魚銀17.75盾,任討不還。” 臺召郭井問有欠此銀否,井答曰:“有。現未便求,寬至八月還一半,九月還明白。”臺曰:“二禮拜先還一半,餘至八月終還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覆審張福娘叫伊夫陳石 臺召陳石諭曰:“本堂已查察爾妻實無過失,爾不可輕聽外言,須攜歸爾妻,務要和睦。”石答曰:“拙妻果實不貞,致晚羞恥,故不收留。”臺曰:“爾妻不貞,爾有親見否?”石答曰:“無。如晚有親看,則免勞列臺費神。”臺曰:“爾何輕狂之甚!事無親見,便敢妄言放肆。縱被爾親見,上有國法,豈便由爾妄作!爾若不攜歸爾妻,決難輕恕。”石答曰:“無力擔戴妻子。”臺曰:“爾作何生活?”石答曰:“宰豬生活。”臺曰:“本堂已察明,爾須攜歸爾妻,勿再多言。”石應諾。臺諭福娘須從夫回家,務宜和順勤儉,勿乖婦道。福娘應諾。夫妻唯退。
和(荷蘭)1826年9月8日,拜五,唐丙戌(道光六年)八月初七日; 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葉甲選官
林英娘叫伊夫甘榮才 林英娘供稱:與其夫為夫妻已七年,惟初一年有照顧於氏,已後棄氏在姆婆家中,他另稅厝私畜婦人在外,至今有六年之久,氏之衣食,毫不憐恤。氏初暫忍受,意其回心,今見其舉動,並無掛念,則終身仰望實無了局,乞恩作主察奪。 臺召甘榮才問曰:“爾妻所供實否?”榮才答曰:“拙妻懶惰,不能理家,晚故稅厝在外。但晚已叫拙妻同住,是他驕傲不肯。”臺曰:“爾有私畜婦人,爾妻焉肯與爾同住?公堂暫寬爾罪,爾所畜之婦人須逐出,攜歸爾妻,務宜照顧和好。”榮才應諾唯退。
陳光喜叫伊妻郭益娘 據陳光喜供稱:“前(1826年1月20日)承公堂列臺判令,晚逐月備銀米付拙妻暫另住在外家,容他回心,再圖和合。今已數月,晚染病數次叫他回家代煎湯藥,他置之不聞。又逢年節,叫他回家料理,亦決意不肯。以及晚之衣裳破爛汙穢,亦不肯代洗補。若如此舉行,晚徒付銀米,亦無了局。伏乞列臺作主鏡察。” 臺召郭益娘問曰:“爾夫逐月有付銀米否?”益娘答曰:“有。”臺曰:“今已數月,爾夫為病痛及年節喚爾回家,爾因何不回?又他之衣裳爾亦不肯洗補,是何道理?公堂判令爾夫逐月備銀米付爾暫住外家,謂爾夫妻初不睦,各懷怒氣,容爾回心,仍再和合。豈付爾終身在外家乎?”益娘答曰:“夫所行太絕情,氏誓死不回夫家。”臺責之曰:“爾真不守婦道之極,既嫁理合隨夫於貴賤,豈能由爾所欲?”益娘仍堅執不從。 臺謂光喜曰:“以後免付爾妻銀米,姑且寬容,看其作何舉動,公堂自有定奪。”光喜應諾唯退。
李傍佛娘叫伊夫王然 據李傍佛娘供稱:“前期承公堂判令氏隨夫回家,但拙夫依然私畜一婦人,並一瓜亞1婦人。又氏之物件,亦已變賣。置氏若路人,乞恩垂憐作主。” 臺召王然問曰:“爾敢何尚私畜婦人並一瓜亞婦人在家?又爾妻之物件因何變賣?”然答曰:“爪亞婦人實已出去。其老婦人無所依賴,乞依度口過日。至其物件,晚一時怒氣故此發賣。倘拙妻若回家和好,晚願買賠。”臺曰:“其老婦人爾亦須逐出。”然應諾。 臺諭傍佛娘曰:“其婦人爾夫自當逐出。至於物件,爾夫願買賠。爾須隨夫回家,務宜勤儉和好,無違倫理。”傍佛娘甘願。夫妻唯退。
覆審黃盧叫李亞祐 臺召李祐問曰:“爾小姨願付黃盧攜歸為媳婦否?”祐答曰:“此事晚不敢主裁,須問拙妻甘願,方得定着。” 臺召李祐之妻劉來娘問曰:“爾妹願付黃盧攜歸為媳婦否?”來娘答曰:“黃盧出言驕傲,謂氏將妹賣他結婚。豈稱買賣,欺氏貧寒。氏決不願與他結婚親。” 臺問黃盧意下如何,盧答曰:“他既不願,晚亦不敢強求。他若交還聘金銀拾元,便付其退婚。”臺謂祐曰:“爾既要退婚,須交還聘金銀拾元。”祐應諾,求寬一個月奉還。盧亦甘願。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6年9月22日,拜五,唐丙戌(道光六年)八月廿一日; 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不到、葉甲選官
公堂召黃振川問曰:“爾所收過鄭六奇之定銀735.25盾,爾已對公堂求其厝付爾轉賣他人,爾甘願備足735.25盾交還鄭六奇。又前期(1826年8月25日)公堂召爾追討此銀,令爾於二禮拜內須清還明白,延今過限,又未清還,是何道理?”振川答曰:“求再寬一禮拜,自當備足清楚明白。但他有收晚之收銀單一紙,須交還。”列臺準其所求。振川唯退。
高興叫吳道 據高興供稱:“吳道有欠家桃叔之銀45盾,家桃叔回唐做字付晚掛,屢次向討不還。” 臺召吳道問有欠此銀項否,道答曰:“只欠27盾,並無欠他許多。求寬二禮拜清還明白。”臺謂興曰:“道稱只欠27盾,求寬二禮拜清還。爾願否?”興應諾甘願。二比唯退。
林丙三叫陳芝黎衛、[陳]明牛 據林丙三供稱:“前在大南門1賭公司內賭和牌,晚輸去銀30盾,陳芝黎衛與明牛作頭家,晚將鈔盾一張100盾付他找還,尚伸70盾,任討不還。” 臺曰:“賭博掛欠,爾可詩礁於幹刀判斷。”丙三應諾。二比唯退。
公勃低婚字雷珍蘭戴明基官申詳公館,為前日給婚字期黃合、王守、胡報供稱伊三人要給婚字。因先婚後給,卑職未敢擅便,備由申聞,以憑甲必丹大(高長宗)暨諸雷珍蘭案奪施行。大清道光六年丙戌七月廿二日,吧1826年8月25日,雷珍蘭戴鳴岐具。
王守同伊妻張願娘 據願娘供稱:伊前夫陳艷照為夫婦六年三個月,生下二女:名陳銀娘,年二歲;簸娘,年一歲。艷不幸有七年之久,至和(荷蘭)1812年,再嫁王守為夫妻,至今一十五年。生下一女,名王勞智娘,年六歲;又一男,名王文顯,年十四歲。未有給婚字。守懇公堂恩恤。 男王守,年37歲;女張願娘,年43歲。住在丹林望2。
黃合同伊妻楊愛娘要再抄婚字 據合供稱:住在文丁舊圩,前甲子年十月間,即和(荷蘭)1804年完娶之時,原有給婚字,後有七載之間被盜賊竊去。合稟知,伊有生下二男:長黃石生,年22歲;次黃珠生,年20歲。合懇公堂恩恤。 男黃合,年50歲;女楊愛娘,年40歲。
胡報同伊妻林謙娘 據報供稱:現住大南門外直街前,完婚之時在井里汶3。已未三月初一日,即和(荷蘭)1797年,彼時井里汶完娶成婚,無給婚字之例。報稟知,伊有生下一女,名胡金娘,年26歲。報懇公堂恩恤。 男胡報,年58歲;女林謙娘,年54歲。
公堂列臺議曰:“據公勃低雷珍蘭戴明基申詳,稱此三人要給婚字,此亦美事,並無幹違律法,合應恩恤,準其所求。”謹此存案。
黃寶娘懇請公堂,稱陳岸自知伊女不貞,不敢與小兒婚配,二比各願退婚,伏乞公堂作主案奪。列臺恩準其退婚,各從別適,永無後端。令二比花押為憑。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6年10月13日,拜五,唐丙戌(道光六年)九月十三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錄官、戴甲明基官 奉內澹命委召訊匪類聚黨結盟一案:甲必丹大高(高長宗)請知公堂,稱於和(荷蘭)本月8日夜近八點鐘,此類聚集在大南門1外新池酒竈內,設盟立首,結為天地會2。被同厝沈翁知風,報知本堂。即時令馬礁召默氏戴春光叫大狗立行捕捉,已拿得三人:一名程謙郎,又李亞四,又蔡審,並搜得紙厝、涼傘、令旗等物。餘黨逃脫,已將所拿之人並物件,押交幹刀。茲公堂再行訊供查核,以便詳覆上臺案奪。 臺召沈翁訊問。據翁供稱:“於是夜約近八點鐘,謙郎原與晚同住在酒竈內,無故有許多人眾聚集伊家,晚驚惶即向問眾人曰,爾等聚集在此,有報知監光默氏否?眾曰有。晚不信,即往問默氏戴春光陳明此事。默氏云並無報知,即時令晚奔報甲必丹大(高長宗)。甲必丹大(高長宗)即時差馬礁同晚往召默氏戴春光,叫大狗前往捉拿。只拿得三人並物件,餘眾落港逃走。其餘事情晚實不知。” 臺召默氏戴春光訊問。據春光稱:“於是夜約近八點鐘,有沈翁報知於晚,云有許多人眾聚集在酒竈內程謙郎家中,有預先報明否。晚云無。即時令他奔報甲必丹大(高長宗)。後承甲必丹大(高長宗)差馬礁同沈翁前來,令晚叫大狗捉拿。晚即時往叫大狗,大狗自己無出,只付烏拔二名。晚即時召更寮人並監光人協助前往圍拿。匪黨從港逃脫,只拿三人,並其紙厝、涼傘、令旗等件。其三人:一名程謙郎,在伊家拿得;又一名李亞四,在對面港樹上不肯落,後監光人要將銃打之,方肯落來;又一名蔡審,在酒竈前港邊梯仔下拿得。當時被拿三人,皆自知其罪,故啞口無言。” 臺召程謙郎訊供。據謙郎供稱:“此事晚實無在內,一暨係黃天水所作。是日黃天水對晚求借此厝,晚不敢許允,黃天水則對晚云不怕,今夜是我巡更,爾若肯借,我則付爾銀六盾。晚因貧寒,故此許他。”臺曰:“其銀六盾已付爾否?”謙郎答曰:“已付晚。”臺曰:“是夜許多人爾識其名姓否?”謙郎答曰:“內中有陳芝黎曰,並一張寅伯,餘者恍忽不知。”臺曰:“約有許多人?”答曰:“有七、八人,餘尚未齊到。”甲必丹大(高長宗)曰:“爾若果無同謀在內,是夜沈翁來報,後我差進安前往酒竈查探,爾乃在亞森腳3橋镸對進安云,爾可回去報知峇峇,酒竈內安然肅靜,免用致意。進安不肯回,爾方着驚,奔回通報。足見爾之同黨是實。”謙郎尚由推諉,甲必丹大(高長宗)叫進安面指,謙郎方低首無對。 臺召李亞四訊供。據亞四供稱:“此事晚實不知。晚原住磚仔橋4巷內。是日往新把殺5回來,已黑暗,至新池,忽逢人喧鬧,連晚亦被捉拿。”臺曰:“爾在新把殺回來,有路不行,何事逃上樹頂?足見爾之狡詐!”亞四乃啞口無對。 臺召蔡審訊供。據審供稱:“原住在磚仔橋。是夜往酒竈前洗浴,黃天水叫晚入酒竈內。後晚在梯仔長洗浴,忽被捉拿。此事晚實不知情。”臺曰:“天水叫爾有說話否?”審答曰:“無。”臺曰:“爾若非同黨,磚仔橋豈無港,何必往酒竈前洗浴?”審無言可答。 列臺會議曰:此事須據實申詳上臺施行。但此類為禍不少,須求上臺遵於和(荷蘭)1825年8月23日所定不事生業之人之條規而行,以警後來。為此存案。 和(荷蘭)1826年10月16日拜一,具詞申詳挨實嗹。
和(荷蘭)1826年10月20日,拜五,唐丙戌(道光六年)九月二十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基官,甲必丹大(高長宗)欠安不到,雷珍蘭黃永綠官攝理
奉挨實嗹於和(荷蘭)本月6日命委查詳雷珍蘭戴明基入字控王守一案 臺召雷珍蘭戴明基訊問情由。據戴明基供稱:本年和(荷蘭)4月初,馬餉公司1初開,王守同許松茂到公司各取車牌一個,守一個係大車,松茂一個係獨輦,並無還銀。及後,守自己一張陸續還來銀150盾,松茂一張尚未清還。延至和(荷蘭)9月,公司將諸人欠傌仔單交美色葛詩礁取討,差帽老2往討此傌仔。帽老往丹藍望3尋松茂不遇,逢王守在家,帽老即上車要回。守乃叫帽老落車,對帽老罵曰:戴明基係一望殺4之人,爾若回去,切切對他陳明。帽老到城尋晚弟不遇,逢林元益,帽老將此話對林元益陳明。林元益即到幹刀見晚弟,說知此事。後晚弟同林元益到帽老之家,問他王守果實有出此言否,爾敢出字為憑否。帽老即寫一單付晚弟。於是,晚弟即將單付梁礁緞謀氏抄錄,做字入於挨實嗹,求公斷此事,以明是非。今公堂召王守,問他能指明晚弟平日之不直為非否。 臺召王守訊問。據守供稱:“前日帽老到晚家中尋許松茂詩礁,取討馬車傌仔銀。因松茂不在,晚初意係陳流水作贌官,乃云傌仔既然不肯減,要討便寄單來討,何用詩礁?及帽老要出門,晚對帽老云許松茂係一妥人,况坐馬車亦是好事,非是望殺望殺之所行。可代拜候于戴明基。餘無多言,乞恩明鏡。” 列臺曰:此事俟請知甲必丹大(高長宗)再行排解。守乃退出。謹此存案。
附錄帽老付戴明基字中供詞: 據帽老字中稱,於和(荷蘭)9月11日,有到王守家中尋許松茂,為詩礁取討馬車傌仔,召他於和(荷蘭)9月14日到蘭直力幹刀。王守對帽老云,許松茂不在此,倘松茂若來,我即通知。但松茂經對戴明基面求甘願,準松茂自約量清還。又戴明基有收他50盾,但松茂亦願再還足額。但爾可代通知于戴明基,倘其言若不能取信,理合作一望殺。
王光鹹叫高震 據王光鹹供稱:“前水仙王壽誕,高震有托晚代請戲一臺,並什費共銀41.5盾,至今屢討不還,乞恩訊究。” 臺召高震問有欠此銀否,震答曰:“其戲晚係托楊甲湖璉官代請,經已清還明白。”臺曰:“二比俱不能信,俟後期召楊甲瑚璉官對訊,便知虛實。”二比唯退。
李鳳娘叫江龍 據李鳳娘供稱:“前(1826年10月20日)蒙公堂判令江龍須還氏67盾之銀,後只還30盾,餘者不肯清還。每向他求討此銀,則被淩辱。乞列臺作主追究。” 臺召江龍問曰:“李鳳娘之銀因何不還?”龍答曰:“他前有欠引哥大厝稅四個月,該銀16盾,係晚代還。又他母子在晚家中食用四、五個月,亦該坐銀項。”臺曰:“前爾二比對訊之時,爾並無言及厝稅、伙食,今乃有許多言語,足見爾之存心不良。此銀爾若無清還,決難姑恕。”江龍答曰:“求寬二個月清還。”臺曰:“爾言難信,在即須現還。”龍答曰:“現即未便,求寬二禮拜交還。”臺曰:“若有人安呾方準。” 龍往求默氏葉六富到公堂,面求安呾一禮拜清還。列臺恩準。二比唯退。
楊奇生叫伊妻蔡真娘 據楊奇生供稱:伊妻往山頂外處經已三年,晚待之終無了局,懇恩作主判付分離,晚得再娶傳後,戴德二天。 臺召蔡真娘問曰:“爾夫所供實否?”真娘答曰:“因夫無照顧,氏出門去,但至今未有隨人。既拙夫決意要分離,氏亦甘願。” 列臺會議曰:“據他夫妻之詞,各無戀愛之情况。他夫妻自前年至今,多端不睦,非只數次,勢難再合。準各從別適,永無反悔生端。二比各花押為憑批照。”
柯光龍叫伊妻李富娘 據光龍供稱:“故妻有生下一子,名英傑,年才六歲。昨晚拙妻無故將此子凶拳痛打,鄰右見謂小子無知,奚堪此打,乃代抱去收藏。至晚回來聞知,稍有戒責,謂此子雖異母,爾合應撫養若親生,豈可如此?拙妻反火怒向晚討出此子要再打,又將晚亂咬,至身上流血帶傷。拙妻仍與晚較鬧,要求分離。伏乞列臺明鏡察奪。” 臺召李富娘訊問。富娘供稱:“因此子有過,氏稍有責罵,拙夫回來則發怒,將氏毒打。謂氏後母苦毒伊子,餘無別情。”臺謂光龍曰:“夫妻角口係小可之事,可和息,回去勿得多端。倘爾妻敢再行此態,爾可請知公堂,自有發落。”即召富娘責曰:“今姑恕爾過,可從夫回家,務要克守婦道。如有再幹犯,決不輕饒。倘此子有不法,爾可投告爾夫,不得自行酷打。”富娘從命。夫妻唯退。
和(荷蘭)1826年10月30日,拜壹,唐丙戌(道光六年)九月三十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基官不到,雷珍蘭鄭甲解官不到
