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村社组织-婆罗州公司制度的原型与基础,及其对海外移民的影响

 

    如果对从前的婆罗洲公司制度做进一步研究而不止于接受流行读物的说法,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两个主要问题:第一,那些基本来自中国普通农民阶层的移民群从何处获得组织有秩序社会的能力?这个社会发展了相当发达的政体,并支配著相当强大的内聚力,使它长期以来能够作为一个政体来对抗荷印政府;第二,公司强烈的共和式民主精神源于何处?按照西方人的看法,在中国始终是绝对的专制占上风。

    问题应从中国本身,并且只有从中国本身才能作出圆满的回答。因此让我们重新回到中国本土去,对它最底层的社会组织一村社机构(因为这就是婆罗洲所有公司制度的基础)作一探索。

    社会学作为年轻的科学分支,旨在通过对所能观察到的所有部落和民族进行研究,认识人类社会的起源与最古老的形式。它已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家庭曾是每个社会的基本形式。一般情况下,族长处于支配地位,发展到后来,随著家庭成员的增加,分出许多不同的房,但由于生存竞争的需要,他们被迫继续生活在一起。时至今日,中国社会仍由父系家族组成,所以,由此可得出的结论是,这个法则无疑也适用于中国社会。

    确实,只要留心观察某一中国村庄,就会立刻注意到一个现象:它的全体居民几乎都有同一姓氏,它指出了彼此之间的共同起源。中国与我们一样是由父方传给后代姓氏。不过在大多数村庄也有少数异姓成员共同居住,例如一个外地男子为了获得一种比在自家稍好的工作而入赘到女家,这样一来,这个女婿就与岳家不同姓。在中国,同姓不婚是成规。同姓通婚为礼法所不容,也被最高立法者所禁止,因此才有异姓入赘者。不过,有一条不变的规则是,每个中国村庄都像一个放大了的家庭。

    自然,这类村庄的居民分成或多或少的族房,他们均源自某个不可分割的大姓。那些族房依次再分出若千单位,就是家庭。各房都有一个首领,通常由最年长、最明智、最有影响力的成员担任。他得到大家的信任,负责保护集体的利益。如果其中的某一房一往往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一某一时期在村里占了上风:或是由于人多财富,或是因为人才辈出,他们当中最出色、最年长或最能干的成员自然而然成为全村的村长。

    这个举足轻重的村长的头衔就是“家长”,它的字面意义与实际意义都是“众家之长”。事实上,它深刻表明了同村居民被相互看成共同家庭的子女。村长是中心,是使全村凝聚在一起的核心,是所有血管交汇的心脏,是所有纽带的联结。他使全村居民团结在一起。村长通常是一个老人,因为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老年往往意味著智慧。他们从小就接受尊敬老者的教育。“魔鬼甚么都懂,就因为他老”。

    新村长的产生几乎从不经过竞选,一般在他的前任死前或退休前好几年,公众舆论早默许了这种继承权,只有在极少情况下由于意见不和才改变人选。因为很少有人要竞争这个困难重重而没有薪水的职位,只有对公共利益有责任感与爱心的人才会接受这个位置。

    新村长的就职典礼通常在村民会议上举行,由长老与乡绅招集。在比较大的村庄,整个典礼,甚至选举(如果需要的话)都由长老与乡绅主持,普通村民并不直接参与其事。所以,地方社会组织明确显示了寡头政治共和国的特徵。此类会议与其它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集会是在祠堂里举行的。嗣堂是已故乡亲灵魂居住的地方,死者各有木制的神主牌为代表。关于这一点将在下面谈到。

    中国的村庄不存在由政府任命的官员。村里的事情完全由村民自己做主,也就是说由他们自己选择或认可的首领安排。政府完全不把村长当作对立面看待,而把他视为统治阶层不可缺少的环节,官吏与人民之间必要的中介人。村长必须负责村里的治安,其必然结果是使他拥有一种广泛的管辖权。村里的

行政,警务与内部组织全由他掌管,只有通过他才可能徵收赋税,否则只会遭到百姓的反感或抵制,甚至分文难收。不过,中国官吏与村长之间关系的实际情况与体制,不是本文的著眼点。在此,我们要解决的是透过中国村社组织解释婆罗洲的公司制度,因此限于证明中国村社自治是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国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那种我们通常以为只有西方社会才存在的人民政府(volksregeering)的原则,也是被斥为“专制中国”的相当普遍的社会基础。

    因为有这样一种独立的村社制度,必然也该有一种强烈的合作团结精神,必然每个人都对公共福利具有高度热忱。在中国,所有同村的乡亲都被看成是一个大家庭的孩子,他们就如谚语所说的,都是一条藤上结的瓜。但他们有一种公共制约的全民性的孝道,这是所有中国社会道德的主要基础。这种称为“孝”的德,不仅表现为对父母的敬爱与服从,也是对每个年长或有权力、有名望人的尊敬。