奉緞挨實嗹命,委召戴流娘查訊伊夫吳密,住在亞森腳,於和(荷蘭)10月29日夜被盜入厝、劫財殺命情由。 臺召戴流娘訊供。據流娘供稱:“晚八點鐘之時,有唐人三人到氏家中與拙夫坐談,因所談係說唐話,氏不知說甚話。”臺曰:“三人爾識之否?”流娘曰:“只識得一人,因此人素常來往,但不知其名姓、居住。”臺曰:“三人與爾夫坐談至何時?”流娘答曰:“不知。氏因小兒已睡,氏抱入房安睡。及後氏在眠中,聞外勢響動,氏即抱小兒起來。才至房門,有三唐人齊到房門口,氏所識他素常來往,此人身穿迎江衫,執刀砍來,中小兒頭上,又一刀,中氏面上。此人即執氏之手,問鎖匙並銀收在那裡。氏云鎖匙在房內,銀在後廳。一人即入房取鎖匙,三人同入後面開甲辦。氏即抱小兒開門走出,奔叫更寮人救護。”臺曰:“爾所識此人,他來往爾家,左右鄰有誰識他否?”流娘答曰:“無。”臺曰:“來往爾家約有幾時?”流娘曰:“有一年餘。前聞已不甚妙,停許久無來往,此半個月內加倍常來。”臺曰:“他與爾夫有怨恨否?”流娘答曰:“前因角口不睦,近初再好。餘情氏亦不知。” 臺令退出,即召默氏戴榮訊供。據榮供稱:“昨夜一點鐘,更寮人來扣門叫晚,云有盜入厝殺死人。晚即時往更寮,見戴流娘面上中傷,即叫更寮人往伊家。見門已開,即令更寮看守門口,晚即往叫大狗。大狗即領烏拔同晚到吳密家中搜尋。盜已走脫,見吳密被殺,死在廳藤席上,滿面並口一暨灰粉,流血遍身及地。密身邊有鐵枝一枝,見棹櫃並鏡肉廚下之棹櫃、又月棹獺、又後廳之甲辦一暨開列,已空虛,並無錢銀在內。”臺曰:“爾素常與密通往否?”榮曰:“未曾與他交商。”臺曰:“昨夜是那位默氏巡更?”榮曰:“係副默嚴金水值夜。” 臺令退出,即召其鄰右戴節問曰:“吳密被盜劫殺,其來歷爾知否?”節答曰:“不知。”臺曰:“早日與密來往之人爾識之否?”節答曰:“平日來往者俱係交商買賣之人,晚並不識。况晚係貧乏人,日時往作經紀,夜間未八點鐘則關門而睡,並不知外事情由。”臺曰:“爾作何經紀?”節曰:“買賣臭銅鐵為生活。” 臺令退去,即召是夜該地方之甲頭陳皆訊供。據皆供稱:“昨夜十點鐘並十二點,晚往巡更兩次,從密門外經過,俱安然無鬧動。至一點鐘,此婦人來更寮報知伊家被盜劫殺,晚即令更寮人奔報默氏戴榮,戴榮即來更寮,令更寮人看守吳密之門,榮即往報大狗。”臺曰:“副默嚴金水有在更寮否?”皆答曰:“金水兩次同晚往巡更,及後一次要回更寮,金水令晚等先回,他要後街查點看守封厝之人。”臺曰:“此婦人來更寮有幾時金水方到更寮?”皆:“有半刻即到。”臺曰:“金水往後街查人有誰同往?”皆答曰:“有一更寮人名賴同往。” 臺召更寮人陳二生又名賴,甘朝老、曾水、莊長等四人訊供。據四人供稱:“昨夜十點鐘並十二點鐘二次,晚等甲友三人同甲頭陳皆往巡更,莊長守更寮後。近一點鐘,一婦人到更寮稱伊家被盜劫殺。甲長即令賴往叫默氏戴榮,後差賴往叫嚴金水。”臺曰:“昨夜有默氏到更寮查點並巡更否?”四人答曰:“昨夜並無默氏到更寮並同巡更。”臺曰:“默氏嚴金水昨夜有到更寮同往巡更否?”四人答曰:“無。及至後大狗已來,默氏金水方來。”甘朝老稱:“甲長係差曾水往叫默氏戴榮,並叫默氏嚴金水。甲長同晚看守吳密之門口。” 臺召陳皆責之曰:“爾為甲首,合應勤心秉公,焉敢詐言罔上?爾稱副默嚴金水昨夜二次同爾等巡更,今諸甲友現稱昨夜並無默氏到更寮並巡更兩次。巡更惟爾同甲友三人,並不見金水到更寮巡更。及後大狗已來,金水方來。”陳皆尚猶強稱金水果有到更寮並巡更,臺召陳賴等四甲友面證其詐,皆方啞口無言。 臺召副默嚴金水訊供:“昨夜十點鐘並十一點半,兩次晚同甲長陳皆並甲友共四人往巡更,及回更寮,晚坐在更寮,霎時方回家,順路往查點守封厝之人額,及到家,坐在門外,少頃曾水來報晚云,吳家被盜殺死。晚即時前往吳密之家,見默氏戴榮已到。晚思不是該管界內,不敢進前入內。”臺曰:“爾見戴榮,有見大狗否?”金水答曰:“無見大狗。”臺曰:“爾昨夜果有到更寮並往巡更否?”金水答曰:“果有。”臺將諸甲友所供之詞並召甲友面證其詐,金水尚猶強詞稱有。臺曰:“爾同陳皆二人之詐言已明,豈能掩飾!但不幹爾等之事,凡事不實言稟報,乃敢對公堂詐言妄稱,罪既難免,而事又可疑。莫非殺人之事,爾有同謀,抑或預知而狎匿?”金水答曰:“伏乞列臺明鏡。晚因單身,夜間無人看守門戶,昨夜果實無到更寮。因監光有事,恐列臺見責,心中愴惶,故此掩飾。至於殺人之事,晚等果實不知,焉敢與他同謀?伏乞列臺恩恤寬恕。”臺曰:“限爾二人三日內當探訪捕拿殺人盜犯,如無者決難輕恕。”金水等答曰:“盜犯來歷,晚既不知,雖一年亦無可捕捉。”臺曰:“爾未往查訪,便知必無,情實可惡,須按律追究。”金水與皆方乞哀,願往捕拿。列臺恩準。二人應諾唯退。
和(荷蘭)1826年11月3日,唐丙戌(道光六年)拾月初四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葉選官、鄭解官、戴明基官俱不到
張宇叫韓存 據張宇供稱:“韓存賒去亞芬,尚欠去銀32盾,任討不還。” 臺召韓存問有欠此銀否,存答曰:“有,但現未有便。”臺曰:“的限貳禮拜清還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謝長庚叫伊妻蔣雅娘 據長庚供稱:伊妻與結發已八年矣,因於和(荷蘭)11月1日九點鐘,晚在外回來,至門首聞厝邊藍成之聲在晚房中說話。晚入內,拙妻托言問晚要抹母黎1藥乎,晚轉身往叫厝主黃泰山,藍成遂已乘勢逃歸。臺曰:“爾有削視否?”長庚答曰:“無。” 臺召蔣雅娘問曰:“爾夫所供實否?”雅娘答曰:“鄰人藍成於是夜九點鐘,知拙夫出去,闖入氏之房中,將氏摟抱,用手塞氏之口,直欲強奸。氏在睡夢中驚覺,爭脫不得。幸拙夫回來,成方放手逃走,幸未遭污辱。氏焉敢與人私通?懇恩明鏡。”臺曰:“爾夫不在,爾欲睡何不關門?”雅娘答曰:“素常不關。氏初尚坐,後困倦不覺睡去。” 臺問長庚曰:“爾素曾聞爾妻有作不貞之事否?”長庚曰:“未常聞。”臺曰:“既如此,則爾妻實無存心要作失節之事。因失詳細,致惡人萌念,情有可原。幸未至幹汙,可攜歸和好。”長庚應諾,夫妻唯退。
公堂召副默嚴金水、甲首陳皆生問曰:“前期(1826年10月30日)令爾等打探劫殺吳密之盜犯,現有下落否?”金水等答曰:“晚四處探訪,並無在城。昨聞吳順探知此人逃在山頂,晚等願同順前往捕捉。”列臺準其所求,令其勤心探問,捉拿回來。二人應諾唯退。
奉緞挨實嗹承王上敖文律仁得嘮於和(荷蘭)1826年10月26日第九號案奪,擢舉郭魏官為吧國雷珍蘭知廚黎2,凡諸黎庶,各宜欽尊。是日以禮頒行沃智字。謹存案。
和(荷蘭)1826年11月10日,唐丙(丙戌,道光六年)拾月十一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鄭解官、戴明基官俱不到
奉山頂大澹1命,委查結石珍2詹謝願又名大控伊妻林仁娘逃走一案 臺召詹謝願訊供。據詹謝願供稱:伊妻不守婦道,家事不理,屢次招集鄰家婦女共聚賭博。晚每苦勸,拙妻乃置之不聞。於九月初十日,晚在把殺買芬回來,遇他仍聚集賭博,晚稍有責罵,拙妻反大怒,稱晚不得管轄。晚乘怒有披其首一、二掌,是夜拙妻即逃走出去。晚請知蔀爹並大澹,四處探訪,方知逃投緞嗎氏,被緞嗎氏載往招望3地頭4收藏。晚請知大德5、大澹,同彼處實狗鬱捕捉,交烏拔押下城付大德訊究。似此賤婦,辱敗風俗,伏乞列臺作主察究。 臺召林仁娘訊供。據仁娘供稱:“拙夫所供,俱係虛誣。情因拙夫有取氏之衫幔並簡東6出去,氏有阻當,拙夫則發怒將氏痛打。又每無端將氏打罵。前曾投告葉甲必丹選官臺前,蒙判和息回家。氏因被打不能忍耐,故逃投緞嗎氏暫安身。”臺曰:“爾夫原有生活計否?家中衣食有安頓否?”仁娘答曰:“有。”臺曰:“爾夫取爾衫幔是變賣,或是送人?”仁娘曰:“不知。”臺曰:“爾夫既有生活計,何至取爾衫幔?且前多端,爾能投告於葉甲必丹,今乃逃走往投緞嗎氏,足見爾之舉動不端,誣言是實。”仁娘啞口無言。臺曰:“爾為何故逃走投緞嗎氏?”仁娘答曰:“伊妻與氏之貓務相好,氏故往投之。”臺曰:“有誰同往?”仁娘答曰:“無。”臺曰:“在伊家有幾日才往招望?”仁娘曰:“只停一日,即令烏拔氏押氏往招望安置,住有半個月,實狗鬱即令烏拔押氏落城,到幹冬墟7幹刀。” 臺問謝願曰:“爾妻之不貞已明矣,爾今意欲何為?”謝願答曰:“傷倫犯法之婦,惟求列臺作主按律施行。”臺曰:“爾可暫回,俟公堂詳覆大澹,以憑上臺案奪施行。”願唯退。即將仁娘交其母領去,如有欲召須應赴。仁娘唯退。經具詳覆山頂大德以憑裁奪。
臺召默氏葉六富問所安呾江龍欠李鳳娘之銀37盾何過限未還。六富答曰:“龍求寬,另日安排清還。”臺曰:“後期若無清還,須將江龍押交該地甲必丹黃永綠官臺前究追。”六富應諾唯退。
劉弼叫陳解 據劉弼供稱:“陳解有結欠去銀21.15盾,任討不還,乞恩追究。”臺召陳解問有欠此銀否,解答曰有,但現未便求寬。臺曰:“的限貳禮拜,須清還明白。”解應諾。二比唯退。
和(荷蘭)1826年11月24日,唐丙(丙戌,道光六年)十月廿五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葉甲天福官,雷珍蘭鄭解官不到 蔡克瓚、曾東二、宋思常、余光熾、蕭亞三、鍾四洲、李文旭等入稟控鍾紀連 具稟晚生蔡克瓚、曾東二、宋思常、余光熾、蕭亞三、鍾四洲、李文旭等為移神紊廟瞞眾持強乞恩稟公詳究事:切晚生等於先年在監江哇魯1倡首建有至巧先師廟2一所,眾弟子同心竭力,捐金創建,共費用去銀萬餘盾。此係通巴中大木行3中經營建立之廟,他如甲板行4中不與生。今廟貌巍峨,規矩常昭,的於十月十七日,眾弟子踴躍齊集詣廟慶祝,以昭明先師至德之澤。想甲必丹大人素所聞知也。不料于本年十月十七日,為眾弟子慶祝先師之期,忽有甲板行鍾紀連,將其奉祀之神移入于晚生瓚等所祀先師廟中,並不知會晚生等大木行中知之。是人徒持勢強,以瞞昧晚生。此不以德服人,而以勢力服眾,實令晚生所難恕。晚竊念上年建立此廟,費用多金,原與晚等崇祀先師而設。今做甲板行當,上年建廟之時並無銀兩相助,以襄成美舉,茲一旦將自己所祀神像,擅敢移入晚生所祀廟中。雖神無分彼此,總所當祀,但晚等不惜多金創建甚難,今鍾紀連不費一金,以圖便謀,竟將已所祀神像移入並祀,情理不順,人所共明。茲逢甲必丹大人監定衡平,聲施揚溢,稟公持正,百姓共仰,如天斷獄片言,萬民不忘頌德。晚等企望甲必丹大人詳審用事,施惠晚生,將鍾紀連所移入之神像,飭他自行移回奉祀,不致晚等所祀廟中紊入。此不特晚等感德不忘,即先師亦得安享自樂,感恩靡已也。晚雖冒昧無知,自當聽評公論。切此上赴甲必丹大太暨列甲必丹均案前,作主施行。 道光六年十月廿三日,即和(荷蘭)1826年11月21日,具稟人蔡克瓚等叩具
公堂召蔡克瓚等問曰:“爾等今意欲何為?”瓚等應曰:“求公堂作主,令其請回。”臺曰:“神明既是一樣,當時已許其入,今欲令請回,甚是不雅。”即召鍾紀連問曰:“當時是誰許爾請先師祔廟?”答曰:“係魯班公舊爐主李文旭許晚,亦已當神擲筶,神亦許允,晚方敢請入。”臺問李文旭曰:“當時連有求爾甘願,及當神擲筶然後請入否?”文旭曰:“然。但因他無通知於眾耳。”臺曰:“此係爾之過也。爾為爐主,未經通知,徹許其請入,致使若此。但公堂不欲爾等多端,判令鍾紀連于十一月初貳日,須在魯班公廟罰戲壹臺、筵席伍隻。其先師自今以後,一同奉祀在廟,公銀須交新年正爐主收掌,至於下年,總歸一爐主,不得多端。爾等二比甘願否?”原、被俱應諾甘願。臺曰:“俟十一月初貳日,公堂委該地甲必丹戴明基官到廟查視。”二比唯退。
奉蘭得力命,委查陳皆詩礁陳克贊欠賬項一案。茲將二比賬簿交公勃低雷珍蘭楊漢官、葉天福官二位會勘回覆,以便申詳案奪。
和(荷蘭)1826年12月8日,唐丙戌(道光六年)十一月初十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鄭甲解官不到、葉甲選官,甲必丹太欠安不到,雷珍蘭黃永綠官攝理
雷珍蘭楊漢官請知公堂,稱:“昨晚係晚弟值夜,於十點鐘,有舊把殺1張新禧同默氏黃愷生拿黃廣生到公堂投告。新禧稱,廣生乃敢於是夜乘晚與家兄不在,入晚家中,欲強奸拙內。乞恩究治。” 臺召張新禧之妻林氏訊供。據林氏供稱:“黃廣生於昨夜乘雨淋灕到氏家中,問氏爾夫同爾大伯在否。氏答之不在,廣生乃詐言借傘,氏信之為實,入後面取傘。廣生乃將前門關掩,入後面將氏摟抱,欲行強奸。氏喊叫爭脫,走入房中,幸大伯即回來,廣生方走出去,拙夫亦已回家。氏故以實告之。” 臺召黃廣生訊供。據廣生稱:伊到伊家借傘實有,強奸實無。今晚願與他坐不是。臺曰:“爾若無罪,何故要坐人不是?”廣生曰:“一時失措,自知有罪,故願坐他不是。” 公堂再召新禧並伊妻覆訊,其供與上符同。乃諭新禧曰:“奸幸未有,爾妻年少,若付之幹刀究治,廣生之罪須與對質,甚是不便。今公堂將廣生禁三日以責其罪,爾夫妻甘願和息否?”新禧應諾甘願,而廣生亦願受責,即押交實狗鬱。新禧夫妻唯退。
公勃低雷珍蘭楊漢官、葉天福官詳覆公堂,云於和(荷蘭)1826年11月24日遵奉甲必丹公堂諭查覆陳皆與陳克贊數日多端一案。晚等一查陳皆自己之《日清》、《總簿》,陳克瓚該坐陳皆之項994.4盾內435盾,陳皆之《總簿》補記,陳克瓚對鄭水生過數去此項。晚等細閱陳皆上年並本年之《日清》,並無記過鄭水生之數,而克瓚又不肯承坐。晚等細思,亦以此條免坐,實克瓚該坐陳皆562.6盾。又另查陳皆與克瓚合夥之《日清》、《總簿》,陳克瓚該坐陳皆之項485.16盾。如若憑陳皆之數,克瓚該欠之項562.6盾,若憑合夥之數,克瓚該欠皆之項485.16盾。晚等不敢擅專,合應詳覆甲必丹公堂察奪。 和(荷蘭)1826年11月27日,公勃低楊(楊漢官)、葉(葉天福官)具 列臺議曰:“據二位公勃低查覆供詞,以實具文申詳,但陳克瓚尚該坐陳皆之銀485.16盾。謹此存案。”即日具詞申詳蘭得力幹刀。
奉蘭得力委查訊黃衡元詩礁林亞添欠銀35盾一案。此事王守在外對黃衡元勸解,令林亞添登門與黃衡元坐不是,而衡元甘願和息,不願取討其銀。二比到堂陳明,各無後端。謹此存案。
公堂命是日召王守到堂,與雷珍蘭戴明璣官坐不是,為因前日(1826年9月11日)帽老到丹藍望2對許松茂取討馬車傌仔銀回來,稱王守有放肆亂言,冒瀆雷珍蘭戴明璣官。茲列臺不欲二比多端,以傷和氣,故令王守當堂與雷珍蘭戴明璣官下禮坐不是,而雷珍蘭戴明璣官亦寬宏大度,聽從和息,惠顧前好,各無後端。謹此存案。 鍾三叫徐壬奇 據鍾三供稱:“徐壬奇欠去銀28盾,任討不還,懇恩追究。” 臺召徐壬奇問:“有欠此銀否?”壬答曰:“無。”鍾三尚欠晚之銀47盾。 臺問鍾三:“有賬簿否?”三答曰:“無。但有削示知見。”臺令二比下期叫削示到堂對質。唯退。
曹芳娘叫伊夫涂春生 據芳娘供稱:“拙夫昨夜無端將氏辱罵,氏有應他一、二句,拙夫即發怒,將氏痛打,幾乎致死。” 臺曰:“爾何不請知默氏?現爾身又無帶傷,實所難憑。”芳娘曰:“氏不知默氏之厝,而拙夫每無端酷打,實難忍受,乞付分離。”臺曰:“夫妻角口小可之事則求休離,實無此理。”即召涂春生訊問。據春生供稱:“昨夜晚回家,拙妻無故怒言不息,晚不耐聞,挨他出房而已,至於打罵實無。乞列臺明鏡。” 臺曰:“今可攜歸爾妻,務和好,勿多端。”春生答曰:“晚不敢攜歸。”臺問芳娘:“願隨夫回家共相和睦否?”芳娘曰:“縱加罪至死,氏亦不願回。如列臺不準分離,氏即投告幹刀。”臺怒責之曰:“爾真潑賤惡婦!任爾去投告幹刀。”即令逐出其夫妻。
雷珍蘭葉選官請知公堂,稱山頂大澹有令,可將結石珍3詹謝願之妻蔡氏,差烏拔押到幹冬圩幹刀交實狗鬱收禁,以便徵責其罪。列臺即令馬礁皆明日押往交付。特此存案。