    自古以来,孝在中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彻头彻尾的父权主义一直被视为整个社会不可缺少的支柱,对父权的尊重自然而然成为基本的国家道德。这样一来,孝也成为这个国家所有贤哲所提倡的全民教育,甚至被扩大到对所有长者的尊敬:包括家族内部与社会阶层的所有高等级人物。中国社会的发展进一步维护了孝道,政府机构更是不遗余力地把它当作行政管理与国家统一不可或缺的根本来提倡。学校教师依然每日把它灌输给学生,并指出这是作为社会贤人与道德完善的出发点。毫不奇怪,直至现代,孝作为一种有力的因素,甚至比宗教更加制约这个民族的所有社会生活。

    村长就是从广义的孝道上获得他对村社的权威。孝使每个人尊重并服从村长的决策,把他当成父亲一样来尊重。因此,在他的管理范围内始终井井有条,这是他对政府所负的责任。而且每个人都很清楚,他是根据民意选出来的,他作为村长不是为了报酬,而是大家都要他这么做。他肩负著艰巨的任务,没有全体的合作与服从就不可能履行职责。此外,还有一种潜意识:即每个社会无论大小,没有领导就不可能团结,也不能保障它的存在。这也是出于对和平安宁的自然要求,再者,一般人往往害怕被群体抛弃,在中国傥若如此就无法正常生存。因此,有太多的理由来保障人们对村长的恭顺与敬意。

    这样就容易理解村长与村民关系的功能:村里的意见不和不会恶化,相互间的问题不会悬而不决。村长首先会倾听各方的意见,经调停再作出决定。他的裁决几乎总是有效的。极少发生向官府投诉翻案的事,因为大家都相信长者所做的是明智的裁决。在中国人眼里,年轻人有力,老年人用智。他们从孩提时代起,就本能地服从父亲的决定,从不考虑那个决定可能不公平、不明智,可以维护自己而加以反抗。

    然而,审理重要复杂的案情时,要由村长召开乡绅会议。也就是说,由全村各房的长老与首领(这些人在客家、福佬与闽南方言里被称为“老太”或“老大”)组成村社法庭。必要时,由他们对所有性质严重的案件进行审理,情节较轻的打架斗殴与其它轻微的违法事件,则由村长自行解决。

    村里判案通常在祠堂举行,一般是罚款或体罚,只有极少数案件如人命案,才决定将犯人交送官府。在那里,等待犯人的不外乎是长期监禁,刑讯或死亡。正如各位第一眼就能看出的那样,村社司法那种家丑不可外扬的原则,有效阻止了冤案的发生。由乡亲判案无疑对被告更有好处,因为他们了解犯人的行为、个性与生活环境的最微小的细节,自然更能调查判断犯人行为的内在动机。此外,犯人对审判者会怀著希望而不是恐惧,因为他比之某些冷漠无情、惯于恫赫百姓的官吏,更会怜悯一个失足的孩子、朋友或亲戚。总之,族长们(在他们眼里所有孩子都一视同仁)比衙门胥吏较易于接受从轻处罚,易于虚心倾听意见。犯人根本无法避免胥吏的为所欲为,况且那些人受贿成风,腐败不堪。

    在此不要轻率地认为村社会对真凶避重就轻,以情代法。相反,犯人别指望得到宽宥。一般情况下,判决被立即执行。主要刑罚是在脖子上套枷示众,并用竹板鞭打。在某些官府鞭长莫及、村社自治程度相对提高的乡下,残体酷刑并不罕见。有些地方对当场捉住的严重罪犯,甚至会处以死刑而官府却不予过问。

由村首领判处的最严重的刑罚之一,是根据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在祠堂里鞭打犯人,不过一般极少使用。为了彻底了解这一点,读者应该先明白祠堂实际上是甚么,它在中国人心目中具有怎样的地位。
 

神主牌与祠堂

崇拜死者似乎是人类的本能,世界上每个民族都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来表现这种崇拜。有些民族实行残忍的人祭,使死者在阴间也不缺亲朋奴仆,而中国人创造了从很多方面看都相当完善的祖先崇拜制度,它是由于中国人坚信亡灵存在而产生的。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几乎每个民族都崇拜死者,或死者崇拜在宗教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人在这方面当居首位。在中国,每个死者都有一个固定的神主牌由子孙后代供养。每个村庄,甚至家族都有祭祀祖先的祠堂。