和(荷蘭)1826年12月15日甲必丹大(高長宗)同雷珍蘭葉選官、戴明璣官在座,奉內澹命為結石珍舊圩詹大又名謝願前(1826年11月10日)控伊妻林仁娘不貞逃走一案,經承山頂大澹委公堂於和(荷蘭)11月10日查訊,已具詞詳覆。茲公案奪,判付二比分離,各從別適。至於林仁娘之罪,另日內澹再案奪施行。臺判曰:前審詹大控妻林仁娘一案,據二比供詞,夫實良民,妻乃賤潑,須準其各從別適。令二比花押在婚字為憑,永無後端。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6年1月起至12月終止,所兌丹絨風水地開列于左: 廖江娘16距,陳強官12距,林兩儀12距,王甲江水官12距, 黃湧泉12距,陳讚寧12距,藍玉娘12距,緞柔仔哖12距, 陳水官12距,盧未官12距,吳長和12距,楊宇七20距, 高景山12距,鄧明老12距,何貞官12距,黃愷隆12距, 吳組綬甲12距,鄭若思16距,黃廷瑞12距,葉孝官12距, 張漲官12距,謝膠娘12距,蔡明娘12距,謝趨官12距, 高覽娘12距,謝趨官12距,黃光垂12距,林甲東漢12距, 陳緞官12距,陳永元16距,陳永元16距,陳永元12距, 陳永元12距,黃設官12距。 右壹條闊20距,計壹穴,收銀541.53盾;右五條闊16距,計五穴,收銀1100盾;右28條闊12距,計28穴,收銀1895.6盾。 合參條,共收來銀參仟伍佰參拾柒盾壹角參占:一、開美色甘去一半,計銀1768.565盾;筭除外,尚存銀壹仟柒佰陸拾捌盾伍角陸占伍辦;又承上年存來銀肆仟陸佰陸拾伍盾肆占;總共貳條共存來銀陸仟肆佰參拾參盾陸角伍辦。一、開造丹絨祀壇4並舊塚剪草費,去銀6047.36盾。筭除外,實存來銀參佰捌拾陸盾貳角肆占半。 公堂列臺尊覽。和(荷蘭)1826年12月終結。
和(荷蘭)1827年1月5日,唐丙(丙戌,道光六年)十貳初八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璣官不到,雷珍蘭葉選官不到
吳宰叫張光耀 據吳宰供稱:“張光耀有欠去銀五盾,任討不還。” 臺召張光耀問有欠此銀否,光耀答曰:“有。現未有便,求寬。”臺曰:“限爾貳禮拜,清還明白。”二比甘願唯退。
陳放叫陳君、陳純、陳光齊、張丹五 據陳放供稱:“陳君等四人與晚合夥買暹1魚,對除本銀,得利以外,各人有侵欠去銀項,不肯清還。陳君欠去銀105.25盾,陳純欠去銀62.935盾,陳光齊欠去銀52.03盾,張丹五欠去銀75.35盾。” 臺召陳君等問有欠此銀否,君等答曰:“欠雖有,但合夥賬項,尚未清算明白。”臺令二比,於明日下午到楊甲必丹府中結算會明。二比應諾唯退。
莊容叫蕭傳 據莊容供稱:“於十月初三日在公司後做寶2,每夜間將收銀之甲辦一個,寄在蕭傳之房中,每月貼稅銀陸盾。至和(荷蘭)12月31日夜清寶後,仍將此甲辦收在原處。至明早近八點鐘,傳來報晚,謂甲辦經已失去。晚即往查視,果然失去。探問室中諸人,並無着落。乞列臺明鏡追究。” 臺曰:“甲辦中所存何色鈁?計有若干?”容曰:“金錢八柒個,鈔盾每張30盾三張,每張3盾有十餘張,銅鐳150盾左右,又雙燭銀盾雜色,共約有一仟盾。本登記在賬,奈賬簿亦收在甲辦內,一同失去。但在此房內,傳自己亦有甲辦一腳,內有錫只150文餘,並厝內物件並無失落。” 臺召蕭傳問曰:“容有寄爾甲辦一腳,致失何去?”傳答曰:“自前張合為茄實,甲辦亦收在此房內。容實有將其甲辦收在此房內,於是夜,晚睡去,不知被何人盜去。”臺曰:“容稱甲辦內有一千盾左右,果有否?”傳曰:“合夥做寶公司錢庸,或有之。”臺曰:“爾房有誰同睡?”傳答曰:“有詹滔同睡。是夜有晚之叔祖蕭敢,住山頂,駛船來城相探,談至十貳點鐘回去。詹滔送他出門外,方關門入房,關房門而睡。至明早,滔先起,往詹仕錦家中吃飯。厝內有林馬、陳宗文、詹龍、楊汶水、林度謹、張尚,同睡一厝。是早係林馬叫晚,云日晏可起來。晚即起來,往外小解,轉入房內,方知甲辦已失去。見樓井有吊下索子一條,帶一竹棚。查視厝內,並無蹤跡。晚即時奔報莊容,陳明甲辦失去。容來探問諸人,並無下落。伏乞列臺明鏡究察。” 臺召詹滔問曰:“爾有與傳同房而睡否?”滔曰:“有一個月之久與之同睡。”臺曰:“爾知甲辦是誰取去?”滔答曰:“是早約有七點鐘,晚先起床,見外門、房門一暨開列,晚意謂誰先起而忘再關。時晚即往吃飯。”臺曰:“爾先起,見內外門開,何不叫傳起來而乃私自出去?”滔答曰:“晚與傳同床而睡,傳睡外,晚睡內,因起來見日晏,急欲往吃飯,故失詳細,無疑被盜。”臺曰:“爾先起傳知否?”滔答曰:“傳尚睡不知。”臺曰:“爾出有別人見否?”滔答曰:“在廳有三人尚睡未起,惟聞後面有婦人及小兒聲音。晚見門已開,即出去,並無誰見。”臺曰:“爾係先起,即見內外俱開,不叫傳知,乃自出去,且無人見爾出去。今房中甲辦銀項失去,爾能推諉不知?”滔答曰:“此晚之失誤。” 臺召詹龍、楊汶水訊供。據二人供稱:“晚係做寶,例是夜約有九點睡去,直至明早,莊容喧嚷甲辦被盜偷去,晚方起身,並不知情由。” 臺召林度謹訊供。據謹供稱:“是夜九點鐘即睡,至明早約七點鐘方起來,見林馬與陳宗文坐在門邊,又見蕭傳問詹滔甲辦是誰取去,晚即出去。”臺曰:“爾之言實奸詐。滔稱伊起之時,傳尚睡未起,並無一人見他出去,爾乃生出許多詐言。事實可疑。”即召蕭傳、林馬當面質證,度謹啞口無言。 臺召林馬訊供。據馬供稱:“晚在公司做寶,是夜十點鐘回來,從蕭傳房口經過,見他二人尚在床吃煙,晚即入睡。至明早約七點鐘,滔來床前探頭,晚問為誰,他應是我,晚即再睡。至容來嚷甲辦失去,晚方起來。” 臺召張尚訊供。據尚供稱:“是夜近十點鐘,晚入內將外門鎖匙收入。此鎖匙平日常掛在門無收,因經失墜,為鄰右拾得交還,是夜晚故收起,入後房而睡。至十貳點鐘,晚偶起來,聞前房尚有聲音未睡,晚仍入房再睡。至明早,容嚷叫甲辦失去,晚方起來。餘情實所不知。” 即日將諸人供詞詳覆內澹案奪。
和(荷蘭)1827年1月20日,唐丙(丙戌,道光六年)十貳月廿三日;甲必丹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戴甲明璣官。封印大吉,風調雨順,國泰民安
公堂會議雷珍蘭輪流查驗唐船,逐鬮雷珍蘭二位同朱葛礁、達氏往驗,每鬮以二日為期,定和(荷蘭)本月21日唐本月廿四日起輪流更換,周而復始: 一鬮一、六,雷珍蘭黃(黃永綠)、戴(戴明璣); 二鬮二、五,雷珍蘭楊(楊漢)、葉; 三鬮三、四,雷珍蘭葉。
曾勳長叫曾亞華 據曾勳長供稱:“曾亞華於前年結會,有欠去銀38盾,延今許久不還。” 臺召問曾亞華有欠此銀否,亞華答曰:“此係結銀會,共十人,每人每次入十盾,長只入三次,計銀三十盾而已。經對其同年取去此銀。”臺曰:“其同年今在何處?”華曰:“已回唐山。”臺曰:“彼既回唐山難質,爾若有賬簿明白可憑猶可,如無即須坐還此銀。”華曰:“求寬至唐船來吧,伊同年諒必附搭前來,如其無來,晚情願坐還。”臺以其理直,準其所求。面諭勳長,甘願唯退。
蔣談叫陳振利 據蔣談供稱:“晚于和上年在腳,陳振利乃敢到晚家中,向拙內詐言晚托他取賬簿並衫褲貳付。拙內不肯交他,振利乃叫引嫂鳳對拙內陳明,云要取賬簿對數,衫褲要換,少頃晚即出來。拙內方將賬簿十本並衫褲貳付,交利取去。及晚出來,利則走落甲板。近日起山,晚向他取討賬簿,衫褲甘願與之,免得多端。振利云賬簿係郭四海托伊借去看樣。二次許晚要討回,俱是虛詞緩局。茲晚夥記日迫算數,乞恩追究。” 臺召陳振利問賬簿取往何處去,振利稱:“此賬簿係郭四海叫晚同到談家,四海親對談妻取出,晚在門外相接。”臺曰:“原告現供係爾到其家取去,爾今乃供係四海自對談妻而取,足見爾之奸詐已明。此賬簿是誰囑爾取何處去?可據實供出。且爾已二次許談願對四海討回還他,何乃前後異詞,不足取信!”振利答曰:“賬簿果係四海取去,他因要往城內為財副,欲觀結月冊法度耳。” 臺令召郭四海,達氏稟不遇。又召鳳不到。即令蔣談暫退。 列臺議曰:“陳振利之供不足取信,他前認係伊取交,今乃反供。此事須詳覆上臺案奪。”即將供詞具詳緞挨實嗹裁決究治。謹此存案。 貓氏李文旭、張清泉、鍾紀連等同立合同壹紙懇公堂存案在冊,列臺準其所懇。特此錄載于左 立合同字:大匠行李文旭、張清泉,甲板行鍾紀連等,情因先年在監江哇魯建有至巧先師宇一所,至今歷年既久,廟貌隆新,每年祀期限十月十七日,大匠行中眾師友踴躍齊集,演戲慶祝,以昭先師至德之澤。今唐道光六年十月十七日為先師慶祝之期,因甲辦行1中眾師友,中港仔2所祀先師3忽然抱入監江哇魯大廟中,會同奉祀。斯時大匠行中眾師友俱皆不納,登即稟明甲必丹太暨列甲必丹,稟公議辦,斷定神無二焉,均屬一體,合而尊之,誠屬美舉。但中港甲板行先師既入監江哇魯廟中,所有一切屋宇銀兩物件等項不計多少,概交出于監江哇魯先師廟中收管。自會合以後,中港仔先師固不得復出,至物件等項,倘逢盜失不齊,亦不得滋議。兩行眾師友,永偕奉祀,各守其道,不得異言生端。從此同德同心,永古為昭。神有同庇,福有攸歸。均沾先師之德澤也,豈不美哉。謹立合同,標板千秋,以載其事。 公勃低雷珍蘭楊漢官、戴明璣官俱花押在內 新爐主張清泉、舊爐主李文旭、中港爐主鍾紀連俱花押在內 唐道光六年丙戌歲十一月初二日,即和(荷蘭)1826年11月30日,立合同字
和(荷蘭)1827年2月18日,唐丁亥年(道光七年)正月廿三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雷珍蘭楊漢官、葉天福官。開印大吉
公堂列臺會議,為丹絨1橋路久年失修,近被大水洪漲,經已毀壞崩頹,往來行人俱皆嗟嘆艱難;而牛郎沙里祀壇2,亦且棟折榱崩,神位無依,我唐人見者莫不觸目傷心。茲議二事,俱應修理,但礙公堂現無餘積,力難自支,而且好事不可自為,凡我唐眾人等,如有好善樂施士民君子,隨心捐題,共成美事。另合修文佈告,付人共悉。
覆審陳放叫陳光齊、陳君、陳純、張丹五 雷珍蘭楊漢官詳覆:查勘陳放等合夥賬,陳君欠去銀93.535盾,陳光齊欠去銀90盾,陳純不到,張丹五所欠,放願過賬明白。特此覆上,公堂裁奪。 臺即召問君等有欠此銀否,君等應有。臺曰:“爾等所欠之項,須先清還明白。後日合夥,得利若干,再算均分。”君等不遵所判。臺令放須詩礁幹刀。放等唯退。
和(荷蘭)1827年3月9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葉甲文選官、葉甲天福官
奉緞挨實嗹承王上敖文律仁得嘮於和(荷蘭)1827年2月26日第壹號案奪,擢舉陳永元官特授吧國雷珍蘭之職,協理公班衙事務,凡諸黎庶,各宜欽尊。是日以禮頒行沃智字。謹此存案。
和(荷蘭)1827年3月23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葉甲選官、葉甲天福官
吳開二入呈控黃喬四 具稟人吳開二為奪妻奪兒事:晚生于甲戍年1,憑媒娶得曾亞已之女為妻,至今一十三載,既生五子,喪三存二。不料本年六月初二日,婦詐言探親,所有衣服首飾及兒子、金器一應竊去。此時曾氏既懷孕五月矣,晚生不忍捨置,遍尋不得。至十月貳十日,外有人傳知,黃喬四帶去住水關2下監光內。十月十九日,既生一子。晚生數次托人討還兒子,黃喬四聲稱是伊之子,鳴官莫能爭奪。忖思兒子原係晚生自已骨血,何忍與人?似此奸拐強奪,非法莫徵,乞恩電燭,斷還兒子,人民有賴沾恩。上稟甲必丹大(高長宗)臺前作主施行。 道光六年月日,具稟人吳開二,住文丁3舊把殺
臺問開二曰:“爾前婚娶之時有給婚字否?”開二答曰:“山頂人那有給婚字?”臺曰:“既無婚字,或有人明知此婦係與爾結發否?”二答曰:“有林協老甲柴山蔀爹陳胃伯知情,但此人經已身故。”臺曰:“爾今入此呈,意欲何為?”二答曰:“乞恩追究兒子並物件耳。”臺曰:“爾有何物件被爾妻帶去?”二答曰:“金券錢一個,金盆領一個,銀煙盒一個。”臺召黃喬四問曰:“爾何膽敢拐開二之妻子、承受其物件?”喬四答曰:“晚不知是開二之妻。初係有番婦來言,其夫已故,意欲再醮。晚因無妻,托而成就。晚查其住址,婦言住在八戈然4。晚於去年正月十五日在賭公司看戲,晚間十點鐘,同一老婦常至其家。後十八日二點鐘,曾氏同一番婦尋晚,至家與晚同住。時晚有請知監光默氏。” 臺召曾氏三娘問曰:“爾逃出爾夫之家是何日月?”三娘答曰:“在去年四月間,但於正月已先與喬四私通。”臺曰:“爾與開二為夫婦有幾年?”答曰:“十貳年。”臺曰:“產下兒女幾個?”答曰:“生有男女四個,僅存男女各一。”臺曰:“為何不告而去?”答曰:“夫也不良,日日較鬧,氏是以別尋良緣。且氏亦有削視澹仔財副。”臺曰:“爾現有一男尚幼,何時所生?”答曰:“在去年十月廿九日。”臺曰:“爾盜爾夫金銀器今在何處?”答曰:“金盆領母氏所遺,而且被盜去,餘二物係氏之女兒攜帶。” 臺召開二諭曰:“據爾與曾氏供詞,本堂難以臆斷,須有削視,方可定奪。”即以喬四並曾氏並尋削視,後期聽審。 臺再覆問曾氏曰:“爾何得直指所生幼兒為喬四所生?”答曰:“氏之出也,為因與喬四私通懷孕故耳。”臺令退出,後期覆問。各唯退。 周文探叫陳顯 據周文探供稱:“前為林祠源財副,因祠源為事入腳,晚被波累亦入腳。有陳顯者,常來顧問。晚寄伊鈔盾30盾,代換銅鐳,入為零費。後晚止接他來6盾92只。晚脫禁向顯取討,他並不睬。” 臺召陳顯問曰:“爾為何梟吞文探之銀?”答曰:“文探之鈔,晚代換銅雷,付他在腳使用。又併買什物,付與林祠源應用。”臺曰:“銀乃文探交付於爾,爾何轉付別人使用?而文探所對爾手取去若干?”答曰:“共取去八盾。”臺曰:“憑爾所供,尚該坐文探之銀22盾,須清還,不得推託別詞。”顯曰:“果係文探有言,此銀若換可零星,應付祠源與我二人同用。”臺曰:“既然如此,顯須往大腳對祠源討單壹紙,後期對質。”二比唯退。 黃源叫葉眺、張尚 據黃源供稱:“晚從暹5來吧生理,有葉眺、張尚二人對晚買鹽甘望6並甘蜜,其甘蜜經已出完明,而甘望尚存一萬,不肯出其價身經二比議定。奈現甘望時價降跌,彼遂推諉事故。乞公堂公判。” 臺召葉眺、張尚問曰:“爾二人有對黃源定買甘望並甘蜜否?”眺等答曰:“有。”臺曰:“為何存一萬不取去?”答曰:“因魚尚未取,彼即先對陳甲臺前叫嘧喳嘮,是以晚不敢出此貨。” 臺召黃源諭曰:“爾貨係在山買賣,眺等既然不取,爾亦不得抑勒。”源答曰:“晚但憑公判。”臺曰:“葉眺欠爾若干?”答曰:“欠去銀240.91盾。”臺曰:“眺尚減出甘望一萬,該扣銀31.5盾,對除外,尚欠去銀209.41盾。張尚欠去銀169盾,又該坐失額之魚2500幹,的銀7.875盾,共欠去銀176.875盾。” 臺判令眺及尚及二人所欠黃源之銀,當陸續清還,至三月半清楚。原被唯退。
鄭紹7入稟懇任朱葛礁事 具稟人鄭紹為蒙垢自薦懇理朱葛礁事:據紹係唐山福建省漳洲府龍溪縣文山社人氏,自丙子年8販吧,羈旅西洋十餘載。地雖寒微,經屈先賢之至趾;人本固陋,粗知前聖之詩書。藏玉待價,嘆日月之不與;賢相既遇,詠白水以何慚。適朱葛闕礁職,未經援赴,紹不自忖度,汗顏求充。然或荊山之璞,過三世而終開;楚庭之錐,信一時以立見。秦伯委政媵臣,遂霸西戎;顏子得附驥尾,彰名後世。文子有同陞諸公之美德,祁奚無忌卻仇讎之公心。叩乞高府甲必丹大(高長宗)暨列位雷珍蘭諸大人,監諒電察恩準,則戴德靡涯矣。 道光柒年貳月廿六日,治下晚生鄭紹叩稟
和(荷蘭)1827年3月30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葉甲選官、葉甲天福官
公堂是日舉鄭紹署理朱葛礁事
奉內澹命委查詳許松與謝甫等多端一案 臺召許松訊供。據許松供稱:“于唐(道光七年)貳月廿九夜七點鐘左右,往謝甫家取討雨傘,甫即引松至黃金貴之家尋妓取樂。甫即筭松持去銀六盾,又要買鴉片煙,再支去銀貳盾。後煙吃完,而尋所定之婦不知去向。甫原知松尚有雙灼銀三元,欲行再騙,松不從,甫即與貴及貴之黨鄭水毆松。甫且提刀欲刺,而以手扼松之喉,貴握松之發,致毆倒在地,故喊聲求救。時外有狗箠1從前門入,甫等從後門走出。” 臺召默氏林兩儀問曰:“彼時投爾若何?”兩儀答曰“投詞之語與今所供相同。但晚彼時同狗箠到貴之家欲核實,貴家並無一人。列臺要細勘,可吊狗箠蠻律便知。” 臺即召大狗蠻律惹也。據惹也供稱:“是夜十一點鐘,惹也同順栗、沙各三人巡更,他二人先行,我因如廁在後。及我至時,見同伴與甲首王太公已將許松綁縛。問其因由,黃金貴云松入其家,持刀欲殺人。我則欲率貴同見默氏,貴詐欲關門,因而走脫。”臺曰:“後貴等如何擒拿?”蠻律曰:“至次午十二點,我到亭前觀貴及水在菜園後食粿,遂招其同至默氏之家。至林兩儀厝前,二人又欲逃走,一走上,一走下。幸峇皆2捉水,我即捉貴。” 臺召狗箠沙各問曰:“是夜爾從蠻律巡夜遇許松之事若何,可從頭說來。”沙各答曰:“是夜與蠻律同巡,各先行。至亭前聞喊聲,故與甲首同至貴之家,見二人拘執許松,貴持一刀,謂曰此新客欲行刺。各故縛之。欲再尋貴,至其家則渺矣。” 臺召甲首王太公問曰:“彼夜如何多端,爾必知詳,可以實說。”太公答曰:“晚聞喊之聲出,至門首得狗箠相遇,遂與同入貴之家,見貴等三人毆松於地,貴持刀謂曰:松欲行刺。晚故將松縛送默氏之家。貴詐欲關門,因而走脫。” 臺召謝甫訊供。據甫供稱:“無端而松欲對晚追取與婦人之銀,晚故謂之曰,我聞爾等較鬧,欲來與爾作公親,爾反欲對我取討耶?晚不理之,返至家。頃聞甲首與狗箠已拿松,晚再至貴家詢之,貴謂松欲行刺。”臺問曰:“爾初入,貴有云欲行刺之事否?”甫曰:“至後始聞之。” 臺召黃金貴問曰:“謝甫引許松至爾家尋婦人,如何多端?”貴答曰:“時七點鐘,他二人到家,至九點鐘,謝甫取許松之銀貳盾,云要叫婦人。遂相率出去,越二點鐘久再入。松忽拘甫之衣,甫則扼松之喉,且提刀欲以刺松。”臺曰:“當時爾何不對狗垂實陳?此刀係甫之物,至松受屈被縛,其理何如?”貴答曰:“奈甫已先證明矣,貴何敢異言?” 臺再問甫曰:“貴稱此刀係爾之物?”甫答曰:“非也。此刀乃毛兵持與於吾。” 臺召鄭水問供。據水供稱:“時晚在廚下食飯,聞較鬧方出視,見狗箠對晚云有人欲行兇,而松已縛矣。實不知因由。”臺曰:“爾食飯何晏也?即共處一室,何得不知?甫現供爾與之刀。”水曰:“晚聞新客松云,此刀係甫在身邊援出,欲與刺之。” 臺問狗箠沙各曰:“爾入貴之家,有見鄭水否?”沙各答曰:“水亦在房中。” 臺再召王太公問曰:“時鄭水在其中否?”太公曰:“三人俱在。” 臺再召許松問曰:“此刀係何人之物?”松答曰:“係甫之物,故持以刺晚。” 臺召金貴再問曰:“他二人相爭,爾何以挽松之發相幫?”貴答曰:“彼在吾家相爭,誠恐累及,故為解勸,未嘗相幫。”臺召許松對質,松曰:“貴等三人實一齊毆。” 晚臺召默氏郭大、林兩儀二人問曰:“貴、甫、水此三人平日如何?”二默氏同聲曰:“貴與甫二人的係歹人,俱無生活計。水一人未聞細詳。”再召甲首王太公問三人之所為,太公供詞同上。再問詹皆係在亞片間生活,詞亦同上。 臺再以問蠻律雷炎生,供曰:“貴係窩娼,甫好闖禍,俱非好人。惟鄭水未聞其詳。”再以問林法生,生係亞片龜里,詞與默氏相符。即將供詞覆內澹。 列臺判曰:“審得許松一案,松實因色致禍,不為赤繩之繫足,而作烏滌之加身,溫柔鄉反成囹圄地。繫援原出自取,甫實脅奸圖索。抽白刃以嚇恐,屬三元之盡傾。不意聲嘶外振,致入公差。想欲脫身局外,不得不駕禍于曹貴。本窩娼黨惡,不務生業。水固依惡人以糊口,成桀犬而吠堯,良有以也。本合擬三人罪同一體,姑念鄭水年少,可從寬典”。
覆審吳開二叫雷喬四 據開二稱:伊有削視黃希,彼知拙內懷孕而逃,今已到,祈吊訊。 臺召黃希問曰:“爾知開二之妻所生幼子係何人之嗣?”希答曰:“晚知其出門之時而已,則不知其孕屬何人。開二對晚謂削視若此耳。”臺曰:“既不知其孕,難於決斷。”開二自請彼敢盟神以明無訛。臺令後期覆勘。唯退。
和(荷蘭)1827年4月20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陳甲永元官,甲必丹告病不到,雷珍蘭黃永綠官署理
公堂是日舉鄭若思1署理朱葛礁事
覆審吳開二叫黃喬四 據開二供稱:“此案前期(1827年3月23日)列臺已經洞察,今者曾三娘若敢立誓此子係黃喬四所生,則晚甘願不討此子。” 臺即以諭三娘,而三娘不肯立誓,亦不願還此子,違忤公堂。於是遣達氏押往大腳收禁,異日具詞詳覆。越次日,三娘悔過,願交還開二之子,但求前撫養之費,開二亦甘願,許諾即將此子交於開二之兄吳開家中。曾三娘再向臺前求懇,倘不時欲顧盼此子,到開之家,祈勿拒絕。開二及其兄開亦許之。二比唯退。
黃金柱叫暹2船主林眼 臺召林眼查問具詳。眼謂:“黃金柱在暹,晚請為舵工,因到吧不循規矩,晚故不用之。依數而算,尚侵欠去銀三十餘盾,晚甘願亦不取討,不期他反欲對晚取討完明單,晚不從之。” 臺召金柱訊。供云:“彼今日謂不取討,恐後日若欲取討,將何為憑?”臺謂林眼曰:“爾若果不討其銀,即付單執憑,有何不可?”眼曰:“謹遵命。於明日晚即給與之。”唯退。
黃阿貴叫林文娘 據阿貴供稱:“晚與王瑞英合夥做寶,被侵去銀2116盾;又合夥大賭公司,馬仔三十份,應得半份,得利亦未清算。不幸王瑞英身故,付妻林文娘掛。晚問其理會,他置罔聞。懇恩察奪追究。” 臺召林文娘問曰:“爾知爾夫王瑞英侵欠黃阿貴之銀2116盾,併所份大賭公司得利未算有諸乎?”文娘答曰:“此事氏俱不知。”臺問:“阿貴爾前有開單對文娘理會否?”貴曰:“有單交在王前之手,係文娘使晚交之。”臺問文娘曰:“爾使貴交單於前否?”文娘答曰:“非也。惟至八個月,阿貴方同三福來問而已。” 臺召王前問曰:“爾查瑞英之賬簿否?”前答曰:“有。但其賬簿不明白,並無記黃阿貴來在本之銀。” 臺召吳瑞德問曰:“爾彼時搬取甲辦並賬簿,其銀有明算否?”瑞德曰:“無算,約一仟餘盾而已。”臺令下期各自帶賬簿到堂查閱。唯退。
鄭三福叫林文娘 據三福供稱:“晚與王瑞英合夥在小南門3做寶,所得利參份,晚應得一份,該銀795.33盾;又在大賭公司伍佰盾之本銀。不幸瑞英身故,付伊妻林文娘掛,晚欲對其理會,文娘一暨不理。乞恩明鏡。” 臺召林文娘問曰:“爾知王瑞英該坐鄭三福三份,一份得利銀795.33盾;又在大賭公司本銀500盾有否?”文娘曰:“不知也。”臺以問王前曰:“爾掌瑞英賬簿,有記三福此貳條之賬否?”前曰:“並無此賬。” 臺問三福曰:“爾交在本之銀,曾有人見之否?”福曰:“有李亞玉見之,且大公司晚得半分之額,即楊甲必丹漢官亦知之。”臺召問李亞六曰:“鄭三福交故王瑞英銀項,爾視之否?”六答曰:“于唐十貳月初九日,即和(荷蘭)12月16日十點鐘左右,三福同阿貴交本銀壹仟盾于故王瑞英之手,晚親視之。”臺問賭茄實3蕭棟曰:“爾知三福有與瑞英份大賭公司半份之額否?”棟曰:“知之。但其交本銀則不見也。”臺令原被下期各帶賬簿到堂查閱。唯退。 謝煥欣叫古華生、鍾亞康、古厚四 據謝煥欣供稱:“晚開勞智店,被古華生欠去銀48盾,古厚四欠去銀8盾,鍾亞康欠去銀75盾,俱皆任討不還。晚些少薄本,難於經營,乞恩俯察。” 臺召古華生問曰:“爾有炳欣之銀48盾否?”華生答曰:“有。但無生理利路,是以無可還。”臺曰:“有欠須還,今限爾貳禮拜須清還明白。”臺召古厚四問曰:“爾有欠煥欣銀8盾?”厚四答曰:“未曾結算,不知長短。”臺召問亞康,康供與厚四相同。臺令下期帶賬面會。各唯退。
覆審周文探叫陳顯 據陳顯前期(1827年3月23日)訴供,謂探寄鈔代換,原囑並付林仕元應用。公堂恐其抵飾,令顯須求仕元單為憑,本日顯提仕元之單到堂勘驗: 具稟人林仕元,因去年大狗處蒙良友陳獻4憐恤,早晚前來探望,茲托買物,費用貳拾餘盾,敝財副周文探將晚交付收之鈔30盾,付寄陳獻。他後不幸得病,服藥費盡。不料文探在於放出時,向陳獻取討,以此較鬧於公堂。優惠晚聞知,叫其二比到場,長短會明,免討免還。懇求甲必丹大(高長宗)暨列位甲必丹公堂開恩,開恩釋放,則沾恩不盡矣。如若不然,祈賜金差帶二比到晚處,當一、二稟明,則感德靡涯矣。 臺即遣達氏往大腳核實,遇弼證見此單,果係林仕元親筆。
和(荷蘭)1827年4月23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黃甲永綠官、陳甲永元官
奉內澹命委查詳葉亞鹿與賴亞江多端一案 據葉亞鹿供稱:“晚住在幹冬墟1,年二十歲,為因三月廿二日,即和(荷蘭)4月17日,同黃國往丹絨2觀人送葬,返至系里卑3,遇賴亞江黨人截途毆打,失去荷包、褲帶、冬岸。” 臺曰:“褲帶原以縶褲在腰,何至失落?”鹿曰:“因遇兩物件,故收在糟萍內,被挽發倒地,於是丟失。後賴江之父趕來,江故走避,晚即江父賴丁到丹藍望4請知蔀爹。” 臺召黃國訊供。據國供稱:“晚亦住幹冬圩,年廿三,依託伯父治園。是日聞丹絨塚甚夥,故與鹿相率往觀。返至系里卑,不期江在後黨人趕來截毆。”臺曰:“江所黨何人,爾識之否?”國曰:“不識。”臺曰:“爾既所毆,何以不識?”國曰:“江等從後來動輒挽發,晚與鹿措手不及,遂以倒地,是以不及認識,所失落糟萍手巾、照身冬岸及鐳半盾。到丹籃望公司,賴丁追取送還,惟鐳未還。” 臺再召鹿問曰:“爾請知公司,丁同往否?”鹿曰:“將至公司,丁回家,晚自請之。”臺曰:“江打爾何因?”鹿曰:“無所因。”臺曰:“苟無因那有亂打人之理?爾須細思,或為色,或為財,可即陳明。”鹿答曰:“意者五個月前,有一郎迎5名系罵,晚曾惑之,亦被江所打,晚不敢與敵。今此郎迎已屬江為妻,或者其為此。” 臺召賴江訊供,云:“晚年十八,名江漢,亦即亞江,住丹籃望,使漆生活。晚往觀送葬,至系里卑,因路狹,鹿與國揰晚,晚即揰他,他二人打晚,晚即打他,後有人勸止。”臺曰:“何人勸止?”江曰:“不知。”臺曰:“說謊!聞有拾得其物件給還,的爾敢云不知耶?”江曰:“勸止且拾其物件者係林文才、林和生、楊溫等,得其物件欲送還他,他竟然走去。”臺曰:“然豈無觀者乎?”江答曰:“有。係王兀律、吳天祐、韓南、詹克龍、韓金等而已。” 臺召林文才訊供,云:“江先行,晚後至,見幹冬圩人奔走,遺失照身票,晚拾得以交賴丁還之。” 臺召林和生訊供,云:“晚于途聞亞江欲追打亞鹿,懼而行在後。及至相打之所,拾得宇五紗帽,交賴丁收去。”臺曰:“爾聞江欲打人,諒江途中預邀其朋黨,爾故得聞之?”和生曰:“然。”臺曰:“彼二人相打始末如何,爾必親見,爾可陳明。”和生曰:“其初不知如何,至晚到,惟看見賴丁拆取奈拔枝欲打亞江而已。” 臺召楊溫訊供,云:“晚於是日同舅氏往觀送葬,不知他二比為何事相打。”臺問曰:“爾有與江同謀否?”溫曰:“晚若與江合黨,我眾彼寡,何以得回?晚拾其冬岸,且以還他。” 臺召王兀律訊供,云:“是時江與鹿相打,晚惟勸解而已,但見亞鹿得脫,緊步而行。”臺問曰:“爾與何人共解之?”律即以手指林文才、林和生、楊溫等,謂曰:“與此數人共解之。”臺問林和生曰:“爾三人俱云江與鹿相打,爾等未嘗看見,何得與王兀律共解之?可見虛詞是實。”和生語塞。 臺召吳天祐訊供,云:“晚初與江同行,因遇雨在後。”臺問曰:“爾與江同行,是相約,或於途中偶遇?”天祐答曰:“本是相約同一行,諒有十人,晚後至,江謂曰,幹冬圩人打我。又見賴丁欲打江。” 臺召韓南訊供,云:“晚惟看見江與鹿互毆,至近,他各住手。” 臺召詹克龍訊供,云:“彼時江先行,晚後至,遇幹冬圩人,問被何人所打,彼答曰被江所打。” 臺召亞鹿問曰:“爾有遇克龍問訊否?”鹿曰:“有。” 臺召韓金訊供,云:“晚本後行,聞前面鬧動,即近而觀之,時江已欲回家,而幹冬圩人亦逝矣,因而待克龍同歸。”臺以問亞鹿曰:“金所言實乎?”鹿曰:“金與克龍實行在後,晚所明見。”臺即問亞鹿與亞國曰:“林文才等諸人,爾知有助拳否?”鹿等答曰:“不知,未曾看見。”即將供詞詳覆。 列臺議曰:“審得黃亞國、葉亞鹿與賴亞江多端一案,江實習亞少之氣,肆橫無忌,難於寬宥,而波及諸人,不為無朋黨於其間,但原告既不認識,姑從告貸而究魁已耳”。
和(荷蘭)1827年5月4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戴甲明璣官不到
李文旭入稟控李庚三 臺召李文旭訊供,而供詞不敷所稟,即將呈付還,令其後期開明條目,以便查究。
許壇叫伊妻蕭柔娘 據許壇供稱:伊妻不守婦道,醜聲耐聞,前經對質公堂,已非一次,晚不得已從其所好,但求勿汙門閭已耳。於是逃出而嫁番人,今已數載,然彼有生二男一女,恃誰看顧?伏乞公堂判付分離,晚得懇他女代盼家庭,恤育幼稚,則戴德靡涯矣。 臺召蕭柔娘到堂,將與質訊,但見柔娘番裝而入,無半點唐人婦範。 列臺會議曰:“據壇所供,其妻不守婦道,與今所見實無虛語。然柔娘亦經改節屬番,可獨使許壇終鰥養子?宜付分離。”於是,花押婚字為憑,各從別適。謹此存案。
陳慶叫郭大 據陳慶供稱:“晚被盜所偷,係在日間。查其盜跡,則前門無開,其從後面而來可知矣。明投詞于默氏郭大,而大並不查究,乞恩明察。” 臺召郭大問曰:“爾為默氏,慶被盜既投告於爾,何不為趕緊查察?”大答曰:“慶投詞,晚往查,擬賊蹤實即從後路出入者也。查其厝後之人郭福,問其有見人從此過否,福應云不知。” 臺囑大與慶曰:“慶今須自己打聽,倘有音耗,大須協力擒捉。”唯退。
鍾國水叫陳老實 據國水供稱:“陳老實為上年爐主,數底尚有鑼一面、燭臺一對,至今未有交盤,倘下手欲對晚迫取,此如之奈何?” 臺召陳老實訊供。據老實稱:“上手爐主李山實無交此物。” 臺召李山問曰:“爾為爐主,有欠鑼並燭臺未交與陳老實乎?”山答曰:“因失落,欲買賠未便,求寬至閏五月終,自當繳還。”國水甘願從限。唯退。
高興叫陳強花 據高興供稱:“家叔高桃付晚掛其賬,內有記陳強花欠去銀75盾,晚對取討,花並不還。伏乞明鏡。” 臺召問強花有欠高桃此銀否,花答曰:“有。但晚有錫燈火估入會,結欠52盾而已。願求陸續清還。”臺曰:“每月爾撥還10盾願否?”花曰:“願如命。”原被唯退。
和(荷蘭)1827年5月18日,公堂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戴甲明璣官