    有关这种藉以崇拜死者亡灵的具体象徵物的起源不明。根据一些流传至今的古老传说与仪式推测,很可能上古时代就有偶像崇拜,只是现在不再保留原来的偶像了。神主牌有一个木质基座,上插一块写著或刻著死者姓名、死亡朝代与立牌者名单的木板。高度一般在二十到四十公分之间,宽度大约是高度的三分之一。根据家境、社会地位与阶层的不同而形式各异。有的造工精湛,镶有镀金的雕刻饰物;也有的只是普通的木牌,既无油漆也无装饰品。神主牌的主要装饰是:上端有祥云拱日,两边是盘龙缠绕,基座正面有一麒麟。牌子由前后平行的两块木板组成,两个牌面的接触处不上油漆,后片写著死者的姓名、字号、头衔,年龄、出生与死亡日期,以及墓地的标记。牌上的一切,简直就像一页家谱。

    通常每个神主牌代表一个家庭成员,不过往往也有父母的亡灵合用一牌的。只有长子有资格在家立牌供奉。他从上辈手中继承所有的神主牌,死后又传给自己的长子。傥若无子,就传给过继的养子。养子是必要的,因为死者的香火不可中断,亲戚们总是想方设法给他过继一个血缘最近的男孩,使祭祀活动不致中断。

    神主牌到底是每个亡灵的实在归宿,还是死者家属藉以寄托哀思的方式很难界定。可以肯定的是,它始终受到所有中国人的尊敬。并且某些丧葬祭典,绝对是为了使亡灵转移到木牌上。可以假设,大多数中国人把神主牌看成是人的三魂之一的泊居地。

    如果设法到中国人的住宅内看看,可以发现神主牌一般放在大门正对面的一个有顶神龕中,位于土地公像的右侧。每当农历每月初一、十五晨昏,居家亡灵都受香烛供奉。此外,在死者的生辰、忌日以及每年各种固定的日子,都有食物与其它供品祭奠。

    如果读者再回顾一下前面简略提到的孝道的无限影响力,就不会惊奇在中国死者崇拜如此普遍。因为,对一个彻头彻尾的家长制民族来说,父亲就是家里的绝对主人。村里最年长的人成为当然的村长、族长,他们的权力受到全体居民的一致尊敬,也得到皇帝与官府的承认和尊重。归根结底,这个民族的每个官员至少在理论上是百姓的父母官。连皇帝这个大家长,也被称作整个帝国的父母。一这样一个民族,一定会把对长者或尊亲的敬重视为最高道德。这种由远古贤哲所倡导、并被历代统治者处心积虑加以维护的尊老习俗,至今被视为行政管理与国家统一的道德基石。它从对死者的自然崇拜,发展成复杂的祖先崇拜制度,甚至比皇帝、政府、官吏更加制约人民的社会生活。

    诚然,做为中华民族道德基石的孝,决不会由于它所关注的亲人的死亡而失去存在理由。因为,对终身为子孙幸福操劳并自我牺牲的父母的爱戴,决不会因为他们的去世而从孩子心目中消失。活著的亲人总难以置信他们所爱戴的明智善良的父亲已不复存在。他们深信活动在子孙周围的幽灵,不会收回对过去曾长久关心照顾过的家宅的保护。

    然而,与每个有教养的中国人交谈就会了解到:祖先崇拜不仅是为了获得保护和帮助,其中还有更高尚的动机。也许人们以往没有做到“尊敬父母”这个人人应尽的义务;也许对养育自己的父母未能给予丰衣足食;也许在父母年迈时未能使之安度晚年。如今,爱护我们的亲人已弃世而去,而他们的灵魂一谁敢怀疑它的存在。一就在房子周围游荡,还像我们年轻不懂事不能缺少父母之爱时那样保护照料我们。现在让我们尽可能弥补过去有意或无意的过失。在他们有限的风烛残年里,我们的照顾不足以回报我们幼年时所受到的抚育,所以,在他们死后,要尽量弥补这种遗憾,通过我们还活著的一方的努力,系牢彼此之间的关系,以此表达对父母之爱永恒的感念之情。这种为有教养的中国人所看重的原则,对他们祖先崇拜的评价无疑是不可怱视的。而普通老百姓则著眼于祖先的物质帮助。这种祖先崇拜的原则,自然使中国人对神主牌焚香甚至供食,不让敬爱的死者有所缺乏。所以,西方人敬重父母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则通过哲学的途径发展成祖先崇拜制度,并被普遍推崇,至今尤然。人之初,性本孝。它不仅包含著对已失去亲情的怀念与哀悼,也表达了子孙对祖先往日的养育与爱护的感恩心理,它代表著子子孙孙对祖辈历尽艰辛为后人造福的感激。

    始终受到高度尊敬并几百年来鼎盛发展的祖宗崇拜,确实是中国人的道德基准。因为子孙的一举一动都逃不出神龕上敬爱父亲的目光,他能最有效地阻止孩子的不轨行为。谁逃得了他的惩罚。至今仍被视为中国民事法典的《礼记》说:“父母虽没,将为善,思贻父母令名,必果;将为不善,思贻父母羞辱,必不果。”[1]存放所有家庭、宗族、村社神主牌以供子孙祭奠的祠堂,将宗族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祠堂里,宗亲乡人在长老与族长、村长的率领下商议公共利益事务;在死者的监视下调解争端与纠纷。祠堂里年年供奉公共的祭品与食品,因此建立了彼此间亲如一家的新关系。基于上述理由,祠堂是中国盛行的互助制度的基础,也是穷人的保护神。总之,祭奠祖宗的祠堂就是公共生活的粘合剂,是以家长为核心的家庭的灵魂。

    在中国分布著不计其数的祠堂,它们比任何神庙更受崇拜。中国人通常对宗教持怀疑冷漠的态度,往往瞧不起道教与佛教的神明,但对祖宗却膜拜有加。因此他们总会尊敬祠堂,让祖先在祠堂里安息,并设神位供子孙后代祭奠。祠堂凝聚著这个民族的宗教感情焦点,它产生于主要的民族道德“孝”。孝的字形表示一个老人依靠孩子。这个字比我们的《十诫》中的“敬重父母”更有表现力。

    然而,并非只出于孝道才建祠堂,同时也是为了让子孙后代永远怀念先人,以免先人在阴间缺衣乏食。后代按照死者的需求去做,也因为他们害怕饥寒交迫的祖宗会怨恨活人,会传播疾病与灾难一所有这一切,使得中国到处祠堂林立。不管多么贫困,任何村庄的居民无不想方设法为祖先的亡灵建造一个安息的场所。无论钱财如何来之不易,只要有丝毫需要,没有一个富人会为建立祠堂捐献大笔资金而稍感踌躇。每个人都愿意为祠堂付出一部分财产,这就是个人对孝坛的奉献。所以,一般地说,祖先的祠堂往往装饰得比神庙漂亮得多。人们虽然轻视神明,却崇敬祖宗。

    关于祠堂,特别关于它的起源、发展及其经历的历史阶段,很难在一个章节中详细论述,应有专文采讨。所以,鉴于本书的宗旨,我们只做简略的介绍。

    一个富有的族人,或更常见的是某个宗亲会,建造一个比较正规的祠堂后,时常会连续几天举行道教庆典,有关这一点兹不赘述。人们急切想安抚那些四处游荡,因建造祠堂而受干扰的鬼魂,这使祠堂创建者营建祠堂的规定才行之有效。它罗列有资格设神主牌受祭人员的条件,确定每个牌位应纳款项。因为,假如免费提供牌位,难免张三李四之流也侵占位置,使祠堂内部很快牌满为患,而且也很难筹集地基与房屋的固定资金,确保祠堂的长固久安。这样一来,不需要每次在祭典上以繁琐的办法募捐这份不可缺少的基金。祠堂主建者理所当然免交份额,而且可以为自己家族的神主牌保留最佳位置。

    祠堂里的神主牌与家里的基本没甚么不同,只是前者会稍大些,而且只要经济许可尽可能做得漂亮些。亡灵乔迁时有各种典礼,但此处不再论述。共同的结局是,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后,神龕里的旧神主牌必须让位,经过一系列新的典礼,将它们埋葬或焚烧。

    祠堂由守祠人掌管,他通常是家族中的一员,或是抽签,或是按照顺序,或是被指派。他负责出租或耕作属于祠堂的田地,定时点烛上香,通知族人祭奠的日子,登记牌主的忌日,在忌日上香。对巨额捐款者、建祠者或出名族人的生辰、忌日额外上供。这种情况下,为了使所有一切都能正常进行,守祠人要做必要的准备与安排。如果该祠堂比较有名、比较重要,则守祠人一般会有一个领薪的帮手帮忙处理日常事务、洒扫清洁等琐事。

    祠堂的规模与形状不尽相同。有的只是一间陋屋,有的却一连十几间各具用途的大堂。建造费用与规模大小成比例。我们有一个中国熟人是福州府的商人,曾在1877年建了一座祠堂,所费不下五万元。一般在祠堂的正门悬挂一块镀金大匾,上面全无装饰,只是简单写著四个大字:“某氏祠堂”。

    祠堂内部却不那么简单,四周墙上挂满族中名人的各种业绩与荣誉的铭文、条幅。这是对家族荣誉不遗余力的颂扬,也是对来访者的炫耀。要是一个担任过巡抚或其它高官的有名望的亲属去世,他的后人立即会请求皇帝赐号,代替神主牌放在祠堂里。并不是有这类成规,也不是为了表示对皇帝的尊敬,只是因为天子所赐御宝会给家族带来新的荣耀。运送钦赐牌子的过程自然隆重至极、荣耀壮观。抬在队列最前面的圣旨,是用醒目的大字镌写在大木匾上,加上死者一生重要阶段的图画或描述,以及各种头衔、旗旄和象徵官阶的标志,最后当然被挂在墙上最显眼的地方。