奉內澹命委查詳彭福在房中失鐳一案 據彭福供稱:“于唐四月廿一夜九點鐘,失去銅鐳貳包,計55盾。” 臺曰:“爾鐳收在何處?”福曰:“在房間床下。”臺曰:“鐳在爾房中,何致失去?”福曰:“晚在外未回,拙荊往隔壁藥店,房門洞開。至晚回來,拙荊亦回。晚入房,見鐳堆有異,方查之,果失貳袋。”臺曰:“彼時爾夫妻出去,有誰在店?”福曰:“惟一打錫司,名賴桂,在店。晚查失鐳,問桂有何人入來,桂應無,惟有李亞蘭出入而已。晚故請知默氏盧未。”臺曰:“爾鐳收下有許久?”福曰:“二十日左右。”臺曰:“爾逐日有查看否?”福曰:“前未嘗查,至二十日,有同住剃頭司名黃亞七搬往珍1已後,晚入房見鐳原在無異。至廿一早,晚無入房,至晚間入算果失。” 臺召默氏盧未問曰:“福報失鐳在何時?”未答曰:“福報尚早,但晚不在,至回時有十一點鐘,方知其事,方往福家遍尋樓下,迨無餘處,不見蹤跡。後上樓再覓,近李亞蘭臥所,有破油桶內尋得一包,外寫25盾,而樓上實無別物,惟此桶而已。既尋得此鐳,蘭云誰持下此處以累我,有何言哉。遂將蘭付大狗囚禁,至昨晚,晚同福往見大狗,欲放他出,他反謂我為人龜里生活,無端而被累,且被大狗所打,辱沒體面,後欲為人龜里,誰肯憑信?必得表白蘭無偷此理,方願出禁。未與福本欲省事,而蘭反欲多端,伏祈列臺明斷。” 臺召問李亞蘭曰:“爾生於何處?作何經紀?”蘭答曰:“晚生在泗水,已回唐貳次,本年再來吧,原以戥藥龜里。”臺問曰:“福失鐳後,近爾臥所尋得之。”蘭答曰:“誠有之。但晚於廿一日下午,曾見福之妻弟名林亞二,持鐳茄囊2入謝壬比打銀店。”臺曰:“樓頂平時亞二慣登之否?”蘭曰:“二十日晚,他與尋臥板,曾登上。”臺曰:“福失鐳,爾在店否?”蘭答曰:“晚在回春堂食飯回來,已睡去矣。”臺曰:“憑爾此意,此鐳乃林亞二以誣爾?”蘭曰:“他已偷30盾,故將25盾以誣晚而脫其罪矣。”臺曰:“爾能指明確證亞二偷鐳情形否?”蘭曰:“晚確見亞二持鐳茄囊入銀店,諒必被累,且無罪而被大狗所打,羞恥無地,伏乞明察。”臺曰:“彼時尋着,爾有對福及默氏言亞二持鐳入銀店否?”蘭曰:“曾對默氏言之。” 臺召盧未問:“蘭有對爾言亞二持鐳入銀店否?”未答曰:“初未嘗言,至被大狗打時,方言亞二持累於彼。”臺曰:“大狗打蘭何事?”未曰:“因蘭不承認,故令打之。” 臺再召亞蘭問曰:“大狗何以打爾?”蘭答曰:“因亞福與默氏往見,隨吊問晚不承認,大狗即令縛晚打之。” 臺再問盧未曰:“爾知大狗何以打蘭?”未答曰:“因蘭不認耳。”臺曰:“爾同福往見大狗欲何為?”未答曰:“因要伸文幹刀。”臺曰:“大狗未請幹刀,何遽亂打人?爾何不止之?”未曰:“晚未諳轄達,何敢止之?”臺曰:“福乍欲放蘭,其理若何?”未答曰:“因蘭被打,供出亞二,大狗即欲對福執拿亞二,於是福願請罷此事。” 臺召回春四海問曰:“于廿一晚,李亞蘭有在爾藥店食飯否?”四海答曰:“有。”臺曰:“蘭往返在於何時?”四海答曰:“來晚五點,返時八點。” 臺召謝壬比問曰:“林亞二於廿一日下午有持鐳與爾否?”謝壬比答曰:“無。”臺曰:“爾有見他來店否?”比曰:“往日常來,獨廿一日不見。” 臺召林亞二問曰:“蘭供爾二十日晚登樓尋臥板,廿一日下午持鐳入謝壬比銀店,有否?”亞二答曰:“尋臥板實有,至於持鐳入銀店則無。” 臺召蘭訊曰:“爾見亞二持鐳入銀店,于何處見來?”蘭曰:“在八茶罐3橋頂見之。”亞二應曰:“廿一日午後一點,晚在打錫店玩耍。”臺問亞二曰:“爾往時常與壬比往來乎?”亞二答曰:“逐日常往其店,惟廿一日則無。” 臺召彭福妻林益妹娘問曰:“爾為婦人,主持內政,必見誰人登樓?”益妹娘答曰:“無看見。”臺曰:“失鐳爾在家否?”益妹娘:“在隔壁食茶。”臺曰:“爾知失鐳否?”益妹娘答曰:“至拙夫尋方知。”臺曰:“爾往隔壁,蘭在店否?”益妹娘答曰:“不在。”臺曰:“爾夫何以知鐳有失?”益妹娘曰:“彼常查算,至前二日不算,此晚再算,方知之。”臺曰:“爾數日以前曾出門否?”益妹娘曰:“惟至港漧4而已。”臺曰:“凡爾往港漧,誰人常在店?”益妹娘曰:“剃頭司、打錫司二人常在。”臺曰:“是晚爾往隔壁,誰人守店?”益妹娘曰:“有亞桂守店,而氏房門無關。”臺曰:“爾弟常出入房間否?”益妹娘曰:“不時有之。”臺曰:“蘭住爾店有幾時?”益妹娘曰:“有半個月。”臺曰:“此鐳蘭曾看見否?”益妹娘:“不曾看見。”臺曰:“爾弟入房,爾使之,係他自入之?”益妹娘曰:“他欲取油瓶,常自入之。”臺曰:“爾弟與蘭誰常在店?”益妹娘曰:“吾弟比蘭常在。” 臺召賴亞桂問曰:“福妻往隔壁,爾守店,有何人出入店中?”桂曰:“惟亞二與亞蘭二人回來。”臺曰:“二人中誰先回?”桂曰:“亞二先回,少頃蘭亦回。”臺曰:“蘭有共食晚飯否?”桂答曰:“無。” 臺再召亞二問曰:“是晚爾與蘭誰先回店?”亞二答曰:“晚先回,桂即睡去,後蘭回,晚為開門。”臺再問曰:“爾與爾姊誰先回?”亞二曰:“吾姊先回。” 臺問桂曰:“亞二回來,林氏回否?”桂曰:“未也。”亞二即證曰:“姊回在房,桂不知耳。”臺即召林益妹娘問曰:“爾與爾弟誰先回?”益妹娘答曰:“吾弟先回。” 臺即召亞二質曰:“爾云爾回時爾姊已回在內,爾姊云爾回他尚未回,其中必詐,故言不合。”亞二答曰:“實是晚先回。”臺怒責曰:“亞二爾何得前後異詞?罪已明矣!今須說是實,毋庸抵賴。且鐳係爾姊夫之物,爾又年少無知,即實承認,猶可輕恕。”亞二曰:“我若承認,公堂肯放我乎?”臺曰:“放爾。”亞二曰:“此鐳係晚所取,以還結石珍人。”臺曰:“還之何因?”亞二曰:“因買其布一匹,銀30盾。”臺曰:“此鐳何時取之?”亞二答曰:“二十日早。”臺曰:“布今在何處?能取之否?”亞二曰:“收在厝內,待晚往取。” 臺令達氏並烏拔押往,即時取到公堂質實。列臺恐其冒認,即吊亞福以布示之,福驗乞稟曰:“此布係晚賣廚以買,的祈勿過信此子。” 臺召亞二問曰:“此布係爾姊夫之物,爾何得冒認?但所取之鐳,實係何用?”亞二答曰:“係賭寶輸30盾,餘25盾收在樓頂,欲為所費。”臺曰:“爾賭寶何云買布?”亞二曰:“恐言賭寶以觸姊夫之怒,故托認買布耳。”臺曰:“爾賭幾次?凡誰看見?”亞二曰:“賭三、四次,所見者並不識其人。”臺盤詰數番,亞二並不供出見證,惟言賭寶是實而已。 臺再召彭亞福問曰:“從諸人所供,斟酌頗略知情,此鐳的係爾妻、爾內弟與亞蘭三人中所取,其餘諸人不與焉。但爾能指明確證否?”福曰:“俱無看見,何敢指明?”臺曰:“爾既不能指明,是夜何得遂李亞蘭,而大狗何得遂打之?”福答曰:“彼時晚按情請知值夜甲必丹,命之後,大狗打之,晚並不知情由,伏乞見諒。” 即日將此供詞詳覆內澹案奪。
和(荷蘭)1827年5月25日,公館嘧喳嘮,值月公勃低楊甲漢官、戴甲明璣官不到
陳放叫陳光齊 據放供稱:伊代光齊還陳和尚去銀60盾,任討不還。 臺召陳光齊訊供。據齊供稱:“放只代出還30盾,餘30盾乃船主錦雲的。”臺召放對質,放稱係此銀乃晚總出。臺即問光齊曰:“今爾只願坐30盾乎?”齊即反供曰:“30盾晚亦不坐,放取晚牙箸、鹿茸未經還錢。”放曰:“前為討錢,彼謂送我牙箸,故怒而持,還今又添出鹿茸乎?求大人明察。”臺令放下期吊和尚到堂對質。唯退。
涂廳叫楊樹發 據涂廳供稱:“楊樹發前年有表親林宗欲回唐,發招晚附銀信10元。今唐山會信已到,云實無此人回家。”臺曰:“爾信銀交何人之手?”廳答曰:“交樹發之手。” 臺召楊樹發訊供。據發所陳,係廳聞新客欲回唐,自來附寄,而銀實交於晚,晚亦願坐還原銀33盾。”臺判貳禮拜清楚。唯退。
高興叫吳道 據高興供稱:“家叔賬內被吳道欠去銀45盾,任討不還。” 臺召吳道責曰:“爾前(1826年9月22日)限貳禮拜欲清還此數,何無信若此?”道曰:“于上年在公堂會明,道原坐27盾,而興欲對晚討45盾,是以未還。”臺令其限期,道限至拜一和(荷蘭)28日願交朱葛礁清還。二比甘願唯退。
覆審謝煥欣叫鍾亞康與古厚四 據欣前期(1827年4月20日)供稱:“被鍾亞康欠銀75盾,古厚四欠銀8盾,康與四俱云未曾結算,不知長短。”公堂令二比下期帶賬到堂查閱,茲康與四俱願如數坐還,但求寬限。康求至一個月先還一半,至貳個月清明;四願不時繳楚,欣亦甘願。二比唯退。
許高臺叫李沛泉 據許高臺供稱:“李沛泉借去銀30盾,任討不還。” 臺召問李沛泉有欠此銀否,沛泉答曰:“無欠。前晚賣伊馬壹匹,的價80盾,時彼先還來銀30盾,餘限後日。不意彼不會騎,至懷此馬,托晚代賣,跌價22盾,他亦願將此銀再還,對除外尚被欠去銀28盾。倘列臺不信,可吊問徐盧便知。” 臺召問徐盧曰:“彼二人如何交加,爾知之否?”盧答曰:“晚但聞臺向泉討銀,泉怒曰爾尚欠於我,反欲詩礁於我耶?”臺謂臺理屈,自今日以往,二比無庸承坐,不準多端。唯退。
張對生叫其岳母並女婢桂花 據對生供稱:其妻歸寧已久,欲尋其歸,岳母怒罵于晚,晚以岳母尊之故不與較,而桂花膽敢對吾弟亞九聲言,欲尋妻歸,須出300盾。弟歸以告,晚不信而往,桂花猶不悛,語亦如前。 臺召桂花問曰:“爾有聲言若此乎?”桂花訴曰:“彼欲尋妻,乃加言賤婢引其為娼。婢謂無有,而潘得意遂以打婢。婢經知大德,茲對生又反來多端。” 臺召其岳母諭曰:“婦人之義,既嫁從夫,爾女經適人,豈得久留在家?須令其速歸。”臺令對生須遣人率其歸。二比唯退。
邱鬥叫鍾亞六 據鬥供稱:“晚為亞六之龜里,每月身勞11盾,計任事十四個月另十三日,對除來外,尚該銀41.28盾,並不湊足。” 臺召鍾亞六問有欠此銀否,亞六答曰:“對除去外,實存來銀37.8盾,他本欲回唐,求寬至期清還。”臺曰:“所言銀額,差亦無幾,爾須于唐五月終清還明白,不可誤其歸期。”亞六應諾。二比唯退。
黃日娘請知公堂,陳其夫曾衡前往八膠浪1以經六載,並無音耗。氏女流,依託丈公家黎亞六度口,終非了局,伏祈裁奪,乞付別適。 臺曰:“爾完婚幾時爾夫往浪?”日娘答曰:“十月娶,下年元月即別。”臺曰:“嘗云一夜夫妻百年恩義,此事難以造次,須候本堂寄信往浪核實,然後定奪。”唯退。
和(荷蘭)1827年6月8日,公館嘧喳嘮,值月公勃低葉甲選官、葉甲天福官
黃源叫葉柱 據黃源供稱:“柱尚欠去銀18.3盾,屢討不還。” 臺召柱問有欠此銀否,柱答曰:“無。”臺令源對質,源曰:“來往銀項俱有單可算。”柱曰:“爾取我米一包,如何無賬?”源曰:“爾若立誓,我即坐之。”臺曰:“此等小事,何用立誓?諒柱之意,謂源失賬欲多討,遂將以此抵賴耳。今可折衷,其米壹包價銀若干?”柱曰:“的銀4.3盾。”臺曰:“再扣除外,爾尚坐還14.5盾。源將反棹於暹,無庸遷延以誤歸期。” 柱猶不遵,無情無緒,支離不堪。雷珍蘭葉選官言曰:“公堂既已明斷,豈容其自主?宜囚禁之,候其清楚,然後釋放。”柱仍不悛,臺命禁之。黃源唯退。
陳有進叫楊丁娘 據有進供稱:“為其子永寧求婚于楊丁娘之女黃吉娘,預訂為媳。吉娘出於故黃丁仔鈁遺孤,因其母改節適蔡棧啷,則吉娘從焉。而棧啷有獸行,觀女漸長,實行得隴望蜀之念,楊氏因而攜女獨居,經訴知結石珍2實狗鬱。然母女相依,貧窮難堪,故欲交此女付人為媳,而吳龐遂以報拙妻,妻即商于晚,聘而為媳。念女尚幼小,兒已長,故暫寄吳龐之家,以俟異日合巹迎歸。龐室又係拙妻之娣,更愛此女相伴,實為兩便,於是持取生庚,求陳先生推命合婚,而送手指辦為還厝稅,去銀70盾,二比兩願。今忽聽棧啷慫恿,欲行諱婚,討回其女,求公堂作主。” 臺召楊丁娘訊供,丁娘俱不承認,云借鐳還厝稅與寄女實有,結婚實無。 臺召吳龐訊供,云初丁娘以女托拙內為媒,拙內故報其姊,二比遂訂秦晉,因而寄吾家。 臺召陳先生問有與合婚否,陳先生答曰:“有。”臺曰:“何人請爾?”陳先生曰:“進妻與啷妻二人俱在。啷妻即念其女生庚與晚。”臺召丁娘問曰:“爾云無許親,何以念生庚與先生合婚?”丁娘亦不認。 列臺會議曰:“據吉娘原出於黃家,父故母醮,公堂可為匹配,無致此女美玉生瑕,實為美事。又且係雷珍蘭黃永綠官宗親,即為主婚撮合誠善。”而雷珍蘭黃永綠官亦樂從,應允將其女吉娘率回黃府,俟明日陳進給婚字明白,然後將女交之。”即召進子永寧登堂,臺諭楊丁娘曰:“爾女公堂已定配永寧,無容再議,特此示知,不得枝梧。”又諭進曰:“爾可先給婚字,然後攜歸媳婦。”進領諾,限明日三點鐘下城給字。二比唯退。 吳鬥叫李伯候 據鬥供稱:“為包醫李伯候鎖喉疔,願謝銀88盾;又醫其婢僕輩,該藥銀52盾;貳共銀140盾,他還來銀24盾,對除外尚久去銀116盾。” 臺召問伯候曰:“爾有與包醫否?”伯候答曰:“有。前晚送贄儀,彼不受,後晚送以照身票鈁貳張,估為謝金。至於藥價,原無議及。”臺召鬥問曰:“彼時包醫有誰為徵?”鬥答曰:“有李漢章為證。”臺令下期吊李漢章聽審。唯退。
高興再叫吳道 據興供稱:“吳道在公堂疊限無憑,邈法已甚,求大人察奪。” 公堂差達氏往召,道不到,而遣其弟吳素持鐳27盾到堂交納。即以付高興收去。唯退。
覆審陳放叫陳光齊 公堂前期(1827年5月25日)令放、陳和尚到堂質訊,而和尚經到城,陳明此銀60盾,實是放代還,與船主錦雲無涉。 臺召光齊問曰:“此銀既係放代爾先還,爾須清還于放,何得妄言是非?”光齊答曰:“放取晚鹿茸則如何?”臺曰:“爾須先還此銀,若放取爾鹿有明證,自然再理會。”齊猶強言不坐,臺令放詩礁於幹刀。
徐光和叫李山 據光和供稱:“自乙酉代李山題緣該身勞銀22盾,至今分文不與,乞恩明判。” 臺召李山問有欠此銀否,山答曰:“有。但彼賬尚未結,此銀故未還耳。”臺曰:“此明係爾飾詞,通盤止22盾,半毫未交,何得多言!今須先還10盾,餘候其結算明白清楚。”山求寬臺限一禮拜,和如命,唯退。
張對生叫其妻林音娘 據對生供稱:“前(1827年5月25日)蒙明判,令外母須令拙妻回家,晚使人數次尋歸,奈他不從。” 臺召林音娘問曰:“爾既適對生,與為夫婦,何得歸寧不返?”音娘答曰:“氏逢有事,未暇回家,逢彼之怒,將氏痛打。”臺曰:“爾自不歸,故多端若此耳。”音娘曰:“氏為苦貧再醮,豈知若此?”臺曰:“嫁雞逐雞飛,何得中道而悔!”臺召對生問曰:“爾意將何如?”對生曰:“但求其歸耳。”音娘不從,臺曰:“此間豈容爾自便耶?”即令馬礁押其偕歸,至中途,音娘啼而反愬,臺再令押之。
和(荷蘭)1827年6月29日,公館嘧喳嘮,值月公勃低葉甲選官、葉甲天福官
沈吟叫沈漲 據吟供稱:“前與漲等五人合夥,共出銀典過湯楓之厝,晚有出銀150盾,及後至限,楓贖回其厝,其銀盡交與漲收入。晚向漲取討,奈彼分文不還,乞恩明鏡。” 臺召沈漲問有欠此銀否,漲答曰:“我但欠伊二十盾,伊欠我佰餘盾。”臺曰:“彼欠爾許多,爾何不詩礁?” 臺問沈吟曰:“爾所言事情有證見否?”吟曰:“有沈正明知。”臺令下期吊沈正到堂對質。唯退。 羅閻盛叫李檀 據閻盛供稱:“李檀欠去銀23盾,任討不還。” 臺召問李檀有欠此銀否,檀答曰:“有。現欲還之,半文無措,求寬至二禮拜清還。”臺準之。二比唯退。
覆審吳鬥叫李伯候 據鬥供稱:“前期(1827年6月8日)蒙公堂明斷,命吊李漢章對質。今章已到,伏乞查問。” 臺召李漢章問曰:“爾知吳鬥包醫李伯候之事乎?”漢章答曰:“晚聞鬥言40元包醫,而伯候言,若醫好自當喜送,不須致意,並無聞二比議定若干。” 臺謂伯候曰:“今醫已愈,須必清還。”伯候答曰:“前既無議定,今不願依彼所欲。”臺查鬥呈單藥銀五十餘盾,伯候止還25盾,不惟謝金未獲,尚虧原本。議令伯候還鬥五十盾,勿論醫禮、藥銀,一暨繳明。伯候不從所議,臺令鬥詩礁幹刀。
和(荷蘭)1827年1月起至6月終止,共兌丹絨風水1開列于左: 高大觀12距,李梅娘12距,詹雅博12距,林比源12距,高俊傑12距。 已上共兌風水五穴,每12距,共收來銀參佰參拾捌盾伍角。 一、美色甘支去銀一半,計169.25盾,筭除外,尚存來銀壹佰陸拾玖盾貳角伍占;又承上年結存來銀參佰捌拾陸盾貳角四占,總合貳條共收來銀伍佰伍拾伍盾肆角玖占。 一、買灰土93盾,填路去銀279盾; 一、築牛郎沙里祀壇,去工銀175盾; 一、買灰粉104桶,去銀78盾; 一、剪草清明,去工銀20.36盾。 已上條共費去銀552.36盾,再扣除外,尚存來銀參盾貳角參占。 上公堂列臺電及,和(荷蘭)1827年6月終結冊。
徐和光(前案名光和)再叫李山 據和光供稱:“前期(1827年6月8日)蒙公堂案奪,李山所欠晚身勞22盾,限其先還10盾,餘俟結賬清楚。今晚已結算明白,山猶半文不與,伏祈明斷。” 臺召山問不還之理若何,山答曰:“奈晚貧困,了無餘積。家存有多洛2一隻,估銀13盾;又廚仔一個,估銀9盾。拆還此賬,未知彼願否?” 臺即謂光曰:“山既願還業器償債,貧窮是實,爾須承受。”光應諾唯退。