    万一在若干世代后,祠堂开始变得拥挤,或者由于别的原因不再接纳新的神主牌,很快就有某些家族成员为自己及子孙建立新祠,将自己已故前辈的神主牌从老祠迁往新祠,形成主祠的一个分支,即相对于“大宗”的“小宗”。经过一段时间,分支可能再次发生分裂。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属于某祠堂的成员,只要一代代追溯父辈的来源,总能寻到一个主祠。所以连一些出身低微的中国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世系,让西方最古老的贵族也感到垂涎。家庭分散建立新居或村庄是分词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爪哇也是祠堂林立。然而,由于不同家族的华人社会混居一地,有些祠堂不分姓氏供奉所有的神主牌。此处还应指出的是,祠堂在客家方言里称“祖堂”,闽南方言称“祖历”。

    现在,读者简单了解中国人与祖宗之间的密切关系后,不难理解对他们来说,被判处在祖宗灵牌前受体罚是多么具有威慑力。由乡亲在已故亲人牌位前宣读罪状,对犯人来说已是何等可怕的道德谴责,何况当他被迫向祖宗牌位下跪,伴著大鼓声声,族长庄重上香召唤祖宗阴魂作见证……这种感觉的滋味,只有天知道了。

    然后,一些充当警察的村民抓住犯人,让犯人俯伏地面,由四条汉子各执一手脚,牢牢按在地上,根据判决用一块宽竹板如数击打犯人的臀部,接著人群默默散开,让犯人自行离去。按照中国人自己的说法,在祖宗面前被鞭打是一种造成终生良心不安与内疚的惩罚。因为,他们认为,曾给家族带来荣誉的已故者无疑会对玷污了家族名声的家伙进行强烈报复。中国人一般相信,受过惩罚的犯人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因内疚而丧命,或畏罪自杀。

    本节充分论述了村社自治完全被中国政府所认可,甚至被当作国家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而全力加以维护的环节。这种政策很容易解释一在一个疆域辽阔、人口踰亿,语言风俗民情各异的国度,保证国家的统一比所有一切都来得重要。而保证统一的最好方法,是使大家安居乐业,不要分裂,。如今,这个理想通过众多小小的共和国的联合实现了,它就叫“中国”。官府只是通过村社自选的村长的中介调停来统治人民,由村长们帮助徵收地租毫不苛刻。只有当村与村之间产生纠纷,或为国内治安起见必须加以干预时,官府才对人民产生影响,此外村社自治丝毫不受政府干扰,政府极少插手乡村事务。可见,在中国国家统治上适用的政治原则,无异于《荷印政府政策条例》第71款所规定的:地方可以选择自己的首领与管理者,自行处理日常事务。以至于在殖民地,只要少数几个欧洲人靠几把刺刀壮胆,就能毫不费力地统治上百万人,让他们在异族管理下依然人丁兴旺,安居乐业。

    在自古至今始终维持这种村社制度的中华帝国,社会动荡国家分裂是从来没有的事。帝位年年换,朝代常更新,而政府始终尊重维护各地村社自治的地方风俗,老百姓根本不管国家大权由谁掌管。轮流上台的帝王都明白这一点,并以此作为国内政治的基点。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比中国更易于征服和统治的国家了。十七世纪,少量的鞑靼军队竟使亿万汉人屈服于异族的统治,这种情况至今未改。正是这种无所谓的态度,使得中国人始终乐于巨服每一个容许他们自由的共和式村社机构存在的统治者,如今天的满清王朝。

    前面说过,官府在乡村的作用往往局限于村与村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使我们有必要指出中国共和式村社制度的一个相当阴暗的侧面。

    因为全村所有居民被相互看成是一个大家庭的孩子,所有的利益都归结到一处,即家长的、集体的,就很自然将部分个人利益上升为公共利益,个人或个别小家庭的恩怨变成全村的恩怨。中国的村庄纠纷往往出自个别人的不和,可以说是一种通病,特别因为人们极不愿意向官府投诉,常常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亲爱的村社组织上。

    事实上,大部分纠纷往往由于有关村长们的调解而消除,更常见的是邀请没有利益关系的其它村的村长做不偏不倚的调和。无论如何,村庄间的关系常充满仇恨,一旦发生斗殴,并有人丧命,马上演化成家族间的仇杀。

    如前所述,在广东客家、福佬两个外来族群长期与本地人杂处的地区,相互之间的摩擦特别容易导致上述情况的产生。在那里,村与村之间的不和而导致的你死我活的斗争是司空见惯的,许多同族村庄常常联手对付入侵者或先住民,旨在将对方斩尽杀绝方善罢甘休:挖掘祖坟,毁坏祠堂,将对方祖先的阴魂也赶出当地,使他们的子孙后代不能出于对亲人的孝道重新回到那里定居。