郭廣生叫郭牛 據廣生供稱:“郭牛掛其父,有厝五間出稅於人,其銀係牛收入,今要對其清算,牛置罔聞。” 臺召郭牛問曰:“爾何不與廣生理會?”牛答曰:“梁礁字原云,將厝稅以養其子,餘為完婚。”臺令牛取到梁礁字到堂查閱,牛如命。公堂將字留存,以抄唐字。後三日,二比和息,給還其字。
鄭遠生叫王誦 據遠供稱:“王誦欠去銀19.95盾,晚遣敝財副朱勝取討,誦且出言放肆,求公堂明鏡。” 臺召王誦訊供,而誦攜鐳到堂清還。遠付完明單執照,二比唯退。
金德院住持僧義開入稟懇給葺路料工資計156.5盾 具稟呈人金德院住持僧義開為懇蒙修造懇恩核奪給發事:南國甘棠,尊召伯而益詠;洛陽濟枳,感學士之高風。緣金德院左邊堤岸橋梁,于本年元月間遭洪水潢流,道路崩壞,頹及書院前隅。原夫金德院實我唐建造,以阜物庇民,則有士庶往來,到院燒香,車塵馬跡,難以渡越奔走。開奈欲急加修葺,無如剪云補衲且猶不足,而于聚毛成裘則是獨力難支。經叩請稟明,蒙着該地仍前故址,依舊填築修葺。茲已完竣,合函繳將工單粘呈,叩乞甲必丹大人廉憲暨列位雷珍蘭臺前,恩準核奪,給發施行,沾恩切叩。 道光柒年五月日,金德院住持僧義開合什拜稟
列臺會議,將前年所剩緣金存在舊爐主吳晶之手,即以發給,此事亦係公用,甚妥。即宣吳晶之子吳和聽囑而行。謹此存案。
南普陀僧朗月入稟乞準捐題事 具稟呈人衲朗月為乞電超恩給捨事:切月係浙江省寧波府定海縣普陀山隱秀寺住僧,毫非莫染,長齋自持。緣康熙甲子年間,蒙林、陳二督憲就寺殿前蓋造天后聖宮,上祝鞏圖梯帆普濟,下土恩敷惠澤均沾。實往來士庶崇基植福之所,由來舊矣,然屢遭風雨飄飄,將見蕭寺淒空,聖像傾頹。遊者目擊心悲,仍欲加修葺,奈剪云補衲且猶不足,則驟毛成裘益復獨力難支。朝夕思維大千世界,仁人君子慈悲廣被,故不憚水程萬裏,跋涉南渡。然而人地兩疏,即欲鳩題,似難脫穎。經叩懇提拔樂助,未蒙準奪。合函瀝情,叩乞廉憲電準,超恩給捨,大開方便之門,以濟博施之恩,俾載德不朽,闔淅謳頌沾恩。切叩甲必丹大人暨列位雷珍蘭臺前,恩準施行。 道光柒年五月日,具稟呈人貧衲朗月合什拜
批云:據朗月呈詞,稱伊為普陀山隱秀寺僧人。本堂想大千世界,善信甚多,何必跋涉况瘁?且往年多有假冒名色者。即值月公勃低同金德院住持僧核實戒牒關結詳覆。
大澹奉王上敖文律仁得嘮諭:於和(荷蘭)1829年4月25日,土庫內嘧喳嘮第一號案奪,遵公勃沙裏仁得嘮於和(荷蘭)1829年4月23日擢舉陳俊英為吧國雷珍蘭之職,協理世務,凡諸黎庶,各宜欽尊毋忽。 和(荷蘭)乙千八百廿九年5月1日,頒行沃智字存案。
註釋
1824年6月25日
[1] 公堂:或稱公館,指荷屬東印度首府巴達維亞(或簡稱吧城、吧國)的華人社會管理機構。1619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吧城設立一名華人甲必丹負責管理當地華人事務。初期的甲必丹,是在自己的府第辦公。在吧城大屠殺後的第三年(1743),荷印總督Van Imhoff(即中文檔案中的“伴熊木”) 決定恢復華人首領制,並建議甲必丹林明,1743-1747年在任)營置一廈爲“公堂”。林明在吧城之北,仿中國官署之模式修建了一座公堂。但是由於大多數的甲必丹和雷珍蘭都住在吧城城南的唐人區,公事也往往在甲必丹家進行。直到19世紀20年代,也就是本輯《公案簿》所記載的時期,甲必丹高長宗(1821-1828年在任)向荷印政府申請,在舊城南鬧市區的中港仔(Jl. Tongkongan)建一公館,所有公事都在高家進行,即使在高長宗離職後也是如此,原來林明建立的城北公堂因此而廢棄。但這裏畢竟是高氏私第,所以此後的甲必丹及瑪腰依舊常常在自家辦公。直到1861年,瑪腰陳永元等人征得荷印政府的同意,以公堂資金買下高氏公館,從此所有公事都在這個建築物裏舉行。在這裡的公堂是相對於在甲必丹府辦公而言。 2 嘧喳嘮:馬來語bicara,意即訴訟、審案、商議。19世紀,吧城公堂專設“嘧喳嘮廳”,也稱“大嘧內”。 3 公勃低:荷蘭語gecommitteerde,指代理人。這裡是指每月兩位在公堂理事的雷珍蘭。 4 甲:在《公案簿》每期的目錄中,“甲”是對值月雷珍蘭的一種尊稱,鄭解、葉選二人的實際職務是雷珍蘭。在他們爲“值月公勃低”時則稱甲,其他人稱雷珍蘭。 5 官:有時也作“觀”,閩南人對成年男子的稱呼,並非本名。 6 盾:指荷蘭的貨幣單位gulden。 7 唐:印尼及其它南洋華人均稱中國為“唐山”,中國人爲唐人。 8 腳:亦作“腳拘”,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此處指關押犯人的地方。
1824年6月28日
1 拜乙:即星期一。下文“拜二”、“拜三”等即指星期二、星期三。 2 列臺:此處指出席審理案件的甲必丹、雷珍蘭和朱葛礁。 3 甲必丹大:指甲必丹高長宗,這裡“大”是一種尊稱。閩南話稱“大”,客家話則稱“太”,如“甲必丹太”、“甲太”等。高長宗在1821- 1828年間擔任吧城公館甲必丹,本輯《公案簿》中所提到的“甲必丹大”均指此人。不過在許雲樵校注的《開吧歷代史記》(载《南洋学报》1953年,第9卷,第1期)附錄《歷代甲必丹姓氏名次》中,將高長宗的姓名與任期都遺漏了。實際上,高氏乃最後一任作爲吧國公館最高首領的甲必丹。他的繼任者陳永元1837年被陞爲“瑪腰”,此後甲必丹在公館中的地位就退居其次。 4 美色葛:荷蘭語fiscaal的對音,指主管税收的官员,分山海美色葛(Land Fiscaal 和 Water Fiscaal)。據Frederik H. de Haan, Oud Batavia, Batavia, Weltevreden, Leiden, 1919年,第一冊,頁247,由於此官員參與走私,東印度公司因此於1666年增設一名負責港口與水路監督的海美色葛(waterfiscaal)。故此,有分別負責海陸兩路的稅收官員。不過《開吧歷代史紀》頁41記載,海美色葛之職設於1650年。 5 丹藍望:地名Tanah Abang,亦作“丹仔望”、“丹林望”,在今雅加達市中心。 6 幹刀:荷蘭語kantoor或馬來語kantor,意即地方警察的辦事處。 7 君領安:地名Kuningan,今雅加達城內的一個地名,西爪哇井里汶南邊也有一個名叫君領安的小城。 8 娘仔:馬來語nyonya的對音,對已婚婦女的稱呼。在這裡,娘仔船主很可能是指花船的老鴇。 9 甘密:地名Gambir,在今雅加達市中心的地區。Gambir原是一種植物名,中文譯為“黑兒茶”。參見1825年9月30日注。 10 和蘭:此處是指荷蘭人。 11 覽冥:疑是印尼土著婦女的名字。 12 引透:閩南語,指勾引、串連。 13八茶罐:地名Patekuan,今名Jalan Perniagaan Selatan,在雅加達唐人區。據李長傅《華僑》(頁89)一書所記載的民間傳說,南宋末鄭思肖(1206-1283,或云1241-1318)曾避難南度,以八罐茶換得其地而居。這一說法也見於許雲礁的《南洋華語俚俗辭典》(星洲,1961年)頁3。不過,在1941年6月23日的《新報》(雅加達)刊載了署名靜觀的《吧城僑長第三位甲必丹顏二傳 — 八帝貫地名緣起之又一說》,提供了另一更為浪漫的傳說:是甲必丹顏二(1663-1666年在任)的巴厘太太(後來成為吧城唯一的女甲必丹),因憐憫來往路人天暑飢渴,而建議丈夫在住宅外設置茶水若干罐以饗過客。此地因此而得名。 14新蟯:亦作“新橈”,葡萄牙語senhor,馬來語sinyo的對音,對歐洲或歐印混血男孩的稱呼。 15惹咯:馬來語jaga,這裡指某市區的巡守者。 16 :馬來語nyai的對音,也可寫成“雅”,意即太太,某某之妻;亦指大娘、大媽,對年長或已婚婦女的泛稱。 17荷蘭文Spansche realen,即大呂宋銀元,指西班牙銀幣。 18惹呀毛吃:地名,根據W.H. Medhurst的《開吧歷代史記》荷蘭文譯本 (载Tijdschrift voor Neêrland’s Indie, 1840年3,2,頁102),此地當是Jaga Monyet.據該書有關記載,推測這一地點應在雅加達與膠老旺 (Krawang) 之間。 19默氏:亦作“默是”,荷蘭語baas的對音,意即頭人或工頭。這一稱法已出現於18世紀《公案簿》中。 20挨實嗹:荷蘭語resident 或assistant resident的對音,指荷蘭省長或副省長。 21大狗:閩南語指警長。
1824年7月2日
1 蘭值力:亦作蘭直力、蘭得力或蘭得律,是荷蘭文Landraad的對音,即地方一級的法院,始建於1824年。公館審理的重要或疑難案子須轉交蘭值力審查。 2 詩礁:別處也作“施礁”,馬來語sita 的對音,意即傳票或起訴某人。 3 桂發:亦即此期標題之“癸發”,下同。 4 撫直迷:亦作“武直迷”,荷蘭語boedel meester的對音。此職原於荷印殖民地“美色甘厝”(weeskamer)的建制。吧城甲必丹郭郡曾向荷印總督建議,在華人區設立美色甘厝以居疾病癲狂無所依託者;且不論唐番官民,有去世而未立遺囑者,其財物家具及奴婢均由荷印當局負責變賣,以為美色甘厝之經費。有子女年幼而父母早逝者,臨終可作遺書委託美色甘厝代管遺產,以待子女成年後領回。此外,有因父母貧病而失學的兒童,亦可入“義學”就讀。這一機構由兩名荷蘭官員“蠻律”、“美色甘朱”,以及一名華人官員“撫直迷”共同管理。1690年,美色甘厝建成,郭郡就職第一任撫直迷。參見《開吧歷代史記》(許雲樵校注本)頁34,《华人美色甘條例》(荷蘭萊頓大學漢學院圖書館傳抄本)。 5 亞煙:即鴉片。 6 戈踏:馬來語kotak的對音,即盒子;“凹務”可能是abu的對音,即灰之意。“戈踏凹務”疑是香爐。 7 盾銀:疑是荷蘭語gulden(荷蘭盾)的對音。 8 多端:閩南語指生事、製造事端之意。 9 龜里:閩南話指“苦力”。參見姚南、吳琅璿校注王大海《海島逸志》頁180,香港學津書店,1992年。 10 公班衙:荷蘭語Compagnie的對音,特指荷蘭東印度公司。即使在1799年東印度公司破產荷印殖民地政府接管印尼群島後,當地華人仍然以“公班衙”稱之。 11 上人:對荷印政府官員的尊稱。 12 監光:亦作“監江”,馬來語kampung的對音,指村莊。 13 犮:亦作“鈸”,閩南音poah,指當時在印尼流通的一種貨幣的單位。 14 馬礁:馬來語mata (眼睛) 的對音;mata-mata,即警察。 15 對指:閩南語指對證。 16 雷珍蘭:荷蘭語lieutenant。1633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吧城設華人雷珍蘭一名,輔助甲必丹處理華人日常事務。此後隨著華人社會的發展,雷珍蘭職位也不斷增設。到1837年,吧國公堂已有七名在職雷珍蘭。
1824年7月9日
1 務勿:地名Bogor,中文亦作“務物”、“茂物”、“博物”,在雅加達南部三十多公里處。 2 削示:馬來語saksi,18世紀的公案簿亦作“削視”,指証人或作証。 3 字:閩南語指各種文書証件,如“婚字”指結婚証書,“大字”指在荷印殖民地的居留証。 4 緞:馬來語tuan,對成年男子的尊稱。 5 水字:相當於《開吧歷代史記》(許雲礁,頁47)中提到的“溪字”,指船主的納稅後得到的一種票據。 6 生理:指買賣、生意。
1824年7月16日
1 水縵:可能是指從海路進口的緞子。謝清高《海錄》卷中,頁52,也提到“水幔”。見馮承鈞《海錄注》,中華書局,1955年。 2 只:疑是“絞只”布的省略。絞只布是從印度西部來的一種細白布,詳參1826年5月8日注“絞只布”條。 3 戈龜踏:Calcutta,即印度一大紡織城市。“戈龜踏縵”在這裡指一種緞子。 4 安呾:馬來語antar或hantar,意即“擔保”。 5 高泗里抹仔:泗里抹仔是指地名Surabaya,是爪哇東部的首府,也稱泗里貓仔或蘇臘巴亞。此處以地名稱人,荷印華人對土著婦女的這種稱法相當普遍。 6 地頭官:指默氏、實九鬱之類的地方管理人員。 7 副默:即副默氏的省略,指副工頭或副頭人,參見“默氏”。 8 失苑:應是閩南語的一種表達法,具體含義未詳。 9 把殺:或作“吧殺”,馬來語pasar,指市場、集市。 10 :馬來語bibi,指姨母。 11貓汝:地名Bali,指巴厘島或巴厘人,有時也用作人名。 12戈丕:或馬來語kopi的對音,即咖啡。 13烏鬼巷:原指葡萄牙人的混血後裔的聚居地,在吧城唐人區的東南面,迄今當地還有一個“葡萄牙教堂”(Gereja Portugis)。其居民為印尼東部的民族,因其膚色黝黑,華人稱之為“烏鬼”。 參見王大海《海島逸誌》頁69-72,“暴暴”、“西蘭”條。 14峇峇:馬來語baba,馬來社會對外國男子的稱呼。 15 順丹:馬來語sundal,一種罵人話,意即壞女人。 16 吧:即吧城。 17 檳榔社:地名Pinangsia,在吧城正南部,距唐人區不遠處;今雅加達古打火車站的南邊。 18 實九鬱:荷蘭語schout的對音,指地方上的巡警。 19 伊蠻律:亦作“蠻律”,馬來語mandor的對音,指負責地方治安的看守人或典獄長。 20 監光貓汝:地名Kampung Bali,19世紀20年代,吧城共有四個監光貓汝,其中三個在唐人區周圍,以其居民多巴厘人而得名。這裡及18世紀公案簿所指的監光貓汝,應是離洪溪很近的那個。參見Frederik H. de Haan, Oud Batavia, Batavia, Weltevreden, Leiden, 1919年,第一冊,頁478。 21 宰牛巷:馬來語地名為Jl. Pejagalan。此地以屠宰業聚集而得名。1800年左右,宰牛巷在吧城西南部,離唐人區不遠處,此後由於運牛路線改道,吧城的屠宰業搬到城東南面,但華人還是保留了西門外宰牛巷的老稱呼。參見De Haan, Oud Batavia, 第一冊,頁367。英人G.W. Earl在19世紀30年代的著作The Eastern Seas(London,1837)中,對此巷有所描述。1971年重印本,頁14-15,牛津大學出版社。 22 土庫:此詞至遲在元代就已出現,如元張可久《落梅風.嘆世和劉時中》曲“土庫千年調,金瘡百戰功”。《明史.勃泥傳》也提到:“萬歷時,紅毛番強商其境,築土庫以居。”或以為馬來語toko乃從中文土庫一詞借用而來。此處指商店、商行或辦公處。 23 福員:閩南語指桂員肉,即龍眼幹。 24 財副:亦作“裁副”、“才副”。閩南語指在商行、公司中負責帳目、管理財務者。 25 萬丹:地名Banten,今印尼爪哇島西部的一個小港口。十六、七世紀,曾是重要的伊斯蘭王國,1682年由於國內王位之爭,為荷蘭勢力所控制而喪失其獨立。
1824年7月23日
1 江門:廣東中部西江的出海口。 2 《日清》、《總簿》:指商業財務的賬簿,分《日清簿》、《總清簿》兩種,前者指逐日記錄的流水帳,後者則是整理後的賬簿。 3坐還:闽南語指交还。 4交關:閩南語指交易。 5壟:地名Semarang,即三寶壟的簡稱,爪哇中部的首府。 6朱葛礁:荷蘭語sekretaris,即書記、秘書。這一職位的始設於1750年,荷印當局應華人甲必丹的要求專設一名同時可兼做翻譯的朱葛礁,此人可以領取一定的薪金,但必須宣誓就職,以示忠誠。參見J.A. van der Chijs : Nederlandsch-Indisch Plakaaatboek,Batavia, 1885-1897年,第五册,頁467。根據《開吧歷代史記》記載,1766年公館增設副朱葛礁一名,故有“大朱”、“二朱”之稱。此時在公館擔任大朱葛礁的是李富生,直到1824年10月22日李卸任,高塹官接替其職。 7達氏:荷蘭語soldaat,即守卒、士兵。吧國公堂於1633年設此職,以供甲必丹使喚。 8樟林:清代對外貿易的重要港口,在廣東东北部的澄海县。 9馬狗夥長:據Rev. Catstairs Douglas編撰的 Chinese-English Dictionary of the Vernacular or Spoken Language of Amoy(London, 1873), “馬狗”指妓院傭人,“夥長”指船長或水手長。二者合用其意不明。
1824年7月30日
1 芝戈屈:地名,閩南語發音為【Cikakut】,未詳何處。 2 蔀:18世紀公案簿亦作“部”,閩南語種植園或工廠之意,這裡指蔗園。 3 辛金:閩南語指薪水、工錢。 4 蔀爹:指蔗園管事。 5 打苑:疑是打烊、關閉之意。 6 頭家:閩粵方言指老闆。 7 新丁:新手、新客。 8 親丁:原意指隨從或打手,此處指甘蔗園的監工或看守人。 9 掛:馬來語kuasa的對音,即委託之意。18世紀公案簿中也作“掛沙”。 10 亞芬:閩南語指煙草,亦作“亞片芬”或“鴉片”。參見Douglas前揭書頁159。 11 蘭得力:參見1824年7月2日注。 12 泗里抹仔:即Surabaya泗水,參見1824年7月16日注。 13 泗:即泗里抹仔或泗水的簡稱。
1824年8月6日
1 先生:此處應指公堂書記。 2 六串:閩南語指一種絲綢。18世紀的公案簿中已有六串襯衫、六串襪等衣用品。印尼語lokcan借用了這一詞,指絲綢或蠟染織品,或一種女性的長披肩。 3 甲仔:閩南語指貼身小馬甲。
1824年8月20日
1 抽仔:閩南語指木板,亦可稱為“枋抽”。 2 屯銀:亦即“盾銀”,參見1824年7月2日注。 3 杉板:馬來語sampan,即無帆的小船。 4 梁礁:荷蘭語notaris,指公証人或掌管書契代書訟詞者。 5 切:同“且”。
1824年8月27日
1 贌:荷蘭語pacht,指對某種商品或行當的包稅權,如此處柴山的承包。 2 大加實:或稱加實,馬來語kasir的對音,指出納員。 3 若:馬來語jaksa,指法院的檢察官。 4 贌官:荷蘭語pachter,指承包商。 5 山頂:閩南語指山裏、山上或陸上、外地。 6 蠻律:即 mandor,參見1824年7月16日注。 7 黎壟:葡萄牙語lelang的對音,意即拍賣。閩南語借用了此詞。據Douglas (頁322),“黎壟”一詞也被引進中國本土的閩南語詞匯。 8 交加:閩南語,意指財物糾紛。 9 公司後:地名Belakang Kongsi,在吧城Pasar Senin 結石珍 的西面。 10 觀音亭:即馬來語kelenteng (疑借自中文),泛指華人的廟宇。這裡指在今雅加達Jl. Petak Sembilan 的金德院。原來的觀音亭建於1650年,1775年甲必丹黃鈰老(或作“市鬧”)將一“金德院”扁額挂在觀音亭門上,後人即沿用其名,或兩者兼用。參見《開吧歷代史記》頁31。
1824年9月3日
1 貓澤:馬來語batik,一種蠟染布。 2 亞朗:馬來語warung,指小商店。 3 貓務:馬來語babu,指女傭。 4 桑間之約:《詩經.國風》有“桑中”一首,指男女幽會之情歌。《傳疏》云“桑中地,即衛之桑間”。 5 濮上之遊:其意同上。《禮記.注》云:“桑間在濮陽南”。《周禮》“桑間、濮上”亦指亡國之音。 6 小南門:地名Pintu Kecil,原吧城唐人區的鬧市。 7 稅厝:閩南語指租房子。 8 廟字:指有關廟宇管理的文件。 9 金德院:建於17世紀中葉,在今雅加達唐人區Jl. Petak Sembilan 九號。原名觀音亭,1775年甲必丹黃市鬧改今名。參見1824年8月27日注。
1824年9月10日
1 丹戎:tanjung,意指岬角。這裡指Tanjung Grogol,在雅加達西南部。1809年荷印政府決定不可在吧城內興建新塚,而將華人墓地集中在此地。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被拆毀。 2 咬工:亦作“咬江”,馬來語kakang或kakak的對音,是對兄長或姐妹、妯娌的泛稱。 3 士健:疑是馬來語sikat的對音,指梳子。 4 耳鍹:鍹,閩南語指鑽石;耳鍹即一種鑽石耳墜。 5 問曰:此二字衍,或有漏句。 6 幹刀詩礁(Kantor Sita):即指幹刀蘭直力,参見1824年7月2日注。 7 李鐳:鐳是當時的一種貨幣單位,即荷蘭文、馬來文duit的對音。印尼人常以錢幣單位為名,此或其影響。 8 胡孛實:亦作“胡勃實”、“烏拔氏”,馬來語opas的對音,即看守或警察。
1824年9月17日
1 晚娘:為“滿娘”之誤。此案後來再次審理。 2 洲府:有時也寫作“州府”,閩南語指外地。
1824年10月8日
1 阿參墟:地名,疑即今Jl. Asem,在Jl. Jembatan Batu (磚仔橋或石橋)的南面。馬來語 asem是一種水果,中文亦稱作羅望子,俗名酸果。 2 手指:閩南語指戒指。 3 丹藍望:亦作丹仔望,見1824年6月28日注。
1824年10月9日
1 大使廟:也叫鳳山廟,祭清元真君,建於18世紀中葉。廟在今雅加達Jl. Kemenangan tiga 48號。
1824年10月13日
1 把東:地名Padang,蘇門答臘的大城市。 2 檳榔嶼:即馬來西亞的Pulau Pinang。 3 嘧喳嘮厝頂:指荷印東印度公司或後來殖民地政府法庭。閩南語厝頂指房子,此處指法庭。 4 埔長:指港務長。 5 王雨水:有關王雨水其人,參見傅吾康、陳鐵凡合編《馬來西亞華文銘刻萃編》,吉隆坡,馬來西亞大學出版社,1965年,I,頁528,532。 6 坐山:閩南語指大老闆。 7 舵舡:指船上的舵手。 8 總舖:閩南語指廚子,或稱妻子。 9 爪:爪哇的簡稱。 10 海美:即“海美色葛”的簡稱,指負責海上海關稅收的官員。見1824年6月28日注。 11 起山:閩南語,指上岸。 12 貓澹宇:應是一個島嶼,在把東到檳榔嶼路線上。因有南北兩條海路,故未詳何處。 13 半曾:參前注“貓澹宇”。 14 多祿:馬來語tarok的對音,這裡指擔保者。 15 泊面:馬來語pabean的對音,指海關。 16 文煙:荷蘭語benzoë或馬來語menyan的對音,指文香或安息香。 17 冰片:中藥名,亦稱龍腦或片腦。蘇門達蠟東北部的Barus峇老士,是當時著名的冰片產地。 18 馬目縵:“馬目”疑是馬來語bebat的對音,指布帶子。 19 戈裏:荷蘭語、馬來語koli的對音,指包裹。
1824年10月15日
1 文:這裡文是以一種貨幣單位為重量單位。 2 九色:“色”指用試金石測試金銀的成色,九色大約相當於現在的21K金。 3 南靖帝君:指吧城南靖廟所供奉的關帝,廟在今雅加達Gang Lamcing與Jl. Perniagaan交接處。此廟始建年代不詳,但已見於1788年的《公案簿》。根據廟裏保存的《南靖公會立牌記》記載,南靖人戴亮輝曾在18世紀初擴建此廟,南靖公會於1824年附建於此。廟裏也供奉戴氏家族的神主牌位。參見Claudine Salmon, Denys Lombard, Les chinois de Jakarta. Temples et vie colletive, Paris,1980,頁145-150和248-249。 4 爐主:即每個神廟或其屬香會的管事人,主要職責是收繳會費,安排地方上每年的廟會節慶活動。一般來說,爐主一年一任,在該廟神明生日時集會選舉新爐主,以蔔筶的方式來決定。原則上會裏的每個成員都有資格擔任,但由於爐主在廟會節慶時,為了面子往往要多出資金,或者必須墊付貧窮成員無法支付的會費,所以並非每個人都願意擔任此職。在不少地方,爐主選舉不可連任。參見施舟人(Kristofer Schipper)《台南的土地公會》一文,見《中國文化基因庫》頁29-56,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 5 實狗鬱:即實九鬱,見1824年7月16日注。 6 鈁:疑是“掛鈁”的省略,指收取“掛”kuasa,即委託收取財產之稅。亦見《開吧歷代史記》頁46。 7 傌仔:馬來語bea的對音,指包稅,亦作傌餉。 8 大加實:見1824年8月27日注條。 9 洪溪:地名Angke,在雅加達唐人區西面。 10 監光默:是kampung baas的對音,指村落或街區的默氏。 11 大總甲:指甲頭之類的地方管理人員。 12 甲頭:閩南話指地方頭人。 13 天地會:指清初在中國南方發起的一種反清复明秘密會社。這一活動波及好幾個省份,由於1788年台灣林爽文事件而引起滿清政府的高度警惕,並實行長期的鎮壓。天地會或類型相同的三點會,也隨着移民在東南亞一帶活動,各殖民地政府對此均採取高壓政策。參見G. Schlegel, The Hung-League or Heaven-Earth-League, Batavia,1866年。 14 囝仔身:閩南話“囝仔”指小孩,此處指未贖身的婢女。
1824年10月22日
1 高塹官:也作“高塹觀”,他就任大朱葛礁的時間,許雲樵校注《開吧歷代史記》一書中的《歷任吧國公堂書記題名錄》(頁21)誤作1823年。 2 王上:指荷印總督,印尼華人通稱為王。 3 敖文律仁得嘮:“敖文律”是荷蘭語gouverneur的對音,“仁得嘮”是generaal的對音,“敖文律仁得嘮” 意即荷印總督。 4 沃智字:荷蘭語akta或馬來語akte的對音,指書面証明或契約。 5 甲辦:馬來語kabinet的簡略對音,指一種存放钱财和其他贵重物品的小櫥櫃。 6 失嘮哖:馬來語serani的對音,原自阿拉伯文nasrani.中文也作“式仔呢”、“色仔哖”。程遜我《噶喇吧紀略拾遺》提到,18世紀上半葉,在印尼的荷蘭人娶信基督教的式仔呢婦女為妻。他把這種人也稱為“烏鬼別種”。
1824年10月29日
1 蚋屎:蚋,閩南俗語指臘。 2 畫貓澤:指做蠟染布 batik。 3 馬劍:指一種荷蘭錢幣,分金、銀兩類,因幣面有騎士舉劍圖案故名。 4 李甲大:指李宙官,也作李宙觀,1812年至1821年爲吧城公館甲必丹。此時他已卸任,但顯然是一個實力雄厚的大商人,本輯《公案簿》有多起涉及他的經濟案,如他與人合辦拆船公司的經濟糾紛、他做墓過制而被荷印當局責令罰款等。 5安汶:地名Ambon,是摩鹿加群島中的一個小島,曾以生產香料著稱。 6 直葛:地名Tegal,在爪哇中部北岸的城市。
1824年11月5日
1 美色甘:也作“美惜甘”,荷蘭語weeskamer的對音。這是一種專門負責華人遺產、救濟孤寡老人與貧兒的機構,同時也設立醫院和義學,荷印華人稱作美色甘厝或養濟院。参见1824年7月2日注。 2 結石珍:地名Senen,在吧城新唐人區,即今雅加達東北部的一區。 3 內澹:即馬來語temanggung dalam的翻譯,也稱作內澹板公。指荷印政府中負責掌管城內事務的長官。此外有“外澹”,相對于馬來語temanggung luar, 也稱作外澹板公,指負責掌管城外事務的長官。 4 葉端娘:此處顯系“酉娘”之誤。
1824年11月11日
1 十一月:此處原抄本誤作“十二月”。 2 入字:指呈文。
1824年11月12日
1 毛燕:閩南語指下等的燕窩。
1824年11月6日
1 烏拔:即烏拔氏 (opas) 的簡稱,參1824年9月10日注“胡勃實”條。
1824年11月19日
1 參見1824年10月13日之案。 2 勿老點綢:勿老點,疑是 [Great] Britain的對音,這裡勿老點綢應指英國綢。 3 冬岸:馬來語sapu tangan的簡稱,意指手絹。 4 勞申:荷蘭語dozijn或馬來語dosin的對音,意即一打,十二個。 5 水客:指在來往於中國與南洋之間替人捎帶信件財物的人。 6吳甲組綬:自1791年起吳組綬先後擔任過朱葛礁、武直迷。吳家在當時的吧城顯赫一時,其父吳泮水曾任雷珍蘭、其兄吳瓚緒爲1800-1809年間的甲必丹。1825年9月19日的《公案簿》記載其子吳中和上書,要求將吳組綬之棺葬在牛郎沙里其妻黃酋娘墓邊。 7八廚沃間:地名Petuakan,在雅加達洪溪(Jl. Angke)的西面。馬來語tuak即椰子酒,此地名源於做酒之意。這種經過加工的酒通常是先釀造米酒,再兌上天然的椰子酒,經過若干道程式燒制而成。有關這方面的研究,詳參Denys Lombard,Le carrefour javanais : Essai d’histoire globale, Paris,1990,1,頁219-220。 8 系里:馬來語sirih,即蔞葉,用以包裹檳榔的一種葉子。 9 鏡肉廚:閩南語指梳妝臺的一種類型,底部是放裝飾品的小抽屜,上部的鏡子可開可合。
1824年11月26日
1 導郎:馬來語tolong,閩南語借用了它,指互相幫忙,也有口語“勞駕”之意。 2 此前似有漏句。
1824年12月3日
1 抽奎:馬來語cukai,意即抽稅。
1824年12月10日
1 火油:閩南語指石油。印尼群島某些地區的居民早在荷蘭人到達之前,已經使用石油為燃料、藥材。18世紀已有華人商人從事這種火油買賣。 2 分牛皮字:不详其意,待考。 3 水淬:指城內外的防火壕溝。
1824年12月24日
1 酒竈:閩南語指造酒廠。 2 甲板:馬來語kapal,指遠洋帆船。 3 熾昌:此詞出處不詳,意指貸款,或貸款機構。在18世紀的公案簿沒有發現這一詞匯,但19世紀吧國公館設有“熾昌幹刀”,專門管理貸款事宜,並奴婢買賣。文中所謂“熾昌過期”應是指貸款的期限過了。 4 裁副:閩南語亦作“財副”,指掌管錢財帳簿者。 5 批:閩南語指信件。 6 敖文明:荷蘭語gouvernement,指荷印政府。 7 直郎:前稱此船名“勃郎”。 8 占:亦作“仙”,荷蘭語cent或馬來語sen。但此前的數目字似不可解。
1824年12月31日
1 含鑏:馬來語kaleng,這裡指鐵罐子。 2 風水:即墓地。 3 距:疑是馬來語kaki的省略對音,一種長度單位,約等於一尺。
1825年1月7日
1 廿六間:地名Cilakeng,在吧城唐人區中港仔附近。 2 八廚沃間:地名Petuakan,參見1824年11月19日注。
1825年1月21日
1 大港:地名 Cabang,亦作招望,參見1826年11月10日注。 2 柴圍:閩南語指一捆木柴。 3 封豕:在印尼群島,人們用一種緊綁的竹筐運豬,類似捆粽,意喻狠毒。
1825年2月4日