    Wells Williams在著名的《中华帝国》[2]第八章中,生动描述了广东省此类悲剧的真相。他谈到北京宫廷邸报上刊登的一份潮州人投诉状:“四年前,此人的亲戚由于拒绝参加其他两个家族的械斗而惨遭报复:十人丧生,二十个被俘的男女被刮目、割耳磔肢,此后生活全靠人供养,处境极为悲惨。三十座房屋被平成瓦烁,三百亩耕地被侵占,上万两银子被掠夺;祖宗祠堂被推倒,坟墓被挖开,水坝被破坏,水源被引走。总督悬赏千两捉拿案犯,十起谋杀却无一人被处决。胥吏胆小怕事不敢执法,而肇事者却有增无减,公然践踏国法”。以后的邸报还报导了其它令人震骇的家族械斗:不止一百二十个村庄被夷为平地,成千上万人死于非命。这在广东是习以为常的事,而官府却无力阻止由村社纠纷而造成的武装械斗。

    两个村庄之间一旦出现摩擦,就会有恶性事故出现,谣言四起,关系恶化。总有一个不幸的村民落到对方手中,而且一定会遭到抢劫和虐待。单房独屋与船只将被洗劫或焚烧,坟墓被污损,墓碑被毁坏:一毫不奇怪,受害的一方必然会产生报复心理,会用各种各样的武器武装起来,不出一批烈士伤员绝不罢休。在广州与澳门之间的顺德县,在一次械斗中有上千武装人员参加,其中三十六人伤亡,最后不得不出动军队干预以阻止进一步的流血冲突。广廾[东南的东莞县主要居民是福佬,根据1831年的报告,有四百人械斗丧生,三十六个家族首领被捕,然而只有二十七个死者家属请求当局为他们申冤。

    如果没有一种比当局的军队更有效的神圣礼俗来敦促村庄之间平安相处,无疑这幅图景将一团漆黑。我们是指中国各地祟尚的同姓不婚习俗而言,它使人们只能娶异姓女人,在中国,这等于说必须从别的村庄娶进媳妇。

    从最野蛮到高度文明的无数民族中,都能找到同族不通婚的事例。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很显然它总被看成是未开化时代的产物。当时还没有任何民族,在不断的竞争中以孤立的家族独立生存。在中国,人们至今仍以家族或村庄来区分,自远古以来同姓不通婚就被奉为准则,这个民族最古老的文献证实了这一点,肯定了同姓不婚是中华文明早就存在的礼俗。

    在中国,同姓通婚在礼法上总被打上不可原宥的耻辱烙印,国家法律也明文规定这种婚姻无效,并处以六十大板罚刑[3]考虑到制订这些规定的立法者是十七世纪以武力征服中国的满清皇室,而满人自己却禁止本族人之中的所有异姓通婚,[4]这就更可以将上述同姓禁婚的法律规定看成是一种政治策略:将约定俗成的礼法上升为明文国法,其目的不外乎为了促进村社之问血缘关系的纽带,以此加固相互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外来统治者显然了解国内安宁是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也是坐稳江山的关键;最可促进安定团结的异姓通婚,比野蛮的暴力控制更是帝座稳固的强有力支柱。

    尽管我们的目的不在于探究中国村社制度的组成、功能与结果,但还是不能无视它的优点,因为它的光芒也闪耀在我们的殖民地。在此,我们想谈谈与它关系密切的互助制度。这种制度的必然结果,是使无产阶级或穷人阶层几乎不存在。

    除了难以预料的歉收与灾荒,事实上在中国只有因为个人过失才会捱饿,只有懒惰成性或行为不端被驱逐出乡族的人才会如此。诚然,在一个每个人都同属于一个被称为宗族或村庄的大家庭里,怎能众人有吃而让一个兄弟捱饿。一家之中哪有一人忍受贫穷而其他人一掷千金。中国人是那么愿意与兄弟同居,那么愿意为公共事业出力,所以,别想在那里找到那种拥有健康体魄、能够并愿意劳动,却无工可做缺衣乏食的受害者。一旦有人暂时没有工作,就有许多人准备伸手接济直到日子好转。不信在中国会有像伦敦及其它英国工业城市那样的成群的健壮男子唱著绝望的歌在大街上游荡:“我们找不到任何工作,我们无事可做”  !这类事只有在我们西方社会才会出现。在这里,个人才是社会的基本因子,在许多城市发生不应有的饥荒。在这里,每每还靠公众慈善拯救强壮的男子,以及那些由于不正常社会状况造成的缄默无言、无力抵抗的受害者:在这里,还有这样的人家:灶中无火,缸里无粮,只有馁妻伴冻子。而在中国,没有极度的不幸与过份的奢侈并存;不会一方面饥寒交迫,另一方面资财谕万。由村社制度孕育出的互助精神,不允许极端的贫富悬殊存在。[5]

    和所有的事情一样,家族制(即村社制)也有它的负作用。其真正性质是,它作为互助精神的孕育者,作为个人赖以抵抗天灾人祸的保护者,给中国社会带来极大的幸运。外国人在中国可以见到无数事例足以证明互助制度的效果。决不会有被解雇的佣人因找不到归宿而乞求主人的怜悯。无论走到哪里,立刻会有无数双热情的手伸向他。随便到那个厨房或佣人的房间走走,就会见到一些不速之客,那是暂时被接待或收留的同乡或亲戚。有人发迹了,他会让别人分享他的机会。在中国,只要问问某某佣人的姓氏,籍贯,立即就会发现他们都是同乡或亲戚。家庭里的仆役组织简直就是一个小型社会:顶端是一个总管,其他佣人在他的管理之下各司其职。总管必须对其他佣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必须好好监督他们,一般也由他来选择较低一级的佣人。中国的仆役也许比世界上任何其它地方的仆役更为可靠,也极少偷窃。因为这样做不仅使自己丢脸,也让家族蒙羞。每个在中国生活过一段时间的外国人都会经历到这类事。[6]

    互助精神深深渗透在中华民族个性之中。即使在完全没有亲缘关系只是同行业的人当中,无论职业多么低贱,互助精神依然存在。试举一个本人亲眼目睹的例子:1877年在厦门,有个给我们做事的梢公准备结婚。根据要求,他必须给女方一百元做为聘金,而以往他每月只有六元收入,其中还要分出五元做老父的生活费与兄弟的教育费。但他却在极短的时间里筹集了这笔款项,与他同行的弟兄们都拿出平时积蓄的血汗钱,却不提甚么归还条件。这种心照不宣的援助前提是,轮到别的弟兄用钱时,他也得提供帮助。没有人会想到逃避这种义务,因为每个人都意识到要保护自己也应支持别人,以免自己有困难时孤立无援。

    人们常常指责中国人没有照料病人、精神病患者以及老年人的机构,常常蔑视他们的社会生活,凭空想像这个国度是不幸、野蛮与冷酷无情的温巢。我们对自己的慈善机构如此骄傲,认为这是镶在我们社会王冠上的众多珍珠,却不想想它往往滋长惰性,在许多情况下孕育了贫穷而不是减少了贫穷!只要与一个有教养的中国人谈论这个话题,就会完全改变对这个事情的看法。当有人试图让一个中国人信服他们所没有的慈善事业的优越性时,出于天然或后天养成的礼貌,这个中国人会带著钦佩的语调冷静地反问:你们外国的病人难道没有父母、叔伯或子侄?精神病患者没有兄弟?老年人没有儿子?你们对父兄没有孝悌?对邻里没有怜悯之情?将不幸的亲人丢在清冷的医院和慈善机构里就算了。外国人似乎不懂互助友爱,任凭穷人以贫民收容所为归宿,或讨饭为生。最严重的是,你们没有孝道,让世界上最有资格受到敬重的人在老人院等死!中国人对我们的社会及其无数的慈善机构就会这么想。别以为他会接受这样的遁辞:也许那些老人没有子女。他将回答:他们总有兄弟、子侄可以养老。更有甚者,只要他听到我们有那么多绝嗣的人,更会产生一种蔑视感。他的社会可没有这种病态,几乎每个男子一到成年就能找到一个配偶。在中国,生儿育女是上天的赐福,而不是一种不幸。在他们那里从未听过多子多孙对穷人是一种罪过的论调,也没有为了维护社会而必须遵守的两胎制:那是违背自然之声“生育繁衍”的行为。那里没有人将这种论调作为科学的论点来宣扬。我们要强调,至今为止中国社会尚未腐烂到必须走这个极端。中国人有权骄傲自己没有慈善机构的国家,有权蔑视我们充斥著绝嗣和老光棍的社会。在他们看来,这样的社会必将成为道德沦丧,淫乱无度的泥塘。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推测中国社会绝无慈善机构存在。相反,他们在每个城市不仅有一定规模的帮助麻疯病人、其他患者或盲人的组织和机构,而且还有育婴堂,只是在边远偏僻的地区不如我们普及。诚然,在中国并不真正需要此类机构,在极个别情况下需要建立也是由公众筹措,而不向政府求助。人们特别关照穷人的死亡,只要向无数的济贫机构之一求援,就不会缺少棺木、寿衣等葬品。此类救济组织也出现在我们殖民地,Schlegel教授发表于1884年《荷印语言地理民族学汇刊》(第8期,第517等页)的文章里,详细描写了苏腊巴亚的一个救济堂。