1 新客:對新抵南洋的華人移民的泛稱。此處為宋氏之名,意喻他的新移民身份。 2 盆冷:疑是馬來語pending的對音,指金、銀製成的胸飾或腰帶。 3 手指:即戒指。 4 蠻律:馬來語nyai mandor的對音,指負責地方治安的看守人“蠻律”之妻或女蠻律。參見1824年7月16日注。 5 八色:指含金八成的黃金,參見1824年10月15日注。
1825年2月7日
1 桶岸口:在雅加達西面的一個港口。據《開吧歷代史記》記載,1741年洪溪慘案發生後,荷印總督 Van Imhof禁止那些不知事變繼續前來經商的華人入城,而在桶岸口新建土庫臨時經營買賣。 2 丹絨:參見1824年9月10日注。 3 鬮:拈鬮,這裡指輪流值班驗船。
1825年3月9日
1 牛郎沙里:地名Gunung Sari,是18世紀華人墓地區之一,19世紀初此地墓滿為患,因此將華人墓地移至丹戎 Tanjung。參見1824年9月10日注。
1825年3月25日
1 小南門:參見1824年9月3日注。
1825年3月28日
1 漳林:參見1824年2月23日注。
1825年4月1日
1 阿朗:即小商店 (warung),參見1824年9月3日注。 2 魯果石:亦作“魯古石”,指一種白珊瑚,用以鋪路。參程遜我《葛喇吧紀略》頁3,見《遜敏堂叢書》。 3 戈:疑是“戈里”(koli) 的省略,即包或袋。 4 結石珍:參見1824年11月5日注。 5 參見1824年9月10日之案。 6 馬九夥長:参见1824年7月23日注 1825年4月15日 1 文丁:地名Benteng,在吧城西部約二十公里處。此地原名Tangerang 丁腳蘭、當格郎,因有大碉堡 (benteng) 當地人亦稱之為文丁。 2 咬江:這裡指姐姐,參見1824年9月10日注。 3 蚋:應是地名Tanara丹仔蚋(亦作丹籃蚋、占仔蚋)的簡略,在吧城西面城郊。 1825年4月22日 1 丹絨風水:參見1824年9月10日注。 2 葛力詩:疑是馬來語khawatir的對音,意即擔心、挂慮。 1825年5月6日 1 紗碗:馬來語 [pulau] Sawo,或作“沙湖”,今帝汶西面的一個小島。當地盛產一種以植物編織的葡萄牙式帽子。 2 漳林:參見1825年3月25日注。 3 大伯公:即土地公,客家人稱为大伯公,東南亞地區華人亦多稱作大伯公。此处义塚祠坛和大伯公祠均已被毁。 4 君得力:亦作“君得”、“君得六”、“軍得六”,馬來語、荷蘭語kontrak,即指合同、契約。 5 聖墓港:地名Luar Batang,在雅加達古城北面。 1825年5月20日 1 藥鈁:藥銀、藥費之意。鈁或方,馬來語kupang之簡略音譯,指古幣制的單位,也指錢、金錢。 2 掛惹蘭:馬來語kuasa jalan,意即监督和担保代理人的助理。 3 掛勿殺:馬來語kuasa besar,指总代理人。 1825年5月27日 1 望加寺:亦作“夢茭虱”,地名Bekasi,在爪哇東部,距離雅加達約六十公里。 2 二百戈:地名[Cipaku]。 3 八戈然:地名Pekojan,在雅加達唐人區西面。此地居民以印度東南部的Khoja 戈奢移民居多。 4 公勃壟:荷蘭語 commandant,馬來語komandan,地方防衛首領。 5 阿望阿閣:馬來語Abang Akoh,Abang即大哥之意。 6 戈奢:亦作“高奢”,即印度東南部的Khoja人,是伊斯蘭教徒。此處或指此人之生父為戈奢人。類似的例子可見某“紅毛”、某“烏鬼”等,指荷蘭人與華人或安汶人與華人所生的混血兒。 1825年6月24日 1 文丁:地名,參見1825年4月15日注。 2 澹仔:即澹板公的簡稱。 3 分離字:離婚証書。 4 澹望字:“澹望”係荷蘭語 [tes]tament或馬來語[tes]tamen的節譯,澹望字即遺書。 1825年7月22日 1 江門:參見1824年7月23日注。 2 暹:即“暹羅”的簡稱,指今泰國。 3 甘望魚:即馬來語 [ikan] kembung,一種大肚魚。現稱短翅鮐或棄鯖,學名 Scomber kanugarta (雄性),Scomber neglectus (雌性)。 4 默是:即默氏 (baas),參見1824年6月28日注。 5 觀音亭:參見1824年8月27日注。 6 達是:即達氏 (soldaat),參見1824年6月28日注。 1825年9月16日 1 牛郎沙里:參見1825年3月9日注。 2 大粿泥腳:地名,位置不詳。 1825年9月30日 1 甘蜜:馬來語gambir,一種植物名,中文譯為“黑兒茶”。 2 觀音亭:參見1824年8月27日注。 3 蔀爹:馬來語 nyai potia,即蔀爹的太太。參見1824年7月30日注。 4 戈勞窟:地名Krukut,在吧城唐人區的東南面。 5 干疾巷:此地名在下文寫成“丹臻巷”、“干臻巷”,實指同一地。 1825年10月14日 1 砱:指石基。 2 閩律:亦作“蠻律”、“萬律”,馬來語mandor,這裡指墓地的管理人。 3 吧灼:馬來語pajak,指一種稅。 4 丹臻巷:參見1825年9月30日注。 1825年10月15日 1 干臻巷:參見1825年9月30日注。 2 荖澳:亦作“荖孝”,閩南語蔞葉的異名,用以包裹檳榔。 1825年10月28日 1 葛:即地名直葛,參見1824年10月29日注。 2 直葛:參見1824年10月29日注。 1825年11月4日 1 西門宰牛巷:參見1824年7月16日注。 2 其後不久(1826年2月9日),邱娘娜被何水生兄弟及宗兄邱亞六賣給荷蘭人為妻而再上公堂。 3 打石巷:在吧城西門,具體地址未詳。 4 紗郎:馬來語sarong,指一種圍裙。 5 老君:馬來語dukun,指醫生。 6 中港仔:地名 [Pe]tongkongan,在唐人區小南門的西南部。馬來語tongkong,指中國式小帆船“艟舡”。 1825年11月11日 1 務物:參見1824年7月9日注。
1825年12月9日 1 南麻由:地名Indramayu,在爪哇島西部北岸。 1825年12月16日 1 君得六字:指合同、契約,參見1825年5月6日注。 1826年1月6日 1 小南門:參見1824年9月3日注。 2 銅、錫雷:雷,亦作“鐳”,荷蘭語、馬來語duit,用銅或錫鑄造的硬幣。 3 軍得六字:指合同、契約,參見1825年5月6日注。 1826年1月16日 1 監光呀得:地名Kampung [Gede],地址未詳。 2 新塚角:指地名Sentiong或Gadai,在牛郎沙里Gunung Sari的華人墓地區。 3 甘密:參見1824年6月28日注。 4 文丁:參見1825年4月22日注。 1826年1月20日 1 觀音亭:參見1824年8月27日注。 1826年1月27日 1 尾迓:閩南語指年底雇主與雇工的辭歲酒席。 2 束金:指付教書先生的薪金。 3 八仙:荷蘭語persent 或馬來語persen,指百分比或賞賜物。 1826年2月11日 1 大南門:地名Pintu Besar,在吧城小南門的東邊。參見1824年9月3日注。 2 廚工:馬來語tukang,指工匠。參見下文打銅鐵廚工即是。 1826年2月26日 1 觀音亭:參見1824年8月27日注。 2 丹戎:參見1824年9月10日注 1826年3月10日 1 江門:參見1824年7月23日注。 1826年3月24日 1巫讓:馬來語bujang,指僕人,多指男仆。 2 蚋:即一種蠟。 1826年4月21日 1 和息字:和解文書 1826年5月5日 1 君媚書:荷蘭語commissie或馬來語komisi,意即調查、檢查。 1826年5月8日 1 不加嘮詩字:亦作“北葛嘮詩”,荷蘭語procuration或馬來語prokurasi,指一種委託書。 2 火酒:這裡指一種米和椰子汁合釀的燒酒。 3 廚沃番:指作椰子酒 (tuak) 的土著工人。 4 糟番:指做米酒的土著工人 5 系裏匣:指放蔞葉的盒子,見1824年11月19日注。 6 硃仔沙:亦作朱仔砂,馬來語suasa的閩南語對音,指一種銅金合金。舊時印尼人認為這種金屬比純金更有價值。 7 柴鑲銀:指鑲銀的木匣子。 8 娘仔丁郎:此處指丁郎太太,據下文可知其原名是陳賀娘。 9 八茶貫:亦作“八茶罐”,吧城唐人區地名。參見1824年6月28日注。 10 重聲價:閩南語指貨物的批發價格。 11 熬:閩南語指釀造燒酒。這裡指陳孔、林鎮因本錢不足而未能造酒。 12 絞只布:馬來語kaci或kasa,指從印度西部的小王國Cutch (亦作 Kachchh)來的一種細白布。 13 職何:馬來語cita,指一種棉布。 14 牙布:疑是一種紗郎 (sarong) 的布幅,圍在身前的部分一般織有牙形花紋。 15 只:參見1824年7月16日注。 1826年5月19日 1挨實嗹朱:指挨實嗹的秘書。 1826年6月2日 1 鈁:參見1824年10月15日注。 2小南門:參見1824年9月3日注。 3林鈁:這裡“鈁”是以職位爲人名。 4 八戈然:參見1825年5月27日注。 1826年6月5日 1 西門病厝口:指吧城華人養濟院,始建於1640年,為了孤寡貧病的華人居民而設立。原址在吧城西門,1799年搬到西門南面的Pasar Bambu。 2 安恤:地名Ancol,在吧城東部約十幾公里的海邊。 1826年6月16日 1 犮:與前面(1824年10月15日)的“文”相似,這裡“犮”是以貨幣單位為重量單位。 2 三班幹:指三班鱼幹。 3 羅致:馬來語roti的對音,指麵包。 4 照身票:指針對華人居民的人頭稅,每月定期交納稅金,換取這種“照身票”以便隨身攜帶,便於檢查。 1826年7月3日 1 牛郎沙里:參見1825年3月9日注。 1826年7月19日 1 結石珍:參見1824年11月5日注。 2 幔帕:一種本色木棉布。 3 亞森部:疑是一個買賣亞森 (馬來語asam,即酸果) 的市場,該地因此得名。在結石珍區內。 4 十八間:結石珍區內的一個地名。 5 觀音亭社:此處“社”即荷蘭語 wijk的意譯,即指吧城金德院華人區。 6 港仔口:應指港口。 7 現身寶:指一種賭博的方式。 8 雞市:地名Pasar Ayam,在吧城結石珍區內。馬來語ayam 意指雞。 1826年7月20日 1 道啷:地名 [Gang] Torong,在金德院 (觀音亭) 的南面。Torong原意茄子。 2 結石珍:參見1824年11月5日注。 1826年8月25日 1 壟:即三寶壟的簡稱,參見1824年7月23日注。 2 泗里末仔:參見1824年7月16日注。 3 牛郎沙里:參見1825年3月9日注。 1826年9月8日 1 爪亞:即爪哇。 1826年9月22 1 丹林望:地名Tanah Abang,參見1824年6月28日注。 2 井里汶:地名Cirebon,曾經是爪哇西部的重要港口之一。 1826年10月13日 1大南門:參見1826年2月11日注。 2 天地會:參見1824年10月15日注。 3 亞森腳:地名Asemka,在吧城唐人區舊區的石橋左面。 4 磚仔橋:地名Jembatan Batu,亦作石橋,在今雅加達kota火車站對面。 5 新把殺:地名Pasar Baru,在吧城東南面靠近牛郎沙里處。 1826年10月20日 1 馬餉公司:“馬餉”亦寫作“傌仔”,指包稅公司。參見1824年10月15日注。 2 帽老:疑是馬來語pokrol的對音,指代辦人。 3 丹藍望:參見1824年6月28日注。 3 望殺:即木虱、臭蟲,指歹徒。這裡閩南話變成馬來語(bangsat),然後再譯成漢字。 1826年11月3日 1 抹母黎:疑是馬來語buah [bole]的對音,指一種水果。 2 知廚黎:荷蘭語titulair,意即欽賜。 1826年11月10日 1 山頂大澹:指管理城外事務的荷印官員。 2 結石珍:參見1824年11月5日注。 3 招望:地名Cabang,亦作大港,即大港Kali Besar,在雅加達古城Kota之內。 4 地頭:閩南語指地方。 5 大德:对有地位者的尊称,這裡則指負責審理案情的荷蘭官員。 7 簡東:馬來語kantong,意即袋、囊。 8 幹冬墟:地名Meester Cornelis,在吧城東南面的郊外。 1826年11月24日 1 監江哇魯:地名,閩南語發音爲Kampung [Waru],未詳何處。 2 至巧先師廟:疑指吧城西北部洪溪街的魯班廟。 3 大木行:指吧城的木匠行會。 4 甲板行:指吧城洋船行會。 1826年12月8日 1舊把殺:地名Pasar Lama,在雅加達古城之東南。 2 丹藍望:參見1824年6月28日注。 3 結石珍:參見1824年 11月5日注。 4 丹絨祀壇:參見1824年9月10日注。 1827年1月5日 1 暹:參見1825年7月22日注。 2 做寶:指合夥開辦賭所,設在路邊街角,可以隨時移動。寶指賭博用的骰子 1827年1月20日 1 甲辦行:甲辦即馬來語kabinet, 甲辦行指做家具木匠的行會。參見1824年10月22日注5。 2 中港仔:參見1825年11月4日注。 3 先師:指鲁班,中港仔街的魯班宮始建年代不詳,但廟裏還挂著1794年的匾額 1827年2月18日 1 丹絨:參見1825年12月16日注。 2 牛郎沙里祀壇:參見1825年3月9日注。 1827年3月23日 1 甲戌年:應是1754年。 2 水關:地名Pintu Air,在雅加達古城之南。 3 文丁:參見1825年4月15日注。 4 八戈然:參見1825年5月27日注。 5 暹:參見1825年7月22日注。 6 甘望:即甘望魚,參見1825年7月22日注。 7 鄭紹:關於鄭紹擔任朱葛礁事,許雲樵校注《開吧歷代史記》一書中的《歷任吧國公堂書記題名錄》誤作1828年。 8 丙子年:應是1816年 1827年3月30日 1 狗箠:閩南語指警察。 2 皆:人名。 3 賭茄實:即指大賭公司的茄實。“茄實”亦作“加實”,即出納員。見1824年8月27日注。 4 陳獻:即陳顯。 1827年4月20日 1 鄭若思:據《開吧歷代史記》页21,十年後鄭若思陞任雷珍蘭。 2 暹:參見1825年7月22日注。 3 小南門:參見1824年9月3日注。 1827年4月23日 1 幹冬墟:參見1826年11月10日注。 2 丹絨:參見1824年9月10日注。 3 系里卑:地名Slipi,在雅加達古城之西南。 4 丹藍望:參見1824年6月22日注。 5 郎迎:馬來語ronggeng,意即舞蹈。這裡指舞女。 1827年5月18日 1 珍:指結石珍,參見1824年11月5日注。 2 茄囊:馬來語karung,指口袋。 3 八茶罐:參見1824年6月28日注。 4 港漧:亦作“大港漧”,即Kali Besar,在雅加達古城Kota之內。 1827年5月25日 1 八膠浪:地名Pekalongan,也作北加浪、北膠浪,在爪哇島中部北岸。 2 結石珍:參見1824年11月5日注。 1827年6月29日 1 丹絨風水:參見1824年9月10日注。 2 多洛:疑是馬來語saduran的對音,指鍍金屬的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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