    这种兄弟般的合作互助精神,这种宗族制度与村社自治的自然产物,正是全体中国人民生活的本源。傥若它不是华人移民最重要的生命线之一,不是荷印华人始终强烈表现出的。引人注目的团结友爱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也无需在此奢谈。[7]别以为在不能肯定先行的乡亲将伸手帮助的前提下,他们就如此众多地迁往遥远陌生的国度。其实,他们当然知道,先头已在海外的族人,纵然是在几百年前就离开家乡,也一定会提供帮助。只要看看那些初到荷印的新客,他们确实必须为生活拚命工作,但他们一到当地,马上有人帮助他们找到一种谋生的手段。因此,可以肯定他们绝对不会成为一种负担。

    Ritter先生对此也做了十分正确的说明:“华人有一个好处,即他们不会拒绝一个新来的同胞。他们收留他,帮助他,给他提供工作,为他设法。这个目标一般都会达到,华人新客总是很大胆很勤奋地去碰运气。”[8]这种互助精神已是众所周知,没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因为各位已经了解它的真正来源。但愿人们不再重复过去某些作者编造的有关华人的谬论,那些人对中国的了解十分肤浅,最多仅知其名而已,却不怕污蔑华人,竟敢玷污中华民族的美德。

    有关这种言论的始作甬者是位匿名作者,他在《荷印期刊》第十五号(第1期,第357页)讲述了自以为了解的事实。他描写了一个巴达维亚华人新客到华人村庄某住宅的经过。这个住宅题有一副:“只要心地善良,非亲非戚,亦受款待”的门匾。请看原文:“他大大咧咧的迈步进屋,刚好房主(一个有势力的服装商人)看到他,热情邀请他进客厅。双方从未见过面,但相互认识后,马上像亲兄弟一样互相信任。确实,他们就是兄弟,因为他们同属于一个华人秘密会社……。可以肯定这个新客拜会华人村落的商人时,并没什么政治目的,他的意图很实在,他是这样表达的:进门之前,脱下鞋子放进屋里。这是他们两人所属的天地会的暗语,表示这个兄弟想在那个兄弟家过夜”。

    总有某些自命了解华人的作者喜欢空谈民族学的种种高论,在听了Hoffmann教授对秘密会社一知半解的介绍[9]之后一至今人们对它性质与作用几乎不能做任何肯定,何况在1853年更是一无所知[10]――就做行家式的断言,这不仅是大胆,而且是完全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要以为我们在这里与风车作战,因为我们要针对的是某个匿名者在世界上传播的无稽之谈。因此人还算是权威人物,根据以研究荷印地理民族学为宗旨的《荷兰传教协会通讯》,他作为1885年的高级权威(见第29期,第1卷,第14页)来发表一种新的可悲的谬论,即认为到我们群岛来的华人移民大部分是该民族的渣滓。[11]如果有这样一种倾向,把以污蔑华人为能事的人当成权威看待,那么我们有义务设法消除这种谬论的蔓延。

 


 

[1]  《礼记》第十二章第十二。原注为第五章,误,今改。――译者。

[2]  The Middle Kingdom.――译者。

[3]  见《大清律例》卷九“同姓为婚律”。――译者。

[4]  Mc.Lennan:“PrimitiveMarriage”,第七章。

[5]  在中国不存在我们所说的“无产阶级”,但我们不能以此为论据。在中国的每个城镇,都有一个比较大的以行乞为生的团体。这似乎有点矛盾,不过,不要把乞丐当成恶劣社会状况的受害者,不要以为那些身强力壮的人命中注定受苦受难。再强调一次,中国不存在这种无产阶级。只有被社会遗弃的人才要行乞,尤其那些由於行为不端而被赶出本村,无处容身的人,命运不再眷顾他们:还有一些懒汉将行乞视为谋生之道,也有是子承父业……各种因素凑在一起,组成了城镇的乞丐团伙。所以,与我们社会相似,在中国无产阶级和乞丐阶层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东西。他们的乞丐是一种职业,虽被乡邻逐出,但政府还承认乞丐的社会活动资格并未丧失。在大多数城市中,乞丐被安置在一个特别的区域,官府任命专人看管,并对他们的所有行为负责。在此不多说这种管理机构,我们所要说明的是,存在乞丐阶层与不存在无产阶级并不冲突,而中国之所以没有无产阶级则是由於密切的村社生活的结果。

[6]  在中国的这类奇遇,也见於英国驻上海领事(1872年)W.H.Medhurst先生所写的颇值一读的“The Foreigner in Far Cathay”。

[7]  有关最后一点,将在本章第三、四节论述。

[8]  见“ Java”第231页。

[9]  载“Bijdragen tot deTaal-Land-enVolkenkunde van N.I.”第1期,第282页。【Johann Joseph Hoffmann1805-1878),德国人,1830年移居荷兰。汉语和日本话专家,曾担任荷兰政府日文翻译,莱顿大学名誉教授。可以说,他是荷兰日本学和汉学的奠基人。――译者。

[10]  该如何看待秘密会社,请看本章第四节。

[11]  这一点可参阅第87等页。